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PPT课件:几种主要的商事行为
《商法总论》PPT课件:商务行为概述

三、商事能力取得的法律限制
• 1.对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 • 2.对于已婚妇女的商事能力之限制 ; • 3.对于外国人的商事能力之限制 ; • 4. 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 5. 对于公司高管人员及雇员商事能力的限
制;
第三节 商事能力
• —、商事能力的概念
• 商事能力是商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与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 它是指商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 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 二、商事能力的特征
1. 是商主体依法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以及依法担当商法上权利义务的能 力。 2. 是在民事能力(特别是在民事行为能力)基础上由商特别法附加于商 主体的能力。 • 3.就其内容而言是一种特殊权利能力和特殊行为能力。 • 4.作为法律拟制主体经登记核准而取得的能力,其起止时间取决于商 业登记这一公法行为。
二、商行为的特征
• 1.商行为是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行 为;
• 2. 商行为原则上是某种营业性行为; • 3.商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
事的营利性活动。;
三、商行为法律性质
• 1.商行为仅仅是指某种“商事法律行为”,它仅 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是主体“为了确立、变 更或终止商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 2.商行为本质上并不限于法律行为,凡以营利为 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以及与商品交换行为有关 的活动,甚至一些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都可 以称为“商行为”。
第二节 商行为的分类
• 一、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 ; • 二、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 • 三、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 ; • 四、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
第三编 商事行为
《商事行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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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商事行为的特征就在于其与一般民事行为 的差异。
(一)主体的商人性 1、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2、商事主体资格的规定严于民事主体资格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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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机的营利性 1、根本目标为实现利润最大化 2、营利性 目标和动机,而不在于行为
结果 3、对于商人,没有相反证据时,原则上推定
介活动,以经纪人行为最为典型。代办是以自己 的名义为他人所为的行为。 ⑿承担代理商行为。指为本人承办代理契约的商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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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1、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营业行为
的商行为。是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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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辅助商行为——是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 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 以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 作用的行为。
⑹出版、印刷或摄影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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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以招徕顾客为目的而设置场所交易的行为。如 旅馆、饭店、理发店、剧院、娱乐场等。
⑻兑换及其他银行交易的行为。是指从他人那里 同时接受资金的行为。
⑼保险。指收取保险费,在一定的期间内发生的 事故,就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契约行为,包括财产 险和生命险。
⑽寄托承办行为。主要是仓储保管等业。 ⑾居间代办行为。居间是以他人的名义从事的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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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日本商法是采用绝对商行为的典型立法例. 《日本商法典》第501条以“绝对的商行为”为题, 将4种行为确定为绝对商行为。
1)投机买入并卖出。标的可以是动产,不动产, 有价证券,交换,消费借贷,消费寄托,包工, 委托买卖等.
2)投机卖出并买入。一般仅限于动产和有价证券 3)交易所中的交易。一般适用于商人的大宗交易
《商法总论》课件

在本教程中,我们将深入了解商法的各种方面,并详细介绍商法规则、商业 主体、商法法律行为以及商人的权利和义务。让我们开始吧!
