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2021年10月法学院第十六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会的性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院级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的领导,接受学院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学生会会员】法学院本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成为法学院学生会会员,在丧失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三条【学生会的权力归属】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会员。
会员行使权力的机构是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班会。
第四条【学生会的任务】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利、利益和要求,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间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交流;(二)根据同学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同学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积极广泛开展各类学术、实践、文艺、体育活动,丰富同学课余生活,充实同学课外知识,为提升同学个人素质搭建良好的平台;(四)沟通学院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五)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法学院学生在校内外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学生会的原则】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各班班委会在院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学生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对学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院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学生委员会章程

学生委员会章程一、总则1. 学生委员会章程是为了规范学生委员会的组织结构、权责分工和运行机制,促进学生自治和民主管理,提升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而制定的。
2. 学生委员会是由学生自愿组成的,代表全体学生的权益和利益的组织。
3. 学生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民主、公正、透明和服务。
二、组织结构1. 学生委员会由主席团、部门和班级代表组成。
2.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决策。
3. 部门根据学校事务的需要设立,包括宣传部、活动部、文化部等,各部门负责相应的工作内容。
4. 班级代表由每个班级选举产生,负责向学生委员会反映班级的意见和需求。
三、权责分工1. 主席团负责召开和主持学生委员会的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代表学生委员会向学校和其他组织提出建议和要求。
2. 部门负责具体的工作内容,如宣传部负责学生会的宣传工作,活动部负责组织各类活动,文化部负责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等。
3. 班级代表负责向学生委员会反映班级的意见和需求,积极参与学生委员会的工作,并组织班级内的活动和宣传工作。
四、选举和任期1. 学生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由全体学生进行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2. 部门负责人由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根据各部门成员的表现和能力进行任命,任期为一学年。
3. 班级代表由班级全体同学进行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五、会议制度1. 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决定重大事项,如年度工作计划、预算、重要活动等。
2. 部门负责人和班级代表定期参加学生委员会会议,向学生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和提出建议。
3. 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解决紧急事务。
六、经费管理1. 学生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拨款、社会捐赠和活动筹款。
2. 学生委员会应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公正、透明。
3. 学生委员会应定期向全体学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 北京大学学生会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2010年11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2011年12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代表大会的性质】学生代表大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第三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学代会,确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务工作。
常代会如果认为必要,经过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以在学代会闭幕后召集学代会代表召开临时学代会。
第四条【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听取、审议上届常代会和执委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四)以表决的形式批准各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并追认自上一届学代会以来各院系改选或补选的常代会委员;(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六)审议学代会代表和常代会提出的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七)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学代会主席团的组织】常代会应于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由全体会议决议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始学代会的筹备工作。
学代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常代会会长团或执委会主席团竞选,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的当届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
在学代会主席团成立后,学代会主席团成员报名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学代会主席团。
第六条【学代会主席团的职权】学代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学代会,监督学代会代表选举,处理吁请和提案。
主席团内部的表决,以主席团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的会议第七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的召开日期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该次全体会议的时间应早于学代会的召开日期至少一个月。
学生会组织运作规则

学生会组织运作规则学生会作为学校中一个重要的组织,承担着许多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他们不仅代表学生的利益,还负责组织各类活动、解决问题以及促进学校发展。
为了让学生会能够高效运作,建立一套规范的组织运作规则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学生会组织运作规则进行探讨。
一、学生会组织架构学生会的组织架构应当以民主原则为基础,分为主席团、部门以及各种委员会。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位组成,负责协调各个部门工作、参与决策等。
各个部门负责不同的职责领域,如宣传部、外联部、体育部等。
同时,还可以设立各种委员会,如文艺委员会、志愿者委员会等,以便更好地开展各项活动。
二、学生会选举机制学生会的主要干部应当通过选举产生。
选举应当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并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有发言和投票的机会。
选举前应当进行候选人的宣传,以便学生了解候选人的具体情况和理念。
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进行相应的认证。
三、学生会会议和议程学生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各项重要事宜。
会议应当按照预定的议程进行,并由主席团负责主持。
会议期间,应当给予每一位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确保民主决策的实施。
四、学生会活动策划学生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策划和组织各类活动。
在活动策划阶段,应当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学生的需求制定相应的方案。
同时,为了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学生会还应当制定一套完善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五、学生会资源管理学生会在进行各项活动和工作时需要使用各种资源,如经费、场地、设备等。
