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作品著作权主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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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新媒体时代是信息传播方式的重要革新,给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传统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主要由报社、电视台等媒体机构所拥有,而在新媒体时代,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发布新闻作品,因此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变得更加复杂和重要。

一方面,新媒体时代给个人创作和发表新闻作品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更大的自由。

个人可以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自己的新闻报道、评论等作品,借助互联网的广泛传播性,个人的声音可以更快速、更广泛地传递给大众。

这使得新闻报道更加多元化,可以更好地反映社会的各种声音和观点。

新媒体时代也增加了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难度。

互联网的特性使得新闻作品的传播较为容易,一篇文章或一段视频可以在短时间内被无数人阅读和分享,因此侵权行为也更容易发生。

很多自媒体无视著作权,擅自转载他人的新闻作品。

由于互联网上的作品往往是数字化的,容易被复制和修改,导致原创作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少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建立了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了新闻作品的定义和范围,为权利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加强对新闻作品的监管,建立了举报和追责机制,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些国家还设立了新闻行业协会,制定了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引导新闻从业者遵守著作权等法律法规,维护行业正常秩序。

除了法律和行业自律,技术手段也可以加强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可以有效保护新闻作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被篡改和盗用。

建立起一套与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的合作机制,加强对作品的搜集、认证和保护。

通过技术手段和合作机制的应用,可以更好地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促进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媒体时代给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个人和组织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新闻作品的自由度增加,但其著作权保护也变得更复杂。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采用技术手段加强作品保护,是保护新闻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措施。

著作权法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著作权法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一、著作权法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一)人身权。

1、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

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

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

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

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

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

(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

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

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

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

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

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

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

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

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

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

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

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

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

探析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新闻作品著作权成为新媒体时代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新媒体不仅加速了新闻的传播速度,也给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要明确一点,新闻作品是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的。

新闻作品不仅仅指纸质媒体是的新闻报道,也包括了电视、网络、手机等现代媒体形式的新闻作品。

这些新媒体带来了新的媒体形式、新的传播方式,也对原有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主要是保护新闻作品的创作、发表、传播、演绎等方面的权益。

在新媒体时代,由于新闻的传播速度非常快,新闻事件得到广泛的报道和评论,新闻产业链条更加复杂,因此对于新闻作品的保护也更加重要。

在保护著作权方面,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是常见的方式。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规定新闻机构或者个人作者对其创作的新闻作品拥有著作权;另一方面,为了保护新闻作品的公共利益,新闻机构或者个人作者在引用已经发表过的新闻作品的时候,需要注明来源并说明作者。

同时,在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上,还需要充分考虑到新媒体的特性以及新技术的不断进步。

在新媒体时代,新闻还涉及到语音合成、图像合成等新技术。

这些技术给新闻作品的原创性、可信度和真实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需要更加细致的著作权保护方案来保障新闻的权益。

除了法律手段,增强新闻作品著作权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

新闻机构或者个人作者在创作新闻作品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著作权利益,同时也需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利益。

在引用别人的新闻作品的时候,需要注明来源并说明作者,以避免引起著作权纠纷。

总之,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过程。

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需要兼顾新闻的传播效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以更好地促进新闻产业的发展。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新闻传播活动一直以来都是人们获取信息和知识的重要渠道。

然而,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新闻传播活动的方式和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这引发了一系列与著作权法相关的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当前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一、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的基本概念新闻传播活动主要指的是信息的生产、整理、处理和传播过程。

它包括新闻报道、评论、编辑、翻译、摄影和摄像等各种形式的表达和传播方式。

新闻传播活动的特点是及时性、公益性和行政性。

它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和民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是法律保护创作内容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对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摄制、改编、翻译和编纂等权利的权利人。

作品可以是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建筑、摄影、电影、电视、录音等各种创作形式。

二、新闻传播活动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1. 新闻报道的著作权新闻报道是新闻传播活动的核心内容,涉及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多种形式。

根据《著作权法》,新闻报道可以被视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然而,由于新闻报道往往是实时、即时的,所以对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期限提出了挑战。

2. 采访和引用的著作权问题新闻报道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采访和引用信息来源。

