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中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详解(内行看门道,2016年7月12日仲裁结果公布)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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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错误认定(上)

2016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错误认定(上)

2016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错误认定(上)傅崐成*内容摘要: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单方面提出的南海仲裁案公布所谓“最终裁决”,这由菲律宾单方面出资组成的仲裁庭发布的仲裁裁决书充满了不可思议的错谬。

首先,仲裁庭曲解了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具体包括:其曲解了中国主张南海历史性权利的时机与严肃性;曲解了部分中国南海岛礁对音译名称的使用;曲解了千百年来中国尊重航行自由的历史事实;曲解了中国为维护人民权利而在南海实施休渔、干涉菲律宾开采天然气的做法,还曲解了中海油在U形断续线内划定油区等正当事务。

其次,仲裁庭错误解读了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来源。

仲裁庭对南海地理与历史的特殊条件并不了解,对中国南海地区历史性权利实践的相关史料完全无知,错误解读中国历史上曾经实施的“海禁”,并对战后秩序重建的历史进行了严重的扭曲误读。

最后,从仲裁庭所发表的裁决书中可以看出仲裁庭对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论证态度的草率与恶意,就此而言,仲裁庭严重违背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法定义务,具有明知证据不足却隐匿事实的险恶用心,企图用《公约》保留条款误导读者,一再蓄意丑化中国。

与此同时,仲裁庭明知历史性权利的弹性,在裁决书中12次援引《公约》第56条,却刻意规避该条第2款的内容。

该仲裁裁决充满了荒谬的“蚊子逻辑”,对国际法治造成了严重破坏。

关键词历史性权利 航行自由 海禁 战后国际秩序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编者按】:由于本文篇幅较长,将分为“上”、“下”两部分刊出。

为了方便读者阅读,特将全文章节目次列述如下:================================================================= * 傅崐成,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海洋法学评论》创刊主编,“千人计划”国家特聘专家。

电子邮箱:kuenchen_fu@。

©THE AUTHOR AND CHINA OCEANS LAW REVIEW一、仲裁庭对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曲解(一)对于中国主张历史性权利的时机与严肃性的刻意曲解(二)对于中国使用外国名称命名部分南海岛礁的曲解1.南海诸岛中文名称与中国历史的充分联系2.南海诸岛中文命名的多样化及其与外文译名的不统一3.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命名的统一管理(三)对于中国尊重自由航行的曲解(四)对于中国实施休渔、干涉菲律宾开采天然气以及中海油在U形断续线内划定油区的曲解二、仲裁庭对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来源的错误解读(一)对于南海地理与历史特殊条件的不当忽视(二)对于中国在南海地区历史性权利实践相关史料的无视1.中国先发现、先利用南海岛礁与水域2.中国在南海地区的各种国家主权活动3. 20世纪中国对南海岛礁及其附近水域的主权管控(三)对于中国“海禁”的错误解读(四)对于战后秩序重建历史的严重扭曲三、仲裁庭对于中国南海历史性权利的草率论证(一)仲裁庭将中国外交部针对仲裁庭“关于管辖权与可受理性裁决”所作的声明当作中国主张南海权利的“最深刻的说明”,严重违背《公约》法定义务(二)仲裁庭明知其裁决证据不足却隐匿事实,妄图将中国在南海的权利限定为捕鱼权(三)仲裁庭企图用《公约》的保留条款来误导读者,错误认定中国的权利主张会超越《公约》(四)仲裁庭扭曲相关例证,一再蓄意丑化中国(五)仲裁庭明知历史性权利的弹性,却借口无权管辖而故意放弃有利证据——在裁决中12次援引《公约》第56条,却刻意规避该条第2款的内容,无端认定中国的权利主张超越《公约》四、仲裁庭荒谬的“蚊子逻辑”及其对国际法治严重的破坏=================================================================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单方面组成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公布了所谓“最终裁决”。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和国际仲裁案件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和国际仲裁案件

南海争议的国际法和国际仲裁案件
南海争议涉及多个国家的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国际法和国际仲裁在解决南海争议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以下是南海争议中的国际法和国际仲裁案件的概述:
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UNCLOS是国际公认的海洋法律框架,它确立了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边界划定、航行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UNCLOS对南海争议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2. 菲律宾对中国的仲裁案件: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诉讼,要求对菲律宾与中国之间的南海争议进行国际仲裁。

