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集装箱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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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输领域的集装箱运输管理。

第三条铁路集装箱运输应依法经营,安全高效,便于货物运输和交换。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集装箱管理制度,确保集装箱的积极运用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集装箱的装运与装卸第五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集装箱装运和装卸的操作规程,确保装卸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第六条集装箱装运前,应对集装箱进行检查,确保集装箱符合运输要求,包括外观完好、密封良好等。

第七条集装箱装卸时,应确保作业现场整洁有序,设立专门的施工区域,防止人员和货物的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第八条装卸作业中,应采取适当的护栏、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集装箱装卸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确保货物的准确装卸和妥善保管。

第三章集装箱的运输与转运第十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集装箱运输与转运的操作规程,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集装箱运输前,应对车辆和轨道进行检查,确保运输条件良好,保证集装箱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集装箱的运输应按照运输企业的计划进行,确保货物按时送达目的地。

第十三条集装箱的转运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明确责任归属,避免因转运产生的货物损失和责任纠纷。

第十四条集装箱转运过程中,应做好跟踪监管,确保货物安全,防止犯罪行为发生。

第四章集装箱的维护与管理第十五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装箱的维护与管理制度,确保集装箱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十六条集装箱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集装箱的使用正常,避免发生故障和事故。

第十七条集装箱的外观和标识应清晰可辨,包括企业标识、货物标识等。

第十八条集装箱的登记和追溯应及时准确,确保集装箱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十九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4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4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4《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集装箱运输,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依法保护和维护铁路运输经营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运输组织第二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业务主要由铁路运输企业承运,同时可以委托社会化运输企业进行运输。

第三章运输环节第五条铁路集装箱运输包括发货人/托运人的托运、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收货人的收货等过程。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进行车皮调度、装车、封签、运输、解封等处理。

第四章运输责任第二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对于被托运的集装箱,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全、完好地运输到指定地点,保证运输品质。

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对于运输中发生的客观事故,造成集装箱损坏、遗失以及货物的遗失、灭失等情况,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五章运价第五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对运费进行设置,并根据运输距离和运输区域的不同进行差别化定价。

第六章违例处理第六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而出现的行为,可以根据情况对相关责任方进行处罚、警告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依法可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

总结:《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24)204是中国铁路部门发布的一项规范和管理铁路集装箱运输的规定。

它主要包括运输组织、运输环节、运输责任、运价、违例处理等内容,并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进行了细致而全面的规定。

通过该规则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对铁路集装箱运输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警告,以保障铁路运输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

这项规则的颁布将对铁路运输部门和相关企业的运营和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铁路集装箱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集装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铁路集装箱运输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全过程,包括集装箱的生产、制造、运输、装卸、仓储、维修等环节。

第三条铁路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实施铁路集装箱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四)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总结经验教训;(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第六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三章集装箱生产与制造第七条集装箱生产与制造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资质,确保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集装箱生产与制造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流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九条集装箱生产与制造企业应加强质量检验,确保集装箱质量合格。

第四章集装箱运输第十条集装箱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集装箱运输手续。

第十一条集装箱运输企业应确保运输车辆、设备符合安全要求,确保运输过程安全。

第十二条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集装箱货物安全。

第五章集装箱装卸与仓储第十三条集装箱装卸与仓储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确保装卸与仓储过程安全。

第十四条集装箱装卸与仓储企业应制定装卸与仓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五条集装箱装卸与仓储企业应加强货物检查,确保货物安全。

第六章集装箱维修第十六条集装箱维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维修条件和资质,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七条集装箱维修企业应严格执行维修规程,确保维修过程安全。

第十八条集装箱维修企业应加强维修质量检验,确保维修后的集装箱符合安全要求。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定是对?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的补充和完善,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

第2条铁路局、集装箱公司等集装箱运输有关单位,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集装箱运输工作。

报送铁道部有关集装箱运输的文电,涉及其他单位的,应与有关单位协商一致。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3条铁路48英尺集装箱装卸车和装掏箱作业与40英尺通用集装箱要求相同。

仅限使用车底架长度超过15m的集装箱专用车(X)或两用车(NX)装运。

用于双层集装箱运输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4条标记总重超过24吨的20英尺通用集装箱的总重规定如下:1.在4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间运输,装运适箱货物时,最大总重可达到30吨。