商法概述
商法的定义
商法是调整商人与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第三方之间 的法律关系的一种专门法律。
商法的特点
商法是指适用于商业领域的一套专门法律规则,它 的特点有约定自由、危机意识、商业风险等。
享有经营自主权、信息自由权、财产支配权等相应的法定权利。
3 义务
有信息披露、纳税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应尽的义务,还要遵守契约、守信用等商业道德准则。
商法未来的趋势
数字化经济时代
商法需要适应数字化经济的快 速发展和新的商业模式和方式 的出现。
环保意识崛起
商法需要关注环保立法和绿色 供应链,并引导企业建立可持 续发展的道德承诺和责任。
跨境贸易
商法需要适应全球化的市场需 求和贸易环境,如保护知识产 权、管理国际金融风险等。
如不得含有禁止法规定的商 业活动原则、不得影响国家 安全原则等,保障国家和社 会公共利益。
商事主体及其能力
商事主体
指开展商业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如企 业、合伙企业等。
商事能力
是指商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从事商业活动所必 须的权利和义务。
商法法律行为
1
合同
合同是商人之间约定的、生效的行为,约束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2
担保
担保是指担保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由担保人履行。
3
保险
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对 保险标的发生的风险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商人及其权利义务
1 商人定义
商法学课件第一编第三章商事行为

(二)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是指在双方商事行为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其 债权,占有债务人的标的物,在其不履行义务时,变卖或 对标的物折价以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以确认;另一方面,将各种商事行为分类列举,根 据其行为内容来确定商事行为的性质。
第二节 商事行为分类
一、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
(一)单方商事行为 单方商事行为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
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 (二)双方商行为 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
利性营业行为,如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商品销 售行为。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深入 分析和讲解商事行为的分类、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 行为,一般性地介绍各国商事立法对于商事行为的规制 方式,使学生深刻理解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关系,进 而掌握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行为的特征与规制模式。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一般商事
三、商事仓储
商事仓储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 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一种商事行为。
四、商事居间
商事居间指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而从事的为委 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 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五、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 售货物、有价证券等,从中获取相应的报酬,并以 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第一节 商事行为概述
一、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商事法律 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过商事行为实现的。
商法学课件-商法总论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 范,如商事登记制度。这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2、区别:产生依据不同、主体不同、性质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主体权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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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 中国的商法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制定 《商法典》或《商法通则》是中国商法真正独立的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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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 一、“商”的意义 • 二、商法的概念 • 三、商法的特征 • 四、商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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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的意义
• 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 • 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
货的行为; • 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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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学界提出制定《商法通则》(《商事通则》 )的呼声很高,草案已经在起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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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1、商法的起源 2、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3、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3)日本语境下的商法
日本的商法是作为一般法的私法规则的例 外,商法被认为是商业的特别法,它是调 整商人行为的特殊规则。日本商法是以企 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但企业关系的范 围并不明确,其首先规定商行为,其次是 商人、公司、船舶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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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语境下的商法
(1)英国语境下的商法 在早期英国,商法被称为土地法总体规则的核心部 分商法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到17 世纪早期,商法在英国仍是商人这一特定阶层的专 门法律。1606年,库克担任普通上诉法院大法官后 ,普通法院逐渐承担起了商事管辖权,并开始使用 “商人法”。18世纪,曼斯菲尔德担任皇家法院大 法官期间,将一系列司法判决和规则通过法规重述 ,将商法纳入整体意义上的普通法。
第三章商事行为《商法学》马工程 ppt课件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的概念和使用范围 电子签名,又称电子签章,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 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2.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虽然电子签名之使用乃私法自治事项,但一旦当事人决定使用电 子签名,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在发送、原件表现形式、保存方式、 证据审核等方面,仍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日本——折衷主义模式:任何主体从事的营利性 营业行为,商事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行为。
二、商事行为的特征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二)经营性行为 (三)商事主体从事的行为 (四)体现商事经营特点的行为 (五)受法律严格规范和约束的行为
三、商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商事行为与双方商事行为 (二)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 (三)绝对商事行为与相对商事行为 (四)基本商事行为与辅助商事行为 (五)必然商事行为与推定商事行为
(5)营业事项自主设定的自由 (6)营业方式自我决定的自由 (7)经营管理独立决策的自由 (8)营业侵权有效救济方式选择的自由 (三)营业权的保护 1.宪法保护 2.民法保护 3.竞争法保护 4.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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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资产 (一)营业资产的概念
