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案例分析
舆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舆论对社会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网络舆论的迅速传播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网络暴力、虚假信息传播等。
本文将以一起知名企业家被网络暴力事件为例,分析舆论法律问题。
二、事件经过某知名企业家A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部分网民在网络上对A进行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甚至威胁其家人。
这些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大量网友关注和转发。
随后,A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其事业和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三、舆论法律问题分析1. 网络言论自由与言论限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然而,言论自由并非绝对,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使。
在此事件中,网民对A的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等言论,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侵犯了A的名誉权。
2. 网络诽谤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利用网络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事件中,恶意攻击A的网民,其言论已经构成诽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恶意攻击、侮辱、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事件中,部分网民的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等言论,已经构成网络暴力,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4. 网络平台的责任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47条,网络运营者发现网络空间传播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本事件中,网络平台在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等言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例表明,在网络时代,舆论的力量不容忽视。
然而,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网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恶意攻击、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打击,维护网络空间的和谐稳定。
五、启示1. 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倡导文明上网。
网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上网,不传播虚假信息,不参与网络暴力。
网络传播案例分析

网络传播案例分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传播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沟通的重要渠道。
网络传播涉及到新闻、广告、宣传、推广等各个领域。
本文将以某知名餐饮连锁品牌的网络传播为案例,分析其传播策略和效果。
背景介绍该餐饮连锁品牌作为一家知名企业,一直致力于提供高品质的食品和服务。
然而,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品牌需要寻找新的传播方式来提升知名度和吸引消费者。
因此,该品牌决定通过网络传播来触达更多的潜在顾客。
传播策略1.社交媒体营销该品牌充分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如微博、微信、抖音等,建立自己的官方账号,并定期发布有关产品、促销、活动等内容。
通过社交媒体的特点,可以实现与用户的互动,了解他们的喜好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此外,该品牌还与一些有影响力的网络红人进行合作,通过他们的推荐和分享,扩大品牌的影响力。
2.内容创意营销该品牌注重内容的创意和质量。
他们聘请专业的团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有趣、独特或有启发性的内容,吸引用户的关注和分享。
同时,他们也注意与用户互动,回复他们的评论和问题,增加用户粘性和参与度。
3.网络广告投放为了提高品牌的曝光率,该品牌投放大量的网络广告,包括横幅广告、原生广告、搜索引擎营销等。
通过精准的投放策略,该品牌能够将广告呈现在潜在客户的视线中,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效果分析通过以上的网络传播策略,该品牌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首先,通过社交媒体的传播,品牌的知名度得到了大幅提升。
用户对品牌的认可度和好感度也大幅度增加,购买率明显上升。
其次,通过内容创意营销,品牌建立了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形象。
用户愿意通过分享和口碑传播来宣传品牌,进一步提高了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最后,通过网络广告的投放,该品牌实现了精准的推广,吸引了大量的潜在客户,并且取得了很好的转化率。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网络传播在提升品牌知名度、吸引潜在客户、促进销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品牌需要制定合适的传播策略,充分利用社交媒体、内容创意和网络广告等方式,针对不同的目标受众进行精准的传播。
虚假信息传播案例分析

虚假信息传播案例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虚假信息的传播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和普遍。
虚假信息不仅严重干扰了公众的视听,也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于虚假信息传播案例的深入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虚假信息的危害,并寻找有效的解决途径。
案例一:假冒药品广告在互联网时代,假冒药品广告成为虚假信息传播的一个典型案例。
虚假广告宣称某种药品能够治愈或缓解某种疾病,诱使消费者购买并使用。
然而,这些药品往往没有经过严格的药品批准程序,甚至可能是没经过科学验证的药物。
这种虚假信息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对他们的健康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案例二:网络谣言传播网络谣言是虚假信息传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谣言往往基于无根据的消息或恶意编造的故事,并呈指数级传播。
人们在社交媒体上盲目分享和转发谣言,导致虚假信息的扩散速度惊人。
例如,有人散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的谣言可能导致公众恐慌,损害了相关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案例三:虚假新闻传播虚假新闻是虚假信息传播的一个典型例子。
虚假新闻通过编造事实和歪曲真相来误导读者。
这些新闻可能借助社交媒体的传播力量在短时间内迅速扩散。
虚假新闻不仅会引发公众恐慌和不必要的争议,还可能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如何应对虚假信息传播?针对虚假信息传播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1. 加强法律法规。
