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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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保障企业利益,制定本合同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企业与业主、供应商、劳务公司等签订的各类合同。

3.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违法行为。

二、合同签订与管理1.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合同管理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定期接受培训。

2.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字盖章。

3.建筑企业合同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4.合同管理人员应定期审核合同履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合同条款1.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约束,避免模糊不清的条款,以防纠纷发生。

2.建筑企业与业主合同应明确工程范围、工期、工程质量标准、报酬等,确保合同履行顺利。

3.与供应商的合同应详细注明物资名称、规格、价格、交货期等重要条款,确保供应链畅通。

4.与劳务公司的合同应明确劳务人员数量、工资标准、劳动保护等条款,保障劳务人员权益。

5.合同涉及违约责任、索赔事宜应明确,降低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四、合同履行与变更1.建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2.如有变更需求,应及时与对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合同。

3.合同变更应书面形式,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4.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五、合同风险管理1.合同管理人员应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

2.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3.如发现合同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并记录相关证据。

六、合同审查与审核1.建筑企业应设立合同审查和审核制度,确保合同条款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2.合同审查应由相关部门进行,确保合同符合企业的需求和利益。

3.合同审核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记录。

七、处罚制度1.对于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建筑企业应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2.处罚分为警告、罚款、停职、辞退等。

2024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2024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2024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管理总则1.1 合同管理目的与原则1.2 合同管理适用范围1.3 合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二章:合同的起草与审批2.1 合同起草程序2.2 合同审批流程2.3 合同草案的审核要点第三章:合同的签订3.1 签订前的准备工作3.2 合同签订程序3.3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与监督4.1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4.2 合同履行的监督机制4.3 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处理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5.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5.2 合同转让的相关规定5.3 合同终止的情形与程序第六章:合同纠纷的解决6.1 合同纠纷的类型与处理原则6.2 合同纠纷的协商解决6.3 合同纠纷的法律途径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7.1 合同档案的建立与保管7.2 合同档案的查阅与使用7.3 合同档案的保密与销毁第八章:合同违规与责任追究8.1 合同违规的界定与识别8.2 合同违规的责任追究8.3 合同违规的预防与教育第九章:合同的审计与评估9.1 合同审计的目的与内容9.2 合同评估的方法与标准9.3 合同审计与评估的结果应用第十章: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建设10.1 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10.2 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实施步骤10.3 合同管理信息化的技术支持第十一章:合同管理制度的修订与完善11.1 合同管理制度修订的原则11.2 合同管理制度修订的程序11.3 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的方向第十二章:附则12.1 本制度的解释权12.2 本制度的生效时间12.3 其他相关规定签字栏: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合同管理总则1.1 合同管理目的与原则本企业为规范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提高合同执行效率,特制定本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1.2 合同管理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

建筑公司合同管理制度6篇

建筑公司合同管理制度6篇

建筑公司合同管理制度6篇篇1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建筑公司的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提高合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等(以下简称“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订立的各类合同。

三、管理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2. 公平原则: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公平性。

3. 合法性原则:公司应当确保合同的合法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审慎原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审慎决策,确保合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合同管理制度一、合同分类与编号1. 合同分类: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合同可分为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劳务合同等。

2. 合同编号:每份合同应当有一个唯一的编号,便于合同的查询、跟踪和管理。

二、合同订立与审批1. 合同订立: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

2. 合同审批:合同订立后,应当提交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确保合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签订合同。

三、合同履行与变更1. 合同履行: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应当与对方协商并签订变更协议。

2.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时,公司应当注意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保变更后的合同仍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合同终止与解除1.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时,公司应当与对方协商并签订终止协议,明确终止的原因、时间和方式等条款。

2.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时,公司应当注意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保解除后的合同仍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公司应当及时收回相关证件和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详细].docx(2024精)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详细].docx(2024精)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一、引言二、合同管理流程2.1 合同签订•2.1.1 合同起草在合同签订前,相关部门根据项目需求起草合同草案,明确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货物或服务的具体规格、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2.1.2 合同审批合同草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给法务部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审批。

