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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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高处坠落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工伤事故,可能导致工人的伤残甚至死亡。

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我们公司对高处坠落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制定了相应的报告。

以下是我们的调查处理报告,内容如下:一、事故背景公司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现场为公司的施工现场。

当时,一名员工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摔落到地面。

事故导致员工腰部受伤,经紧急送医治疗后,幸无生命危险。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展开了调查处理工作。

二、事故原因及分析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该员工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未佩戴好安全带,并没有正确使用梯子。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安全意识不足,导致事故的发生。

2.管理不到位:公司并没有充分落实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缺乏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同时,对工作现场进行及时排查和隐患的处理不充分。

3.工具设备不符合标准:该梯子的质量不达标,没有经过严格的检测和验收工作。

梯子的稳定性和使用寿命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事故处理措施1.教育和培训: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每一位员工都清楚高处作业的危险性。

2.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将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流程。

并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3.工具设备质量检测:对公司使用的工具和设备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测和验收工作,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

同时,要及时更换老化和损坏的工具设备,确保员工的安全。

4.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对工作现场进行评估,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带、头盔等。

同时,要鼓励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5.安全风险排查:对工作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和整顿,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四、责任追究1.对事故员工:对事故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醒他们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要加强对个人安全的意识和操作规范。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近日,公司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了彻底了解事故的原因,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我们组织了一次全面的调查。

以下是我们对此事故的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在公司的工厂厂房内,当时正在进行一次设备维护作业。

据现场工人描述,事故发生时工人小李站在高处进行维修作业,不慎失足坠落,导致严重受伤。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小李在作业时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并且没有得到必要的安全培训。

这导致了他在高处工作时没有有效的防护措施,从而发生了坠落事故。

此外,我们还发现在事故发生时,现场管理人员未能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工人们在进行高空作业时,缺乏必要的安全指导和监管,这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针对以上调查结果,我们提出了以下改进建议:首先,公司应当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特别是对于高处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包括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其他防护设备的方法。

其次,公司应当加强对现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安全管理经验,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最后,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流程,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有效执行。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公司应当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通过此次调查报告,我们深刻认识到了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也清楚了解到了事故发生的原因。

我们将严格按照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改进建议,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全力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希望全体员工都能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建筑施工事故处理报告样本5篇

建筑施工事故处理报告样本5篇

建筑施工事故处理报告样本5篇报告一:高处坠落事故报告1.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5月10日上午9点30分- 事故发生地点:成都市某建筑工地5号楼第10层- 事故涉及人员:张三(施工人员),李四(施工人员)- 事故原因:施工人员张三在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失足坠落- 事故损失:张三受伤,李四受惊吓,医疗费用约50000元,工期延误5天2. 事故处理过程1. 立即救援: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展开救援,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2. 现场调查: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

3. 伤者救治:根据伤者病情,项目负责人安排足够的医疗费用,确保伤者得到妥善治疗。

4. 家属沟通:项目负责人与伤者家属进行沟通,说明事故原因及处理措施,安抚家属情绪。

5. 责任认定:经调查确认,事故由张三未佩戴安全带导致,根据公司规定,对张三进行处罚。

6. 整改措施:针对事故原因,项目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安全培训,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7. 工期调整:由于工期延误,项目负责人与相关部门沟通,合理安排工期,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3. 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1.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完善安全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与监督。

3. 落实安全措施: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定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避免事故发生。

报告二:触电事故报告1.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6月15日下午3点- 事故发生地点:成都市某建筑工地3号楼施工现场- 事故涉及人员:王五(施工人员)- 事故原因:王五在进行电焊作业时,未切断电源,导致电焊机发生漏电事故- 事故损失:王五受伤,医疗费用约80000元,工期延误7天2. 事故处理过程1. 立即救援: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迅速切断电源,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无删减范文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无删减范文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1. 概述本报告对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分析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旨在提供相关的安全建议,以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并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

2. 事故概况- 事故地点:工厂- 事故时间:20年月日上午09:30- 事故人员:工人- 事故经过:据目击者描述,当时该工人正站在梯子上修理天花板,不慎失足坠落到地面,导致严重受伤。

