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
南海仲裁案管辖权

中国和菲律宾有关南海管辖权的公约
01 事件起因
03 事件结果
目录
02 事件经过 04 事件回应
基本信息
南海仲裁案管辖权是指2014年12月7日,外交部授权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 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称,菲律宾依据1982年《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百八十七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递 交仲裁通知,提起强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国政府多次 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汪文斌指出,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权益是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在任何 情况下都不受非法仲裁裁决的影响。南海仲裁非法裁决受到国际社会普遍质疑,许多国际权威的法学专家和学者, 包括国际法院前院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都曾撰文指出该裁决存在严重谬误,甚至连菲律宾国内的有识之士 都公开指出该裁决的非法性和错误性。中方关于不接受、不承认该裁决的立场得到100多个国家的支持理解。
事件结果
事件结果
南海仲裁案管辖权(4张)
事实证明,只要相关国家秉持善意,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谈判,就可以妥善地解决领土争端和海 域划界问题。对于中国与菲律宾之间的有关争端,中国也坚持同样的原则和立场。
中国不认为在当事方同意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是不友好的行为。但是,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 题上,明知他国已明确表示不接受仲裁,明知双方已承诺通过双边直接谈判解决争端,还要强行将争端诉诸仲裁, 就不能被认为是友善的行为,更不能被认为是坚持法治的精神,因为这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违反国际 关系基本准则。这种做法不仅不可能使两国争端得到妥善解决,反而会进一步损害两国之间的互信,使两国之间 的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南海仲裁内容

南海仲裁内容
南海仲裁案就是一场闹剧,一个彻头彻尾的笑话!那所谓的“仲裁内容”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
就好比有人硬要闯进你家,然后说你的房子归他,这不是荒谬至极吗?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企图通过这种手段来侵占中国南海的合法权益,这怎么可能得逞!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是历史和法理事实。
他们的这种行为就像一个小偷偷了别人的东西还妄图合法化,这能让人答应吗?绝对不行!
当时国际上也有很多明眼人都看清了这场仲裁的本质,大家纷纷站出来支持中国的合法立场。
这就像是当一个恶霸欺负人的时候,正义之士都会站出来指责恶霸,而不会任由他胡作非为。
南海是中国的南海,我们绝不会让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得逞,也绝不允许任何人来破坏南海的和平与稳定。
我们要坚决捍卫我们的领土主权,就像保护我们自己的家人一样坚定!你说对不对呀!。
国际法律争端著名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国际法律争端中最为著名和敏感的案件之一。
南海仲裁案源于中菲两国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上的争议。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菲两国在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上存在分歧。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要求国际仲裁法庭对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二、争议焦点南海仲裁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领土主权:菲律宾声称对南海的九段线范围内的一系列岛屿和海域拥有主权。
2. 海洋权益:菲律宾主张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相关规定,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海域划界问题。
3. 资源开发:菲律宾要求仲裁法庭裁决有关南海海域资源开发的相关问题。
三、仲裁程序1. 提起仲裁: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仲裁。
2. 仲裁法庭组成:根据UNCLOS规定,仲裁法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
2013年7月,仲裁法庭正式成立。
3.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仲裁法庭对案件管辖权进行审查;第二阶段是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4. 裁决公布: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对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对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四、裁决结果1. 领土主权:仲裁法庭认为,菲律宾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2. 海洋权益:仲裁法庭裁定,菲律宾关于南海海域划界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3. 资源开发:仲裁法庭支持菲律宾关于南海海域资源开发的相关诉求。
五、争议处理1. 中国立场:中国政府对南海仲裁案一直持反对态度,认为仲裁法庭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且仲裁程序存在不公正现象。
2. 国际反应:南海仲裁案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部分国家支持菲律宾的诉求,认为仲裁法庭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而另一些国家则支持中国的立场,认为仲裁法庭的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
3. 和平解决:南海仲裁案凸显了国际法律争端处理的复杂性。
南海仲裁内容

南海仲裁内容1. 背景介绍南海仲裁是指关于南海争议的仲裁案件。
南海争议是指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领海、海洋权益等方面存在争议。
在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并于2016年7月12日,国际法院做出裁决。
本文将对南海仲裁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2. 南海仲裁主要内容2.1. 仲裁庭的管辖权南海仲裁案是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而中国政府一直坚持不接受并参与仲裁。
