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抢劫案

合集下载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模拟法庭书:请旁听人员安静。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不得旁听。

(2)、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3)、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像。

书: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邵定国已在羁押室候审。

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邵定国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被:邵定国。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被:82年7月21日审:民族?被:汉。

审:籍贯?被:福建漳浦县人。

审:文化程度?被:初中。

审:有无固定职业?被:在家种田。

审:家庭住址?被:福建漳浦县青石镇大王庄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被:十月三十日。

审: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

审:太仓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邵定国抢劫一案。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沈建飞,人民陪审员孙志文、金云丽组成,由沈建飞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娜担任法庭记录,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正义、金明出庭支持公诉,大荣律师事务所律师黎烈文、林晨出庭为被告人邵定国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被:听清楚了,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邵定国,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漳浦人,因家庭贫困初中辍学后在家务农,无稳定收入。

抢劫法律案件(3篇)

抢劫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件。

犯罪嫌疑人甲伙同乙、丙三人,预谋抢劫一家珠宝店。

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甲持刀将店主丁刺伤,乙、丙分别抢走珠宝店内的贵重物品。

案发后,三人潜逃。

警方经过调查,将三人抓获归案。

二、案件经过1. 侦查阶段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周边群众等手段,警方迅速锁定了嫌疑人甲、乙、丙。

在抓捕过程中,三人拒不交代犯罪事实,警方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最终迫使三人交代了犯罪经过。

2. 审判阶段案件移交至法院后,法官依法对甲、乙、丙三人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以下抗辩意见:(1)警方刑讯逼供,导致嫌疑人供述不稳定,应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2)嫌疑人甲、乙、丙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良好,请求从轻处罚。

(3)案件发生原因复杂,与我国社会治安环境有关,请求法院考虑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警方刑讯逼供行为违法,但已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鉴于嫌疑人甲、乙、丙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良好,法院决定从轻处罚。

三、案件法律解读1. 刑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

(2)犯罪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

(3)犯罪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刑讯逼供问题本案中,警方刑讯逼供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刑讯逼供行为不仅侵犯嫌疑人合法权益,还会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损害司法公正。

3. 自首问题本案中,嫌疑人甲、乙、丙在警方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模拟法庭刑事案 剧本

模拟法庭刑事案 剧本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开庭时间:2009年6月16日开庭地点: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董连莲,审判员梁静、陈湛涛2.公诉人: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舒,公诉人书记员:李颖仪3.被告人:宋钧雷(由胡振涛饰演)李敏(由李弄志饰演)4.辩护人: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小红5.证人:董继飞(由廖泽华饰演)黄银凤6.书记员:黄丹红7.法警:刘剑锋、杨江华(书记员):下面宣读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钧雷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宋钧雷索要钱财,宋钧雷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宋钧雷大喊救命引来路人黄银凤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

3月1日上午,宋钧雷邀其表兄李敏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李敏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董继飞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宋钧雷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李敏在被董继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

在张三继续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宋钧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书记员):我们的刑事诉讼模拟法庭现在开始。

【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1.二被告人黄某、王某预谋对张某(女,二十二岁)进行抢劫,二人购买了弹簧刀、胶带、手套、假胸卡等作案工具,并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观察。

后两人按照事先分工,携带作案工具,假冒维修工进入张某所在公寓欲实施抢劫。

因张某对二人行为产生怀疑而有所警惕,二人未敢实施,即逃离,在逃离途中被保安人员抓获。

分歧意见:(1)二人构成抢劫罪,但系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2)二被告人系抢劫罪且系犯罪未遂解析要点: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预备形态;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下一步的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在犯罪实行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未遂;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犯罪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支持犯罪中止。

二被告人行为处于预备阶段,且由于自身原因而非外部原因放弃。

2.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1年4月3日20时许,开着桑塔纳牌出租车刚好到家进屋休息,突然听到有人砸自己家的门窗玻璃,出屋发现四名男子(林某、王某、王某某、冯某某)从自家院旁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跑。