3. 调查结果经过调查,我们得到了以下事故发生的原因:3.1 不当使用梯子- 工人没有正确设置梯子的支撑杆,导致梯子失去平衡。

- 工人没有将梯子固定在正确的位置,没有使用支撑物来增加梯子的稳定性。

- 工人没有在梯子上使用安全截板,增加从梯子上滑落的风险。

3.2 缺乏安全培训- 工人没有接受过相关的高处作业安全培训,缺乏对梯子使用的正确知识和技能。

- 工人没有了解安全截板的使用方法和重要性。

- 工人对高处坠落事故的风险认识不足,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

3.3 缺乏安全意识- 工人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和防滑鞋。

- 工人没有识别到自身的安全风险,没有做好自我保护。

4. 安全建议基于以上调查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安全建议,以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4.1 安全培训- 所有从事高处作业的工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学习正确使用梯子、支撑杆和安全截板的方法。

- 员工应了解高处坠落事故的风险,并学习正确的避免措施。

4.2 安全设备和措施- 工作场所应提供适当的安全设备,包括可靠的梯子、支撑杆和安全截板。

- 梯子和支撑杆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完好无损,并根据需要进行维护或更换。

- 工人应正确使用梯子,并使用支撑物来增加梯子的稳定性。

4.3 安全意识和监督- 员工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熟悉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 工作场所应加强对高处作业的监督,确保员工正确佩戴安全帽和防滑鞋,并执行安全规定。

5. 总结本报告对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分析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东莞市厚街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厚街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厚街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本次事故发生在东莞市厚街镇一工厂内,涉事是该厂一名工人高处坠落,经全面调查,得出以下结论:一、事故经过据事故现场证人证言及相关视频监控显示,事故发生当日,事故现场有多名工人正在进行高处作业,其中包括被害人和目击证人。

当时,被害人站在5米左右的高处,使用铁锤敲打机器维修时,由于没有确保稳定的支撑,其失去平衡后坠落当场身亡。

二、事故原因通过现场勘察和与目击证人的交流,初步发现事故是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1. 作业人员未戴足够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等。

2. 作业人员未使用稳定的工作平台或脚手架等支撑物,导致高处作业不稳定。

3. 工厂管理人员未对作业工人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向其传达高处作业的风险及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

4. 工厂管理人员未对现场进行足够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没有检查和提醒作业人员所处危险。

5. 工程机械设备未完全检查和保养,导致工程机械设备崩塌,挤压行人。

以上原因综合作用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责任据调查发现,该工厂存在一定的安全管理缺陷,对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存在责任。

事故披露过程中,工厂方对相关事故发生的追责也不到位,导致后续调查与处理被耽误。

因此,我们建议工厂方应立即进行以下措施:1.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全面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高处危险作业的人员能得到足够的安全保护。

2. 向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的实际操作能力,并确保其能够将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 对工程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保养,并确保机械设备完好,征得技术人员检查后方可使用。

4. 加强对高危作业的监控和管理,尽可能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从而避免对工人生命财产的威胁。

5. 加强对类似事故的态度,明确责任人,并落实好相关的整改措施,向全体员工推广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文化,确保工场无事故运行。

最后,我们谨以最诚挚的问候,慰问被害人的家属,希望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中发现了矛盾,更好的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槐荫区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槐荫区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单位:山东鸿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时间: 2018年4月8日事故地点:济南市槐荫区机床二厂路3号事故级别:一般事故填报单位:济南市槐荫区山东鸿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济南市槐荫区山东鸿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4月8日14时45分左右,济南民天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和济南第一粮库项目土地熟化工地,山东鸿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进行架空配电线路撤线工作过程中,发生一起1人高处坠落的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1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槐荫区政府于2018年4月17日批准成立由区安监局、监察委、总工会、公安分局、人社局、城乡建设委和南辛庄街道办事处、国网济南供电公司槐荫客户服务分中心等单位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勘验取证和谈话问询,最终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死亡原因、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及整改建议,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概况1.山东鸿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586077581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檀香苑小区沿街三层写字楼15号;法定代表人:张林涛;注册资本:壹仟捌佰陆拾万元整;营业执照注册号:370400200025175;成立日期:2011年11月9日。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与土建拆除;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土建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机械设备安装与拆除(不含特种设备);废旧物资回收;土地开发、整理等。

上海市--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

上海市--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

上海市--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上海市--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近日,上海市一起发生的般高处坠落事故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本次事故造成多名施工人员受伤,情况危急。

为了了解事故发生原因,我们积极展开调查和分析。

一、事故背景本次事故发生在上海市开发区一座正在建设的高层建筑工地上。

该建筑工地被纵贯其中的一条河流一分为二。

该建筑工地位于河流的一侧,河流两岸的距离近百米,并长时间进行深基坑挖掘和支护。

在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公司聘请的外部外挂起重机械进行吊装,而其所在的大型起重机悬挂钢丝绳贯穿该河流,依靠钢支撑悬空吊装。

