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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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高处坠落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工伤事故,可能导致工人的伤残甚至死亡。

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我们公司对高处坠落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制定了相应的报告。

以下是我们的调查处理报告,内容如下:一、事故背景公司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现场为公司的施工现场。

当时,一名员工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摔落到地面。

事故导致员工腰部受伤,经紧急送医治疗后,幸无生命危险。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展开了调查处理工作。

二、事故原因及分析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该员工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未佩戴好安全带,并没有正确使用梯子。

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安全意识不足,导致事故的发生。

2.管理不到位:公司并没有充分落实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缺乏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同时,对工作现场进行及时排查和隐患的处理不充分。

3.工具设备不符合标准:该梯子的质量不达标,没有经过严格的检测和验收工作。

梯子的稳定性和使用寿命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事故处理措施1.教育和培训: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确保每一位员工都清楚高处作业的危险性。

2.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公司将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流程。

并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3.工具设备质量检测:对公司使用的工具和设备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测和验收工作,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

同时,要及时更换老化和损坏的工具设备,确保员工的安全。

4.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对工作现场进行评估,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带、头盔等。

同时,要鼓励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5.安全风险排查:对工作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和整顿,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四、责任追究1.对事故员工:对事故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醒他们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要加强对个人安全的意识和操作规范。

建筑施工事故处理报告样本5篇

建筑施工事故处理报告样本5篇

建筑施工事故处理报告样本5篇报告一:高处坠落事故报告1.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5月10日上午9点30分- 事故发生地点:成都市某建筑工地5号楼第10层- 事故涉及人员:张三(施工人员),李四(施工人员)- 事故原因:施工人员张三在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失足坠落- 事故损失:张三受伤,李四受惊吓,医疗费用约50000元,工期延误5天2. 事故处理过程1. 立即救援: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展开救援,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2. 现场调查: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

3. 伤者救治:根据伤者病情,项目负责人安排足够的医疗费用,确保伤者得到妥善治疗。

4. 家属沟通:项目负责人与伤者家属进行沟通,说明事故原因及处理措施,安抚家属情绪。

5. 责任认定:经调查确认,事故由张三未佩戴安全带导致,根据公司规定,对张三进行处罚。

6. 整改措施:针对事故原因,项目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安全培训,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7. 工期调整:由于工期延误,项目负责人与相关部门沟通,合理安排工期,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3. 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1.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完善安全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与监督。

3. 落实安全措施: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 定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避免事故发生。

报告二:触电事故报告1.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6月15日下午3点- 事故发生地点:成都市某建筑工地3号楼施工现场- 事故涉及人员:王五(施工人员)- 事故原因:王五在进行电焊作业时,未切断电源,导致电焊机发生漏电事故- 事故损失:王五受伤,医疗费用约80000元,工期延误7天2. 事故处理过程1. 立即救援: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迅速切断电源,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坠落事故情况汇报

坠落事故情况汇报

坠落事故情况汇报2019年7月12日,我公司发生了一起坠落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特进行情况汇报如下:事故发生在当天上午10点左右,地点位于公司生产车间。

当时,工人小张正在进行高空作业,突然不慎失足坠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经过现场急救和医院抢救,小张目前已经脱离生命危险,但仍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

经调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小张在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并且没有得到及时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此外,工作人员对于高空作业的风险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意识,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

同时,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制定了相关的整改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为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公司决定开展全员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增强安全防护意识。

同时,加强对于高空作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每一位进行高空作业的员工都能正确使用安全带,并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此外,公司还将加强对于生产车间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稳定。

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于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通过此次事故的教训,我们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也意识到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公司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最后,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对待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为员工的安全保驾护航。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无删减范文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无删减范文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1. 概述本报告对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分析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旨在提供相关的安全建议,以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并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

2. 事故概况- 事故地点:工厂- 事故时间:20年月日上午09:30- 事故人员:工人- 事故经过:据目击者描述,当时该工人正站在梯子上修理天花板,不慎失足坠落到地面,导致严重受伤。

