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档案室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档案室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加强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确保各项车管业务顺利进行~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支队车管所及授权开办车管业务的公安交警大、中队~应设置机动车、驾驶人档案保管室、查阅室~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专人负责制度、调档查阅审批制度、安全及卫生制度等。
第三条内定或指定的专门档案人员应为正式民警~具备基本的档案管理及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四条调档查阅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正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需查阅档案的~应出具公函和调档人的工作证明~并经请示车管部门主管领导同意。
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档查阅的~应说明理由~征得牌证管理科科长同意。
外借的~还必须征得车管所主要领导同意~并完备相应的签字认可手续。
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持有人查询本人档案的~应出具身份证和驾驶证、行驶证~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
第五条查阅档案应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 1 —已入库的机动车和驾驶人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第六条因审核需要而调档开展调查工作的~调档工作统一由综合科监督调查人员负责。
调档时~调档人与交档人应同时签字~注明日期~监督调查工作结束后~须及时归档~注明归档日期。
第七条机动车和驾驶人档案不得外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督部门以及公正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理案件需要而复印档案的~报支领导审批~并收存相关部门出具的调档查阅、复印资料申请及证明。
第八档案建立及管理:,一,车管所及各公安交警大队车管分所应建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做到一证一档。
驾驶证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
实物档案应装订成册~完备档案资料目录~并按照档案编号顺序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上架排列。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发布)

第 二章 经营许可
第 六条 机 动车驾 驶员 培训 依 据经 营项 目、培训能 力 和培训 内容实 行分类 许 可 。 机 动车 驾驶 员培训 业务 根据 经 营项 目分 为普通 机动 车驾驶 员 培训 、道路运 输驾 驶员 从业 资格
货物 运输 驾驶 员从 业 资格 培训 许
可 的 ,可 以从 事 道路危 险 货物 运 输 驾 驶员 的从 业 资格 培训 业务 。
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交通主 管 部 门负 责组织 领 导本行 政 区域
三级 普通 机动 车驾驶 员培 训许 可
的 .只 能从事 一种 相应 车型 的普
通 机动 车驾驶 员培 训业 务 。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结 业 考 试 制 度 、
教学 车辆 管理 制度 、教学 设施设 备 管 理 制 度 、教 练 场 地 管 理 制
培训 三类 。
第 十条 申请从 事普 通机 动 车驾 驶员 培训 业 务 的 ,应 当符 合
下列 条 件 :
( ) 健全 的培 训机 构 。 一 有 包 括 教 学 、教 练 员 、学 员 、 质量 、安全 、结 业考 试 和设施 设
有 偿 提供 驾驶 培 训 服 务 的 活 动 。
第 四条 第五 条
机 动车 驾驶 员培训 交 通部 主管 全 国机
管理应当公平 、公正、公开和便民。
的 .可 以从事 两种 相应 车型 的普
通机 动 车驾、教练 员
管 理制 度 、学 员管 理制 度 、培训
动 车驾驶 员培训 管 理工作 。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规 范机 动 车驾驶 员 培训 经营 活动 ,维护 机 动车驾
负具 实 本 政 域 的 责 体施 行 区 内机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记分第五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2)。
第五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节审验第六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及其驾驶员,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等。
第三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依法管理,安全第一。
第四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目标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提高驾驶员素质和道路使用效率。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管理负有最终责任,应当保证车辆合法安全使用。
第六条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政府的车辆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车辆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八条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和道路交通规则,正确使用车辆,保障行车安全。
第九条车辆应当安装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记录行车轨迹、速度等信息。
第十条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停放,不得妨碍道路通行。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驾驶证的申领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培训和考试,取得相应驾驶证,并按照规定的分类驾驶车辆。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根据车辆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驾驶方式和速度,并严守交通规则。
第十四条驾驶员不得饮酒驾驶、吸毒驾驶、疲劳驾驶等,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当遵守车辆的使用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当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信息。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当妥善保管驾驶证和身份证,不得借用他人的驾驶证驾驶车辆。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八条对于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十九条违法行为包括闯红灯、超速行驶、酒驾、毒驾、肇事逃逸等,具体行为的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条对于违法行为者,将处以罚款、暂扣驾驶证、拘留等处罚措施,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能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有序、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强驾驶人员道德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健全的驾驶习惯和技能,确保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该拥有合格的培训设施和教学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应该得到必要的体验和实践。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练员,教练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明。
第六条教练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无关的活动,并保证培训过程中的安全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给予学员公平公正的教育和培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欺骗和误导。
第八条学员应当具备法定的学习条件,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训课程,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学习任务。
第九条学员应当在培训期间保管好自己的培训证明和相关材料,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出借给他人。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的培训成绩和考试情况及时记录并通知学员,确保学员的学习和考试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因私自代考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被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有权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审核学员的培训成绩,发放符合规定的培训证明或者证书。
第三章培训课程设置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不同级别和类型的培训课程,确保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
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

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规范公司专职、非专职及分散车辆驾车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强化驾驶员身体健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科室和基层单位的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三条工作原则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基本原则,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各科室和基层单位承担主体责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质量安全环保科是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科室。
负责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公司、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制(修)订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科室、基层单位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事科负责公司驾驶员健康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公司相关制度组织开展驾驶员教育培训,根据各基层单位生产实际招聘符合任职条件的驾驶员。
第六条总调度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的要求,负责合理安排驾驶人员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任务。
做好驾驶员行车过程中GPS监督监控工作。
第七条各有驾驶员(专职、非专职)科室、单位对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负责实施落实公司、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各项要求,为驾驶员提供良好、安全工作环境。
