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题库一、单选题(共40题)(1-20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1-40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 按照便于群众自治, 有利于(C)的原则设立。
A.经济发展B.社会管理C.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2.村民委员会成员中, 应当有(C),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A.外出务工人员B.带头致富人员C.妇女成员3.村民委员会依照(C)规定, 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A.法规B.宪法C.法律D.国家的政策4.村民委员会成员, 由(D)直接选举产生。
A.村民会议B.村民代表会议C.各村民小组会议D.村民5.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C),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6.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B)村民选举委员会。
A.可以不退出B.应当退出C.必须退出7、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D)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A.五日B.十日C.十五日D.二十日8、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 应当自名单公布之(C)日起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并公布处理结果。
A.七日B.六日C.五日D.四日9、选举村民委员会, 由(B)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A.登记参加选举B.年满18周岁C.全体本村10、选举村民委员会,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A)投票, 选举有效。
A.半数B.三分之一C.三分之二D.五分之四11.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A)的选票, 始得当选。
A.半数B.三分之一C.三分之二D.五分之四12.本村(D)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 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0.10.28•【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10年10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6日上午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普遍认为,修订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0月26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四款对委托投票作了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保证委托投票能够反映委托人的真实意愿,防止滥用,应当提高委托投票的透明度。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在这一条第四款中增加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二、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对村务公开的事项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村务公开的事项应当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和审计事项相衔接。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将第三项修改为:“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对村务档案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建立的公益性设施等,也应当建立档案,加强维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佚名【期刊名称】《中国改革:农村版》【年(卷),期】2002(0)S1【摘要】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总页数】2页(P40-41)【关键词】农村村民;农村基层民主;村民群众;村民会议;精神文明建设;自我教育;村民自我管理;村民小组;基层组织;调解民间纠纷【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1【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y-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J],2.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8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J], 周克玉;;3.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修改收养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1998年11月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J], 王维澄;;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解读

(二)村委会选举的新内容。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农村普遍 开展了7轮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昆明市开展了四届村委 会换届选举,平均参选率达98%以上。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 法依据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村委会选举作了三个方面的完 善:一是充实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对村民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缺额和递补进行了明确规定。二是增加 了选民登记内容,重点对“人户分离”村民的选举资格做了 具体规定和说明。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村委会成员任职资格条 件,候选人应当是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 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四是完善了村委 会成员罢免程序,简化了罢免程序,加强了对村委会成员的 监管。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 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 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 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 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 作。 【释义】 本条是对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 会的规定。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 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 报告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 地位,村民自治内容、自治方式和主要任务,以及 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的规 定。
修订前: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 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 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 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款)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 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 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 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 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二款)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豫司文[2011]211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豫司文[2011]211号)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法院、司法局:为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司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人民调解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
只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才能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管理,主要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是做群众的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新的形势下,与时俱进做好群众各项工作,把群众工作渗透到社会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就可以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调解是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代表群众、服务群众,人民调解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在党委政府的主导下,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解惑】村支书被开除党籍后,还能任村主任吗?

【解惑】村支书被开除党籍后,还能任村主任吗?展开全文案例一:村支书兼村委主任田XX,因为贪污3万多公款被开除党籍后,现在担任村委主任,村民不理解上访。
案例二:据媒体报道,辽宁省开原市庆云镇三台子村村支部委员银耀久因犯职务侵占4500元、套取粮食直补资金、良种补贴资金246,633.06元等错误于2011年9月14日被开除党籍,后继续“主持”村委工作2年。
问:村支书被开除党籍后,还能任村主任吗?答:这个问题,建议从两个方面思考:一是遵循村民自治,村民选举村主任,村主任的当选,是否有任职资格的限制?二是村主任的选举,有关党组织乡镇党委、村党支部如何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关于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对村主任的当选条件限制为: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由此可见,村支书如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常被认为不守法、品行不好之人,不宜作为村主任候选人。
关于第二个问题,新党章规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村主任人选的确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正如近期中央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那样,关系农村和谐稳定、党的执政根基,“乡镇党委、村党组织要把好人选关”。
可以这么说,凡是被开除党籍后仍然事实上主持村委工作、当选村主任的,很大程度上均是党的领导出现问题;党的领导有力,有问题的人很难当选村主任。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故河南制定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有的实施办法对村主任的当选条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议阅读。
综上所述,飞哥答疑(微信公众号:qq2600623、欢迎关注)认为,村支书被开除党籍后不宜再村主任,有关党组织应发挥核心领导作用。
学习贯彻工作台账