然而,仲裁庭在裁决中宣布自己在此案中具有管辖权。
中国政府对于仲裁庭的管辖权表示强烈反对,并将此裁决视为无效。
2.2. 法理依据和界线判断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进行了界线判断和法理依据分析。
仲裁庭认为,中国在南海的岛礁没有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益,同时判决菲律宾拥有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权益。
2.3. 其他争议问题南海仲裁案中还涉及一些其他争议问题,如南海岛礁的岩礁和人工岛的法律地位、南海航行自由问题等。
仲裁庭对这些问题也做出了裁决,但是中国政府坚决不接受这些裁决,并继续坚持在南海地区的主权和权益。
3. 中国政府立场中国政府一直坚决主张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问题,并主张通过直接当事国的协商和谈判来解决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
中国政府认为,南海争议不属于《UNCLOS》管辖的范围,并认为南海仲裁案是一次政治化的仲裁。
4. 结论南海仲裁案涉及诸多问题和争议,仲裁庭的裁决在解决南海争议的道路上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然而,中国政府一直坚决不接受这一裁决,并继续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问题的立场。
南海争议仍然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需要所有相关国家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以上为南海仲裁内容的简要介绍,仅供参考。
具体情况请以相关权威机构或政府发布的资料为准。
菲律宾南海仲裁申请书

一、引言鉴于菲律宾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海部分海域存在领土争端,为维护国际法原则和海洋权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相关规定,菲律宾共和国特此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委员会提交本仲裁申请书。
二、争端背景南海海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的一部分,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战略地位。
然而,自20世纪以来,部分国家以非法占领、单方面声明等方式,对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提出了主权或管辖权要求,导致南海局势复杂化。
菲律宾共和国一贯主张,南海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单边行动。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不顾国际法原则和地区和平稳定,持续扩大在南海的军事存在,加剧了地区紧张局势。
三、争端焦点1. 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及管辖权:菲律宾共和国认为,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属于菲律宾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地区的领土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2. 海洋划界问题:根据《公约》规定,沿海国有权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菲律宾共和国认为,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其有权划定包括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在内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3. 历史性权利:菲律宾共和国认为,根据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原则,其拥有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历史性权利。
四、仲裁请求1. 确认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属于菲律宾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地区的领土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2. 确认菲律宾共和国有权划定包括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在内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3. 确认菲律宾共和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历史性权利。
4. 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停止在南海地区的非法占领、军事扩张等行为,尊重菲律宾共和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五、结论菲律宾共和国坚信,通过本仲裁程序,能够维护国际法原则和海洋权益,实现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特此提交本仲裁申请书,恳请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委员会予以受理。
六、附件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 菲律宾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海地区的相关历史文件3. 菲律宾共和国对南海海域的主权及管辖权主张的法律依据4. 菲律宾共和国对南海海域的历史性权利主张敬请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委员会予以审慎考虑。
南海仲裁案始末结果结局

南海仲裁案始末结果结局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公布了所谓“最终裁决”。
这一恶意裁决完全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是一张充斥谎言的废纸。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南海仲裁案始末,南海仲裁的结果与结局,欢迎阅读。
真相与谎言南海仲裁案闹剧出笼始末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任何情况下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中国反对且不接受任何基于该仲裁裁决的主张和行动。
持续42个月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从一开始就注定是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
仲裁庭抛出的这纸裁决,把这场纵曲枉直的闹剧唱到了声嘶力竭的地步,在极不光彩中收场。
这一纸无效裁决既不可能改变南海“旧格局”,也不可能开创南海“新现实”,只是留下了一笔用伪规则破坏国际法治、破坏地区秩序的劣迹。
【剧本: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2013年1月,菲律宾提请仲裁,15项仲裁事项可简单归纳为三类。