采访涉及对被采访者的提问和回答的录音、录像等形式的记录和保留。

引用是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已创作的作品、观点或言论。

采访和引用都涉及著作权的问题。

3. 网络传播的著作权问题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和发展使新闻传播活动的方式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然而,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包括原创文章被转载、盗版、链接等在内的问题,都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

三、新闻传播活动的合法性与著作权的平衡在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之间存在着权衡与平衡的关系。

一方面,新闻传播活动作为信息的传递和社会舆论的塑造,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促进。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重要。

在互联网的时代,新闻的传播速度和范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快和广,这为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新闻作品的特点、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挑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三个方面来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新闻作品的特点。

新闻作品是一种及时性强、瞬息万变的信息形式,通常以文学或编辑的形式呈现,包括新闻报道、评论、社论等。

新闻作品的特点是具有时效性、实用性、客观性和公众性。

由于新闻的及时性,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特别是在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迅速传播、复制和修改的现象更加普遍。

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挑战。

在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首先是新闻作品的盗版和侵权现象普遍,互联网的便捷性和无国界性让盗版和侵权变得更加容易。

其次是新闻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难以保障,在互联网上,大量的信息可以被随意获取和传播,新闻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面临更大的挑战。

新闻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形式多样化,包括网络转载、链接、引用、转播、摘编等形式,这使得著作权的界定变得更加困难。

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未来发展趋势。

为了更好的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需要在法律法规、技术手段和产业自律方面进行综合施策。

在法律法规方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惩侵权行为。

在技术手段方面,可以通过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技术等手段保护新闻作品的版权。

在产业自律方面,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等方式来规范新闻传播行为,加强自律管理。

还可以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

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一个复杂和严峻的挑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技术手段应用和产业自律,才能更好地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促进新闻产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研究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研究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研究【摘要】时事新闻作为当下社会的热点话题,涉及到著作权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从著作权的概念和法律基础入手,探讨时事新闻的著作权归属、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

在时事新闻的著作权归属方面,涉及到记者、媒体机构和新闻资讯网站之间的权利分配。

时事新闻的著作权范围则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

保护期限上,根据法律规定,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享有一定的保护期限。

本文将总结讨论,对时事新闻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促进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时事新闻、著作权、归属、范围、保护期限、保护方式、法律基础、研究、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时事新闻作为当前社会最具影响力的信息载体之一,其著作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时事新闻著作权权属的明晰及保护的健全,直接关系到新闻传播领域的秩序和发展。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保障公众获取时事信息的权利,成为当务之急。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涉及到法律、伦理、商业等多个领域,其中的法律问题尤为复杂。

本文将围绕时事新闻的著作权概念、归属、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方式等方面展开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时事新闻著作权在现代传媒环境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

通过对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为新闻传媒从业者和权利人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时事新闻产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能够对相关法律实务和学术研究有所启发,为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

2. 正文2.1 著作权的概念和法律基础著作权是指法律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

在中国,著作权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形成的,无需进行任何登记或申请。

新闻传播活动与着作权法

新闻传播活动与着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一、著作权客体 两个条件:独创性;可复制性

怎么理解“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 想、工艺、操作方法和数学概念之类。
二、著作权主体 1、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或组织 4、国家



一、出版者权 二、表演者权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四、广播组织权 五、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传播者权利

第四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一、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 三、行政责任 四、刑事责任

思考
互联网上的传播使用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吗? 新闻报道哪几种情况适用合理使用? 误登抄袭、剽窃之作的媒介应该怎么办? 为什么?
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一、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完整权 二、财产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展览权 表演权 放映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其他
第二节 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一、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思考:为什么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 二、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原则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
汪宴卿
著作权 版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 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 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著作权法是确认作者对自己作品的权利已经 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新闻传播活动中遇到著作权问题的两个方面: 权利客体和作品的传播者

合理适用的情况: 一、为学习、研究和教学科研目的而使用 二、为新闻传播而使用 三、其他公益使用 四、免费表演 五、特定群体使用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时代已经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对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网络时代的技术特点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新闻作品的传播途径更加多样化和简便化。