3. 调查结果经过调查,我们得到了以下事故发生的原因:3.1 不当使用梯子- 工人没有正确设置梯子的支撑杆,导致梯子失去平衡。

- 工人没有将梯子固定在正确的位置,没有使用支撑物来增加梯子的稳定性。

- 工人没有在梯子上使用安全截板,增加从梯子上滑落的风险。

3.2 缺乏安全培训- 工人没有接受过相关的高处作业安全培训,缺乏对梯子使用的正确知识和技能。

- 工人没有了解安全截板的使用方法和重要性。

- 工人对高处坠落事故的风险认识不足,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

3.3 缺乏安全意识- 工人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和防滑鞋。

- 工人没有识别到自身的安全风险,没有做好自我保护。

4. 安全建议基于以上调查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安全建议,以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4.1 安全培训- 所有从事高处作业的工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学习正确使用梯子、支撑杆和安全截板的方法。

- 员工应了解高处坠落事故的风险,并学习正确的避免措施。

4.2 安全设备和措施- 工作场所应提供适当的安全设备,包括可靠的梯子、支撑杆和安全截板。

- 梯子和支撑杆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完好无损,并根据需要进行维护或更换。

- 工人应正确使用梯子,并使用支撑物来增加梯子的稳定性。

4.3 安全意识和监督- 员工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熟悉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 工作场所应加强对高处作业的监督,确保员工正确佩戴安全帽和防滑鞋,并执行安全规定。

5. 总结本报告对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分析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东莞市厚街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厚街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厚街镇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本次事故发生在东莞市厚街镇一工厂内,涉事是该厂一名工人高处坠落,经全面调查,得出以下结论:一、事故经过据事故现场证人证言及相关视频监控显示,事故发生当日,事故现场有多名工人正在进行高处作业,其中包括被害人和目击证人。

当时,被害人站在5米左右的高处,使用铁锤敲打机器维修时,由于没有确保稳定的支撑,其失去平衡后坠落当场身亡。

二、事故原因通过现场勘察和与目击证人的交流,初步发现事故是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1. 作业人员未戴足够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等。

2. 作业人员未使用稳定的工作平台或脚手架等支撑物,导致高处作业不稳定。

3. 工厂管理人员未对作业工人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向其传达高处作业的风险及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

4. 工厂管理人员未对现场进行足够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没有检查和提醒作业人员所处危险。

5. 工程机械设备未完全检查和保养,导致工程机械设备崩塌,挤压行人。

以上原因综合作用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责任据调查发现,该工厂存在一定的安全管理缺陷,对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存在责任。

事故披露过程中,工厂方对相关事故发生的追责也不到位,导致后续调查与处理被耽误。

因此,我们建议工厂方应立即进行以下措施:1.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全面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高处危险作业的人员能得到足够的安全保护。

2. 向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措施的实际操作能力,并确保其能够将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 对工程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保养,并确保机械设备完好,征得技术人员检查后方可使用。

4. 加强对高危作业的监控和管理,尽可能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从而避免对工人生命财产的威胁。

5. 加强对类似事故的态度,明确责任人,并落实好相关的整改措施,向全体员工推广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文化,确保工场无事故运行。

最后,我们谨以最诚挚的问候,慰问被害人的家属,希望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中发现了矛盾,更好的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滕州市安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4月24日12时40分左右,滕州市安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包装车间提升机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4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

4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监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程序>的通知》(鲁安监发〔2017〕33号),滕州市安监局向滕州市人民政府请示成立事故调查组,经市政府批准成立滕州市安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确定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官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4月28日,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证件和资料以及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滕州市安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镇水泥),位于滕州市官桥镇火车站南,成立于1998年10月27日,为民营企业,现有职工39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倪士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811699187141,经营范围为销售粉磨水泥及水泥制品,营业期限至2020年10月27日。

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8-001-05689,有效期至2018年4月26日。

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安全设施缺陷致人员伤亡

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安全设施缺陷致人员伤亡

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安全设施缺陷致人员伤亡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安全设施缺陷致人员伤亡引言:近日,我公司调查组对一起高空坠落事故展开了全面的调查与分析。

经过调查组多方努力,我们成功还原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发现了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安全设施存在严重缺陷。

本报告将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减少同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1. 事故概述本次高空坠落事故发生在某市的一家建筑工地,事故导致两名工人不幸遇难,三人受伤。

