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中的纵向交易限制及其规制
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不同市场层次上的企业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主要涉及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合作关系。
纵向垄断协议可能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制定规制制度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
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则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反垄断法: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律和政策,禁止不公平竞争行为,例如垄断定价、排他性供应等。
2. 市场监管:建立独立的市场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反垄断法律的规定,防止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
3. 价格监管:对于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商品或服务,设立价格监管机构,限制价格垄断或不合理定价。
4. 信息公开:要求企业在纵向垄断协议中公开交易信息,包括合同条款、价格和质量标准等,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5. 举报机制:建立便捷的举报机制,鼓励消费者和竞争对手向监管机构举报违反纵向垄断协议的企业行为。
6. 处罚制度:对违反纵向垄断协议的企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市场禁入等,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7. 促进竞争:通过鼓励新进入者、激发创新和推动市场竞争,
减少企业之间进行纵向垄断协议的动机。
综上所述,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通过反垄断法、市场监管、价格监管、信息公开、举报机制、处罚制度和促进竞争等手段来规范和限制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
[2024版]国开法学、法律事务专本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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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认的商业道德。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简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答: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 )产生依据不同。 (2)性质不同。 (3)归责原则不同。 (4)责任主体不同。 (5)免责条件不同。 (6)产生时间不同。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 (8)诉讼时效不同。 简述产权交易行为的特征。 答:产权交易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2)金融经营关系。金融经营关系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它们与客户之间在经营金融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 系,如存款贷款关系、结算关系、信托投资关系、证券交易关系、保险关系等。这类金融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 的经济关系,即所谓横向金融关系。
(3)金融管理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指政府金融机关在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 关系,如货币管理关系、外汇管理关系、存贷款业务管理关系、结算管理关系、证券管理关系等。金融管理关系T殳 可以分为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宏观调控关系。金融管理关系是一种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即所谓纵向金融 关系。
简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答: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一般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效力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在当代,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十 分广泛,其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金融组织关系。金融组织关系包括银行组织关系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关系。金融组织关系是指在银行金融机 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以及各内部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关系,如商业银行组织 关系、保险公司组织关系、证券公司组织关系、信托公司组织关系等。