但也给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很多困难。

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复制、传播及修改变得容易,黑客攻击、盗版和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这些问题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创作方式也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传统的新闻作品创作方式主要依靠记者的采访、写作等技能,但在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创作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现在,新闻作品的创作不仅仅依靠记者,还包括普通网友的参与和创作。

这就使得创作过程和所有权难以明确界定,也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

网络时代的社交媒体平台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社交媒体平台作为信息传播和获取的重要载体,扮演着重要角色。

但社交媒体平台也滋生了大量侵权行为。

一些平台用户未经授权转载他人的新闻作品,或者修改别人的作品,侵犯了原著作者的权益。

这就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加强对社交媒体平台的监管,建立严格的侵权制度和处罚机制。

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议题,需要政府、媒体和公众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强对网络版权保护的监管和立法,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

媒体机构应加强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加强内部版权管理和培训。

公众应提高版权保护意识,不盲目转载和传播他人新闻作品。

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保护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维护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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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闻作品著作权主体的权利一新闻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定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

著作权主体的确定必须遵循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两类。

第一,作者,即自然人。

作者是指创作了作品的公民,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

作者是著作权的主体,对此一般不会存在理解上的困难。

第二,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也即非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身不具备创造思维能力,也就不可能自己创作作品,所以也就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作者。

但是,作品的创作本身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有些作品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就使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品的产生成为可能。

例如《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品的产生需要满足若干个条件(由其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由其承担责任等),即便满足了这些条件,也只能“视为作者”,而非“是作者”。

但是,在法律地位上,它们同《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地位相同。

依据上述法律精神,新闻作品的第一类主体是新闻记者,即新闻作品的作者。

新闻记者是新闻作品的主体,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是,新闻作品作者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通讯员、特约记者、自由撰稿人等都可能成为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主体,他们和新闻记者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是否相同?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这是因为,法律对新闻作品的作者的认定是“创作了新闻作品的公民”,而对该公民的身份未作出限制,所以,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主体既包括新闻记者,也包括任何创作了新闻作品的公民。

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在讨论这些作者的权利时将之归入记者之列。

新闻作品的第二类主体是新闻媒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精神,新闻媒体同样可以成为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并且在法律上和新闻作品作者的地位是相同的。

我国的新闻媒体有报社、期刊社、电台、电视台等,它们都是法人单位。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也有人将网站作为最新形式的新闻媒体,但目前我国网站的法律地位还不确定,所以,目前的网站最多只能算作法人单位。

另外,“时事新闻”的作者能否成为新闻作品著作权主体?对此问题,新闻界和法律界颇多争议。

这种争议源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既然“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所以,“时事新闻”的作者不具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主体地位,这一点在法律上是十分明确的。

但是,何谓“时事新闻”,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有何差异”,却是见仁见智,争议颇大。

在《著作权法实施案例》中虽然将“时事新闻”定义为“单纯事实消息”,但在具体认定时依然缺乏明确的操作性,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

因此,有必要对该规定进一步明确或者取消。

二新闻记者的主体权利1.新闻记者对职务行为产生的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作者的作品大多为非职务作品,也就是说,作者创作作品不是为了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而新闻作品却不同,绝大多数新闻作品都是新闻记者创作的职务作品。

所以,我们要探讨创作新闻作品的新闻记者的主体权利,就必须首先探讨《著作权法》中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职务作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创作作品的作者是公民。

这里的“公民”应指该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

《现代汉语词典》(第三版)对“职务”一词这样定义:“工作中所规定担任的事情,这是他的职务要求。

”例如,医院规定医生为病人治病,商店规定营业员为顾客服务,工厂规定工人创造劳动产品,等等。

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不会享有职务要求,也无此义务。

第二,创作作品的具体内容由职务作者决定。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虽可将某一作品的初步设想当作工作任务要求职务作者完成,但作品具体的内容只能由职务作者自己完成。

这样的作品会反映职务作者的个性意志和他的独创性劳动,所以《著作权法》对其相关的权益也给予了保护。

第三,创作此作品是职务作者在单位的“工作任务”。

职务作者只有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范畴之内,才有创作职务作品之可能与职责。

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之内创作的作品都是职务作品,也就是说,“工作时间”并不是职务作品成立的唯一要件。