各国政府应当加强对虚假信息传播的调控和管理,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打击虚假信息的制造和传播者。
2. 增强公众媒体的责任心。
媒体机构应当严格把控信息的真实性,确保所发布的内容经过准确、客观的核实,避免转发和传播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
3. 加强网络监管。
互联网平台和社交媒体应加大对虚假信息的监测和过滤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虚假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
4. 提升公众的媒体素养。
公众应提高辨别虚假信息的能力,培养批判性思维,不盲目相信和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通过多渠道获取信息,确保获取的信息真实可靠。
网络舆情案例分析

网络舆情案例分析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网络传递、分享各种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新闻、观点、评论以及某些假新闻。
这些信息的传播引起了大量网民的讨论和反应,由此也孕育了网络舆情。
网络舆情是指一种虚拟的群体意识形态,这些意识形态通过不同渠道传播和交流,对社会和政治尤其是企业产生影响。
本文将以“微信拍照救人事件”和“三只松鼠事件”为例,分析网络舆情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
一、“微信拍照救人事件”2013年,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一家饭馆,一名女子突然昏倒在地。
当时在场的许多人并没有做出及时的救援,连120急救车也到场了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
女子醒来后,发现有人用微信拍下了她窒息时的样子,她把这张照片发到了微信上。
很快,这张照片引起了网民关注,甚至传到了媒体上。
这个事件因此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和揭示。
这个事件引起的持续关注,反映出与公众保持联系的紧迫性。
当网络舆情开始爆发时,企业应该尽可能及时地介入,并努力处理问题,以保护自己的口碑。
如果企业能采取积极的反应,将更好地支持个人,并在社会上获得关注和赞誉。
二、“三只松鼠事件”2018年3月2日,消费者称自己购买的“三只松鼠”坚果出现虫子。
消费者发动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将事件投射到了公众视野,随之而来的网民讨论使“三只松鼠”不得不站出来对事件做出反应。
此时,三只松鼠开始了公开和诚恳的沟通,答应对该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且选择了清理相关存储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的这种积极回应赢得了公众的信任。
可以发现,与公众的开放沟通、透明的企业作风和承担责任的态度不仅是化解网络舆情的正确方法,而且是企业长期发展所需要的企业形象。
企业不仅能够积极回应事件,而且还能改变公众对其企业的看法,即使出现了负面事件,亦能快速扭转情势,赢得公众信任。
网络舆情对企业及个人的影响是不可忽略的,不正确的应对方法可能会极大地破坏企业及个人的形象。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透明的沟通、承担责任的态度和积极的反应是化解网络舆情的正确方法。
传播事件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播事件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引发了广泛关注。
传播事件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如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
本文以一起传播事件为例,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类似事件提供参考。
二、案件概述2019年,某知名演员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网友曝光。
事件发生后,该演员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
网友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该演员,导致其社会形象受损。
此外,部分网友还将该事件改编成段子,在社交媒体上传播,侵犯了该演员的著作权。
三、法律分析1.名誉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自己的社会评价、名誉享有的保护。
本案中,网友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该演员,严重损害了其名誉。
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言语、文字等形式,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2)诽谤: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3)侵犯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
本案中,网友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该演员,属于侮辱和诽谤行为,侵犯了该演员的名誉权。
2.隐私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行踪、通讯、健康状况等信息的保护。
本案中,网友在网络上公开该演员的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侵犯了其隐私权。
3.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本案中,部分网友将该事件改编成段子,在社交媒体上传播,未经该演员同意,侵犯了其著作权。
四、法律责任1.名誉权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名誉权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隐私权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隐私权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传谣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播速度加快,网络谣言的传播也愈发猖獗。
传谣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传谣案例为切入点,对传谣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责任及预防措施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地发生一起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网民“小张”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散布虚假信息,称该事件已导致多人中毒死亡。
随后,大量网民转发、评论,引发社会恐慌。
经公安机关调查,该事件纯属虚假信息,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
三、法律分析1. 传谣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小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传谣。
2. 传谣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虽然“小张”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传谣行为对社会的影响传谣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在本案中,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大量网民转发、评论,引发社会恐慌,影响了社会秩序。