为了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学生会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资源管理制度。
制度应当包括资金使用、场地预约、设备借用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
六、学生会与学生交流合作学生会作为代表学生利益的组织,应当密切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合作。
学生可以通过投诉箱、意见建议等渠道向学生会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学生会则应当积极回应和解决学生的需求,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2010年3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2012年3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选举制度和竞选行为,保障学生会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学生会选举活动规范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举基本原则】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应遵循依章、民主、规范、公平、公开、廉洁的原则,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与校团委的指导,并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条【应选职务与人数】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全部由会员担任,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组成常代会会长团。
会长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人。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组成执委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应为时任医学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四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学生会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由现任常代会主任会议成员及现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
选举委员会主任由现任常代会会长和执委会主席共同担任。
选举委员会委员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聘请学生会秘书长担任选举委员会秘书长,指导选举组织工作。
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事务,执行与选举有关的学生会规章制度,制定选举的具体规则,确定选举的具体程序,负责候选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和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负责选举投票、计票事务,公布选举结果,处理针对候选人的举报。
选举委员会向常代会负责,受常代会监督。
选举委员会经常代会全体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决议成立,在成立之日向全校发布公告,宣布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监督举报方式等选举基本事项。
选举委员会设立期间为选举期间,适用本条例关于选举制度和竞选活动规范的规定。
北京大学学生会简介

北京大学学生会简介一、学生会的背景和组织结构北京大学学生会是由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学生会作为一个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职能的组织,是学生自主管理的重要途径和广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有效机制。
学生会的领导机构包括全体会议、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专业部委。
全体会议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执行机构,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成员组成,负责学生会的日常事务。
常务委员会是主席团的决策机构,分为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权益部、外联部、文艺部、体育部等专职部委。
二、学生会的职责和任务北京大学学生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本科生的利益,维护本科生的权益,加强学生与学校、社会的联系,促进学校的发展和校园文化建设。
具体任务包括:1.组织开展各类专业学术活动,提高学生学术水平;2.组织举办各类文艺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3.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4.组织开展体育竞赛和户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5.维护学生权益,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和问题;6.加强与其他高校学生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学生会的工作水平;7.及时收集本科生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反映本科生的需求和诉求。
三、学生会的工作亮点北京大学学生会在履行职责和任务的过程中,有以下几个工作亮点值得称赞:1. 深入实施“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工作机制学生会积极组织创新创业类活动,鼓励本科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创新创业的机会和平台。
学生会与校园创业孵化基地合作,为本科生提供项目辅导、资源共享等支持,促进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的提升。
2. 推动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开展学生会组织了许多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项目,包括暑期社会实践、社区义工活动等。
通过这些项目,学生会鼓励本科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
3. 健全学生权益保障体系学生会重视学生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工作,建立了完善的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及时为本科生解答疑问、帮助解决问题。
学生委员会章程

学生委员会章程一、总则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学生事务,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和积极性,特制定本章程。
二、组织机构1. 学生委员会由全体学生自愿组成,每届任期一年,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 学生委员会设主席团,包括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等职位,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 学生委员会设立各个部门,包括宣传部、组织部、文体部、外联部等,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职责与权限1. 学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学生活动,代表学生与学校进行沟通和商议。
2. 学生委员会负责采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学校反馈和提出改进方案。
3. 学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各类学生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竞赛、志愿者活动等。
4. 学生委员会负责管理学生活动经费,确保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5. 学生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相关规章制度,以保证学生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选举与任期1. 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方式为无记名投票。
2. 学生委员会部门负责人由各部门成员选举产生,选举方式为无记名投票。
3. 学生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一年,任满后可连任一届。
五、会议制度1. 学生委员会主席团负责召集和主持学生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2. 学生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形式可以是线下或者线上。
3. 学生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包括学生活动的策划、组织和评估等,会议决议需经过多数成员的允许方可生效。
4. 学生委员会会议记录由秘书长负责起草,记录内容包括会议议题、决议和行动计划等。
六、监督与评估1. 学生代表大会对学生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2. 学生代表大会由全体学生组成,代表学生的利益和意愿。
3.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对学生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建议,并有权罢免不称职的学生委员会成员。
七、奖惩制度1. 学生委员会设立优秀学生干部奖励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赋予表彰和奖励。
2. 学生委员会对违反章程规定的学生干部进行惩罚,包括警告、降职和撤职等处理措施。
学生委员会章程