庭审过程在2016年7月结束,庭上仲裁庭做出裁决,裁决菲律宾方面部分主张成立。

然而,中国政府坚决拒绝接受和执行该裁决,主张通过直接对话和协商解决争议。

3. 马六甲海峡和南海行为准则(DOC):
东盟成员国与中国在2002年达成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确认各方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议。

DOC为南海争议提供了政治空间和合作平台。

此外,东盟与中国也正在推动制定南海行为准则(COC),旨在建立更具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4. 国际仲裁和其他仲裁案件:
除了菲律宾对中国的仲裁案件外,南海争议还涉及其他国家的仲裁诉讼。

例如,马六甲海峡险恶一案(1997)涉及马来西亚与印度尼西亚之间的争议,而越南和中国之间也有相应的争议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国际仲裁可以为南海争议提供解决争端的一种方式,但仲裁裁决只具有约束力当事国自愿接受的前提下。

南海争议的解决仍需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包括政治对话、双边谈判和区域合作等方式,以维护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合作。

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3篇)

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频繁,海洋权益的争夺也愈发激烈。

海洋法律体系作为维护海洋权益、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海洋事务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海洋法律体系在实际应用中的经验和教训。

二、案例一:南海仲裁案1. 案例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政府就南海问题向国际仲裁法庭提起的诉讼。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作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没有法律效力,并裁定菲律宾在南海的岛礁主权问题。

2. 案例分析(1)南海仲裁案体现了海洋法律体系在解决国际海洋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国际海洋法公约(UNCLOS)作为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核心,为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

(2)南海仲裁案暴露出海洋法律体系在实践中的不足。

一方面,仲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如未充分考虑中国的管辖权问题;另一方面,仲裁法庭在判决中过分强调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其他国家的权益。

3. 经验教训(1)我国应加强海洋法律体系建设,提高海洋权益保护能力。

(2)在解决海洋争端时,应充分运用海洋法律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案例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深海采矿”争议1. 案例背景国际海底管理局(ISA)是负责管理国际海底资源的国际组织。

近年来,深海采矿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些国家主张开展深海采矿,而其他国家则担心深海采矿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2. 案例分析(1)国际海底管理局在深海采矿问题上,努力协调各方利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深海采矿争议暴露出海洋法律体系在应对新兴海洋事务中的不足。

一方面,深海采矿涉及的技术、环境等问题较为复杂,现有法律体系难以完全适用;另一方面,各国在深海采矿问题上的立场差异较大,导致法律体系难以统一。

3. 经验教训(1)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深海采矿立法工作,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深海采矿法律体系。

国家主权法律案例(3篇)

国家主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核心地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主权问题日益凸显。

南海仲裁案作为一起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法律案例,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南海仲裁案的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裁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国家主权法律保护提供借鉴。

二、南海仲裁案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政府就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问题,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的仲裁案。

该案于2013年1月22日由菲律宾提起,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三、争议焦点1. 南海诸岛主权归属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等。

争议焦点在于这些岛屿的主权归属问题。

我国政府始终坚持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声称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

2. 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划定南海仲裁案中,争议各方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划定存在分歧。

我国政府主张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主张按照其自身主张进行划定。

3. 舰队巡逻及航行自由南海仲裁案中,我国政府强调南海航行自由,主张各国在遵守国际法和尊重我国主权的前提下,享有在南海的航行自由。

而菲律宾等部分国家则认为我国在南海的巡逻行为侵犯了其航行自由。

四、法律依据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体系的核心文件,对于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主要依据该公约的规定进行裁决。

2.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我国与东盟国家于2002年签署的,旨在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的重要文件。

南海仲裁案中,部分争议焦点涉及该宣言的履行问题。

3.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运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部分依据该规约的规定进行裁决。