张某与其妻孙某某,开着自己的出租车紧追。

当追至加油站附近时,其中由被害人林某与冯某某骑的一辆摩托车左右摇摆,企图阻止张某超车,张几次试图超车,欲将二人别倒抓获。

当被害人林某的摩托车往与右打方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猛踩油门欲从左侧超车时,将林某、冯某某的摩托车撞倒,致林某当场死亡(致肝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冯某某轻微伤。

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摩托车撞倒后没有踩刹车,继续往前行驶120米自动熄火,张某见二人躺在地上不动,便拨打110报警等待,后民警赶到将两被害人送往医院。

分歧意见:(1)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2)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解析要点: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损害,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丧失。

模拟抢劫案讯问笔录(一)

模拟抢劫案讯问笔录(一)

模拟抢劫案讯问笔录(一)时间 2010年5月19日10时30分至19日11时40分地点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模拟讯问室侦查员姓名、单位刘源,黄健峰,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模拟讯问员记录员沈文文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模拟讯问员犯罪嫌疑人费扬问:我们是XX的侦查人员,今天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交代你的违法犯罪问题,只有如实交代,才是对你今后最有利的选择,你听明白了吗?权利义务告知书看一下。

答:听明白了。

(详细看《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约8分钟,签字)问:自然情况?答:费扬,男,1992年9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小学文化,暂在该村理发店当学徒。

问:个人简历?答:自幼原籍读书,至今没有正式工作,只是当学徒中。

问:父母情况?答:普通职工问:前科?答:没有问:你知道你因何事被带到公安机关?答:不知道。

问:你好好想想,我们允许你考虑,但是有限度的。

容你考虑,是给你机会,你不要错失良机,给自己造成被动。

你想好了吗?2010年6月10号下午你在干嘛啊?答:我当时在理发店做事。

问:有谁能证明?答:当时有很多顾客,他们能证明。

问:那怎么有人指正说,在第一初级中学围墙外的小巷看见你们逗留呢?答:我只是路过。

问:路过?刚不是讲在理发店做事的嘛。

你还要狡辩到何时?我们有证据才抓你的,你最好坦白从宽。

答:我做什么了我?我什么也没做啊,你们抓错人了。

问:你不肯主动坦白,那好,再给你机会想想,等会让受害者和证人来与你对峙。

以上讲的情况属实吗?答:完全属实。

问:看一看本堂的讯问记录。

答:好。

以上笔录看过,与我所说相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收到。

费扬2010年5月19日侦查员刘源黄健峰沈文文。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张:我叫张,1990 年4 月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张:没有(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1 年2 月28 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张:同年3 月1 日被逮捕(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张:已经于2011 年4 月1 日收到。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赵:我叫赵,1990 年7 月18 日出生,出生在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精选.)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精选.)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张:我叫张,1990 年 4 月 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张:没有(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 2011 年2月 28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张:同年 3 月 1 日被逮捕(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张:已经于 2011 年 4 月 1 日收到。

【2018-2019】李飞龙抢劫-范文模板 (2页)

【2018-2019】李飞龙抢劫-范文模板 (2页)

【2018-2019】李飞龙抢劫-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李飞龙抢劫(201X)大刑初字第199号,李飞龙抢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大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飞龙,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201X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X年8月刑满释放。

因涉嫌抢劫,于201X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X)第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飞龙犯抢劫罪,于201X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京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飞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飞龙于201X年8月18日23时30分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开高速东辅路液压厂附近,蓄意抢劫,见在过街天桥上行走的被害人吴紫红(女)手拿提包,单独行走,便尾随其后,当行至一个公共汽车站牌旁边时,被告人李飞龙用手勒住吴紫红的脖子,将其推倒后,抢走吴紫红的女式手包,内有人民币25元及摩托罗拉C11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元)。