第八条其他科室、单位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驾驶员业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驾驶员聘用管理第九条需聘用驾驶员的基层单位应向人事科提出聘用需求,人事科制定聘用需求计划。
第十条被选定为聘用的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23-55周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当年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2.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效证照齐全(身份证、驾驶证、危险品从业资格证、职业资格等级证书);3.驾龄2年以上,具有3年无交通事故证明;4.无违法犯罪历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违法违纪证明),书面承诺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聘用驾驶员时,应由受聘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工作和生产需要以及岗位的特殊要求进行初选,由公司人事科牵头组织生产、安全、设备、综合治理等相关科室、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对拟聘驾驶员进行理论和实际的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6.06.03•【文号】公安部令第28号•【施行日期】199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3)[失效](发布日期:2003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1996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
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
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及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为: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A大型客车B、C、G、H、J、M、QB大型货车C、G、H、J、M、QC小型汽车G、H、J、QD三轮摩托车E、F、LE二轮摩托车FF轻便摩托车G大型拖拉机HH小型拖拉机K手扶拖拉机L三轮农用运输车J四轮农用运输车G、HM轮式自行专用机动车N无轨电车P有轨电车Q电瓶车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六年。
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意见
公安部交管局制定了《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意见》。
按照规定,17项工作措施将大部分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严格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提高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素质,全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复杂路况和恶劣天气驾驶考试。
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2012年10月1日起,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雪天、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等场地驾驶考试项目。
严格落实大中型客货车夜间驾驶考试,小型汽车增加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实际道路考试要设置不少于3条考试路线,随机抽选考试路线进行考试,实行计算机评判和人工评判相结合的考试模式。
二、增加安全文明驾驶知识考试内容。
大中型客货车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增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考试题目为50道题,考试时间半小时,考试题型采用情景判断、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考试内容包括安全驾驶常识、驾驶职业道德、恶劣条件驾驶、紧急情况避险和事故救护等知识。
考试题库全国统一,各总队要结合本地交通安全形势和交通事故特点,增加10%的地方题库。
结合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不同时期交通违法行为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考试题库。
三、开展新驾驶人领证前教育和领证后回访。
车辆管理所核发驾驶证时,要组织对每名新驾驶人开展不少于半小时的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文明驾驶行为要求等。
要通过电话、短信、调查问卷或者实地走访等方式,每周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新驾驶人开展回访调查,了解参加培训、考试和安全教育情况。
四、实行驾驶人考试全过程实时监管。
对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各科目全部实行视频、音频监控,并在各科考试成绩单上打印3张随机抓拍的考试照片,考试录像留存一年以上。
2012年6月底前,总队要完成全省(区、市)考试场地和设备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暂停考试业务。
2023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提高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领和使用机动车驾驶证的所有驾驶人。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证是驾驶人合法驾驶公路机动车辆的凭证。
第四条驾驶人在申领和使用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规定,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驾驶证申领第五条驾驶人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之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标准》的规定,(三)具备所驾驶车型的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常识。
第六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一)身份证明;(二)居住地证明;(三)身体条件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标准》的证明;(四)报名培训驾驶证的培训证明;(五)通过机动车驾驶考试的合格证明。
第七条驾驶人应当依法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再进行机动车驾驶考试。
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考试合格后,驾驶人应当经认可的机动车驾驶证审核机构审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10年,10年后应当重新进行身体条件、安全驾驶常识和技能测试。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或需要换证时,驾驶人应当依法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或换发。
第三章驾驶证使用第十一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文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三条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注明的驾驶范围和车型驾驶机动车。
第十四条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注明的有效期限使用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发生事故,应当立即停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根据事故情况,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驾照新规2022年新规定是什么
驾照新规2022年新规定是什么近些年来⼤家对驾照的关注度是⾮常的⾼,那是因为汽车在我们的⽣活中占有的⽐重是越来越⼤。
驾照新规2022年新规定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驾照新规2022年新规定是什么为加强机动车驾驶⼈交通安全教育,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记分制度教育引导、⿎励守法的正向激励作⽤,推动提升机动车驾驶⼈交通安全意识,贯彻落实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服务企业60项措施(全⾯提升公安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之“试点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奖励措施”),公安部制定了《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记分⼯作规范(试⾏)》。
《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记分⼯作规范(试⾏)》第⼀章 总则第⼀条为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为”)记分制度教育引导、⿎励守法的正向激励作⽤,加强机动车驾驶⼈交通安全教育,推动提升机动车驾驶⼈交通安全意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条机动车驾驶⼈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经考试合格的,或者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并达到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减免交通违法⾏为记分。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驾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为记分⼯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
第⼆章 受理第四条机动车驾驶⼈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但有以下情形之⼀的,不予受理:(⼀)在本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有⼆次以上满分记录,或者累积记分达到⼗⼆分的;(⼆)在上⼀个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有⼆次以上满分记录的;(三)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其他机动车号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四)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五)机动车驾驶⼈名下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为记录的;(六)机动车驾驶⼈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七)机动车驾驶⼈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学习考试时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情形的;第五条机动车驾驶⼈申请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为记分的,应当按照其最⾼准驾车型参加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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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
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
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
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