针对这三类仲裁事项,中国外交部2014年12月7日受权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逐一予以反驳:一、只有首先确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才能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允许的范围;二、南海部分岛礁的性质和海洋权利问题与主权问题不可分割;三、中国在相关海域采取行动的合法性基于中国对有关岛礁享有的主权以及基于岛礁主权所享有的海洋权利。
表面上,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条条紧扣《公约》,是寻求仲裁庭依据《公约》作出相关认定和解释;实质上,仲裁内容的核心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和海域划界问题,前者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后者已被中国于2006年的排除性声明所排除。
简而言之,菲律宾提请仲裁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是菲律宾试图借助法律手段非法侵占中国岛礁主权及海洋权利的政治野心。
仲裁庭没有理会中方立场主张,于2015年10月底裁定对菲部分诉求拥有管辖权,使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精心编织的政治谎言正式披上了法律的外衣,堂而皇之地以“国际法治”的形式在世界舆论中发酵。
关于国际法律的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律案件是指在涉及国家主权、领土、海洋权益等重大问题上,通过国际法律途径解决争端的过程。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律案件日益增多,成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以“南海仲裁案”为例,对国际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背景、过程、影响及启示。
二、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
2013年1月,菲律宾政府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7条,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仲裁法庭就菲律宾与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公布最终裁决,认定菲律宾的主张成立,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的“非法填海造地”行为,并宣布菲律宾对南海九段线内的海洋权益拥有管辖权。
三、过程1. 菲律宾提起诉讼2013年1月,菲律宾政府根据《公约》第297条,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仲裁法庭就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作出裁决。
2. 仲裁法庭受理案件2013年7月,仲裁法庭正式受理菲律宾的诉讼,并决定成立仲裁庭。
3. 仲裁庭组成2014年12月,仲裁庭由5名法官组成,分别来自不同国家。
4. 仲裁庭审理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证据交换、庭审辩论等环节。
5. 仲裁法庭公布裁决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公布最终裁决,认定菲律宾的主张成立。
四、影响1. 对南海局势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加剧了南海地区的紧张局势,使南海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坚决反对该裁决,认为其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2. 对国际法律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律适用、国际法庭管辖权等问题的讨论。
一方面,该裁决肯定了国际法庭在解决国家间争端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国际法律体系在处理复杂国际争端时的局限性。
3. 对我国外交政策的影响南海仲裁案对我国外交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
国家主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核心地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主权问题日益凸显。
南海仲裁案作为一起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法律案例,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南海仲裁案的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裁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国家主权法律保护提供借鉴。
二、南海仲裁案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政府就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问题,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的仲裁案。
该案于2013年1月22日由菲律宾提起,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三、争议焦点1. 南海诸岛主权归属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等。
争议焦点在于这些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
我国政府始终坚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声称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
2. 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划定南海仲裁案中,争议各方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划定存在分歧。
我国政府主张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主张按照其自身主张进行划定。
3. 舰队巡逻及航行自由南海仲裁案中,我国政府强调南海航行自由,主张各国在遵守国际法和尊重我国主权的前提下,享有在南海的航行自由。
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认为我国在南海的巡逻行为侵犯了其航行自由。
四、法律依据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体系的核心文件,对于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主要依据该公约的规定进行裁决。
2.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我国与东盟国家于2002年签署的,旨在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文件。
南海仲裁案中,部分争议焦点涉及该宣言的履行问题。