学生委员会章程一、总则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由学校内的学生自愿组成的组织,旨在促进学校的学生自治和民主参与,为学生提供一个平台,让他们能够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二、组织结构1. 委员会主席团委员会主席团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包括主席、副主席和秘书。
主席团负责组织和协调委员会的工作,代表委员会与学校管理层和其他组织进行沟通和协调。
2. 分工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委员会设立不同的分工委员会,包括宣传部、活动部、外联部等。
每个分工委员会由一名负责人带领,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和推进。
三、权责1. 学生代表权利委员会成员作为学生代表,有权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代表学生群体向学校管理层反映学生的需求和意愿。
2. 学校支持与监督学校应该支持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场地,并定期与委员会进行沟通和协调。
同时,学校也有责任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委员会责任委员会成员应当尽职履责,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并按照章程的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委员会成员应当保守学生的隐私和权益,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形象。
四、选举与任期1. 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当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选举程序应当明确,选举结果应当公布并得到学生群体的认可。
2. 任期与连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一学年,可以连任一次。
连任后,应当进行新一轮的选举。
五、会议与决策1. 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相关事务。
会议应当提前通知所有委员会成员,并记录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2. 决策程序委员会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遵循民主决策的原则。
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全体委员会成员的投票,并达到一定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
六、经费管理1. 经费来源委员会的经费可以来自学校的拨款、社团活动筹集的资金以及其他捐赠和赞助。
2. 经费使用委员会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章程的要求,合理使用经费,并及时向学校管理层和学生群体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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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2010年10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2011年12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代表学生会全体会员。
每届常代会的任期为两年,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
第二章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第三条【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
会长、副会长从常代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组成常代会会长团。
常代会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常代会会长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每期常代会会长团的任期为一年,自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之日起,至下一次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之日止。
补选产生的会长团成员任期自当选之日起。
第四条【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辞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辞职的,应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书面辞呈。
辞职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发布公报时起生效。
若由于紧急情况,常代会会长团辞职时将造成严重后果,则经常代会主任会议提议、常代会全体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的,全体会议可将辞职搁置,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批准并发布公报。
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就辞职发布公报之前,辞职者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自动卸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丧失北京大学学籍或办理休学、停学的,视为自动卸职,由会长团向常代会主任会议通报,在主任会议向全校发布公告时生效。
第六条【常代会全体会议】常代会通过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提出有关学生会工作的提案;(二)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三)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四)制定、修改学生会基本条例;(五)选举和补选常代会会长、副会长;(六)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团;(七)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缺任时进行补选;(八)根据常代会会长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九)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十)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十一)监督并考核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十二)审议和批准常代会、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十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财务预算,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十四)审议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预备期间,经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或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或附议,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十五)审议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其他提案;(十六)在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和质询并成立相关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和质询中取得学生会的一切相关机构、个人的协助,并根据调查和质询的结果作出决议;(十七)决定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常代会主任会议】常代会会长、副会长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常代会主任会议。
包括会长在内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主任会议成员出席会议,主任会议方得召开。
第八条【常代会主任会议的职权】常代会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确定会议议程;(二)向常代会提出学生会基本条例的草案或修订草案;(三)向常代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提案;(四)监督学生会基本条例的实施;(五)领导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六)维护会员权益,以提案报告、召开见面会等各种方式收集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对学校建设发展事项的意见建议;(七)联系各院系学生会的权力机构;(八)接受会员对于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委员及其助理或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违纪、不符合任职的资格条件或其他不当行为的举报,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或委托常代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九)处理常代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在每期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产生以前,常代会会长团代行主任会议的职权。
第九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常代会各项专门性工作。
委员会的设置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由常代会委员组成。
每位常代会委员应根据意愿选择参加一个或两个委员会。
会长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常代会委员意见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调剂。