四、预防措施1. 加强网络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对散布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网络秩序。
2. 提高网民素质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网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质,使网民自觉抵制传谣行为。
3.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网民举报传谣行为,对举报人进行保护,提高举报积极性。
4. 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传谣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五、结论传谣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秩序。
网络上的诽谤案例分析

网络上的诽谤案例分析网络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使得人们在信息交流中得到了极大的便利,网络空间变成了人们表达观点和分享信息的重要平台。
然而,互联网的匿名性和无国界性也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出现,其中之一就是网络诽谤。
本文将针对网络上的诽谤问题进行案例分析,探讨其影响及应对之策。
案例一:网络名人的遭遇网络名人小A是一位以美妆教程和生活分享为主的微博红人,拥有大量粉丝和广告合作。
然而,在某一天,小A突然被一位匿名用户在社交媒体上进行恶意攻击,指责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粉丝和广告商合作的机会。
这一指责迅速蔓延开来,引起了大量网友的关注和讨论,对小A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网络上的诽谤行为直接影响了小A的名誉和生活。
虽然网络空间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表达自己观点的平台,但也存在恶意中伤和不实言论的风险。
对于受到网络诽谤的个人而言,其声誉和利益将受到巨大的损害,甚至对其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应对之策:面对网络诽谤,受害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及时留存证据,包括截图和存储相关帖子的链接等,便于日后追诉和维权。
其次,可以向相关平台举报和投诉,要求删除或封禁诽谤内容和发布者。
同时,寻求法律途径也是一种有效的手段,可以通过起诉来保护个人权益并追究诽谤者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企业的声誉损害某电商平台的商家小B在网络上经营了一家家居用品店,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一直备受好评。
然而,一天早上,小B发现有人在网络论坛上发布了一篇随意捏造的文章,称小B的商品质量低劣,且售后服务态度恶劣。
这篇文章迅速传播开来,引发了一些购买过小B产品的消费者质疑和抵制,对其业务造成了严重的打击。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网络上的诽谤行为直接影响了小B店铺的声誉和销量。
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对于业务的成功至关重要,任何不实的指控和恶意攻击都可能导致客户的流失和声誉的受损。
应对之策:企业面对网络诽谤时,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积极回应质疑和指责,通过展示客户满意的证据来澄清事实。
网络安全事件案例与分析

网络安全事件案例与分析网络安全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各种网络安全事件频频发生。
为了加强对网络安全的认识,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网络安全事件案例,探讨背后的原因、对策以及预防措施,以期提高大家对网络安全的重视和防御能力。
案例一:Yahoo数据泄露事件2013年,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公司之一Yahoo曝出了大规模数据泄露事件。
超过3亿个账户的用户信息遭到泄露,包括用户名、密码以及安全问题回答等敏感信息。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和恐慌。
事件分析:经调查发现,这次数据泄露是由一组黑客利用了系统漏洞进行的攻击。
Yahoo在事后承认,他们在网络安全方面存在着重大的漏洞,并未及时发现和修复这些问题。
教训与对策:第一,加强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定期进行漏洞扫描和修复。
第二,加强对员工的网络安全培训和意识提高,减少内部人员的意外操作造成的安全漏洞。
第三,加大对黑客的打击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二:Equifax信用信息泄露事件2017年,美国信用评级机构Equifax遭到黑客攻击,超过1.4亿美国人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包括姓名、社会安全号码、信用卡号等。
这一事件引发了美国国内外的巨大关注和担忧。
事件分析:调查发现,黑客入侵Equifax的方式是利用了已知的漏洞,并未及时修复这些安全漏洞。
而且,Equifax在事后处理这一事件时的应对不力,未能及时通知受影响的用户。
教训与对策:第一,IT系统的安全漏洞修复需及时,相关机构应积极关注漏洞信息,并及时处理。
第二,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应急预案,及时通知用户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用户需保持警惕,定期更换密码,避免使用相同的密码。
案例三:WannaCry勒索软件攻击2017年,全球范围内爆发了一次规模巨大的勒索软件攻击事件,被称为“WannaCry”。
这种勒索软件利用Windows系统的漏洞进行传播,感染超过30万台计算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事件分析:专家分析认为,“WannaCry”攻击利用了Windows系统中一个被美国国家安全局(NSA)称为"EternalBlue"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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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王菲与天涯网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
2007年12月29日,姜岩从自己居所的24层楼高处跳楼自杀。
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博客,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并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
姜岩的日记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
姜岩在第一次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
在姜岩第二次自杀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中,后又不断被不同网民转发至其他网站上。
2008年1月10日,天涯网上刊出《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贴帖,该帖讲述了姜岩死亡事件的发展经过。
王菲认为该帖中如下言辞构成了诽谤:“王菲正与死者的亲人争夺死者遗产”、“是王菲全家把她逼死的,东方恩纳一直住姜岩婆婆家……当时,王菲的父亲和王菲打完电话,她就跳了”。
王菲认为网民的如下回复帖子构成了侮辱:“姜岩还被那畜生一家这样刺激过!”,“这种家庭别在找事显眼了,找个洞自己了了吧”、“看那两个鸟男女能否还好下去”、“妈的,跟这种人住的近简直是侮辱了这片土地……从这里滚出去!”;“他们配不上‘人’这个词吧”;“这男的一家都是人渣”;“强烈建议人肉搜索出王菲!王蕾!和他那老王八爹”等。