3.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运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部分依据该规约的规定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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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菲律宾控告中国案(英语:Philippines v. China),或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全称为“菲律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仲裁案”(Arbitra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是指菲律宾向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1]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中国海所主张的九段线,已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因而诉请仲裁。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
10月29号,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这些问题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作出裁决。
2015年7月7日,法院首次举办了听证会;中国外交部2015年10月30日作出回应: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有关问题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
不承认常设仲裁法院对此案的司法管辖权,也拒绝接受菲律宾任何形式有关此案的和解建议此案的实质:没有拘束力的单方面无效仲裁涉事国家:菲律宾、中国中方态度: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事件过程及我国的反应:一、外交部声明(2015年10月30日)外交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的声明。
全文如下: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9日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为历届中国政府长期坚持,为中国国内法多次确认,受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保护。
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中国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方案,不接受单方面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办法。
(二)菲律宾滥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单方面提起并执意推动南海仲裁,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挑衅,其实质不是为了解决争端,而是妄图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在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受权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中,中国政府已指出仲裁庭对菲律宾所提出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并阐明了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案的法理依据。
这一立场是清晰的、明确的,不会改变。
(三)作为主权国家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权利。
中国始终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与邻国间的领土争端和海洋管辖权争端。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和菲律宾多次在双边文件中确认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有关争端。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明确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端。
这一系列文件表明,中国与菲律宾早已选择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双方在南海的争端。
菲律宾违背这一共识,损害国家之间互信的基础。
(四)菲律宾和仲裁庭无视仲裁案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及其相关问题,恶意规避中国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有关规定作出的排除性声明,否定中菲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的共识,滥用程序,强行推进仲裁,严重侵犯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完全背离了《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坚决反对滥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行径,呼吁各方共同努力,维护《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五)菲律宾企图通过仲裁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不会有任何效果。
中国敦促菲律宾遵守自己的承诺,尊重中国依据国际法享有的权利,改弦易辙,回到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端的正确道路上来。
二、2015年12月21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21日表示,中方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国的领土主权由中国人民自己做主。
洪磊说,菲方在庭审中罔顾历史事实、国际法和国际正义,妄图否定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否定《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效力,这恰恰说明中菲南海争议的本质就是领土争议,仲裁庭对本案完全没有管辖权,也恰恰说明所谓仲裁案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挑衅,其目的不是为了解决争议,而是妄图否定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2016年5月6日上午,外交部边海司司长欧阳玉靖在中外媒体吹风会上回答了中外记者关于南海仲裁案的提问。
法新社:中方认为相关南海岛礁是被有些国家非法侵占了,如果仲裁庭的判决对中国不利,中国是否会考虑武力收复相关岛礁?欧阳玉靖:南海的现状刚才也说过了,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有些国家非法侵占了南海,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形成了目前的历史遗留问题。