会长团成员不参加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主任委员由会长团从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常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并任命。
各委员会经主任委员或五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经主任会议要求,可以召集会议。
第十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常代会或其主任会议交付的提案,并在审议结束后提交报告;(二)向常代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提案;(三)就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质询;(四)学生会其它规章中补充规定之职权。
第十一条【常代会各职能部门】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常代会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
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经公开选拔产生部长(主任),在会长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团负责。
第十二条【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常代会如需变更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由会长团提出,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会长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向常代会提出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之前先行招聘其负责人,但应在招聘前向常代会委员通报相关变更情况,并在常代会全体会议批准该项变更后向其提名该部门负责人人选。
第十三条【职务设置的限制】常代会内除设立会长、副会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代会委员及其助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之外,不得设立其他职务。
常代会的任何职务均不得由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或执委会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常务代表委员会的会议第十四条【常代会会议议事的基本原则】常代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均必须召开实体会议;常代会实行合议制,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
第十五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召开】常代会行使第六条规定的职权需召开全体会议。
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召集。
经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提议,常代会主任会议必须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
会长团应根据常代会委员的情况和意见确定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的时间,并在全体会议召开前至少两周将召开时间通知全体常代会委员。
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常代会委员出席或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委托他人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方得召开。
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开始前宣布与会常代会委员人数及常代会委员委托他人出席的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进行每一次投票表决前清点并宣布在场的常代会委员及被委托人人数。
常代会委员或被委托人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场的,不得行使其本应于在场时行使的职权。
经会议主持人清点发现在场的常代会委员及被委托人人数低于全体常代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会议自动中止。
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的公告需提前向全体会员公布。
会员有权列席会议。
与会议议程有关的人员,经常代会会长团通知,应当列席会议。
常代会全体会议由会长主持。
会长可以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委托出席规则】常代会委员因故无法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全权委托本院系一名会员代为出席会议。
常代会委员应优先委托其助理出席。
医学部各临床医院的常代会委员在因故无法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时,也可以书面形式全权委托医学部一名出席会议的常代会委员代为出席。
被委托人不得为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或常代会、执委会职能部门负责人。
被委托人没有权利选举或补选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或会长、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或主席。
第十七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提案审议规则】常代会主任会议、执委会主席团或五分之一及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直接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
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提案是否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决定。
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的提案和规章草案,经过审议,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完善,暂不适合交付表决的,可提出暂不表决的动议,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举手表决赞成的,可责成常代会主任会议待进一步调查、完善,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再行表决。
在常代会全体会议正式审议前,提案可以撤回。
常代会委员可以在全体会议上临时提出提案,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十八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发言和动议规则】常代会委员可以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就会议讨论的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主持人应当准许。
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主持人同意,也可就议题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主持人应限定发言人的发言时间,发言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危害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人的发言。
常代会委员就常代会全体会议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应当交付常代会全体会议举手表决,并以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赞成为通过。
第十九条【常代会全体会议的表决规则】全体会议的表决以与会常代会委员简单多数通过,但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罢免案以及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需以与会常代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为通过。
投票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唱名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决定。
无记名投票表决应以常代会委员秘密填写选票并密封、无序投入票箱的形式进行,任何人不得窥视常代会委员的投票内容;会议主持人应确保常代会委员享有秘密投票的条件。
第二十条【未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的提案处理】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提案,在提案提出后连续两次常代会全体会议均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不再提交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或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授权执委会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
第二十一条【常代会委员吁请的提出和处理】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就学校工作提出的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
常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收集、汇总会员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
常代会主任会议有责任督促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商定的关于吁请的处理方案。
第四章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第二十二条【常代会委员的产生和任期】常代会委员由各院系学生会组织本院系的校学生会会员民主推选产生,每个院系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