披着法律外衣的闹剧:“南海仲裁案”事件解读 (作文合唱团2016.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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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在菲律宾再次挑衅之后,中国政府宣布建立地级三沙 市,政府驻西沙永兴岛,管辖西南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并 在随后数月间采取了落实三沙设市的一系列行政、司法、军事举
拓展话题:以和为贵
大局观
国际担当
维护主权
事件解读:【大国风范】
南海地区尽管时有摩擦,但至今为止局势相对稳定且没有大规 模战事。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中国在对待南海问题上始终保
各方反应
》》》闹剧的来龙去脉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有关 争议提起仲裁。当年6月,在无视中方强烈反对的情况 下,中菲南海争议临时仲裁庭成立。7月,该临时仲裁 庭以人力和资源有限为由,把秘书服务正式“外包” 给荷兰海牙和平宫的另一租客,与联合国没有任何关 系的常设仲裁法院,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协助查找和指 定专家,发布信息和新闻稿,组织在海牙和平宫举行 听证会,支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费用等,也就是选 定常设仲裁法院作为裁判案件的书记处。而由于南海 仲裁案的费用要由当事双方承担,在中方坚决反对并 始终不参与仲裁的情况下,菲律宾出了双份钱。
拓展话题:弱肉强食
实力说话
无利不起早
蚕食鲸吞
事件解读:
【弱国无外交】 没有雄厚的国家实力,不论多早宣布主权领土归属,在侵略
者的坚船利炮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近代饱受列强欺凌的中国纵
使自古就对南海拥有主权,但仍然难以避免领土失陷的悲剧。
【利益驱使】 因自然资源而起国际争端在当今世界屡见不鲜,社会的不断 发展使得每个国家对于自然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对一些富
1999年3月,中菲关于在南海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首次 会议在马尼拉举行。此后,双方又举行多次磋商,同意 保持克制,不采取可能导致事态扩大化的行动。同时, 中国也与东盟进行了多轮磋商。各方还进行多次对话, 就领土争议和海域划界进行深入探讨,中国大陆和台湾 方面都参加,其中一个重要共识就是,南沙争议错综复 杂,解决难度大,但应该坚持和平谈判解决,中方提出 的“搁置争议”是最可行的选择。各方也认识到,在岛 礁领土主权争议解决之前,海域划界难以推进,保持模 糊是明智的选择,同时应该鼓励推进“共同开发”。这 些讨论为日后中国与东盟寻求共识提供了基础。2012年

国际法律责任_案例(3篇)

国际法律责任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指中国与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南海争端日益激烈,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以下将结合南海争端中的国际法律责任,分析相关案例。

二、案例概述案例一: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2013年,菲律宾政府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仲裁法庭提起南海仲裁案。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对南海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并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有关岛礁进行军事活动。

中国政府对裁决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该裁决严重违反国际法,损害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案例二: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旨在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安全。

宣言规定了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原则,包括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或高度军事化的行动等。

然而,一些东盟国家在签署宣言后,仍不断挑起事端,加剧了南海争端。

案例三:中国在南海岛礁建设近年来,中国在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进行建设,包括建设机场、港口、灯塔等设施。

这些设施有助于提高南海地区的国际航运安全,为南海沿岸国提供更多便利。

然而,一些周边国家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中国的建设活动侵犯了他们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国际法律责任分析1. 国际法律责任概述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因违反国际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际法律责任包括国家责任、国际组织责任和个人责任。

在南海争端中,主要涉及国家责任。

2. 案例一: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的规定,国际仲裁法庭有权解决国家间的海洋争端。

然而,南海仲裁案中,仲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超越其职权范围、违反程序正义等。

此外,仲裁法庭的裁决并未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因此该裁决不具备法律效力。

3. 案例二: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有关各方在南海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原则,具有政治意义。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国际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争端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我国与周边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方面存在争议。

这些争议涉及到历史性权利、地理边界、海洋资源开发等多个方面。

在国际法框架下,如何解决这些争端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二、案情简介本案涉及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主权及海洋权益争端。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国际仲裁,要求解决双方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

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认为菲律宾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三、法律分析1. 国际法原则在本案中,以下国际法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和领海拥有主权,其他国家不得侵犯。

- 平等互利原则: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当平等相待,实现互利共赢。

-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国家在解决争端时应当遵守和平原则,避免使用武力。

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解决海洋争端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案中,菲律宾依据该公约提起仲裁,我国政府则认为该公约不适用于本案。

- 领土争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对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拥有主权。

本案中,我国对南海的部分岛礁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菲律宾的仲裁请求违反了这一原则。

- 海洋边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在划定海洋边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本案中,菲律宾提出的海洋边界划分方案不符合公平原则,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及海洋权益。

3. 历史性权利我国对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包括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管辖权和历史性利用权。

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未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性权利,损害了我国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由于我国政府坚决反对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本案未能在国际仲裁庭得到解决。

我国政府主张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体现了国际法在解决国家间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为解决国家间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原则指导。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汇总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汇总

