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1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7年4月19日以粤经信规字〔2017〕1号发布自2017年4月1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告,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所辖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关于开展广东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方案.doc

关于开展广东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的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广东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5〕72号)提出的“开展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促进我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下简称“双创”)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的战略部署,以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开展支持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为契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通过整合集聚政策资源,完善创业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潜力,释放创业创新活力,营造有利于推进“双创”工作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工作任务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线,按照省政府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关于推进创业创新工作的部署,认定一批城市为“广东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其中地级以上市2-3个,县(区、市)2-3个。
突出以城市为单位在开展“双创”示范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发挥协调规划、集聚资源的作用,鼓励示范城市先行先试,探索以新型载体支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放大政策效果。
总结推广“双创”示范城市的成功做法和成熟经验,以点带面,掀起全省各地的“双创”热潮,全面激发和释放微观主体的活力,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良好的发展环境,有效促进全省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19•【字号】粤经信规字〔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6年8月19日以粤经信规字〔2016〕3号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和《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5〕48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加快创新成果转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我省制造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建设的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联合创新等产业化基地,经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省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建名牌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成效明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基地。
第三条省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示范基地认定第五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报企业须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文字号】粤经信规字[2017]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19【实施日期】2017.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2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梅州市中小企业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4月19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223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精神,建立健全和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加快推进我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等服务的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分综合示范平台和专业示范平台。
综合示范平台是指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平台,专业示范平台是指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街)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促进中心:现将《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1月29日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2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2号)的精神,加快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助力我市中小企业转型转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融资等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服务平台。
服务平台分为综合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平台两类。
其中,综合服务平台是指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平台,专业服务平台是指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服务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服务平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推荐、初审、监督和管理当地服务平台。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推荐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推荐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推荐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各有关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19〕774号,见附件1)要求,现就组织推荐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1.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符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管理办法》(见附件2)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已被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可申请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
2.2016年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基地将于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申报程序申报单位须填写好《推荐表》的企业测评情况,并按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用A4纸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向注册地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纸版和电子版),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纸版和电子版)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
三、有关要求请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省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积极申报,于4月12日前将推荐文、基地申报材料(纸版一式4份)及电子版报我局(中小企业处)。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年4月2日。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粤中小企[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中小企〔2010〕31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为推动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强对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指导、管理、扶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创业者加快创业步伐,发挥创业基地的孵化功能,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中小企业局二○一○年六月二日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文件),推动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强对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指导、管理、扶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创业者加快创业步伐,发挥创业基地的孵化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创业辅导服务,经省中小企业局认定,并纳入备案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
第三条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确认和备案管理,指导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服务建设,引导和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
第四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规划、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申报与确认第五条省中小企业局在全省范围内确认一批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并在此基础上择优确认一批省级示范性创业基地,引导和规范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第六条申报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依托业已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园区、产业转移园区,或利用城市“三旧”改造场所和商用场地建立的固定创业场所,且所依托的园区(场所)已编制有园区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通过区域环评影响评价,已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二)制造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服务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三)创业园区内有相应的公共配套空间和设施;(四)拥有创业辅导的专门服务机构,并有相应的服务场所和人员配置,有较好的创业辅导服务功能,并有整合其他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五)入驻基地的小企业不少于20家,且符合产业定位;(六)基地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认定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培训示范机构的通知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认定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培训示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粤中小企[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认定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培训示范机构的通知(粤中小企〔2005〕29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根据省经贸委《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中小企)〔2004〕67号)以及《2005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工作方案》(粤中小企〔2005〕14号)的部署,经过公开上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现认定广州莱茵职业培训学院等5家单位为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9家单位为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
希望各示范单位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认真开展中小企业培训工作,为全面提高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综合素质而努力。
附件:一、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名单二、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名单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一: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名单1、广州莱茵职业培训学院(广州)2、汕头经济管理干部学校(汕头)3、广东省农业干部学校(广州市)4、河源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河源市)5、中山市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山市)附件二: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名单1、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广州市)2、广东正维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3、梅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梅州市)4、湛江市乡镇企业科技开发中心(湛江市)5、广东清华科技创业开发中心(广州市)6、珠海高科技成果产业示范基地(珠海市)7、广东营销学会(广州市)8、佛山市汇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9、廉江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廉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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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
第三条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对所辖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示范基地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广东省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
(二)基地入驻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30家(个)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其中,创业团队应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成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创业目标。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含知识产权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
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活动场次(包括各类培训、论坛、会议、沙龙等活动)占全年服务场次的20%以上。
第七条示范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管理单位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
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帐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
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
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
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4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
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
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
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
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
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示范基地应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在同等条件下,下列类型的创业基地予以优先认定:
(一)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特别是有制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提供专门服务场所的创业基地。
(二)在服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方面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
(三)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
(四)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
(五)经地级以上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等。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省直单位直接推荐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基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
对示范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
(三)公示确认。
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公示通过后发文公布确认。
第四章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基地授予“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牌匾,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转化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年1月底前向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负责对辖区内(下属)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示范基地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