2.在有“★”限制的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的,最大总重为18.5吨。

3.在其他20英尺集装箱办理站发到时,最大总重为24吨。

- 3 -第5条通用集装箱不得用于装运易腐蚀、污染、损坏箱体的货物。

未经铁道部批准,散堆装货物不得使用通用集装箱装运。

第6条50英尺双层汽车箱回空时,可装运通用集装箱适箱货物。

第7条编号为TBJU510001~575000的20英尺铁路集装箱(标记总重24吨)禁止用于双层运输。

第8条经铁路运输的自备箱应满足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定检周期不低于铁路箱标准。

受理自备箱时,发站要严格执行?通用集装箱在铁路车站检查的技术要求?(TB/T3207-2008),必要时应查看集装箱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9条集装箱办理站必须具备集装箱称重条件(板架式集装箱、折叠式台架集装箱办理站除外),并逐箱复查发送集装箱的重量。

集装箱超过规定载重量的,车站要纠正后方可运输,并按规定核收有关费用。

第10条交接集装箱时,要认真核对箱体和铭牌号码,必要时应核对箱内号码,发现不符的,不得继续使用,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铁路箱由集装箱公司(装运汽车的集装箱由特货公司)负责更正。

第11条集装箱装车前,要认真检查确认车、箱状态,确保箱顶、车地板无杂物。

铁路集装箱管理规则要点

铁路集装箱管理规则要点

铁路集装箱管理规则要点
1.集装箱尺寸和重量限制:规定了不同类型的集装箱尺寸和重量的限制,确保集装箱能够安全地运输和堆放在铁路车厢上。

2.集装箱的装载和固定要求:规定了集装箱的装载方式,要求将货物正确地摆放在集装箱中,并采取适当的固定措施,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内的货物不会移动或受损。

3.集装箱的标识和唛头要求:规定了集装箱必须标识的信息,包括集装箱编号、货主名称、货物类型等,以便运输公司和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准确地识别和管理集装箱。

4.集装箱的密封和安全要求:规定了集装箱必须密封的要求,以确保在集装箱运输过程中货物不会受到盗窃或损坏。

要求使用高质量的封条,并要求记录封条的编号和安装情况。

5.集装箱的卸货和交接手续:规定了集装箱卸货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检查货物完整性、核实货物数量和签署交接单等。

6.集装箱的检查和维护要求:规定了集装箱的检查和维护的周期和内容,包括集装箱的清洁、润滑、检查和维修等,以保证集装箱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7.集装箱的租赁和归还要求:规定了集装箱租赁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租期、租金、归还条件和罚款等。

9.违规和处罚:规定了违反集装箱管理规则的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各方遵守规则和维护铁路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

10.客户投诉和纠纷解决:规定了客户投诉和纠纷解决的程序和要求,为各方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和及时处理纠纷的机制。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第4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5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

10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20英尺、40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第6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7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8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9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第10条办理站对到发和进出站的集装箱及中转、修理等集装箱,必须有准确的记载,保证统计正确,防止集装箱丢失。

集装箱的进出站和5吨以上集装箱的到发按箱号管理。

到发的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箱号卡片(格式一)或集装箱到发登记薄(格式二)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箱号卡片销号后顺号装订保存。

进出站的铁路集装箱(包括铁路利用的自备集装箱)应使用铁路集装箱出站单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落地的按箱填写,原卡车回站的按批填写,铁路集装箱出站单甲乙联合对后顺号装订保存。

铁路货运集装箱规章制度

铁路货运集装箱规章制度

铁路货运集装箱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货物安全,特制定本规章。

本规章适用于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

第二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是指利用铁路进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活动。

第三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遵循安全、快捷、准时、便捷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四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主管部门为国家铁路总公司,具体执行单位为各铁路运输局。

第五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规章制度包括车辆、设备、人员、作业、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车辆规定第六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安全、可靠的运输能力。

第七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车况良好,运行安全。

第八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装卸箱作业,保证货物安全。

第九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装载,不得超载。

第十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车身清洁,确保货物无污染。

第三章设备规定第十一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配备,确保作业顺畅。

第十二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使用,保证货物安全。

第十四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洁消毒,确保货物无污染。

第四章人员规定第十五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技能。

第十六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人员应当穿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按照规定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五章作业规定第十八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作业应当按照作业流程进行,确保作业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作业应当按照作业要求进行,保证作业效率。

第二十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作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装卸箱作业,不得擅自操作。

