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优先受偿权是否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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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优先受偿权是否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年16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建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此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两个问题:一是该期限6个月是除斥期间还是非除斥期间,二是承包人如何行使优先权?即承包人是否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才能行使优先权,抑或承包人意思表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就可算是行使优先权?如某建筑公司与某纸品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就因涉及上述问题而发生争议。2004年2月,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纸品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厂房及附属设施。2005年3月1日该工程竣工,经结算被告除已付12.7万元外,尚欠原告工程款42万元,因一时无力支付,双方于同年3月29日订立还款协议一份,明确自2005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归还原告工程款7万元,直至还清为止,如被告不能按期还款,原告有权就所欠的工程款总额将所建房地产折价抵偿或提请法院依法拍卖所建工程并以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订立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原告于2005年12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工程款42万元,并确认原告对所建工程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在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告应归还所欠工程款42万元无异议,但对原告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就存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就该条款中的合理期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年16号)也已经明确,即“建设工程承建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就本案而言,竣工之日为2005年3月1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行使优先受偿的期限6个月应为除斥期间,属不变期间,本案原告行使优先受偿的期间为2005年3月2日至2005年9月1日,原告只有在这个期限内与被告协议将工程折价受偿,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所建工程拍卖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否则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归于消灭。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只是订立还款协议,虽然在协议中明确有优先受偿的相关条款,但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故其提出的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中行使优先受偿权为6个月的规定,理解为除

斥期间是没有异议的,但不能理解为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6个月内完成工程折价冲抵,更不能理解为在6个月内由法院完成拍卖并以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应当理解为承包人在6个月内提出优先权的主张,即要求发包人以所建工程价款折价冲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拍卖所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只要承建人提起了这两主张之一的,即为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行使,就本案而言,原告在工程竣工之后1个月的期限内与被告达成协议,明确被告在一定期限内还款,如不能按约定履行,原告有权以所建工程折价受偿或提请法院拍卖该工程优先受偿,因此,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行使优先权6个月的规定,原告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第一,最高院(2002)16号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是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与适用。由于合同法286条中对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过程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约定时间、承包人在多长期限内催告、发包人在多长期限内支付价款为合理期限、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后承包人对可折价、拍卖的工程在多长期限内与发包人协议或提请人民法院拍卖四个阶段程序的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其立法本意是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二,最高院(2002)16号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但对谁行使?即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方式上未作明确规定。其解释本身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由承包人按合同法286条选择行使对象,即

既可向发包方行使,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同时在诉讼期限上如其他一般债务适用中止中断外,在行使时间上将2年诉讼期限作必要的限缩,给予6个月必要的限制,以防止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任意扩张权力的行使,而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正当利益。具体应当理解为在6个月内必须向发包方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还款,逾期在6个月内而不是2年内协议折价或提请人民法院拍卖;或者承包人不选择催告或不给予合理期限支付价款而直接在6个月内选择协议折价或提请人民法院拍卖。第三,该案原告2004年3月承建工程,在竣工之后即连续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12.7万元,并于8月29日工程开工6个月内催告发包方,同时订立含有给予合理期限支付工程款以及逾期支付赋予申请执行人将折价或提请人民法院拍卖权利的协议。该协议本身已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折价、拍卖条款)的提起,被告在该协议中明确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工程总额将房地产折价抵偿,或提请法院依法拍卖所建工程”的行为属履约保证,含有以房地产担保还款性质,而且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完全有权依约定请求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履行约定还款保证义务。

来源:(约定的优先受偿权是否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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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讲解

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再解(一)----权利性质与行使方 式 优先受偿权在建筑行业是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名词,它是承包人维护权益的“盾牌”,催讨工程款的“法宝”,有时候甚至是承包人的“救命稻草”。但是,对于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应用,却少有深入的研究,实践中也遇到许多困惑,限制了优先受偿权效用的发挥,为此,有必要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一次详细的梳理,将连续刊载,希望能对具体工作有所帮助。 一、优先受偿权简介 优先受偿权直接来源于《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支付价款。承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合同法》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批复”属于司法解释的一种),其中明确: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为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因为是对合同法第286条的适用解释(俗称“286条款”),是银行抵押权所难以跨越的“一道坎”,各级法院都较为严格适用,由于批复较为原则,在具体适用上也有一些分歧,还需要加深理解。 权利性质。《合同法》与“286条款”均没有直接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规定,而是通过明确权利行使期限、效力围等问题的方式予以间接阐述。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权法律性质是一种特定优先权,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是物权、债权理论的衍生,而是基于我国建筑行业的特色而设立的一种法定优先权。这种法定优先权,在权利受偿时仅次于诉讼费用、规费、税金、员工工资等,由于建筑工程多数设置了抵押权,抵押权数额较大,如果工程款没有优先权,就会是一般债权,受偿率将按照算术平均计算而受偿额较低,工程款债权将会打折受偿。