答:(1)价格垄断行为。即经营者通过想到相到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 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对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_经济法.doc

断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转售价格”两种情形,即“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关于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指定交易”和“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两种情形,即第(四)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第(五)项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和反价格垄断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以上列举条文并不穷尽所有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情形。
笔者认为,可将几种法律条文中缺乏明确规定的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情形归纳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和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1.价格推荐“价格推荐”是指供应商对其经销商就其所供商品的转售价格做出的推荐。
日用品、食品包装上标明的“建议零售价”,汽车厂商公布的“市场指导价”,都是“价格推荐”的表现形式。
供应商向经销商推荐转售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尤其在信息闭塞、物资流通缓慢、销售网点稀疏的地区,产品的“价格推荐”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合理消费的必要信息,避免了经销商故意过分抬高价格。
事实上,在实践中,许多经销商为扩大销售,往往以低于推荐价格的零售价出售商品。
这样的“价格推荐”本身对经销商不存在约束力,其仅仅作为供应商的推荐意见,经销商也没有义务按照供应商的推荐价格销售商品,因而不会影响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应当被视为合法并且有益于经济的行为。
但是,如果供应商要求经销商按照所推荐的价格进行销售,并且对经销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不执行推荐的价格的经销商进行制裁,例如采取延迟供货、减少或拒绝订单、在协议中对不同价格销售订立违约金等手段,对经销商施加压力,迫使经销商遵守被推荐的价格,该情形下的“价格推荐”事实上就对经销商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影响了价格竞争,可能构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
反向纵向

反向的纵向限制目前经济学文献中讨论的纵向限制基本上局限在上游厂商对下游经销商的限制上。
虽然很早就有过关于反向纵向限制的研究,但是可以说到今天为止,这个研究不仅数量稀少,而且质量不高1。
其实,厂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是竞争与合作之间的两重关系。
从竞争关系上看,就存在着抑制与反抑制之间的关系,谁掌握着主动权谁就会抑制对方,而主动权的取得是以市场权力为基础的。
所谓反向纵向限制,就是在渠道中,经销商占有市场权力时对上游采取的纵向限制措施。
这种纵向限制措施与传统的方向不同,不是厂商指向经销商,而是经销商指向厂商,与传统的方向相反,因此可以被称为反向措施。
在主要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法国,已经进入了经销商主导渠道结构的阶段(以美国沃尔马和法国的家乐福为代表)。
虽然在总体上我国是厂商占有主导地位的市场结构2,但是,在某些行业和领域中,也已跨入了经销商主导的阶段,例如在家电销售的领域中。
这里出现反向纵向限制也不令人感到奇怪。
1.反向纵向限制的形式反向纵向限制有几种不同的形式,单纯从上游厂商和下游经销商的关系看,握有市场权力的大型经销商往往会以进场费、促销费等形式对进场产品收费以及某些不利于厂商的付款条件,独家代理协议、1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吉尔布雷斯就从批判美国资本主义制度的角度提出了反向纵向限制问题,但是严格的科学研究论文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才零星出现。
2这一点从以下的基本事实上可以看出:首先我国广泛存在全国性的厂商品牌,如联想、TCL和海尔。
但是商业集团罕有全国性品牌。
到目前为止,除了刚刚进入的国外大的零售集团外,我国的商业集团基本上都是地方品牌。
虽然这些集团进入全国市场的步伐加快。
最低的供货数量、最低的广告费用限制、甚至是拒绝进场。
不过,反向纵向限制不仅仅存在于厂商和经销商之间,也存在于上下游的厂商之间,例如大的汽车组装厂和小的上游供货商之间的关系。
这样的关系,下游的强势厂商或者经销商对上游企业会提出价格限制或者供货条件的限制,如优先供货或者独家供货等等。
《反垄断法》考试复习题