被告人李飞龙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价格鉴定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飞龙对起诉书指控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X年8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飞龙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京开高速东辅路液压厂附近,蓄意抢劫,见在过街天桥上行走的被害人吴紫红(女)手拿提包,单独行走,便尾随其后,当行至一个公共汽车站牌旁边时,被告人李飞龙用手勒住吴紫红的脖子,将其推倒后,抢走吴紫红的女式手包,内有人民币25元及摩托罗拉C11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抢劫女青年的皮包,并携带水果刀具企图伤害被害人。虽没有造成被害人受伤,但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超,张明,王伟予以惩处。
2008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超,张明,王伟在中午12点在仙霞西路的大桥将拦截一位女青年,并且裁纸刀抵在受害人的腰部。将其的背包抢走。三人在抢劫后朝反方向逃跑。由于三人神色慌张,手里拿着女用皮包,被一名联防队员看见。便将他们请进了办公室,于是案发。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乙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首先,被告人李超,王伟和张明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两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李超以逼迫来抢得女青年背包,并且王伟和张明在一旁观看参与去没有进行劝阻。李超虽然没有伤害被害人,但造成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王伟和张明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抢劫,但没有进行劝阻且没有报案,其行为构成抢劫。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三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辩护三:有。张明,你不同意参加么?
张:对
辩三:你完全没有参与,只是在一旁吗?
张:是。
辩三: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现在请公诉人举证。带证人乙。(带上)证人,请介绍你的基本情况。
乙:我叫乙,是梧桐街道人,今年23岁了,在软件公司上班。
审:证人有补充、更正权,获得保护权,损失补偿权,有如实陈诉的义务,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张明,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听清楚。
公:在李超和王伟进行抢劫前,你并不同意参加对吗?
张:对
公:那后来为什么又参加了呢?
张:出于哥们义气。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明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张明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明进行发问?
李超: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故意抢劫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组成,由黄充昊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朱星昀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家瑀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李超委托,藤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李超辩护,受第二被告人张明委托,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张明辩护。受第三被告人王伟委托,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王伟辩护。
审:被告人王伟的基本情况?
王伟:我叫王伟,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王伟,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王: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李超基本情况?
李超:我叫李超,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李超,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乙:听清楚了。
审:请发表证词。
乙:那天我因为加班晚回家,路过仙霞西路的大桥。远远看见三名男青年围着一名女青年,一名男青年还用一件东西顶着女青年的腰,因为太黑,我看不清。接下来,隐隐约约听见女青年说:你们不要伤害我,我把钱给你们。我正准备报警的时候,那三名男青年拿着包就跑。我也跟着他们,后来城管就来了。
被告人李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张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2000元。
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审:被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听清没有?
李超:听清。
王伟:听清了。张明:听来自了。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被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李超:听清,没有意见。
王伟: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明:听清,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辩三:没有。
审: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签完)请证人退庭。(退庭)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这是我们在被告手中找到的裁纸刀,经鉴定上面有李超的指纹。
审:请双方阅读宣判笔录无误后签字。(签字毕)
审:现在闭庭。(敲法锤)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退毕)请公诉人及辩护律师退庭(退毕)请被告退庭。
李超:是的。我并没有想伤害她。
公:你随身带着裁纸刀吗?
李超:没有,只是那一天。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李超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李超的律师是否要向被告人李超发问?
辩护一:不需要。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李超退庭,带被告人王伟到庭。(王伟到庭后)被告人王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王伟:有。我并没有动手抢劫,只是看了一下,应该没有罪。
审: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李超:听清。
张明:听清楚了。
王伟:已听清。
审:请法警带第二被告王伟,第三被告张明退庭候审(退出后)被告人李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李超: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李超,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明,王伟,李超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明,王伟和李超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张明的基本情况?
模拟法庭剧本
书: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李超:我没有什么可说的。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王伟自行辩护。
王伟:我顶多算知情不报,算不上犯罪。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张明自行辩护。
张明:我要说的也是,我算不上抢劫。
审: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李超,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李超,王伟和张明的行为应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主犯要应从重处罚,对于从犯要从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李超自行辩护。
张明:我叫张明,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张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明: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告人李超、王伟,张明,公诉人刚才举出的证物看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李超:看清,没有意见。
王伟:看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明:看清,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辩三: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北京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李超故意抢劫、被告人王伟,张明参与抢劫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公:你没有想到这样做的后果吗?
王:我一时糊涂啊!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伟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伟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王伟进行发问?
辩护二:要。王伟,你是否有参与被告人李超的抢劫?
王:没有。
辩2:你只是在一边看着吗?
王:对。
辩二: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