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集中式供水单位制度

一、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二、日常管理基本要求1、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净水过程卫生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岗位制度、采购索证和水质消毒检测等,规程包括净水安全规程、混凝剂投加操作规程、反应池操作规程、滤池操作规程和水质消毒检测等.2、根据水质处理要求,必须配备相应的水质净化消毒检验设施,如混凝沉淀过滤消毒检验等常规处理工艺、微滤活性炭吸附超滤或者反渗透消毒等深度处理工艺、微滤活性炭吸附烧开凉栋等直饮水供水等。
3、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4、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规程、人员管理组织架构、“两证"复印件、涉水产品索证资料、各岗位操作记录、水质自检和委托检验记录以及水污 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三、各类单位日常管理具体要求 4、应按照像关要求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工作,建立并执 行水源日常巡查制度,开展水源日常检测工作。
5、水处理工艺和卫生设施与申报卫生许可时应一致, 无擅自更改。
若更改工艺和设施应及时申报。
6、水处理及卫生设施应完善、日常运转正常 .混凝应达 到水质处理效果,待滤水、滤后水质应达到水质控制要求, 加氯消毒设施要运转正常,能够保持日常安全供水。
7、应通过检验室水质检验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采样 点与检验频率应符合要求、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 资料应保存完好,应按要求上报水质资料.运用现场快速检测 设备对水质进行现场监督检测,待滤水和滤后水浑浊度应符 合标准要求,出厂水余氯符合标准要求.8、应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性水质污染事件应急预案,1、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厂区内显眼处,在有效期内.2、供管水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 格证上岗。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集中式供水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管理,保障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集中式供水设施、供水设备、供水人员、供水水质、供水服务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本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供水管理,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第二章供水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四条供水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检修、维护工作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供水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不得擅自拆除、改装。
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第六条供水设施、设备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更新、改造,提高供水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供水人员管理第七条供水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持证上岗。
第八条供水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供水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供水安全。
第四章供水水质管理第十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对水源、出厂水、管网水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应设立水质检测实验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加强对水质检测数据的分析、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供水服务管理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供水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公开供水价格、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定期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供水服务正常进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八条对在供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职、撤职等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立学校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预防水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与管理1. 成立学校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协调和监督。
2. 学校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 学校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卫生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供水设施与水源1. 学校集中式供水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具备完善的水处理、供水、水质检测等设施。
2. 供水水源应选择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标准的水源,确保水质安全。
3. 供水设施及水源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水质检测与监控1. 学校集中式供水水质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学校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2. 水质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指标、化学指标、感官指标等。
3. 发现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供水设施清洗与消毒1. 学校集中式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与消毒,确保供水设施卫生。
2. 清洗与消毒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使用合格消毒剂。
3. 清洗与消毒工作应有详细记录,包括清洗日期、消毒日期、消毒剂名称、使用量等。
六、供水设施管理1. 学校集中式供水设施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3. 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宣传教育与培训1. 学校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开展供水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对供水卫生的认识。
2. 学校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学校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对学校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学校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饮水安全,提高学校供水卫生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校园供水卫生管理机构学校建立供水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学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该机构设置供水卫生主管和专职卫生员,具体职责如下:1.供水卫生主管: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供水卫生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组织供水设备维护和改造,推广科学合理的用水方式。
2.专职卫生员:负责对供水设备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并处理供水设备的故障和卫生问题,组织卫生消毒工作。
三、供水设备和水源管理1.学校供水设备应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设备选购,合理配置,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2.学校水源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确保水源的清洁和安全,并定期对水源进行监测,确保水质合格。
3.学校应建立供水设备档案,详细记录设备购置、维护、更换等信息,为日后维护管理提供参考。
四、供水管道和容器管理1.学校供水管道应选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材质,并按照规定进行安装、维修和更换。
2.学校供水容器,如水塔、水池等,应定期清洗和消毒,并对消毒情况进行记录。
3.每个供水点应设有维护工具,保持供水设施的干净整洁,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五、用水管理1.学校应制定合理的用水计划,保证正常用水需求,避免浪费水资源。
2.学校应定期组织水费的核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减少用水成本。
六、供水卫生监测和卫生消毒1.学校应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合格。
2.学校应制定供水设施的清洗和消毒计划,并组织卫生员进行消毒喷洒等工作。
3.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宿舍、教学楼等区域的水质进行检测,确保室内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七、应急预案学校应建立供水卫生应急预案,制定供水设备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
八、培训和宣传教育1.学校应定期组织供水卫生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供水卫生管理水平。
2.学校应定期开展饮用水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对饮用水安全的认识。
九、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供水卫生管理行为,学校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安全,保障居民健康用水,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供水公司、水厂、供水管网等。
二、卫生管理责任1.供水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2.卫生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卫生管理人员,具备相关卫生管理知识和技能。
3.供水单位应制定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卫生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三、水质检测1.供水单位应定期对供水源、供水处理工艺和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2.检测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居民公示,确保信息透明。
3.如发现供水水质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四、水质保护1.供水单位应采取措施严格保护供水源,杜绝源头污染。
2.供水单位应建立供水设备和管网的定期维护和清洗制度,确保供水设备和管网的卫生安全。
3.供水单位应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网漏损和水质问题。
