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黑建规[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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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黑建规[2011]6号)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近年来,随着省政府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各地棚户区改造迅速实施,已取得显著成效。
但由于我省棚户区面积存量大,改造任务繁重,改造成本较高,许多棚户区改造项目缺乏长远考虑,规划科学性不足,导致建设质量和品位不高,未能实现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形象的目标。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提高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水平和建设品位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民生工程的建设品质,现就我省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把握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基本原则(一)强化整体意识,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作为我省十大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是促进城市建设提档升级和提高城镇化水平的有利契机。
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的制定,要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整治环境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
要坚持统一规划、综合配套的原则,对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进行同步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体现“四增四减”原则,优化人居环境。
通过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引导项目建设增加绿化,增加公共空间,增加文、教、体、卫以及商业网点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减少居住人口数量,减少建筑总量,减少建筑密度,减少建筑能耗。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黑垦局办文〔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通知黑垦局办文〔2018〕129号各管理局,八一农大,各农(牧)场,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局机关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及总局的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督促落实好工作任务,总局决定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督促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全面复查“大棚房”等问题。
在垦区开展拉网式、台账式排查清理、实地复查,建立总局、管理局、农(牧)场、管理区(作业站)四级网格,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
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清单。
对上报数据和情况进行再次核实,没有备案的特别是田间的,和备案的一样要求,真正做到一棚一卡、一场一册,不落一棚、不漏一户。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三类重点问题”,把清查工作做得更细、抓得更实,将清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的农业设施纳入问题台账,逐个登记核实,重点核实“大棚房”产权、使用人、各级资金支持情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各市(地)、县(市)房产局(住建局、城管局)、大庆市城管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法制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驱动,以服务业主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服务标准规范,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推动行业自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和物业管理水平,着力构建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物业服务业体系。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底,全省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管理法规政策体系、行业服务标准体系和网格化管理体系,物业市场发育程度和物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一)健全物业管理法规体系。
2018年底前,具有立法权的设区城市全面启动物业立法工作,其他市、县加快制定《物业管理办法》或《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力争到2020年底,各市、县普遍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依规规范物业管理。
(二)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机制。
2017年底前,各市县制定出台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社区定期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到2018年底,各市县实现年度考核全覆盖。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黑建建〔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黑建建〔2018〕14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精神,规范全省建筑劳务用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建筑劳动用工模式(一)取消施工劳务企业市场准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取消对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要求。
各级住建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建筑市场监管范围。
考虑出省承揽工程等需求,各地应继续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发展专业作业企业。
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推动发展一批木工、电工、砌筑工、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
以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劳务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三)实行专业作业企业登记。
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执照后,应进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的电子政务平台,持CA认证锁登录企业信息库,登记企业营业执照、人员等基本信息,登记后可进入建筑市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平台将动态发布专业作业企业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等。
对于已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网上信息录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黑住保办[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的通知(黑住保办[2012]8号)各市(地)、县规划局、建设局,省农垦、森工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调研时的指示精神,解决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省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于8月20日至9月10日期间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请各地(市)、县由规划局(处、办)牵头,建设局配合,按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完成好本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秉承解决实际问题的态度,在工作中认真吸取专家组提出的指令性调整意见,及时做好规划设计方案的优化和反馈工作(填写附件“工作回执”),切实提高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整体水平。
因时间紧急,请各市(地)及农垦、森工建设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所辖县(市),组织做好本地及所辖地区的准备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联络员(姓名、职务、手机)务于8月20日下班前报我厅。
工作联络人报名电话(传真):*************联系人:城乡规划处张宁*************吕剑飞*************勘察设计处于镇*************特此通知。
附件:《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方案》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调研时的指示精神,解决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于8月下旬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设计实地调研指导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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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10]44号)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各市城乡规划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规划(建设)局,各规划编制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国家《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统一容积率计算标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规范城乡规划审批程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参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类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的计算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黑建房[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的通知(黑建房〔2013〕3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为了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图(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8月12日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关于下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实施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全省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行为规范、过程公开、结果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立项]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具备相关审查意见和资料。
主要包括:(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意见,界定项目公共利益性质和名称;(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和项目征收范围图,界定项目四至范围;(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界定项目用地中的国有土地四至范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黑建质〔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黑建质〔2017〕4号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质量监督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认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明确我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现就加快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样板引领作用各市(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在辖区内选择1至2项在建工程项目作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样板,召开本地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现场观摩会,组织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管理人员参观、学习。
二、认真落实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切实做好有关施工图审查、质量报监、施工许可申报、合同管理等工作,确定合理工期和造价,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支持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
(二)监理单位要做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检查工作。
在工程开复工管理、进场材料管理、工程验收管理、质量问题处理等工作中做好检查工作,以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为核心,按照省有关规定落实好监理向住建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理情况制度。
(三)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第一责任。
要按照《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承建工程项目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控制工作,在技术交底管理、材料质量管理、施工过程管理、实体质量控制等工作中及时、认真落实住建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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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管理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
《审计署驻哈特派办关于报送黑龙江省财政收支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报告》(审哈特发〔2013〕14号)中,提及垦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许多违规违法问题。
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针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立即整改。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健康有序进行,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项目建设认真实施项目法人制、报建制、招投标制、合同备案制、施工图审查制、施工许可制、监理制、竣工备案制。
项目开工前必须具备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
手续不全、先行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6月底前要补齐相关审批手续,责成管理局督办。
二、规范招投标管理。
保障房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都必须实行招投标,不允许将招标的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严禁中标单位违规转包。
今后再有不招标、规避招标、违规转包现象发生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进行处罚。
要把好勘察、设计、开发、施工、监理单位的准入关,对资质低、信誉差的单位一律不准进入垦区市场。
三、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文件和下达投资计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
确需改变建设内容和地点的单位,要及时履行变更手续。
四、规范项目内业管理。
按照《垦区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报建资料》要求,确保内业资料目录清晰、
齐全完备、程序合理、装订成册、分类归档。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落实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质量主体责任。
要严肃查处建设质量低劣和质量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杜绝“豆腐渣工程”和劣质工程现象发生,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100%,无重大安全事故。
对以前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要立即返工维修,达到质量合格标准。
六、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建设。
廉租房建设标准为50平方米,危房改造建设标准为60平方米左右。
严禁以保障房名义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变相开发行为发生。
对超标准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个别农场,责成管理局进行通报批评。
七、加大保障性住房闲置房源处置力度。
各管理局务必于今年6月底前将闲置的保障性住房,按照相关规定配租、配售完毕。
对保障性住房未装修原因闲置的,抢抓工期,尽快装修完毕;对因保障性住房地址偏僻,交通不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生活不变原因闲置的,要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及服务设施,创造方便快捷的生活条件,提供优惠政策,抓紧与危房户签订协议,尽早入住。
八、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办理房产证要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对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并办理了商品房产权的,收回商品房房产证。
九、及时准确地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保障性住房统计实行向国家统计局、住建部和发改委月报制度,项目单位统计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协调配合,统一口径,做到数据准确真实,领导把关,及时上报。
十、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推进力度。
各管理局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督办落实,采取超常措施和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努力完成国家下达的保障房住房建设任务。
十一、加强整改工作。
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存在问题和没有提出问题要一并进行梳理,整改到位,确保今后保障性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2013年4月28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