《反垄断法》考试复习题反垄断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B)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A.2007年5月30日B.2007年8月30日C.2022年5月30日D.2022年8月30日3、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前提下,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D)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A.为排除竞争,达成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B.为实现其支配地位,达成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协议C.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协议D.为改进技术,达成的限制购买新技术协议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是(A)。
A.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B.宏观调控行为C.经营者集中行为D.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行为5、依《反垄断法》规定,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D)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合计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三个经营者B.合计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两个经营者C.B选项情形下,其中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经营者D.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一个经营者7、下列不是垄断协议的(D)。
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津市场;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8、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该罚款数额是(C)。
A.50万元以下B.100万元以下C.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D.上一年度销售额2%以上20%以下10、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1、世界上第一部正式的反垄断法是(C)。
流通概论答案

【多选题】在下列选项中,流通方式的变革包括()。
A.由自营物流到专业化物流B.由现货贸易到期货贸易C.由直接流通到间接流通D.由复合流通到批零分离式流通E.由现实空间交易到虚拟空间交易【答案】ABCDE【多选题】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包括()。
A.构建“无缝衔接”的管理体系B.营造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C.打造健全完善的法律环境D.建立统一高效的市场体系E.转变流通产业地位【答案】ABCD【多选题】我国未来流通政策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
A.大型零售店铺规制政策B.特殊商品的流通政策C.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政策D.流通现代化政策E.流通组织化政策【答案】ABCDE【多选题】流通政策体系的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A.符合市场经济原则B.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原则C.充分体现现代流通特征的原则D.经济、社会与环境目标相互兼顾的原则E.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原则【答案】ABCDE【多选题】外资零售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方式包括()。
A.跨国独资并购B.跨国合资C.战略联盟D.许可E.特许【答案】ABC【多选题】流通国际化动因中的拉动因素包括()。
A.国外市场的发展机会B.国外市场落后的零售结构C.本国不利的人文环境D.本国落后的经济条件E.饱和的本国市场空间【答案】AB【多选题】流通企业选择海外市场进入模式的内部影响因素包括()。
A.流通企业规模B.流通企业的专业技能C.国际化经验D.市场因素E.经济环境因素【答案】ABC【多选题】供应链管理的本质特征包括()。
A.基于流程的集成化管理模式B.全过程的战略管理C.全新的库存观D.以最终客户为中心E.充分发挥市场的引擎作用【答案】ABCDE【多选题】在下列选项中,物流作业管理包括()。
A.运输与配送管理B.流通加工管理C.物流信息管理D.物流成本管理E.物流服务管理【答案】ABC【多选题】在下列选项中,物流的活动要素包括()。
A.运输B.装卸C.流通加工D.储存E.包装【答案】ABCDE【多选题】在下列选项中,属于批发商发展趋势的是()。
《电子商务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不足与解决

《电子商务法》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不足与解决吴太轩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赵致远 /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市场经济法治研究中心摘要:在滥用优势地位理论影响下制定的《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规制“二选一”行为存在以下不足:优势地位与滥用行为认定标准主观性较强,执法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个案合理分析模式超出基层执法部门能力范围,加重执法负担;过度干预与执法漏洞并存,架空《反垄断法》。