而后王菲对相关网站的帖子进行了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也因此事丢掉了工作。
天涯网则于2008年3
月15日(王菲起诉前)已及时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及相关回复帖子删除。
但王菲诉称:天涯网中出现的《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捏造事实,对我进行诽谤。
其行为给我和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因此请求判令天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天涯网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天涯网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赔偿工资损失4万元,承担公证费用2050元的三分之一。
天涯公司辩称:我公司天涯网上的信息全部是由上网用户发布,并非我公司发布,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我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天涯网上《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关回复,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站发现有侵权内容存在后及时删除的,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网站应对注册用户提示网站上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天涯网在用户发帖或回复时都有相应的字体提示以及用户在注册时应当阅读并同意的《天涯社区基本法》及其它相关社区规则。
因用户言论导致的侵权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我公司尽到了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因此不同意王菲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定王菲主张天涯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王菲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焦点
天涯公司是否应为天涯网站内出现的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件分析
定义:所谓网络传播是指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从而达到其社会文化传播的目的传播形式。
网络传播融合了大众传播(单向)和人际传播(双向)的信息传播特征,在总体上形成一种散布型网状传播结构,在这种传播结构中,任何一个网结都能够生产、发布信息,所有网结生产、发布的信息都能够以非线性方式流入网络之中。
同时,网络传播具有人际传播的交互性,受众可以直接迅速地反馈信息,发表意见。
而且,网络传播突破了人际传播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局限,在总体上,是一种多对多的网状传播模式。
上述案例中,事件的缘由首先是因网民将信息在天涯网上发布转载,以致酿成的后果,并非天涯网自身泄漏他人隐私或主动散布帖子引起的,故王菲在诉称中请求判令天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天涯网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天涯网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赔偿工资损失4万元,承担公证费用2050元的三分之一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同时也是不成立的。
从法律方面而言,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站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对网站提供的信息负有监管义务,是否履行监管义务是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
天涯公司的监管义务应是在自行发现或受害人投诉后及时将涉嫌侵权的信息删除或修改。
虽然王菲主张曾经向天涯网进行过投诉,但法院认为因其无证据佐证,所以无法采信。
况且天涯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有上网规则,对上网文字设定了相应的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达到了相应要求;在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天涯网上《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关回复,所以天涯公司履行了监管义务,因此不构成侵权。
从网络传播特点方面而言,网络传播本身就具有传播的广泛性、迅速性、即时性、随意性以及互动性等特点,它既是一对一、一对多的传播,同时更是一种多对多的网状传播模式。
在这种传播结构中,任何一个网结都能够生产、发布信
息,受众可以直接迅速地反馈信息,发表意见,这使得网站的监管任务在客观上就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由于天涯网站制定有《天涯社区基本法》、《网站关键字过滤措施》等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在对网民提交内容的监控方面,分为四级监控过滤,即重要敏感关键词监控、次要敏感关键词监控、一般敏感关键词监控、敏感广告词监控等措施,且在用户发帖或回复时都有相应的字体提示以及用户在注册时应当阅读并同意的《天涯社区基本法》及其它相关社区规则。
因此天涯网站是做好了其网站监管措施的,也是履行了其网站监管义务的,对于其用户言论导致的侵权责任,天涯网站公司是不应承担共同责任的。
四总结或建议
(一)建议
1、从网站方面,网站的管理者要谨慎履行监管义务,在发现其网站内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不法内容时,要及时停止传输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否则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2、从民众方面,公民发现自己遭受网络侵权时,要积极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及时向网站投诉并保存相关证据,在投诉无效后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在起诉之前一定要收集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委托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是比较有效办法。
3、从法律方面,法律部门要制定详细而全面的网络监管法以及公民相关权利方面的法律,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给出明确的惩处办法。
定完善网络安全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依法加强信息防御工作,既是抗击网络霸权,也是防止计算机犯罪的有效途径。
4、从教育方面,要提高网民的网络素质以及增强把关人的把关能力。
广大的网民要提高网络能力,特别是对网络信息的获取、加工、处理的能力。
要普及网络法律教育,不散布低级性趣味的信息,使用户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二)总结
在当前的网络传播环境下,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发布信息多元化,传播互动化、交流自由及信息易存等优势,故也就避免不了抄袭复制严重,公信力不足,容易侵犯公众个人隐私及知识产权等缺陷,我们一方面要发挥网络的优势,让信息充分传播,另一方面也要合理的规制网络服务商等的责任,满足公众需要。
使公众信息的获得与版权的保护、公众隐私与传播侵权等几个方面达到一个平衡,由于网络并没有能力去控制个人言行,但我们可以通过让网络有效的传播,使社会达到一个和谐的状态。
参考文献:《网络传播理论》《网络传播概论》
《网络案例分析》《网络舆论引导与和谐论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