第二十一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作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护作业,确保货物完好。

第六章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铁路货运集装箱运输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障运输顺利进行。

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7]204号中国铁道出版社2007年·北京目录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要求 (3)第三章运输管理 (3)第四章运输组织 (4)第五章铁路箱质量管理 (5)第六章安全管理 (6)第七章信息和统计 (6)第八章附则 (7)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效率,保证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集装箱运输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与国家铁路接轨的其他铁路,其集装箱运输的安全管理和业务指导,由行使安全监管职责的铁路局负责。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4条集装箱运输实行全路统一管理。

铁路局、铁路集装箱专业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均应设专人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共同完成集装箱运输工作。

第5条集装箱办理站(包括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下同)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运量相适应的,适合集装箱堆存、装卸和修理的场地。

2.具备集装箱计量称重及安全检测条件。

3.配备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和吊具,装卸机械的起重能力要满足所装卸集装箱总重量的要求。

4.具备计算机管理和与全路联网的条件,满足自动化管理和信息传输的需要。

5.办理专用集装箱和特种货物集装箱的,还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和安全设备设施(如:机械、站台、充电、充液、充装设备等)。

6.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6条集装箱办理站应设置集装箱货运人员,负责集装箱运输管理和装卸车组织。

公司在主要集装箱办理站的箱管人员应掌握集装箱作业动态和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车站解决。

第7条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开办与停办,由车站根据货源、办理条件等提出申请逐级上报。

铁路局和公司协商一致后报铁道部审核公布。

车站停办集装箱运输业务后,应对站存的铁路箱进行清查,按集装箱调度命令及时回送,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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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装箱运输管理工作,提高集装箱运输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对集装箱运输作业要求的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间划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本规则未列事项应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执行。

第三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集装箱办理站第四条集装箱办理站(以下简称办理站)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车站的发到货源、场地、机械和作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报铁道部批准和公布。

办理自备大型集装箱运输专用线的开办与停办,由铁路局根据专用线的场地、机械、取送车等条件进行审查和批准,报铁道部公布。

第五条铁路集装箱不在专用线办理运输。

特殊情况要办理时,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路局批准,非办理站的专用线应经铁道部批准。

十吨以下自备集装箱在专用线办理运输及二十英尺、四十英尺自备集装箱在未公布的车站或专用线临时到达或发送,应经铁路局批准。

跨局运输时,应通知对方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章集装箱管理第六条集装箱运输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集装箱公司)两级管理。

第七条办理站应设立集装箱车间或在货运车间内设立集装箱办公室等,固定集装箱管理人员,负责车站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办理站应根据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车站集装箱管理细则。

第九条办理站应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内直接受理托运人递交的集装箱货物运单,在货物运单和领货凭证上加盖“×吨集装箱”戳记。

第十条办理站对到发和进出站的集装箱及中转、修理等集装箱,必须有准确的记载,保证统计正确,防止集装箱丢失。

集装箱的进出站和五吨以上集装箱的到发按箱号管理。

到发的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箱号卡片(格式一)或集装箱到发登记薄(格式二)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箱号卡片销号后顺号装订保存。

进出站的铁路集装箱(包括铁路利用的自备集装箱)应使用铁路集装箱出站单进行登记和销号,集装箱落地的按箱填写,原卡车回站的按批填写,铁路集装箱出站单甲乙联核对后顺号装订保存。

有条件的车站应使用计算机进行集装箱箱号跟踪管理。

对站外存留的铁路集装箱和周转集装箱应按单位建立铁路集装箱站外存留日况表(格式三)。

五吨、十吨集装箱中转站应建立集装箱中转登记簿(格式四)。

办理站还应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其它台帐或作业单。

第十一条办理站应每日与站外存箱单位核对铁路集装箱站外存留日况表,整理铁路集装箱出站单,及时催还没有按时送回车站的集装箱。

办理站应定期清查站内、站外的铁路集装箱。

发现实际箱数和统计数据不符时,应查明原因。

发现集装箱丢失,应及时报告铁路铁路局。

在车站存放的集装箱禁止挪作它用,如有挪用,对挪用者核收规定费率二倍的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在站外存留的铁路集装箱,应按规定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