根据附属限制理论,合法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应提前征得商户明确同意,具有合法的主目标与效果,且“二选一”是实现该合法主目标与效果的合理必要方法。
《电子商务法》与竞争法具有制度价值的同一性与实现机制的互补性。
根据电商平台相对于商户具有天然优势的特点,《电子商务法》应摒弃优势地位要件,规定原则性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禁止条款,要求合法“二选一”行为应提前征得商户同意并以行政处罚保障实施,未单独提示、说明的“二选一”格式条款视为未征得商户同意。
借鉴垄断协议豁免条款,并增加概括性条款与要求合理必要方法的一般性条款,以明确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豁免的实质要件,增强《电子商务法》“二选一”条款的可预见性与可操作性。
关键词:电商平台;“二选一”;滥用优势地位;电子商务法;垄断协议一、引言电商市场包括商户与消费者直接在电商平台内交易的外卖市场、综合性电商市场等多边市场。
电商平台内的商户(以下简称电商商户)是平台经营的必要资源。
电商平台上的商户越多,消费者就越可能使用该电商平台,因此电商平台都想尽可能获取商户在其平台经营。
但由于电商商户相较于传统市场中的商户而言,经营面向的地域范围更广,经营所需的门面费、服务费等也更低,加之在比价网站、较小的转移成本作用下,消费者通常选择最好的商基金项目:本文是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疑难问题研究》(20BFX147)与2020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杠杆优势的法律规制”(CYB20123)的阶段性成果。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3900字》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前文通过对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梳理,对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现状进行了考察。
发现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语言具有模糊性,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经常因理解偏差而在纵向垄断协议的判定问题上产生分歧。
如对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不同的解释,导致选择不同的分析模式对涉案行为进行分析,以至于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下文以纵向垄断协议的现状为基础,分析目前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遇到的困境。
一、纵向垄断协议分析模式的适用存在分歧同案同判原则在我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这是我国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完善的关键步骤。
然而就反垄断法而言,由于我国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条文规定并不明确具体,实践中判定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也不一致,导致还未能达到相似案件相似处理的基本要求。
要想对该实体制度进行明确统一,就要在尊重反垄断法立法价值的基础上统一纵向垄断协议违法的认定标准和分析方法。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借鉴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的分析模式,由于两者分析模式存在差异,我国也没有法律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导致两机关在规制纵向垄断协议采用不同的分析模式。
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作为我国解决《反垄断法》冲突的两大基本途径,本应起到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作用,但通过上文的现状分析可知他们之间也是存在很大分歧的。
我们以上文中列举的几起转售价格维持纵向垄断协议案为例,通过笔者的梳理,可以发现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罚决定书中均直接给出了结论性的处罚意见,并没有对涉案行为究竟如何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行考察和分析。
而法院的判决却不一样,从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强生案”开始,两审法院就都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明确:将“排除、限制竞争”作为判定涉案行为是否为违法的构成要件。