法务部门在审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同时,还需考虑风险防控和法律合规性。

•2.1.3 合同签订合同经过审批后,由签约双方共同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签约双方应确保签署的合同文件与审批通过的合同草案一致。

•2.1.4 合同备案签订完合同后,将合同副本归档并备案。

归档的合同应集中存放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方便日后查询和管理。

2.2 合同执行•2.2.1 合同约定的履行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条件进行履行,并互相配合完成合同义务。

•2.2.2 合同变更管理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需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补充合同或签署变更协议。

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3 合同履行监督项目经理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及时履行,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2.3 合同归档•2.3.1 合同归档管理合同归档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将合同的副本按照项目、年份或其他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和归档。

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合同档案管理系统,方便查询和管理。

•2.3.2 合同查阅与借阅合同管理部门应为相关部门、项目经理等提供便利,提供合同的查阅和借阅服务。

借阅过的合同应及时登记借阅人、借阅时间等信息,并在归还后进行确认。

三、合同管理责任3.1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合同管理制度。

•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和归档等工作。

•配合法务部门进行合同法律风险评估。

•建立合同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合同的安全保密和档案完整。

3.2 法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审批合同的法律合规性。

•提供法律支持,避免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对合同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建筑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企业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签订、履行各类建筑工程合同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企业签订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确保合同签订双方的合法性。

第五条企业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行能力等,确保合同的履行能力。

第六条企业签订合同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企业签订合同应采用标准制式合同文本,特殊情况下需定制合同文本的,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企业签订合同应经过合同主办单位、法律顾问审核,报请企业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合同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合同履行情况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款项的结算工作,确保企业权益。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二条企业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经过合同主办单位、法律顾问审核,报请企业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十四条企业应积极履行合同,避免发生纠纷。

如发生纠纷,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企业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纠纷处理的内部协调机制,确保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合同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监督与考核制度,对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原有合同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3篇)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3篇)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3篇)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3篇)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篇1 1. 总则(1)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等。

2. 合同签订的基本要求(1)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经济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不搞违法活动。

(2)签订合同前,首先审查对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及其社会信誉,确认其具有履行合法的能力方可与其签订合同。

(3)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

(4)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为有关文件、资料、国家及各级政府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图纸及施工图预算书。

(5)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重要条款:① 工程名称和地点。

② 工程承包的性质、范围及内容。

③ 开、竣工的日期。

④ 工程造价。

⑤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竣工结算的方法。

⑥ 业主开工条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提供的时间。

⑦ 材料和设备的价格结算方法。

⑧ 取费标准。

⑨ 质量承诺标准及保修条件。

⑩ 互相协作事宜。

○11 违约责任。

(6)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用语确切、责任明确、字迹工整。

3. 合同签订的工作签订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1)合同洽谈前,公司业务部必须对发包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投标中标的项目,要审查业主的招标文件、我方的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和方案。

(2)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足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评审。

合同洽谈准备会,制定谈判的原则的方案。

(3)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业务部负责起草文本,交相关部门(项目部、合同管理部、财务部等)进行会审后,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济师、合同主审人员)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提交审查意见,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准签字。

建筑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工程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减少风险,并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 合同管理流程建筑工程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流程:2.1 合同签订- 与业主进行合同谈判,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编制合同草案,包括工程范围、工期、价款等重要条款;- 双方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和修改,确保达成一致;- 正式签署合同文件。

2.2 合同履行- 工程施工前,制定详细的工程计划和进度安排;- 合同执行过程中,定期进行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控和检查;- 如有合同变更需求,及时与业主沟通,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保按时支付供应商和劳务人员的费用。

2.3 合同验收- 工程完工后,组织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若发现问题或存在未完成的工作,及时整改;- 完成验收手续,正式结束合同。