第十二条对存留铁路集装箱的集装箱集散站,车站应派货运人员参与对铁路集装箱的管理。

专用线办理铁路集装箱,应由车站货运人员按办理站条件对铁路集装箱进行理。

第十三条使用计算机管理集装箱,应便于货运人员作业,有保证现场作业信息及时正确入机的制度,能随时掌握现场动态和自动生成与现场实际一致的统计报告和台帐。

第十四条集装箱装车和卸车时,应核对箱号,检查箱体和施封情况。

中转站发现中转集装箱施封锁(环)丢失、封印内容不符、施封失效时,应在当时清点箱内货物,补封并编制货运记录;但封印站名相符号码不符时,可不清点箱内货物和补封。

发现中转集装箱破损,如不危及货物安全,可继续运送;如不能继续运送,应清点和检查箱内货物,进行换装,补封并编制货运记录。

到站卸车发现集装箱施封锁(环)丢失、封印内容不符、施封失效时,应在当时清点箱内货物并编制货运记录;发现集装箱破损可能危及货物安全时,应编制货运记录并会同收货人检查箱内货物。

第十五条集装箱装车,应填制货车装载清单或集装箱货车装载清单(格式五),记明箱号(自备集装箱应有箱主代号)和对应的施封号。

在货运票据封套品名栏内盖“×吨集装箱”戳记,在货物实际重量栏内填记箱数和全车集装箱总重。

第十六条办理站回送铁路空箱时,应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记明箱号,向指定的车站回送。

按调度命令回送拆解的报废箱,应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附注栏内注明‘报废拆解’。

铁路集装箱使用汽车搬运,在两个办理站间转移时,到站应将发站填制的铁路集装箱出站单(乙联)汇总后,按日寄交发站。

第十七条铁路利用回空自备集装箱(国际集装箱除外)组织装货时,回空的集装箱和所装货物应为同一到站,分别填制货物运单和货票,并将两份货物运单、货票丁联合订在一起。

回空集装箱货物运单和货票的运费栏内注明“铁路利用,免收回空运费“。

到站按铁路集装箱交付货物后,再行交付空箱。

第十八条办理站可对同一到站不同收货人的零星小件零担货物组织铁路拼箱运输。

一吨集装箱办理站均办理一吨集装箱铁路拼箱到发业务。

其它吨位集装箱组织铁路拼箱运输时,应事先征得到站同意。

拼箱运输的货物按零担货物运输条件办理承运和交付。

一批货物的重量达到一个集装箱的载重量或体积达到一个集装箱的容积时,应按集装箱运输条件办理。

危险货物不组织拼箱运输。

发站在拼箱货物运单、领货凭证及货签上加盖“铁路拼箱”戳记;对拼箱的集装箱施封,按箱填写装箱清单(以货车装载清单代用)二份,一份发站存查、一份随该箱货物的货物运单和货票装入铁路集装箱拼箱货运票据封套(格式六);逐项填记封套各栏,加盖车站站名戳记和经办人章,并将封套封固。

到站应在卸车作业完毕前,将拼箱货物掏出。

第十九条集装箱应固定作业场地,要求硬面平整、排水通畅,须与笨重货物分开堆放。

应根据保证货物安全、便利货运作业和机械作业等条件,固定集装箱在场地的堆放方式,做到集装箱分类分区堆放。

场地内的集装箱必须关闭箱门,码放整齐。

第二十条集装箱装卸和搬运时,应稳起轻放,防止冲撞。

五吨以上集装箱应使用集装箱吊具,双层码放时,应对齐角件。

第二十一条集装箱发生破损(插破口、撞破口、箱体和箱门变形、箱门丢失)事故时,应编制集装箱破损记录,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装车站的装车工组在装车时应检查箱体外状,发现破损通知装车货运员。

责任列装车站货运。

卸车站的卸车工组在卸车时应检查箱体外状,发现破损通知卸车货运员。

除能判明属于行车事故和偷盗造成的破损外,责任列装车站装卸。

卸车作业中发生的破损,责任列卸车站装卸。

货场堆放的集装箱发生破损,除能判明责任的外,责任列本站货运。

进站的集装箱发现破损,应向送箱人索赔。

第二十二条破损的集装箱和到定修期的集装箱应及时送修,不应继续运用。

没有修理点的办理站,应依照调度命令回送修理;在不影响货物安全时,可利用装货至修理工厂所在站。

修理手续按《铁路集装箱修理规则》规定办。

第四章集装箱运输组织第二十三条办理站应调查货物的流量流向,把适箱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按“合理集结、多装直达、/均衡运输、减少回空”的原则组织运输。