经初步调查,事故发生时,工人们正在进行高空作业,但未能及时使用防护设备,致使不慎坠落。

在本次事故中,工地安全设施存在明显缺陷,加之工人的安全意识较低,造成了此次悲剧的发生。

2. 安全设施缺陷分析2.1 缺乏有效防护措施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该建筑工地缺乏完善的高处作业防护设施。

上层楼层缺少有效的护栏和安全网,工人在高空没有任何可依靠的措施,一旦失足便会坠落,导致严重伤亡。

2.2 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到位在对工人进行相关调查时,我们发现大部分工人对于高空作业的安全要求并不了解,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此外,工地管理层也未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忽视了工人对于安全规范的学习和掌握。

3. 事故责任及建议3.1 工地管理责任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本次事故中,工地管理方存在严重过失。

工地管理方应当对工人进行充分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并且落实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

3.2 加强监督管理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建筑工地的监督力度,对各类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合格、有效。

同时,对管理不力的工地予以严厉处罚,以示警示。

3.3 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对工人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同时,建议工地管理方落实穿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设备的规定,确保工人的安全。

4. 结语高空坠落事故给工人们的生命安全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进行高空作业时,要严格遵守安全规范,落实好安全设施。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近日,公司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了深入了解事故原因,我们组成了调查小组,对此事故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以下是我们对事故的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况。

事故发生在公司新建楼房的施工现场,一名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不慎坠落,导致严重受伤。

据目击者描述,当时工人正在进行搭设脚手架的工作,由于操作不慎,失足坠落至地面。

事故发生后,立即有工作人员进行了紧急救援,并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如下:1. 安全意识不强,事故发生时,工人在高空作业时没有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其他防护装备,对高空作业的风险认识不足,安全意识不强。

2. 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高空作业的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人的安全违规行为。

3. 作业操作不规范,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操作不规范,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导致失足坠落。

三、事故处理措施。

为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对施工现场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2.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高空作业的安全规范执行,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违规行为。

3. 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人在高空作业时能够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防护装备。

四、事故预防措施。

为了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我们将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定期安全检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2. 强化安全监督,加强对高空作业的安全监督,确保工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3. 加强安全管理培训,加大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结语。

通过此次事故调查,我们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也意识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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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7·28”青岛涵碧楼酒店建筑工地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7月28日,青岛涵碧楼酒店(位于黄岛区薛家岛办事处张屯嘴环岛路南侧)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及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青黄政发[2013]63号)文件要求,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城建局和薛家岛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青岛涵碧楼酒店项目由台湾乡林集团青岛鼎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林置业公司)投资兴建,项目总投资2亿美元,该酒店位于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张屯嘴环岛路南侧,总占地面积14149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7134平方米。

根据图纸设计主楼分为ABCDEFGH 8个区域,客房部分主要有H1/H2/H3/H4/H5,事故发生在G区H4南侧外脚手架。

该项目于2013年2月破土动工,主体工程于2013年9月竣工,事发时工程正处在装修阶段。

酒店主楼外墙为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铜网幕墙结构。

发生事故的脚手架位于主楼G区南侧2-5楼外立面,高18米、长105米、脚手架底部坐落在2楼外挑阳台上,为单排脚手架结构。

(二)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1、鼎林置业公司,为中国台湾知名上市公司-台湾乡林集团投资的海外公司,公司于2009年9月成立,注册资本金2000万美元,主要从事经营房产及酒店开发经营业务。

2、青岛石全石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全石美公司)于2013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金50万元人民币,公司位于黄岛区珠江路117号,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设计及施工等。

3、唐贞华,山东天安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地区业务经理,以天安公司名义承揽脚手架拆除工程,但未在脚手架拆除劳务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只有其本人签字。

(三)工程发包及安全管理情况
1、工程发包情况:2013年11月1日,鼎林置业公司将涵碧楼酒店项目的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铜网幕墙所用脚手架搭建拆除工程发包给了石全石美公司,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搭建过程中,石全石美公司又将脚手架搭设拆除劳务发包给唐贞华,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