3. 合同管理的要求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建筑工程企业应遵守以下要求:3.1 合法合规- 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3.2 诚信守信- 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遵循商业道德,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3 风险管理-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 做好合同风险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3.4 文件管理- 合同文件应妥善保存,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对合同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归档管理。

4. 监督与改进建筑工程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改进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4.1 内部监督- 建立合同管理的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4.2 外部监督- 接受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3 改进措施- 针对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推动改进措施的落实,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 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建筑工程企业所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建筑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内容

建筑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内容

建筑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公司合同管理行为,保障公司合同权益,提高建筑公司合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受托方质量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公司所有合同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经理、项目经理、合同专员等。

第三条建筑公司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务实”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建筑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在与业主签订合同前,应认真审阅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条款明确清晰,保障公司权益。

第五条合同经理应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批,确保公司合同签订程序合法合规。

第六条合同经理应妥善保管合同原件,确保合同资料安全可靠。

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接手工程项目前,应详细了解合同内容,制定项目执行计划,确保合同履行顺利进行。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八条项目经理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施工计划,组织施工人员按期按质完成工程。

第九条项目经理应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质量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进展顺利。

第十条合同经理应及时了解合同履行进程,协调项目经理与业主之间的沟通,保障合同履行顺利进行。

第四章合同变更第十一条若合同需要变更,需经过合同经理审批,确保变更合同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变更合同应及时通知工程项目组,制定变更方案,明确变更内容、费用以及影响范围,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不受影响。

第五章合同结算第十三条工程完工后,项目经理应组织验收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第十四条合同经理应按照公司规定程序进行工程结算,确保合同款项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若发生合同纠纷,合同经理应协助公司律师处理,维护公司权益。

