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监总管四〔20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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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标准化

上海市安全生产标准化

(三)上海市有关文件政策解读 为全面推动本市工贸企业标准化建设的有效开展,市政府成立艾宝俊副市 长任组长,市安监局齐峻局长任副组长的市推进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全面指导推进本市工贸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各区(县)政府、各行业(系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推 进本地工贸企业标准化工作。同时,市安监局也下发了一系列的实施文件。 (1)2011.7.8《上海市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沪安委会[2011]4号)就本市开展标准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 组织领导、实施方法、工作要求提出实施意见。 (2)2011.9.26《关于在本市工贸企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 意见》(沪安监管监一[2011]168号)就本市工贸企业标准化建设的指 导思想、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工作重点、评定标准、评审组织、工作程 序、工作要求提出实施意见。 (3)2011.11.4 《关于印发上海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 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安监管执法[2011]199号)就本 市工贸企业标准化建设 评审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上海市冶金等工贸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有关政策解读
徐焕亭 2012
本 讲 说 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国家总局关于“冶金等工 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管理工作87号文”和“标准化考 评84号文” 的精神。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本 市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安监管监 一【2011】168号)、《上海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沪安监管执法〔2011〕199 号)。 以及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上海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组织单位)为落实市局文件编制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二、 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工作程序》(市安协[2012]11号)。 以上文件精神是本课介绍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上海市工贸企业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上海市工贸企业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上海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规范和加强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所有的规定要求,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适用本办法。

其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仅适用于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为依据。

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第四条本市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研究解决评审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张胜军任主任,市安全生产协会会长李德润任副主任,8名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师资培训专家为组员。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采取企业自主评定与外部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

企业完成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

外部评审由市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规范实施。

市、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企业自评和申请第七条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推动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第八条企业应根据相关行业标准,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冶金等工贸企业是危险行业,为了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安全,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立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规范进行。

首先,冶金等工贸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这包括制定安全生产手册、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和操作规范。

制度的内容应涵盖工艺流程、设备操作、危险品储存和使用等方面,从源头控制风险,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其次,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员工是冶金等工贸企业的主体,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直接影响到工作安全性。

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危险因素的认知,增强安全意识,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方法。

同时,还应加强对新员工和临时工的培训,确保他们对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的熟悉程度,降低事故发生风险。

第三,企业要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

冶金等工贸企业通常涉及高温、高压、高速等工况,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和装备,包括安全防护墙、防护栏杆、紧急停机装置、安全防护用品等。

这些设施和装备的选用、安装和维护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并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完好可用。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

包括成立应急管理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责任人和职责,并进行定期演练。

同时,还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和预警,及早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最后,企业要加强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

定期组织对生产设备、用电、用气、用水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对新项目、新设备的引进和改造,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确保其施工和使用过程的安全可控。

总之,标准化管理是冶金等工贸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的基础。

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标准和法规,建立并完善适合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加强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样本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样本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原则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考评说明
1.本评分细则合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如下统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原则化基本规范》(AQ/T9006-2023)开展安全生产原则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有关工作。

冶金等工贸企业已经有专业评估原则旳,优先合用专业评估原则。

2.本原则共有13项一级要素、42项二级要素及194条企业达标原则。

3.在评分细则中旳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分细则旳有关规定,针对企业实际状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阐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阐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4.本评估原则中合计扣分旳,均为直到该考核内容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

有尤其阐明扣分旳(在考核方式中加粗旳内容),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5.本评估原则合计1000分,最终原则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

换算公式如下:
原则化得分(百分制)=原则化工作评估得分÷(1000-不参与考核内容分数之和)×100。

最终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6.原则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

评估所对应旳等级须同步满足原则化得分和安全绩效等规定,取最低旳等级来确定原则化等级(见下表)。

牌匾等按照《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原则化考核措施》(安监总管四〔2023〕84号)旳有关规定执行。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原则化基本规范评分表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自评/评审组组长:自评/评审组重要组员:
附表
自评扣分点及原因阐明汇总表。

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号

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号

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1.本评定标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制定。

2.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评审工作。

3.本评定标准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4.本评定标准共有11项考评类目及51条标准条款。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

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评分方式中加粗的内容),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100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标准化得分=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

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考评程序:(1)企业自评:小微企业按照本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如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已制定发布相关标准,可依据其进行自评创建。

(2)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附后)。

企业同时还需要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提交评审申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在线办事”栏目和机关子站“监管四司”等两个入口均可进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操作方法见登陆页面。

(3)评审:小微企业评审方法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4)公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达标企业进行公告。

小微企业达标不分等级,达标企业统一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满足: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小型企业评审得分≥75分,微型企业评审得分≥60分。

8.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企业达标创建。

江苏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江苏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江苏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工作。

本办法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

第三条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协会为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五条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2、已通过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并持续运行1年以上;或经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推荐,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较好并在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示范作用的企业。

3、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分大于等于75分。

第六条申请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集团公司,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2、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已全部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且80%以上成员企业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按照申请、评审、审核与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企业经所在地县(市、区)和设区的市安监局同意,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一式3份,附件1)。

2、企业基本情况资料(装订成册),包括:(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简介(主要内容:企业性质、主要产品、生产规模、从业人员、企业下属单位情况等);(3)企业组织机构图及各机构的工作职责;(4)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5)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6)工厂平面布置图;(7)重大危险源清单;(8)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安办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

国务院安办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总体要求,结合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的特点,全面推进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国发〔2010〕23号和国办发〔2011〕11号文件精神,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为依据,通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企业防范事故能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合理确定阶段目标,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2011年重点抓好政策法规和评定标准的制订、考评体系的建立及典型示范的创建等基础工作;2012年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熟一批、评审一批、公告一批,确保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抓住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取得突破;区别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创新达标途径,实现共同达标。

3.典型引路,全面推进。

创建示范地区,树立典型企业,发挥榜样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经验交流,以点带面,推动各地区、各行业企业全面达标。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基本规范评分细则
考评说明
1.本评分细则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冶金等工贸企业已有专业评定标准的,优先适用专业评定标准。

2.本标准共有13项一级要素、42项二级要素及194条企业达标标准。

3.在评分细则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分细则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4.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

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方式中加粗的内容),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5.本评定标准共计10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

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

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6.标准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

评定所对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7.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表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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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六月八日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5.严格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1.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

2.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

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3.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4.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五)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

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内的评审单位名录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将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函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评分表等材料。

3.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六)评审组织单位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七)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表1),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评审单位管理(一)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4.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5.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6.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7.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评审组织单位考核合格。

(三)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1.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4.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5.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6.评审单位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并与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出现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7.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8.认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检查;9.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四)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表3);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4.其他相关材料。

(五)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1.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和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申请企业,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

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3.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

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

(六)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申请数量情况批准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七)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表2),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三、评审人员管理(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4.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5.参加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6.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附则1.本办法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管理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3.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适用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确定的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管理。

省、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部门实际,创新工作方法,自行制定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办法。

4.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出贡献。

5.经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评审人员,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

6.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受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评审组织单位委派,可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

附表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附表2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附表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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