对于行政和司法机关存在分歧的这一问题,学界有两种观点,笔者将其归纳为对垄断协议定义条款的不同理解:一种认为在定义条款明确排除、限制竞争的前提下,行政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就应当将此条作为证明具体协议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认为定义条款只是一般性学说,需综合14、15条进行体系理解,由于这两类行为在法条中进行单独列举,限制竞争效果可能性较高,因此只需证明客观存在就可推定,无需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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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中的纵向交易限制及其规制(上)∙在传统经济学分析中,往往假定市场上是厂商直接面对众多、独立分散的消费者,但是,在现实经济中,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或长或短的流通渠道。
在渠道中,制造商与各个流通者相互合作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最终消费者,获得渠道整体的利润最大化,也就是说渠道成员具有相互依赖性。
在相互依赖的基础上,渠道成员建立更加紧密的经济关系,可能会影响其他竞争者进入特定渠道系统的能力,从而对市场竞争产生影响。
另一方面,作为独立的经济体,每个渠道成员又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个渠道成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对其他成员或者渠道整体产生负的外部性,因此,渠道成员间会存在冲突。
虽然理论上来说,会有一个最优方案能够增加整个流通渠道纵向系统利润最大化,但是,系统最优不一定对每一成员都最优,大多数成员都不会自动遵从系统目标,渠道成员往往通过其市场势力影响和控制其他成员和渠道系统,这种控制与改变不仅分配了渠道内的价值流向,也对于渠道内外的市场竞争关系具有深刻影响。
一、纵向交易限制及其种类流通渠道中企业间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上下游企业实行完全市场化的交易形式;二是上下游企业实行纵向一体化;三是上下游企业实行准一体化,也就是纵向交易限制(vertical restraints)。
纵向交易限制一般指上下游企业通过契约等形式建立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部分地替代企业间的自由竞争与交易。
纵向交易限制可以是以制造商为导向的,也可以是以零售商为导向的,还可以是双方为了共同利益协同、合谋的。
纵向交易限制的常见做法有以下几种:(一)经营范围,区域、对象的限制(非价格限制)在特定流通渠道内上下游企业为了控制渠道内交易,会采取各种限制经营范围、区域与经营对象的措施,如排他性经营区域、排他性购买(或叫排他性经营范围)、排他性销售、搭配销售等。
1.排他性经营区域排他性经营区域是指制造商限制流通者的顾客覆盖范围。
经营区域可以是空间的,也可以从顾客细分角度区分,比如电脑产品按大客户市场还是个人电脑市场区分。
区域的限制形式包括完全限制与利润转让协议等多种形式,前者要求下游流通企业完全不得跨区域经营,后者则要求跨区域经营者向当地经营者提供利润分成。
排他性区域限制实质上限定了品牌内的竞争,有利于形成批发商和零售商在一定市场区域内的垄断。
独家代理就是一种典型的排他性经营区域的限制。
2.排他性购买排他性购买是制造商规定流通者不许经营与制造商商品直接竞争的商品,其实是为了限制品牌间的竞争。
制造商对零售商实施排他性购买的限制,可能会损失零售商销售多种相关品牌的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同时,还会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
但是,这种排他性限制可以诱使制造商为零售商提供促销服务,制造商为了换取品牌间竞争的减少,会增加对零售商的广告投入、促销服务支持。
特许权限制就是一种排他性购买,制造商通过特许协议准许流通企业经营其品牌,利用其统一的品牌形象并提供各种附加营销服务,但同时限制对方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3.排他性销售排他性销售主要是指流通者对供应商采取的限制其销售对象的行为。
比如,限制供应商向其他中小型零售商或新进入的零售商供货,并联合抵制不接受其交易条件的供应商。
由于大型连锁集团往往有能力阻断供应商进入零售市场的渠道,供应商不得不就范。
有些大型流通企业还通过建设统一采购分销体系,将供应商纳入其统一采购体系中,通过联合发展集中、高效的物流系统和快速信息反应系统,降低流通成本。
这种形式更接近纵向一体化,一般伴随着部分地取代供应商的分销权,使其在经济上依附于流通企业。
4.搭配销售搭配销售是制造商强迫流通企业购买其他产品,还常常为这些产品收取不同于市场的价格。
(二)价格限制在特定流通渠道内的上下游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对各方的采购、销售价格进行约束、影响,控制渠道关系,并分配渠道内的利润,如维持转售价格、特许费、数量定额等。
1.特许费它是一种制造商向零售商收取渠道利润的形式,通过给予零售商部分需求的垄断地位,让零售商成为渠道利润的剩余索取者,从而做出有利于渠道利润扩大的决策,然后制造商通过向零售商收取一个等于或小于渠道利润的特许费获得这些利润。
这种方法很简单,但是要保证环境是确定的、制造商与零售商是信息对称的,只有如此,制造商才能准确预见零售商收取的最终价格,获得更多渠道利润。
如果最终需求不确定,零售商风险太大,应分担一些零售商风险,不能完全收走零售商利润;如果零售商掌握不为制造商所知的关于零售成本和最终需求的信息,则特许费应等于当需求处于低水平或零售水平处于高水平时零售商的利润;一般来说,特许费难以让制造商完全实现其渠道利润,总会留给零售商一部分。
2.维持转售价格(resale-price maintenance)是制造商在契约中对零售价格做出最高或最低限价的规定。
制造要求所有零售商维持相同或相近零售价格,是为了降低零售商之间由于竞争造成的价格混乱和搭便车行为。