指商事主体所拥有的、基于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并用于营业活动的 全部财产。(不动产+动产+债权及债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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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所谓第三方支付,系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非金融机构” 所从事的支付服务。 2.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类型 (1)支付通道模式 (2)支付平台账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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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商事运输
一、商事运输概述 二、陆上商事运输 三、海上商事运输 四、航空运输 五、混合运输:多式联运 六、商事物流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二章商事主体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一〕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法律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不成认未成
年人有商事能力。 〔二〕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都不得
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事业。须 注意的是,禁止公务人员经商仅仅是禁止 他们投资办企业,而不是禁止他们从事证 券投资等活动。 〔三〕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我国 从事商事活动,须经高我等教国育出有版社 关部门批准,
该案的核心问题是,该农场主是不是商人? 如是,这个 协议加备忘录即构成了买卖 合同,农场主的行为是毁约。如农场主不 是商人,该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那么不具 备,合同未成立,农场主就不存在毁约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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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萨斯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农场主不是以 买卖小麦为业的买卖商,以职业标准而论, 他的职业不是买卖粮食而是种植粮食。以 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论,他对种小麦当然有 专门知识和技能,但他每年仅买一次麦种, 卖一次他收获的小麦,除此之外他并不参 与小麦的买卖,不能说他对买卖小麦有专 门知识和技能,因此不能算小麦买卖商。 因此,判决被告不构成毁约。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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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
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 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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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前沿问题:
1.关:
1.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何区别? 2.简述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涵义与特点。 3.商法如何限制某些主体的商事能力?其限制的理
商法总论课件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事和商事活动(商事的理解)一、商事的概念及其含义商,也为商事,在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上有不同的含义。
1、社会学:商品交换行为或买卖行为,指财物交换。
2、经济学: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品交换行为。
3、法学: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概括为三层含义:(1)商事是对营利性主体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概括;(2)商事是对各种持续性营利行为的概括;(3)商事是对各种营利性营业的概括。
二、商事的范围(商的外延)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事活动;2、辅助商: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3、生产商或制造商: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也称为“第三种商”4、服务商:仅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第二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它是指规制营利性主体的经营性活动,调整由其所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具有复合性和兼容性。
4、商法具有国际性。
第二节商法的历史沿革一、交易规则的古代法渊源——罗马法时代1、诸法合体,民商不分;2、只调整简单商品生产关系;3、以家庭为本位;4、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规范,属于其他民族的商业习惯法,即万民法。
罗得古城希腊罗得岛古罗马城的商业区古罗马城商业区的遗址二、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11世纪16世纪)(一)商人习惯法产生的根源首先是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
其次,商人阶级的出现。
再次,政治和宗教因素。
最后,商人实践的需要。
(二)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特征一是,内容为海事习惯二是,它通常采取属人主义立场三是,以当事人自治为最高原则(任意性规范为主)四是,由商人自己组成商人法庭五是,不同地域所形成和适用的商人习惯往往又有内容差异。
(三)商人习惯法体现的规则1,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从索赛特——到康美达)2,商业信用的行为准则3,彻底的自治运行机制(四)中世纪著名的商人习惯法1,《奥列隆海法》——欧洲大西洋海岸2,《康索拉度海法》——爱琴海沿岸3,《维斯比海法》——波罗的海沿岸4,《阿玛尔菲法》——地中海西岸《奥列隆法集》意大利的阿玛尔非城瑞典的维斯比古城中世纪商人法庭罗马广场罗马广场是法兰克福的中心广场,旧时属集市和商品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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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拟人化;
• 船员——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任职人员。
•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 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 航次运输合同与联运合同; • 提单;
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 4.船舶租赁合同 • 5.海上托航合同 • 6.船舶碰撞 • 7.海难救助 • 8.共同海损
第十章 几种主要的商事行为
一、商事合同
• (一)商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指商事主体相互之间或者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 间以商事交易为目的而成立的合同。
• (二)商事合同的立法体例 • 二、证券交易 • 三、期货交易 • (一)期货交易的意义 • 以物易物——即期交易——远期交易——期货交易
(二)期货交易的概念和特征
七、商业票据
• 八、商业保险 • 九、海商
• ——关于海上贸易的商业行为。 • (一)海商与海商法
• 海商法——以海上运输关系以及与海上运输关系有着密切 联系的船舶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法律。
• (二)海商法主要法律制度
(二)海商法主要法律制度•Fra bibliotek1.船舶与船员
• 船舶——商船;海船;达到一定吨位;
•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 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 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 9.海上保险
• 期货交易——是一种规范化的商事交易行为,是一种依照 法定的交易方式在法定的地点所进行的期货合同买卖的行 为。
• 1.标的——期货合同/期货合约 • 2.方式——公开的集中竞价 • 3.实行保证金制度 • 4.实行结算制度
• (三)期权交易——看涨期权;看跌期权;双向期权; • (四)期货交易与期权交易
四、商事信托
• 五、投资基金
• 集合投资规划。基金发起人通过发行基金券(受益凭 证),将投资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交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并将投资收益分配给基 金券的持有人。
• 六、商业银行业务
• 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介业务
• 1.是商事业务; • 2.包括多种法律关系; • 3.法律对从事银行业务经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