受到特殊施工环境的限制,当天存在大风天气,并未进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该重型机械起吊时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二、事故原因(1)质量问题经过现场化验及检测分析,涉事机械因操作不当造成了其吊装电机受损、钢丝绳出现撕裂和绝缘破损、安全控制系统自动关闭等情况,造成了工作质量的下降,从而使得整个吊装过程存在了较大安全隐患。

(2)设备使用不当该建筑工地的重型机械许可批复情况和相关操作手册未被认真审核,机器设备管理不到位,生产和施工行业的信息化技术没有得到充分应用,使得构建了许多不必要的障碍,导致操作时流程繁琐。

(3)人为失误施工作业人员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施工作业,并未对作业地点和施工设备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和检查,没有能够发现事故隐患和提前消除风险。

三、重点改进措施(1)加强现场管理建筑工地内应该设置明显的标识牌,随时注意高空作业风险等管制措施,并及时发布操作规范,并设立权威机构,实行施工资质许可证制度和管理标准,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和安全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重大安全隐患。

(2)合理使用设备建筑工地内的重型机械和设备,要求其完善的工作记录和性能检测,按时进行维修检修,使用过程中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并定期开展各项维修保养工作。

(3)强化培训教育要加强对建筑工地作业人员、施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如规范化操作、安全意识教育、危机意识教育等,强化其施工技能和安全防范技能,提高其执行规范和管理要求的意识和技能。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编号:2021-XYZ-GCZL-001调查报告日期:2021年XX月XX日1. 事故概述在2021年XX月XX日,XX时XX分,位于XX地点的XXX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导致一名工人丧生,另有两名工人受伤。

本次调查旨在确定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并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

2. 调查过程2.1 调查组成员- 组长:XXX- 成员:XXX2.2 调查行动调查组在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测量,并采集了相关的物证和证人口供。

调查组还查阅了相关的图纸、文件和记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访谈。

3. 调查结果3.1 事故经过根据调查结果,事故中三名工人正在进行高空维修作业。

在没有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一名工人在移动过程中失去了平衡,从高处坠落。

其他两名工人试图阻止他的坠落,但未成功。

救援人员尽快到达现场,但不幸的是,该工人已经丧生。

3.2 事故原因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和证人口供,我们得出以下事故原因:- 缺乏适当的高处作业方案和施工许可证,工人没有足够的安全培训和操作经验。

- 缺乏安全绳索、安全帽和其他个人防护装备。

- 工作现场存在杂乱的环境和不稳固的搭建结构,未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维护和检查。

- 对于高处作业进行的风险评估不充分,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

3.3 责任分析据调查,事故的责任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公司管理层未能为高处作业提供充分的安全措施和培训。

- 现场监督人员缺乏对高处作业的有效监管和检查。

- 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的安全程序进行作业,缺乏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建议措施基于事故调查的结果,我们向相关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制定和执行严格的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包括作业许可、培训和监督等方面。

- 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 加强现场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安全隐患。

- 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于高处作业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5. 结论根据调查结果,本次高处坠落事故是由于缺乏适当的安全措施、培训和管理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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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安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4月24日12时40分左右,滕州市安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包装车间提升机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4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

4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监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程序>的通知》(鲁安监发〔2017〕33号),滕州市安监局向滕州市人民政府请示成立事故调查组,经市政府批准成立滕州市安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确定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官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4月28日,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证件和资料以及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滕州市安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镇水泥),位于滕州市官桥镇火车站南,成立于1998年10月27日,为民营企业,现有职工39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倪士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811699187141,经营范围为销售粉磨水泥及水泥制品,营业期限至2020年10月27日。

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8-001-05689,有效期至2018年4月26日。

(二)生产设施、设备情况事发地点位于安镇水泥包装车间上方提升机维修操作平台西侧。

该维修操作平台距离地面约17米高,南北长约3米、东西宽约2.5米,平台地板材质为钢板,周边有护栏,护栏高1.2米,平台无障碍宽度约0.6米。

维修操作平台中,南半部分为提升机机头,机头西侧为断开的链条传输装置,北半部分为电动机和减速机。

提升机规格型号为NE100*18米,生产厂家为滕州市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检验合格,2012年6月出厂,安镇水泥2012年7月购置使用。