当环境确定与信息对称时,制造商可完全复制零售商自己定价时的情形,但是,当信息不对称时,就会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因为观察零售商的实际销售情况是很困难的,当存在几个零售商时,价格不均衡,就会出现一些零售商转售给其他零售商的套利活动,则制造商的价格歧视就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当出现零售商给顾客隐形折扣的行为时,维持转售价格也会变得无意义。
3.歧视性价格折扣制造商给予不同流通者歧视性的特别价格折让。
有的是根据采购数量而给予的,有的是给予固定客户的诚信折扣,有的是双方因有特别的交易条件而给予的,有的则是大型批发零售企业根据自身的市场势力获得的,后者的折让比一般靠规模采购所得到的折扣更多,也比其他不具有买方势力的零售商所获得的更多。
4.数量定额与服务限定此二者是一种变形的价格限制。
数量定额是指制造商规定零售商购买的数量,如果需求已知且依赖于最终价格,它实际上等同于维持转售价格。
在上述套利活动中,数量定额也会变得毫无意义。
与价格限制相似的还有一种服务限定,即制造商在契约中规定零售商推销努力的水平,并为零售商留下一定利润予以适当鼓励。
这些包括售前信息、购物优惠、免费更换、送货、消费信用、购物环境改善等内容的服务,有利于增加对制造商产品的需求。
如果没有制造商的限定和奖励,零售商决策时只看到服务成本,不会考虑增加服务带给制造商的利润增加的外部性,会导致对商品需求过少。
5.进场费在现代流通中,零售商尤其是大型连锁零售商往往向供应商收取大量附加费用。
包括一次性的渠道占用费用(进场费)和一系列的促销费用,如节日促销费、店庆费、新店开张费、上架费、中柱费、特别位置费、合作广告津贴、特别促销费等。
这些费用有强迫性,而且一般与销售业绩不挂钩,构成一定的渠道进入壁垒。
一般经济越是发达,连锁店的规模越大,进场费也就越高。
6.“延迟毛利”是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渠道利润的一种形式,也叫“年终返点”。
一般都是视当年产品销售情况决定供应商应向零售商支付的当年毛利水平,扣除该毛利后,零售商再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这种延迟毛利往往与下年度货架位置和店堂广告等联系在一起,有一定强迫性质。
据统计,它往往占该产品在一个连锁店系统中年收入的8%—30%。
二、纵向交易限制的经济分析人们对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认识,认为价格卡特尔、数量卡特尔、划分销售市场等对市场竞争关系具有较严重的负面影响,应予以禁止和约束。
但是,对于纵向交易限制这种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则存在不同的评价。
(一)纵向交易限制的存在具有一定客观性交易费用经济学认为,企业是对市场的替代,当市场交易的费用大于企业内部交易费用时,流通渠道中的企业会选择纵向一体化的形式替代市场交易。
企业在经营决策时,会平衡各种形式的利弊与交易费用,作为准一体化形式的纵向交易限制介于市场与企业形式两者之间,可以平衡二者的利弊,既不用进行完全一体化,保有部分竞争效率,又能实现部分一体化的收益。
1.保留一定程度竞争的积极作用制造商与流通者各自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不采取一体化的交易形式,存在以下优势:1)便于激励按照信息经济学原理,委托人不掌握代理人所掌握的私人信息。
当代理人是可被替代的,才有强烈动机提高生产与流通效率,从而减少监督与激励成本。
制造商与流通企业一体化时,无论以谁为主导,由于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难以实时监督控制对方,而保持一定的竞争与可替代性,实际上提供了一种激励机制。
2)获得专业化优势、规模经济与竞争效率相对独立的流通者与供应商,比一体化形式具有专业化优势。
把多种流通活动同时、集中处理,可获得规模经济,使业务量足以分担流通软硬件设施的固定成本。
对流通企业来说,向供应商采购比每种都自己生产要有利,因为每生产一种商品就要对其生产线进行巨额投资。
按照排队理论,流通企业的服务质量会随着规模扩大而提高,或者消费者的探索成本随着规模缩小而递减(因为等待的队伍变短)。
对消费来说,零售店在库的单一产品的规模大小与其所备的商品品种多少都很重要,因为一般来说,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从多样化的产品中概率性地选择其偏好的商品,零售店将多种多样的产品集中于一处,实现了范围经济,又通过各种商品的替代性,使每种商品仅需维持较低的在库数量,就可实现规模经济。
专业化又促进了竞争,使各类企业更加注重识别与突出自己的核心能力,从而使精通加工、仓储、运输、配送、分销、零售技能的各种专业化企业效率大大提高。
一般在竞争中生存下来的企业都是效率较高的企业。
3)扩大市场覆盖面为节约搜索与采购成本,顾客一般都偏好一站式购齐。
相对独立的专业流通企业可以一次满足顾客多种需求,而吸引顾客到其服务网点,创造销售协同效应,并了解顾客附带的对其他商品的诉求信息。
非独立的流通者无法复制独立流通者的这种协同效应,因为竞争者或互补品制造者由于担心其偏袒自有品牌而不愿选择该制造商的流通网络销售其产品,因而很难拥有专业流通者所聚集的商品宽度,难以获得更广阔的市场覆盖面与顾客信息量。
4)消费信息公正性对于消费者与生产者,商品质量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因为流通者具有集中采购优势与关于商品的专业知识,获得商品信息的渠道与能力更广更强,他们就相当于消费者的商品信息顾问,那么与制造商保持相对独立性,将为消费者提供更公正的消费建议。
而且,相对独立的专业流通机构通过自己独立的商誉与品牌,为消费者提供了另一重消费保障,常常能拥有自己的忠诚顾客。
2.限制一定竞争的积极作用采取纵向交易限制形式,而不是完全从市场上采购,既可实现渠道利润的扩大和最终零售价格的降低,又能相对减少搭便车,改善服务与提高生产流通的整体效率。
1)降低部分外部交易费用如果制造商与流通者不建立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完全从市场采购,则每次交易的搜索、选择与谈判费用都大大增加。
而且当市场不完全,资产具有专用性时,完全外部交易的损失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