从上述关于职务作品问题的分析中我们首先可以得出第一个结论:除一般通讯员写作的新闻作品外,大多数新闻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这是因为新闻作品具备了职务作品的三个特征:即新闻记者是新闻媒体的在职工作人员;新闻作品的内容由新闻记者决定;创作新闻作品是新闻记者的工作任务。

我们可以得出的第二个结论是:新闻记者享有新闻作品的著作权。

这个结论的作出稍显复杂一些,我们主要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除署名外的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两种情况去论证。

第一,新闻记者创作新闻作品是否主要利用了新闻媒体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新闻媒体承担了责任?从现有情况看,纸质媒体对新闻媒体物质技术条件的依赖是很小的,所以,新闻记者应该享有著作权。

电子媒体对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依赖较大,可以说他们创作作品是“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但是,电台、电视台的新闻记者创作的新闻作品并不是由新闻媒体承担责任的。

这是因为“文责自负”一直是我国社会的现实。

在我国曾经发生的新闻侵权诉讼中,新闻记者一直在为自己的新闻作品承担着侵权的责任。

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新闻记者创作的新闻作品要由新闻媒体来承担责任,尽管在许多情况中,新闻媒体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也就可以排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由新闻媒体享有”的结论。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也没有约定新闻记者的新闻作品由新闻媒体所有。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新闻作品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作品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两种情况。

而《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明确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新闻记者享有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的结论。

2.新闻记者对非职务行为创作的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新闻记者主要是在为新闻媒体创作属于职务行为的新闻作品,这是一种十分正常的新闻活动。

但是,有的时候,有些新闻记者也会创作非职务行为的新闻作品。

这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该记者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尚有余力创作其他新闻作品提供给非本人所属的新闻媒体发表;第二,该记者创作的新闻作品不被本单位刊播或不适宜被本单位刊播,于是转而投送其他新闻媒体并获刊播;第三,该记者有可能创作其他作品,由于属于“非新闻作品”,在此我们不作讨论。

新闻记者非职务行为创作的新闻作品,其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该说是很明确的,那就是该记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在这里,新闻记者实际上就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般作者,其主体地位类似于一般作者的投稿行为。

3.新闻记者根据委托合同创作的新闻作品,其著作权由委托合同约定新闻记者根据委托合同创作的新闻作品是委托作品。

对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必须通过委托合同作出明确的约定。

在一般情况下,新闻作品是不以委托作品的形式出现。

但是,一旦出现委托创作新闻作品的情况,只要在委托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即可。

不作约定的,则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其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

作者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则指对作品享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还规定:“(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对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享有的这些权利,新闻记者无疑是应该完全享有的。

三新闻媒体的主体权利1.新闻媒体对编辑作品的整体享有著作权新闻记者对单独的作品如一条新闻、一篇通讯、一篇评论等享有著作权。

但是,新闻媒体一般不可能单独为一位记者的一篇新闻出版一期报纸或期刊,而是必须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编辑,行使编辑权。

所谓编辑权,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个完整作品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编辑作品具有这样三个特征:第一,编辑作品的编辑在编辑作品时,需经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

第二,编辑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编辑人所享有。

第三,对于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其著作权归单独使用部分的著作权人所有。

根据编辑作品的上述特征,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新闻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新闻媒体所有,也就是说,作为编辑人的新闻媒体,他们对每一期报纸或杂志,对于电视台、电台播出的每一档节目,享有整体的著作权。

新闻记者向本单位递交根据职务行为采写的新闻作品,通讯员向新闻媒体自由地投递新闻作品,自然被认为是同意自己的作品被编辑,因此无须由作者专门授权。

当然,新闻媒体应该为这些单独作品的作者支付报酬。

对于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如具体的一篇新闻或一幅新闻照片等,其著作权归这些作品的作者(即新闻记者或通讯员)所有,新闻媒体不能借口对新闻作品享有整体著作权而剥夺新闻记者对单独作品著作权的所有和行使。

2.新闻媒体可以通过委托合同获得单独作品的著作权关于委托作品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有相应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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