【优质】放弃抵押物租赁权承诺书-范文word版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放弃抵押物租赁权承诺书 篇一:放弃租赁优先权承诺书 放弃优先租赁权承诺书 AAAA银行市支行: 本人对出租方以位于(房产证号:字第0 ,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号:国 用第,面积:平方米)的房地产向贵行抵押贷款一事已充分知晓且无任何异议,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与出租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如贵行按与出租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行使抵押权及处置抵押物时,本人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 赁合同》将自动解除,不再对贵行或新的房产受让人产生约束力,本人将放弃 优先购买权和继续承租权;在收到贵行通知后30日内将无条件搬出,同时多交的租金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向出租方追索,与贵行或新的房产受让人无关; 2、《房屋租赁合同》在本承诺书出具之前未作任何修改或补充,以后也将在征得贵行《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方才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并确认 存放于贵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若有该租赁事项的其他 条款或版本,则以存放于贵行内的版本文件为准。 承租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 篇二:承租人承诺书 抵押物承租人承诺函 致中国光大银行: 本人/本公司知晓抵押物所有权人将本人/本公司承租的抵押给贵行,作为借款申请人向贵行申请公司贷款的担保。本人/本公司保证: 1、在贵行处置该抵押物时,完全按照贵行的指示予以积极配合,不以租赁权阻碍或干扰贵行实现抵押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贵行实现抵押权所需的文件、采

取贵行实现抵押权所需的行动、及时终止租赁关系、腾空承租房屋、履行相关 手续等; 2、本人/本公司承诺无条件放弃对该抵押物的优先购买权。上述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全额偿还贵行授信项下债务前始终有效。 承诺人(亲笔签名/盖章):年月日 篇三:抵押物管理中存在的租赁风险与防范 抵押物管理中存在的租赁风险与防范 由于目前经济处于下行期,已经出现了不少抵押物恶意租赁的案件,让银行无 法实现抵押权,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一、抵押权与租赁权相关法律规定 1、《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租赁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 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本款主要规定,抵押人为告知主体,而现实 操作中由银行进行告知,同时抵押前设定的租赁权不受抵押特权设定的影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 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租赁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 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物权后,抵押前设定的 租赁权可以执行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到期日,不受担保物权变化影响。 3、《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租赁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二、恶意租赁的类型 1、设定抵押登记前已将抵押物租赁而未告知银行,误导银行放贷; 2、抵押物设定抵押登记后租赁,取得巨额租金,租期长,悬空抵押权; 3、抵押物设定抵押权后,为套取巨额租金,倒签租赁合同,规 避法律。 三、恶意租赁对实现抵押权存在的难题 1、抵押登记前已租赁的,租赁合同有效。根据现行《担保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抵押权无法对抗租赁权,即“买卖不破租赁”。但租赁权的长期存在,抵押权形同虚设:一是承租人可主张优先购买权,二是抵押物拍卖难度加大, 很少有买受人愿意购买租赁多年的资产;三是抵押物的价值会大打折扣。

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

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 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 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对出租方以位于 (房产证号: ,面积: 平方米;土地证号: ,面积: 平方米)的房地产向贵行抵押贷款一事已充分知晓且无任何异议,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与出租方于 201X年X月X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如贵行按编号为的抵押(借款)合同行使抵押权及处置抵押物时,本《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动解除,不再对贵行或新的房产受让人产生约束力,本人将放弃优先购买权和继续承租权;在收到贵行通知后于日内将房屋腾空,同时多交的租金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向出租方追索,与贵行或新的房产受让人无关; 2、《房屋租赁合同》在本承诺书出具之前未作任何修改或补充,以后也将在征得贵行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方才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并确认存放于贵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若有该租赁事项的其他条款或版本,则以存放于贵行内的版本文件为准。承租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日期: 201X 年X月X日出租方意见:本人对上述承诺书内容已通读且无任何异议,并愿意遵守上述内容。出租方(签章):日期: 201X年X月X日1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接到位于上海市室的房地产权利人的通知,需将该房地产出售给第三人。现作为该房地产的承租人,本人在此声明,放弃对该房地产的优先购买权。以下空白。承诺人: 201X年X月X日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书)致: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鉴于我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海航支行申请银行贷款30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海航支行要求我司以海口滨江海岸项目1901地块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并要求施工单位出具