渠村乡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工作台账
渠村乡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工作台账
渠村乡王窑村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工作台账
渠村乡王窑村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工作台账
渠村乡韩村村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工作台账
渠村乡韩村村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工作台账
渠村乡牛寨村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工作台账
渠村乡牛寨村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工作台账
渠村乡青庄村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工作台账
渠村乡青庄村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工作台账
渠村乡刘闵城村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工作台账
渠村乡刘闵城村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工作台账
渠村乡渠村集村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工作台账
渠村乡渠村集村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工作台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三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三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4•【字号】豫政办[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三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2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在2009年上半年进行全省第三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城市居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区建设的有效措施,是完善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载体。
切实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对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社区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各市辖区(县、市)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换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研究解决选举中存在的问题;街道办事处、社区要按照上级的部署,把握正确的方向,稳步推进社区换届选举工作。
整个换届工作于2009年3月开始,6月底前结束。
(二)加强宣传,搞好发动。
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社区公示栏、信息板等媒体和载体,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社区居民深入了解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社区居委会选举的目的、意义、步骤和投票方法,帮助社区居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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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基层民主自治正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四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五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六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将村民分为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由本村负担,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助。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八条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或者经济发达的村不超过七人。
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当选成员是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职务相同的,保留得票多的一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多民族聚居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依法编制并实施本村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三)组织发展本村经济,承担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四)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和督促村民依法履行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救灾抢险、义务植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资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依法、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文化教育,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普及科技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七)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八)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管理本村财务,定期向村民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财务监督;(九)促进村民之间、村和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妥善处理与驻地单位的关系;(十)组织村民维护本村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等机关对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宣告缓刑、假释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换届期间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七至九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换届前的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产生;获得票数多的人员当选。
主任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不得指定。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终止,缺额按照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名额不足的,另行投票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妨碍选举行为的,依照原产生程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前款规定的办法递补;递补名额不足的,另行投票产生。
第十三条投票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换届选举宣传;(二)拟定换届选举方案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三)组织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四)通知外出务工人员参与换届选举活动;(五)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六)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七)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八)换届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日后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
选举日确定后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
第四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设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民大会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时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任期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到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布之日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该届村民委员会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第十九条截止到选举日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年龄的计算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
选民资格的认定有争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长期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登记选民期间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后,表示愿意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在户籍所在地不参加选民登记,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四)户籍不在本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前离岗、退休干部职工以及其他优秀人才,自愿到该村工作和生活并参加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第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完成选民登记,张榜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
村民对已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超过提出异议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先确定候选人再正式选举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三条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过半数的选民参加会议有效。
每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名。
获得提名票多的当选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人选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列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提名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以上的职务。
同一候选人获得两种以上职务提名时,选票应当分别计算。
获得高职位的得票数不足以使其当选高职位的,可以合并计入低职位得票数之内,但不得将低职位的得票数合并计入高职位得票数之内。
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第二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将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向村民公告。
候选人自愿放弃被选举权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确定后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
第二十七条候选人放弃被选举权或者被依法取消候选人资格,造成候选人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应当从原被提名候选人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没有可以递补的候选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选举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以不确定候选人的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便于选举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中心选举会场,进行直接投票选举;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分别投票。
中心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选民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被委托投票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且应当按照委托投票人的意愿投票。
被委托投票人或者委托投票人应当于选举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证。
选民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收回该选民的选民证。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委托投票的选民和被委托投票的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向村民公示。
第三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设置流动投票箱。
选民因老、弱、病、残等原因,不便到中心选举会场和投票站投票又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的,应当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投票箱,入户接受投票。
接受流动投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计、核实,并在投票选举日前向村民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