中国政府对菲律宾仲裁案的立场非常明确,那就是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
南海最后的裁决不影响中国在南海的领土权和海洋权益。
中国政府也会坚定维护我们的领土权和海洋权益,同时我们也继续坚持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争议。
我的理解:“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严重不公,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仲裁庭组成和仲裁员指定存在暗箱操作嫌疑。
因持不接受、不参与立场,中国政府不可能指定自己的仲裁员。
鉴于本案一方缺席,仲裁员的选择与指定本需十分谨慎,可是国际海洋法法庭日籍庭长柳井俊二在钓鱼岛争端最严重、中日关系极度紧张的情况下并未主动回避,而是在2013年4月指定斯里兰卡法官品托担任仲裁庭庭长。
但随后品托法官担心真相暴露主动辞职,原因是其夫人是菲律宾籍。
这一环节不得不让人怀疑这个仲裁庭的透明性。
其次,被指定“代表”中国的仲裁员投票支持菲律宾让人匪夷所思。
2006年8月25日,中国政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涉及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强制管辖。
在这点上,中国占据绝对优势。
不过,菲律宾政府故意避开第298条的排除适用,提出条约适用和解释的诉讼请求,绕过涉及领土主权问题的实质。
本案荷兰籍仲裁员松斯几年前就曾公开撰文认为岛礁地位与划界和主权问题密不可分,但现在却出尔反尔。
特别是被指定“代表”中国政府的仲裁员本应公正支持中国立场,但在本案程序阶段裁决中,这位仲裁员不仅没为中国政府说一句公道话,反而投票赞成菲律宾的诉讼请求。
最终,五位仲裁员在表决中一致支持菲律宾,故意回避主权、海洋划界等实质问题,这不得不让人怀疑仲裁员的职业良知以及裁决本身的公正性。
第三,程序阶段的初步裁决不符合国际惯例。
众所周知,程序阶段裁决必须明确解释和论述菲律宾的15项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可受理性并属于仲裁庭管辖。
当时,仲裁庭的裁决只明确7项具有可受理性,另外8项本应予以驳回。
但仲裁庭偏袒菲律宾政府,把剩余8项直接列入实际审理阶段,其中就最后一项要求菲律宾政府提供进一步的书面意见。
这实际上等于对剩余8项大开绿灯,明目张胆支持菲律宾的诉讼请求。
第四,仲裁庭裁决居心叵测。
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坚定、观点明确。
为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政府不应诉的理由,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发布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当时,中国驻荷兰大使馆将立场文件以便函而非照会形式寄给仲裁员,并专门注明不能视之为中国政府参与仲裁或接受仲裁庭管辖。
但即便如此,仲裁庭仍然将之视为中国政府有效答辩,其背后用心令人费解。
面对仲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仲裁员丧失中立立场而偏袒菲律宾等种种现实情况,“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如果最终做出不利于中国的裁决结果并不出人意料。
中国政府不会承认更不会执行裁决结果。
对策:菲律宾提出的所谓“南海仲裁案”宣布“最后裁决”在即,菲官方日前又提出将我国太平岛交由海牙常设仲裁法院。
对此,我们尽管应在战略上予以藐视,但须动员一切力量,在战术上给予重视,“最终裁决”前做出最大努力,改变目前相对被动的国际舆论态势。
一上上策是促使或迫使菲律宾主动撤诉,也是难度最大的一招。
可考虑组织专家学者及政府官员对菲国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工作对象应包括阿基诺三世总统为首的菲律宾政府部门、下届总统的候选人群,以及菲律宾国内有影响的有识之士。
然而,最困难的地方也是最容易被攻破的、最脆弱的地方,只要方法得当,时机恰到好处,不是没有成功的希望和可能。
二、若上上策无法实现,可适时启动第二方案,即通过菲律宾之口,尽可能延长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宣布“最终裁决”的时间,最好拖到菲律宾新总统上台之后。
如此一来,中菲关系得到改善、双方就仲裁案达成和解的几率将会增加。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与包括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法官在内的国际社会保持接触。
我国目前对“南海仲裁案”采取不接受、不参与的态度,今后不执行“最终裁决”也是法定权利。
但使用消极权利不等于不用积极权利,不等于不说话、不讲理,与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及其法官对着干。
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与法官直接沟通、接触的渠道和途径依然存在:我们可以通过非政府形式的国际学术讨论会,表达观点、意见,促使法官重新认识或考虑相关问题。
“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解决绕不开“九段线”的法律地位,关键在于中国能否用“九段线”对南海划界,“九段线”究竟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矛盾的、对立的、不可调和的,还是统一的、兼容的、可调和的。
我们若不能对“九段线”存在的合法性、以“九段线”划界的可行性及“九段线”内涵的历史性做出更有国际说服力的说明,类似的“仲裁案”无法避免。
任何情况下,我国都应坚持“九段线”是南海管辖海域的外部边界线:对线内岛屿拥有主权并可以行使全部支配权;对线内上覆水和海床底土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他国享有上空飞越自由、海上航行自由以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预先申请经我国政府批准的他国可到南海海床和底土勘探开发海底资源。
我国与南海邻国海上划界必须以“九段线”为基础,对线内的岛屿、上覆水、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解释可借用《公约》的领海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以及大陆架制度,但引用后两项时须排除200海里的距离概念。
三、若南海仲裁侵害主权,中国可退出海洋法公约多年以来,中国一直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坚定支持者。
可是最近,中国却体会到,《公约》、尤其是其中有关强制性争端解决的条款,可能会被其他国家出于政治目的而利用。
尽管完全知晓领土主权和海洋边界争端并不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管辖范围之内,但菲律宾依然挑起一场“法律战争”,将与中国之间的南海领土争议提交给了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设立的仲裁法庭,要求进行强制仲裁。
在上世纪70年代围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谈判的过程中,中国就对其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提出关切,认为这些条款“并不适当”,不应被纳入公约。
当时中国建议,应将这些条款单列成文,以便各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这种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