2016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

2016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 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 ××市××有限责任公司: 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市××路××号的“××××”项目,其土建部分由我司承建,同意并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项目的为抵押向贵公司抵押借款人民币万元,利息%,(实际以其合同或展期凭证为准),对此,##我公司郑重保证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系依法成立的公司,主体合法,具备合法有效的施工资质条件,有能力承建上述项目。 二、自愿放弃对上述项目工程款的全部优先受偿权,贵公司上述抵押受偿权为第一权人。 三、保证上述项目工程的工人工资及相关税费不拖欠,按时结清,全部由本公司承担,保证贵公司在受偿以上工程款时为第一优先权。##(是否留该条可以视公司情况而定)四、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无条件积极配合贵公司实现上述抵押权,自愿放弃其诉权、抗辩权。 五、本承诺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直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之日为止。 特此承诺。 ××××建筑有限公司 ××××年××月××日 施工单位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书 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由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___市____镇__村的“____ _”项目,其土建部分由我司承建,同意并支持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向贵公司抵押融资人民币____万元,对此,我公司郑重保证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系依法成立的公司,主体合法,具备合法有效的施工资质条件,有能力承建上述项目。 二、自愿放弃对上述项目工程款的全部优先受偿权及留置权,贵公司上述抵押受偿权为第一权人。 三、保证上述项目工程的工人工资及相关税费不拖欠,按时结清,全部由本公司承担,保证贵公司在受偿以上工程款时为第一优先权。 四、在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无条件积极配合贵公司实现上述抵押权,自愿放弃其诉权、抗辩权。 五、自愿为上述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时效至上述债务履行完毕。 六、本承诺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直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之日为止。 特此承诺。 见证人: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____建筑有限公司(公章) ___年__月__日 放弃优先承诺书 (适用于房屋抵押)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对出租方以位于

租赁合同优先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租赁合同优先权 篇一:贷款放弃租赁优先权承诺书 放弃租赁优先权承诺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行: 本人对出租方以坐落于*****号的房地产(房产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土地面积****平方米)向贵行抵押贷款一事已充分知晓且无任何异议,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与出租方于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如贵行按与出租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行使抵押权及处置抵押物时,本《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动解除,不再对贵行或新的房产受让人产生约束力,本人将放弃优先购买权和继续承租权;在收到贵行通知后于日内将房屋腾空,同时多交的租金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向出租方追索,与贵行或新的房产受让人无关; 2、《房屋租赁合同》在本承诺书出具之前未作任何修改或补充,以后也将在征得贵行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方才对《房

屋租赁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并确认存放于贵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若有该租赁事项的其他条款或版本,则以存放于贵行内的版本文件为准。 承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 出租方意见: 本人对上述承诺书内容已通读且无任何异议,并愿意遵守上述内容。 出租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篇二:放弃租赁优先权承诺书 放弃租赁优先权承诺书 xx公司: 本人对出租方以位于(房产证号:,面积)的房产为贵司与签订的编号为《抵押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一事已充分知晓且无任何异议,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与出租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如贵司按编号为的抵押合同行使抵押权及处置抵押物时,本《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动解除,不再对贵司或新的房产受让人产生约束力,本人将放弃优先购买权和继续承租权;在收到贵司通知后于日内将房屋腾空,同时多交的租金及由此造