五、供水设备清洁消毒1.供水单位应定期对供水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
2.清洗和消毒工作应采取科学、规范的操作方法,遵守相关卫生管理标准。
3.清洗和消毒记录应详细填写,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
六、供水管网消毒1.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管网消毒计划,并按计划定期进行消毒。
2.消毒工作应采取科学、规范的方法,确保消毒剂充分接触供水管网内部各部位。
3.消毒剂的种类和浓度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消毒剂的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防护措施。
七、应急处理1.供水单位应制定供水水质异常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进行演练。
2.发生供水水质异常事件时,供水单位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
3.供水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八、卫生宣传1.供水单位应积极开展卫生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水质和卫生的认知。
2.卫生宣传内容应包括供水水质标准、饮水健康知识等。
九、监督检查1.有关部门应定期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单位予以处罚。
(完整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5篇)
单位集中式供水卫生制度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集中式供水)1、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做好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3、有领导专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4、饮用水设施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涂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5、新、改、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必须取得经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____合格后开具的证明(意见)书。
新建的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6、供管水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不得从事管水、清洗等工作岗位。
7、饮用水设施周围环境及水泵房整洁,排水条件良好,设施运转正常。
水泵房外门必须上锁,由专人负责保管钥匙,保证安全性。
每天对饮用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8、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环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若发生与生活饮用水污染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建设主管部门。
9、生产区门岗和安全保卫制度健全,禁止无闲杂人员出入生产区。
10、供水设施设备在维修、改造时,首先索要新设备的卫生许可批件,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
设备维修、改造后,必须清洗消毒,消毒完毕后,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11、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区级卫生监督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12、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处应通风良好,防腐、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microsoft word 文档
供水站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一、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做好供水设施、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确保周围30米内无污染和污染因素。
三、配备余氯比色计,随时对供水进行检测,发现余氯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补充。
四、加强供水设施卫生安全防护,蓄水设施应加盖加锁,进水孔、溢水孔、排污孔等有密封防护设施。
五、供水设施建设材料必须无毒无害,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年两次,建立清洗消毒记录。
六、供水设施专人负责管理,从事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
七、新建二次供水单位应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所用的涉水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产品批件。
八、发现饮用水被污染或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供水设施水箱、水泵房管理制度一、由筹建处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水箱、水泵房设备的监控、清洁及日常巡视管理工作。
二、水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三、水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箱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四、水箱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
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五、水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
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箱阀门。
六、水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
七、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供水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一、保障集中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正常供应。
二、定期检查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等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
供水厂卫生管理制度(四篇)
供水厂卫生管理制度为加强水厂管理,严防发生水污染事故,确保出厂水质安全,结合水厂工作实际制定本卫生管理制度。
一、水源地管理:1、根据水厂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保护饮用水源的通告划定的水源保护范围作为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应每月定期巡查水源保护区并做好水源保护区巡查记录,必要时可增加巡查次数。
2、水厂应加强对当地群众宣传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发现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等危害水质安全的活动时,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3、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有关标识的管理和维护。
二、取水构筑物及输水管道的管理1、每周定期对取水构筑物及引水管道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2、及时清理维护取水物筑物,保持取水点干净、卫生,确保正常取水。
3、加强对输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危及配水管道运行的情况。
三、水厂卫生管理1、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规范,卫生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按规范要求做好各项工作;2、供水设施和周围环境外围____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应满足净水工艺要求,有必要的卫生防护、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3、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
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5、水厂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
6、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严格清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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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1、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做好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四年有效
期满前六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3、有领导专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饮用水设施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涂料必须无毒、无异味,
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5、新、改、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必须取得经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
生监督审查合格后开具的证明(意见)书。
新建的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6、供管水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
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不得从事管水、清洗等工作岗位。
7、饮用水设施周围环境及水泵房整洁,排水条件良好,设施运转正
常。
水泵房外门必须上锁,由专人负责保管钥匙,保证安全性。
每天对饮用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8、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环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若发
生与生活饮用水污染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建设主管部门。
9、生产区门岗和安全保卫制度健全,禁止无闲杂人员出入生产区。
10、供水设施设备在维修、改造时,首先索要新设备的卫生许可批件,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
设备维修、改造后,必须清洗消毒,消毒完毕后,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10 、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区级卫生监督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11、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处应通风良好,防腐、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设施正常运转,并有备用设施。
12、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本单位饮用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13、严格按照国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求,认真做好其他关于饮用水的相关工作。
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单位供水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