电机规格型号为YX3160L-4-15,生产厂家为山东淄博博山电机厂,检验合格,2012年6月出厂,安镇水泥2012年7月购置使用。

减速机规格型号为JZD500,生产厂家为博山减速机厂,检验合格,2012年6月出厂,安镇水泥2012年7月购置使用。

(三)环境情况4月24日,天气多云转晴,14-27℃,南风3-4级,空气质量指数80(良)。

(四)人员及其状态丁行航,男,32岁,安镇水泥机修工,济宁市微山县欢城镇西门外人,身体健康,事发前未饮酒,2017年4月24日14时26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4月24日12时30分许,安镇水泥包装车间水泥包装工刘春祥吃过午饭后,到提升机下端控制开关启动提升机按钮,发现提升机没有反应,走到装车棚下喊机修工丁行航,丁行航从宿舍走出来,刘春祥对他大声说“提升机坏了”,说完之后就到包装车间北侧的小包装机包装水泥去了。

丁行航回到宿舍穿戴好安全带和安全帽,前往包装车间上方的提升机维修操作平台查看提升机状况。

随后,另一名机修工魏永印也跟着去维修。

12时40分左右,丁行航查看完情况后,脚踩在减速机上,后背倚靠在西侧护栏,未把安全带系在防护栏杆上,在等魏永印的时候,不慎从西侧护栏跌落,碰到维修操作平台下方的包装车间顶棚东北角,接着又碰到提升机下方遮雨棚的西北角,之后落至地面。

在旋仓北侧休息的装车工狄开银,听到“砰”的一声响,走过去一看是机修工丁行航躺在地面上,就去喊其他工友和公司领导。

此时魏永印刚爬到第一道斜梯梯顶,听到有人喊出事了,就下斜梯跑到事发现场。

(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事故发生后,闻讯赶来的副经理张正文、安全员陈培新和其他工友看到机修工丁行航躺在地上,张正文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20多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丁行航进行抢救,随后被送到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当日14时26分,丁行航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机修工丁行航对高处作业的安全风险认识、分析和判断不足,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擅自从事高处维护作业,未履行高处作业审批手续,在进行高处维护作业时,不慎从维修操作平台西侧护栏跌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安镇水泥未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包装车间和机修班未申请办理高处作业审批手续,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2.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安镇水泥未对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考核,未督促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

3.检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安镇水泥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包装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高处维护作业时未安排现场监护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作业行为。

(三)事故性质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查阅资料以及分析论证,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丁行航,安镇水泥机修工,群众,具体负责机修班工作。

对高处作业的安全风险认识、分析和判断不足,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擅自从事高处维护作业,未履行高处作业审批手续。

对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史在顺,安镇水泥包装车间主任,群众,负责水泥包装车间工作。

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高处作业审批手续,未安排现场监护人员,未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作业行为。

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安镇水泥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3.陈培新,安镇水泥安全科安全员,群众,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作业行为。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重新参加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同时,建议由安镇水泥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史德民,安镇水泥安全科科长,群众,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重新参加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同时,建议由安镇水泥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5.倪坤,安镇水泥总经理,中共党员,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督促不到位,对高处等危险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滕州市安监局对其处以2016年年收入30%的罚款;同时,建议重新参加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并由有管理权的党组织给予其相应党纪处理。

对以上事故责任人除丁行航外,建议由各自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分别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滕州市监察局、安监局。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滕州市安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事故发生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滕州市安监局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其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同时,建议其向滕州市官桥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2.滕州市官桥镇人民政府是滕州市安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单位,对安镇水泥安全管理不到位。

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其向滕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这起事故损失惨痛,教训深刻,暴露出当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现场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建议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安镇水泥要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牢固树立“红线”意识,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要严格落实高处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高处等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制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

要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特别是高处等危险作业相关教育培训,规范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切实提高职工的业务技能和风险辨识力,增强自保和联保、互保能力,培养职工遵章作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要严禁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等特种作业,并督促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各级管理人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在检维修作业、特殊作业和要害地点,要有专人盯靠,强化现场急救措施,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作业。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建材企业要认真吸取滕州市安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教训,高度认清安全生产形势,时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的管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体系建设,立即开展全面性的安全大检查,严格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措施“六落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各企业严禁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杜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发生。

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高处等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进一步加强检维修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与控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发现消除存在的隐患,全力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3.滕州市官桥镇党委、人民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对属地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管理,持续开展“大、快、严”集中行动,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突出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督促企业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确保按规范生产经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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