放弃租赁优先权承诺书五篇

放弃租赁优先权承诺书五篇 篇一:放弃租赁优先权承诺书 (适用于房屋抵押) XX有限公司: 本人对出租方以位于 (房产证号:,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号:,面积:平方米)的房地产向贵行抵押贷款一事已充分知晓且无任何异议,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与出租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如贵行按编号为的抵押(借款)合同行使抵押权及处置抵押物时,本《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动解除,不再对贵行或新的房产受让人产生约束力,本人将放弃优先购买权和继续承租权;在收到贵行通知后于日内将房屋腾空,同时多交的租金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向出租方追索,与贵行或新的房产受让人无关; 2、《房屋租赁合同》在本承诺书出具之前未作任何修改或补充,以后也将在征得贵行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方才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并确认存放于贵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若有该租赁事项的其他条款或版本,则以存放于贵行内的版本文件为准。 承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 出租方意见: 本人对上述承诺书内容已通读且无任何异议,并愿意遵守上述内容。 出租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抵押财产未出租声明书 (适用于房屋抵押) XX有限公司: 本抵押人以坐落于的房地产(房产证 号:,面积:平方米;土地证 号:,面积:平方米)为贵行信贷业务提供抵押担保,在此声明: 1、在订立抵押合同之前,该抵押财产未以任何形式出租,如有不实或隐瞒,愿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贵行一切损失; 2、在订立抵押合同之后,如需出租,务必征得贵行书面同意。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

篇二: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 现接到位于产权人的通知,需将该房地产出售给第三人,现作为该房地产的承租人,本人在此声明,放弃对该房地产的优先购买权。 原产权人须及时与新产权人签定租赁合同变更协议(变更事项仅限于出租方主体名称的变更),新产权人必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出租人的一切相关义务。本人承认该变更后的租赁合同有效,同时本人声明自收到该房地产买卖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变更通知书》后,严格按照变更后的租赁合同向新的产权人履行承租人的义务,并将租金付至《租赁合同变更通知书》中指定的账户。本人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 寄信地址: 邮政编码: 承租人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裁判规则集成

最高法院:史上最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裁 判规则集成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本文简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赋予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其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由于相关规定不尽完善和明确,涉及该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客体、适用围及其效力等问题尚存争议。本文汲取现行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出版物、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著述,梳理出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疑难实务问题,并总结、提炼相应的裁判规则,供您在司法实务中参考。感原作者的辛苦付出和卓越智识。 目录 问题1:是否应将预售登记作为消费者权利优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前提条件?问题2:建设工程优先权作为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能否放弃此项权利? 问题3:商品房预售中建设工程优先权与消费者权利、银行抵押权并存时如处理?

问题4: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问题5: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问题6:未完工程或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建设工程优先权? 问题7: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工程款债权,受让人对该建设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8:分包人、转包人及其他实际施工人能否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题9: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是否仍然享有优先权? 问题11:建设工程灭失、毁损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能否及于由此取得的相应赔偿金或其他替代财物? 问题1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当如把握?

问题13:尚未实际发生或不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能否主建设工程优先权? 问题14: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的合理付款期限应如确定? 问题15:通过以物抵债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能否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 问题16:如认定“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问题17:建设工程为第三人所有的,能否适用建设工程优先权? 问题18:己经竣工但有质量瑕疵的建设工程,能否作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客体? 问题19: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客体是否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问题20:如认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二条中的“消费者”?

关于抵押承诺书九篇

关于抵押承诺书九篇 抵押承诺书篇1 ______________: 关于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向你处借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元一 事,本公司愿用所有以下财产:为借款人____________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抵押担保范围包括:1、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2、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债权人因向借款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而支出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当借款人逾期履行债务__________可以对我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抵押期间内本公司承诺不得将抵押物向第三人进行抵押、转让、出租,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盖章):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抵押承诺书篇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号房屋所有权人配偶:,身份号房屋所有权共有人:,身份号本人自愿将名下(坐

落于二七区福寿街东、裕元里北万博商城二期号楼层号,建筑面积平方米,购房合同号的房产作为借款申请人在贵行贷款的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诺人上述意思表示真实,并对由此引起的系列问题负法律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人配偶: 房屋所有权共有人: XX年XX月XX日 抵押承诺书篇3 兹有承诺人:向尚,男,现年64岁,妻子杨琼英,现年59 岁,家住九龙镇体育路182号1幢1单元2楼2号。因徐鲲鹏在岳池县外滩公馆购买营业用房自有资金不足,于20xx年9月4日向你部申请抵押借款壹佰叁拾万元正,期限一年。现我们自愿用我们位于岳池县九龙镇下南街169号6-7轴门市,面积42平方米、1-7轴2至5楼住宅,面积690平方米为徐鲲鹏在你部借款壹佰叁拾万元作抵押担保,承诺如徐鲲鹏到期不能还清本息,你部有权没收、变卖我们用于抵押的房产用作还贷,直至还清徐鲲鹏在你部借款本息为止,我们无异议,同时由我们承担你部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财产共有人:

股权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股权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法 律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找专长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劳动工伤律师债权债务律师交通事故律师 股权质押后债权人该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股权质押的债权已经到期而债务人不积极履行该债务的,质押财产债权人的债权该如何实现,这里就涉及一个优先受偿权的问题,那么股权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今天我们在这里做一简单梳理。 一、《物权法》相关法律条款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PK银行抵押权

【法律实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PK银行抵押权 曾巧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造投入资金大,建设周期长,房地产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建筑商垫付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以及银行抵押贷款等。目前,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由于在建工程抵押涉及房地产开发商、银行、购房人、承包人、抵押登记部门等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复杂,如何才能既合情又合法处理多方关系尤为关键。今天,笔者在此对实务中如何正确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抵押权两者间的关系进行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指承包人就不动产修建而对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就该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同一建设工程上同时存有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约定抵押权时,何者优先,理论上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优先受偿权没有经过登记及公示,因此第三人很难知晓,而一般抵押权大多经过抵押登记,所以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因此一般抵押权优先受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优先受偿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立,无须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无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法定优先权,应当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受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承包人优先权与抵押权同属担保物权,物权间的优先效力一般以“时间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即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设立在先者受到优先保护。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 该《批复》确定了在实践操作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即无论约定抵押权发生在前或在后,承包人优先权均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主要理由有三点: 首先,费用性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因保存或增加标的物价值所生债权为目的者而言)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就标的物施与劳务、技术活供给材料,保全该标的物或增加其价值所生之债权,法律常赋予担保物权,特别予以保障。此种法定担保物权,虽发生在后,通常亦予以优先一般担保物权之效力。承包人优先权所担保之债因新建、保存或增益标的物之价值而生,性质上属于费用性担保物权,故优先于抵押权等融资性担保物权。 其次,有利于实现《合同法》第286条的目的。当法律所确定的一种权利在认定其性质发生争议时,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从立法的目的出发来考虑其定

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放弃优先购买权 所周知,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在目前上海这个房 地产交易市场上,要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材料并不简单。于是,实务操 作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口头征求甚至不征求承租人意见,就先行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地产买 卖合同。该种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常常成为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特别是在目前上海房地 产下跌的这个市场环境下,许多买受人也以此作为退房的理由。笔者觉得有必要对这个问 题进行深入研讨,在此发表一些个人的拙见,望读者斧正。 一、出租人出卖房地产前通知承租人期限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 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第十四条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有类似的确定。但《合同法》中所说的“合理期限”到 底是多久呢?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 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 七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见,三个月是法定的提前通知期限。根据对该条款的 通常理解,所谓提前通知即同时授予了承租人考虑选择的期限。若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未 立即作出表态,出租人势必等候三个月后方能出卖给第三人,否则可能面临被撤销其与第 三人在此期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危险。 二、出租人取得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现实困难 上海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告别了“有房不愁卖”的时代,房地产买卖已进入了买方市场,出售房屋除了要求业主有理智的判断,同时还要求业主能抓住稍纵即逝的机会。然而承租 方的优先购买权却成为了一个巨大的障碍。 1、出售的同等条件发生变化 根据规定,出租人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日新月异的今天,三个 月的时间显然太长了,三个月前通知出售的价格,很有可能在三个月后甚至十天后发生变化。举个例子,出租人20xx年5月通知承租人要出售上海浦东的某套房屋,价格为人民 币150万,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出租人到了20xx年7月才找到购买者,而房价已 经下跌只能卖120万。此时承租人完全可以表示出租人现在愿意以120万出售房屋,应当 提前通知他,承租人仍然拥有优先购买权,于是,出租人出售房屋还是受到限制。 2、承租人短期内无法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房地产抵押估价法定优先受偿款项查询单