第六章合同归档第十六条合同经理应做好合同归档工作,妥善保存合同文件和相关资料,确保合同档案完整、可查。

第十七条合同归档资料的保密性,合同经理应负责保护合同信息安全,禁止泄露。

第七章合同追踪第十八条合同经理应定期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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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最终保障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本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所有书面合同.第三条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第四条公司加强合同管理,指定部门、落实人员专(兼)职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五条公司对合同实行综合归口、分类专项管理.办公室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综合归口部门.办公室可以提名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以下称合同管理员)并经公司领导批准任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可以成立合同管理小组.第七条办公室作为公司合同管理的综合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承担直接管理的有关业务工作;(三)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四)统一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五)制定本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六)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并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七)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将正式合同文本准确归档;并及时按要求向上级合同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台帐和报表等资料;(八)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合同管理员职责:(一)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与签订;(二)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四)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并负责建立合同档案;(五)制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并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六)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七) 建立合同台帐及统计报表,包括:1、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台帐;2、合同变更解除台帐;3、违约合同登记台帐;4、合同履行情况进度表;5、合同签订情况进度表;第九条合同承办人员职责(一)对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或经济活动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重点调查考证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等;(二)提请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其经办的合同,检查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向合同管理人员通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汇报;对所承办的合同负有监督履行责任;(三)对已签订的合同出现不履行、不能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情况时, 应及时向本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告, 并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建议, 同时向领导汇报;(四)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五)保管好合同及与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等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及时交合同管理机构归档.第十条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经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人员组成名单应向上级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十一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互利有偿的原则.第十二条公司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实行专人管理、用印审批制度.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的代理人进行.禁止无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 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期限等重要内容,同时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生效.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内行使代理权, 禁止滥用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员要切实了解对方当事人是否符合签订合同主体资格, 资信状况是否良好,并验证对方相关有效证件.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前, 合同承办人员应组织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合同草案进行评审.各部门对涉及各自业务范围内相关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履约能力做出明确判断, 各有关部门应对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条款的完备性等提出书面意见并对此负责.第十四条签订合同,除小额且能够及时清结的外,应当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或公司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形式.第十五条签订合同需要担保时,应当签订书面担保协议.担保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对方以财产进行抵押的,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的合法财产,并提供其产权证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不对外提供合同担保.第十六条依法应当公证、签证的合同,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第十七条依法签订的合同,合同正本我方不少于两份,一份由合同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归档,一份交上级合同管理部门存档.第十八条合同管理人员对已生效的合同,要及时建立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台帐及各类报表,实行分类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将合同管理台帐及各类报表报送上级合同管理部门备案.与合同有关的文书(含图纸、往来信函、电报、电传、报告、批示等)应当附在合同卷内存档, 合同履行终止后,统一存档保管.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后,应当全面履行,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员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合同管理部门.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条当事人可依法变更合同.公司发生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公司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符合变更条件,同意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因变更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索赔.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发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在接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损害了自身利益,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签订的合同在发生经济纠纷时,首先要协商解决,形成书面协议,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执行,如协商不成,应完整保存协商时的各种资料,报告公司领导研究决策,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四条需要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递交仲裁申请书、起诉书或答辩书的,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将法律文书报送上级合同管理部门审阅,并经法定代表人审定同意.第六章合同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合同监督检查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管理人员应会同合同承办人员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每半年)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注意保存书面记录和证据,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公司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可以成立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第二十六条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二) 合同管理台帐及报表建立情况;(三)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四) 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五)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六) 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经济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第二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相关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八条检查小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十五天内向受检部门送达检查意见书.检查意见书要标明检查人员姓名和职务,提出被检部门合同管理的基本做法、存在问题及对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等.第二十九条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可以向被检部门提出如下意见:(一)对于未按规定执行合同管理制度,或者落实制度有重大漏洞的,责令限期改正;(二)对于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或者个人,建议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三)对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为企业避免或者挽回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建议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三十条被检部门应当自收到检查意见书之日起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合同管理部门.第七章奖励和惩罚第三十一条合同管理部门及承办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视不同情况授予荣誉证书、记功、发给奖金等奖励:(一) 尽职尽责,使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得以全面履行,为公司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工作成绩显著的;(二) 在处理合同纠纷中,起到重大作用,为本公司获得较大经济效益或免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三) 按上级合同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本公司合同管理资料,在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第三十二条合同管理部门及承办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在以法人名义进行的经济活动中,应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而没有签订,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二)合同承办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尽职尽责,造成经济损失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同纠纷的;(三)丢失、擅自销毁、涂改合同文件造成经济损失的;(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五)追究违约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六)接受贿赂,内外勾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制度中所指的“合同承办人员”是指除法定代表人外, 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直接承办并参与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的业务人员;第三十四条公司“介绍信”与“法人授权委托书”中说明构成本管理制度的一部分.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领导签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劳务分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职能,制定企业信用标准,归集企业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产品的使用.第二章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承包人不得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第六条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七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二)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第九条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第十一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第十二条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保护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第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时间、方式.(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第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工作量的审核时限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限.审核时限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上月劳务作业量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日;支付时限从完成审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日.第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第三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第十七条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第十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第十九条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交中标通知书;(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收到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材料后,应当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一)网上数据信息与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二)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办理了进京备案手续,是否通过了年度市场评价;(三)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印章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的内容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述内容核对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即时予以备案,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内容.第二十一条劳务分包合同中涉及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第二十二条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第四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第二十四条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发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第二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完成劳务作业内容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第二十六条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在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确定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经确认的变更部分的价款应当按进度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支付.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中约定的对方通讯地址送达书面资料;收到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停工、窝工、临时性用工、现场罚款等的确认程序及支付方式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承包人应当在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后进场施工.发包人不得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后,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劳务作业内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对劳务作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书面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双方的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劳务作业内容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第二十九条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第三十条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并落实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履约信息的记录、使用和公示制度.市、区县建委通过劳务分包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劳务分包合同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强与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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