第二十四条集装箱货物应预先受理货物运单,集结后按承运日期表有计划地组织装箱;或按承运日期表受理货物运单并组织装箱。

第二十五条铁路局对集装箱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应优先安排。

各级货运调度对集装箱的日请求车应优先批准、优先配车,在限装时优先保证集装箱装车。

第二十六条一吨集装箱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整零车装运条件组织,按《全路零担车组织计划》的规定中转。

第二十七条五吨集装箱按下列条件组织:1.到达同一到站或同一中转站的集装箱应组织一站集装箱车装运,每车装满六箱。

2.同一径路上的两个到站间距离不超过250公里,且到达第二到站的集装箱不少于四箱时,可组织两站集装箱车装运,每车装满六箱;如第一到站为中转站,第二到站是其中转范围时,可不受距离限制。

第一到站卸后,不得增加新到站。

3.发站在同一日内、中转站在同一次作业中,不得向同一卸车站组织两辆以上的两站集装箱车。

发站在七日内通过中转组织到同一到站或同一中转站的集装箱不得超过六箱。

五吨集装箱按《五、十吨吨集装箱中转组织办法》的规定中转。

铁路局可制定五吨集装箱管内两站集装箱车组织条件和中转集结办法。

第二十八条十吨集装箱按下列条件组织:1.应组织一站集装箱车装运,每车装满四箱(集装箱专用平车装满五箱)。

2.发站在七日内通过中转组织到同一到站或同一中转站的集装箱不得超过四箱。

、3.十吨集装箱可与五吨集装箱拼装一站集装箱车,并装满车容。

十吨集装箱按《五、十吨集装箱中转组织办法》的规定中转。

铁路局可制定十吨集装箱管内中转集结办法。

第二十九条二十英尺、四十英尺集装箱应组织一站集装箱车装运。

二十英尺集装箱可与五吨、十吨集装箱拼装一站集装箱车。

第三十条集装箱不得与笨重货物、散装货物装入一辆货车内。

一吨集装箱可与普零货物混装一车。

一吨集装箱使用棚车装运时,近车门处最外层集装箱应箱门朝里码放,要防止集装箱倒塌,保证到站从两侧车门都便于卸车。

使用敞车(侧板不低于1.6米)装运一吨集装箱时,应事先征得到站同意,且只限组织一站直达集装箱车,并应装满车容。

五吨以上集装箱使用敞车装运时,集装箱箱门应朝向相邻集装箱(五吨箱其中一箱可朝向侧板),箱间距离不大于150毫米。

使用集装箱专用平车装运时,五吨集装箱和二十英尺集装箱箱门应朝向相邻集装箱。

两站集装箱车中第二到站的集装箱应装于货车两端,且使第一到站卸后外层集装箱箱门朝向相邻集装箱。

二十英尺、四十英尺集装箱使用普通平车装运时,应进行加固。

第三十一条装运集装箱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七至三十条规定的,由第一卸车站发现并于卸车之日起次月内填制集装箱不合理组织(装载)通知书(格式七),通知装车站,并按月填制清单报铁路局,向责任局清算不合理组织(装载)装卸费用和不合理组织罚款。

责任局应在接到清单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对方付款。

每月发生款额累计不足100元的不清算。

发生的装卸费用按发现站当日装卸费率计算。

发生不合理组织,按五吨箱每箱100元、十吨以上箱每箱200元计算罚款。

清算的不合理组织(装载)装卸费用,责任局列非生产性支出,不合理组织罚款从留利中支付。

发现局接到责任局的清算费用和罚款后,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一吨集装箱的不合理中转(装载),比照对零担货物运输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铁道部、铁路局应根据货流情况组织集装箱运输方案。

第五章调度指挥第三十三条铁路集装箱实行全路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铁道部、铁路局的各级集装箱调度,负责集装箱运输的日常组织指挥工作。

铁路局和集装箱办理站都要顾全大局,严肃纪律,坚决执行上级调度命令。

第三十四条集装箱调度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和下达集装箱月度装箱计划,按计划组织装箱和掌握去向,调整集装箱保有量和箱流去向,做好均衡运输;贯彻上级指示,发布调度命令;按时收取和向上级报告有关表报,检查分析运输情况,实施集装箱运输方案;处理集装箱运输中日常发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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