房地产抵押估价法定优先受偿款项查询单 ______ *公司_____________ : 根据原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之规定,现对贵公司委托的抵押估价对象法定优先受偿权利进行查询。 《房地产抵押估价法定优先受偿款项查询单》将作为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附件,其真实性将直接影响估价结果的客观合理性。希望贵公司如实填写下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评估公司 年月曰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针对此项规定,以下问题是我们应当注意和研究的。 一、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的含义法定优先受偿权利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某债权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对特定的财物享有优先获得受偿的权利。涉及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行为时,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均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作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已经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受到一些限制,就其范围来说仅限于抵押物,就其优先的层次来说也仅仅相对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尚有一些物权和债权优先于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这就是我们要研究的对房地产抵押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 二、优先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除了《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明确的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之外,还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担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2)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抵押房地产处分时 发生的拍卖费、评估费、欠缴的税费及转让时发生的税费显然属 于法定优先受偿权利。至于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包不包括诉讼费用、委托房屋中介变卖时应支付的代理费等,有关规定不甚明确,但我们认为应

工程中途停工-承包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

工程中途停工-承包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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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工程中途停工,承包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 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的直接法律渊源是《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因该条款表述较为原则,致使司法实践中很难予以适用,直接影响到该项法律制度功能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亦未能构建具有操作性的优先受偿权制度。 笔者在处理一宗建设工程项目停工、发包人破产拍卖的实务处理过程中,在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时,面临一些障碍,现作简要剖析。 一、对于停工项目,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设项目中途停工,意味着工程施工中止,尚未竣工。对于未竣工工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学学理和司法审理实践中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承包人理应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1、从《合同法》286条规定看,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特殊的、独立的优先受偿权利: 其一,承包人为标的物增值付出了对价,无须对建筑物存在实际占据(区别于留置权); 其二,无须登记即可取得优先权利(不同于抵押权); 其三,这种权利效力是法定的,无须得到双方的合意。由此看出,承包人对承建的建设工程这一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于一般债权和担保物权。这种法定的优先性和排他性对建设工程这一特定财产具有普适性,并不局限于已完工、已竣工工程,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未正常竣工工程(停工)同样适用。 2、符合立法目的。

法定优先受偿款调查记录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调查表 估价机构新乡市德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委托人 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坐落 估价目的 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 地产抵押价值。 价值时点2015年月日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在本次估价中,假定在价值时点2015年月日实现抵押权时,是否存在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请委托人如实填写: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情况1、是否存在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款?答: 1、房地产是否存在已抵押担保债权? 答: 2、是否存在其他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款项?答: 被调查人 填表日期2015年月日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调查表(在建工程) 估价机构新乡市德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委托人 土地使用权人 房屋坐落 估价目的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价值时点2015年月日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在本次估价中,假定在价值时点2015年月日实现抵押权时,是否存在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请委托人如实填写: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情况1、是否存在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款?答: 3、房地产或土地是否存在已抵押担保债权?答: 4、是否存在其他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款项?答: 委托人(经办人) 填表日期2015年月日

放弃承诺书10篇

放弃承诺书10篇 放弃承诺书10篇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书信吧,书信是写给具体收信人的私人通信。那么一般书信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放弃承诺书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放弃承诺书篇1 兹有(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于20xx年x月x日不慎跌伤,并于20xx年x月x日入驻______医院进行治疗。在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本人垫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各项费用合计______元及向本人支付一次性补偿金______元之基础上,本人经充分考虑,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经本人申请和公司同意后,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本人将积极协助公司办理好工作交接事宜。 二、向公司出具各项费用及一次性补偿金的收款收据,并将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各项费用的票据归还于公司。 三、本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索要任何费用,不再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与公司无任何法律纠纷。 四、本承诺书由______(与本人关系,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代为书写,

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放弃承诺书篇2 ××市××有限责任公司: 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市××路××号的“××××”项目,其土建部分由我司承建,同意并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项目的为抵押向贵公司抵押借款人民币万元,利息%,(实际以其合同或展期凭证为准),对此,##我公司郑重保证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系依法成立的公司,主体合法,具备合法有效的施工资质条件,有能力承建上述项目。 二、自愿放弃对上述项目工程款的全部优先受偿权,贵公司上述抵押受偿权为第一权人。 三、保证上述项目工程的工人工资及相关税费不拖欠,按时结清,全部由本公司承担,保证贵公司在受偿以上工程款时为第一优先权。##(是否留该条可以视公司情况而定) 四、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无条件积极配合贵公司实现上述抵押权,自愿放弃其诉权、抗辩权。 五、本承诺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直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之日为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