2、安全管理情况:鼎林置业公司、石全石美公司对唐贞华雇佣的唐贞和等脚手架拆除人员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培训,是典型的以包代管,包而不管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的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4年7月28日,唐贞华让其堂哥唐贞和联系工人到青岛涵碧楼酒店拆除G区的外脚手架。

当日,唐贞和又联系了在青岛市中韩街道劳务市场靠活的程善卿,由程善卿在劳务市场组织了明立平等7名无架子工操作证的农民工到青岛涵碧楼酒店拆除脚手架。

7时许,程善卿等人员赶到作业现场,按照唐贞和的要求,程善卿安排明立平、宁洪胜、王世聪三人在G区北侧拆脚手架,程善卿和刘艳江、刘同国、王春亭、任安东五人负责拆南侧脚手架。

安排妥当后,工人们就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到脚手架顶部自上向下依次拆除脚手架,他们先把拆卸下来的脚手架钢管放在所拆除脚手架的下一层脚手架上,待上一层的脚手架拆除完成后,再联系汽车吊把卸下来的钢管吊至地面。

9时许,在工人们从工地找来汽车吊准备吊卸钢管时,吊装人员发现脚手架顶部向外发生了位移,就赶紧停止了吊装工作,由程善卿打电话把情况向唐贞和进行了报告,10时许。

唐贞和对现场进行查看后(唐贞和未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再次安排明立平、王世聪、宁洪胜回到G区北发生移位的脚手架上进行拆除作业。

在王世聪、宁洪胜在脚手架上由南向北走动时,脚手架突然向外倾倒,明立平急忙跳到了五楼室内阳台上,王世聪、宁洪胜随脚手架一起坠落至地面,严重受伤。

见此情况,现场人员赶紧拨打了“110、120”电话,“120”医生到达现场后,对宁洪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其已不治身亡,王世聪受伤被送往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鼎林置业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按照规定将事故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

接到报告后,区政府党组成员刘元玉同志带领安监、城建、开发区公安分局及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的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按照程序做好现场保护、勘查和证据收集工作,并责成事故相关单位妥善安抚死者家属,积极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受害者家属安抚、赔偿等工作进展顺利,至2014年8月10日,死者善后及赔偿工作顺利完成。

受伤人员正在医院康复治疗之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宁洪胜1人死亡,王世聪1人受伤,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经勘验事故现场、询问有关证人及查阅有关资料,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作如下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唐贞和在组织工人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时没有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7.4关于“脚手架拆除应按专项方案施工,拆除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脚手架专项方案中的拆除顺序”的要求,认真检查脚手架扣件连接、连体件、支撑体系等构造情况。

在脚手架扣件连接、连体件、支撑体系等构造缺失且发生位移的情况下仍盲目组织工人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致使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鼎林置业公司、石全石美公司、唐贞华等单位和人员对脚手架拆除人员的资质把关不严;未对拆除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安全教育培训;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施工队伍出现作业人员无资质、拆除组织无方案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整改。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由于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人员违章操作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唐贞和,脚手架拆除作业组织人员,未制定拆除作业施工方案,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时没有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7.4关于“脚手架拆除应按专项方案施工,拆除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脚手架专项方案中的拆除顺序”的要求,认真检查脚手架扣件连接、连体件、支撑体系等构造情况。

在脚手架扣件连接、连体件、支撑体系等构造缺失且发生移位的情况下仍盲目组织工人进行脚手架拆除作业,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唐贞华,作为脚手架拆除劳务的承包人,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工人进行的规范的拆除作业,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的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区城建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3、石全石美公司,将脚手架搭建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唐贞华,且对施工现场的情况疏于管理,是典型的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4、鼎林置业公司,对承包单位石全石美公司具体施工组织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对分包
的队伍进行统一协的调管理,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鼎林置业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尽快完善施工手续,督促各分包队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队伍,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石全石美公司要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教训,完善公司的工程分包审查管理制度,严格审查分包队伍的资质,对不具备安全条件施工队伍坚决予以清除。

同时,公司要强化安全的管理工作,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区城建局要认真分析建筑领域的安全形势,查找本部门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适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坚决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黄岛区“7·28”青岛涵碧楼酒店建筑工地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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