页脚内容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页脚内容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页脚内容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 导读: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对于平衡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简略,在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也无法适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权利出台的相关解释及审判纪要可谓“乱象丛生”。 本文从该权利的法律依据进行归纳总结,结合当前的一些典型案例,对该权利进行全面分析,以帮助各位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处理好类似案件。 一、法律依据 (一)法律 《合同法》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司法解释 1、《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上海高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答复(2002年) (1)定性: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依合 同法286条,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限制: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

页脚内容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页脚内容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页脚内容2 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范围: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时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 第3条 施工合同无效,且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10条 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处理。 第14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 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

物权会因法律规定而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因为不动产物权只要进行了预登记,则受法律保护,非经预登记权利人允许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则没有优先受偿权。预登记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会妨碍银行对某些不动产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所以银行应尽可能避免接受此类担保物或者事先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 3、因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丧失而失去担保优先受偿权。 我国的民事法律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目前最高法院仅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给专门资产管理公司时,对因银行改制的抵押债权有特殊的规定,可以放宽诉讼时效的限制外,在其他法律中都对诉讼时效限制明确。而物权法则对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必须服从主债权诉讼时效有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银行必须注意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并对担保物权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并行使。而有些银行往往只注意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而忽视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这是造成银行担保物权诉讼时效丧失而致使优先受偿权丧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上分析在于证明,银行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不是绝对的,而是在一定法律规定下可以变化的。由于国家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专门司法解释都确定了“法律规定例外”的机制,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银行担保物优先受偿规则的变化,这就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担保物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相关问题的研究 2012-01-04 08:18:15 | 文章来源:中国城乡金融报编辑:zg 阅读次数:152 次在银行信贷实践中,为什么有些看似有充足担保的贷款,却在最终处置担保财产后不能得到足额清偿?从法律角度看,国家法律规定了一些担保优先权的例外情形,影响了银行担保财产权利的顺利实现。银行在信贷实践中应对此法律风险予以充分关注。 几种常见的例外情形

厂房租赁承诺书范文

厂房租赁承诺书范文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甲方将位于的标准化的厂房(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平方米。 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生产用厂房, 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以加工为主),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赁物的交付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

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租赁费用 1、租金 厂房每年租金万元整(大写:),支付方式为每支付一次,金额为元。 2、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在本合同生效两日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以及缴清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后,甲方将在两日内乙方租赁保证金。 3、其它费用 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安全保卫费)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办公室交纳。 4、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最底限。 第五条租赁物的转让 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

商铺租赁合同承诺书

商铺租赁合同承诺书 出租方: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租凭合同,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洪梅汽车站商铺间租个乙方作为合法经营场地,商铺位于编号为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租凭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租,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三、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免租期,每月租金按建筑面积40-50元/平方米计算,每月计付租金元。租金采用按月支付方式,并于当月5日前缴清,逾期按每日2%计付滞纳金,第二年做适当调整。 四、管理费按人民币2元/平方米/月,合计为元。(此费用包括治安管理费、卫生绿化、公共设施等)管理费在免租期内不得减免,并于当月5日前交清。 五、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当月内向甲方交纳租凭商铺押金元人民币(每个铺面),押金用以保障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期满后不计利息如数退还,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没收押金作为违约金,并负责赔偿甲方的损失。 六、乙方经营期内所有的费用或按有关规定应付的其它费用,由

乙方承担。甲方以上所收的一切费用都不含税,甲方收取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据。乙方所用的水费按元/吨,电费按元/度。 七、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或者合同期间终止合同关系的,乙方须在10天之内将铺面交还甲方,交还时应当恢复原貌(如间墙、门窗、管道等),否则应当支付恢复原貌的费用,同时乙方负责自行清理所有杂物,并搞好卫生,租凭物内的装修材料(包括水管、电线、隔楼、门窗等)无偿归甲方所有。 八、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如建、翻修、不得改变原建主体结构和面局。租凭期间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乙方必须配备防火器材,消除安全隐患。 九、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因经营需要装修店铺的,须向甲方有关部门登记备案,执行并遵守甲方的有关部门规定(如统一制做招牌、用电安装等),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完成装修,并于日必须正常开门营业,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押金,收回商铺。营业期间非特殊情况不得连续三天关门,否则视为违约。 十、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照,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应该按照约定时间缴纳各项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的供水供电等,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下达书面催缴通知后仍不履行的,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商铺及附属的设施设备及装修材料,且押金不予退还,并保留追收滞纳金的权利。 十二、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一年之内不得将物业转让,以后如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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