中国人民至迟明初就到南海诸岛从事开发渔业生产。早在明代, 有海口港、铺前港和清澜港渔民及文昌县渔民到南沙群岛去捕捞海 参等物。 1868年《中国海指南》记载了我国渔民在南沙群岛活动情况, 郑和群礁有“海南渔民,以捕取海参,贝壳为活,各岛都有其足迹, 亦有久居礁间者,海南每岁有小船驶往岛上。携米粮及其他必需品, 与渔民交换参贝。船于每年十二月或一月离海南,至第一次西南风 起时返.《更路簿》记载了渔民从海南岛文昌县的清澜或琼海县的潭 门港起,航行至西沙、南沙群岛各岛礁的航海航向和航程。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第二问
再次,《公约》规定,如果当事方自行选择 了其他方法解决有关争端,也不应提起强制仲裁, 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中菲还曾达成了通过谈判 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的协议,菲律宾无权单方 面提请仲裁。 总之,菲律宾提起仲裁没有满足上述任何一 个条件,属于典型的滥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仲 裁程序。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这个仲裁庭从一开 始就不应该存在,其仲裁事项更谈不上所谓承认 和执行的问题。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第四问
沿用前文“足球比赛”的 比喻,中国之所以“不同意 进入赛场比赛”,还因为菲 律宾根本就没有资格成为对 手,菲律宾单方面提前仲裁 本身就违背国际法,而且是 多重违法,也可以说是背信 弃义。
南海仲裁案十问十答
第四问
第一,它违反了《南海各方 行为宣言》精神。2002年,中 国和东盟十国签署的《南海各方 行为宣言》第四条明确指出, “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 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 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 菲律宾违反其在《宣言》中所作 承诺。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并推动南海仲裁案,在国 际上闹得沸沸扬扬,中国官方近期密集发声 回应驳斥,反复强调依据国际公法,仲裁庭 对本案及有关事项没有管辖权。 仲裁案由何而来?背后有哪些内幕?中国为 何不接受不参与?将怎样刺激本就复杂的南 海局势?将对南海和平有何影响?请看下面 这十问十答,让您简单、清晰地看清南海仲 裁案的错误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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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中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详解(内行看门道,2016年7月12日仲裁结果公布)法客帝国原文阅读提示:近日,负责登记和管理南海仲裁案的常设国际仲裁院(PCA)宣布,将在7月12日就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即通称的“南海仲裁案”)作出最终裁决,持续超过2年、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南海仲裁案的结果即将出炉。

众所周知,南海及其岛礁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地,近年来由于东南亚某些国家的擅自开发,导致争端不断,并引发了本次的仲裁案。

在仲裁裁决出台之际,小编将以问答的形式,让读者充分了解南海纠纷以及此次南海仲裁案的背景。

在裁决结果正式出台后,小编将进一步为大家跟进。

法客阅读提示:2016年7月12日17时,也就是今天,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将公布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在此间,大家先了解熟悉案件的背景、过程、法律程序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要不然,作为法律人,看不懂、也说不明白这个仲裁案呢。

故此,法客特整理分享本文。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1、南海争端的背景是什么?南海又称“南中国海”,是太平洋的近海。

北接我国大陆,东邻台湾与菲律宾,西通著名的马六甲海峡,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

由于连通马六甲海峡、巽他海峡以及龙目海峡等重要海上交通线,南海是世界上第二繁忙的海上运输航道。

同时,南海底层有极其丰富的油气田资源,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的预测,南海海底的石油储备可能达到110亿桶。

南海上有约250个岛屿、岩礁、珊瑚礁以及沙洲。

中国于上世纪30年代划定U型线,明确该U型线内部的岛屿为中国领土。

1946至1947年,国民政府为执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内容,通过海军实地接收、勘探并绘制版图,确定了U型断续线,即目前中国所主张的“九段线”的原型。

在中国宣布对南海海洋权利以及相关岛礁主权的1947年,东南亚各国并未提出异议。

然而自上世纪70年代始,越南、菲律宾等国开始觊觎我国南海诸岛。

目前两国占据南沙群岛岛礁共计四十余个。

此外,部分东南亚国家还在九段线内开采油气资源。

这些都成为引发国际争端的导火索。

国民政府主张的“十一段线”以及新中国继承的“九段线”2、南海仲裁案是怎样提出的?2012年中国与菲律宾就中沙群岛的黄岩岛发生纠纷,其后,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向中国发出照会,要求提起仲裁。

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即退回该照会,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仲裁的立场。

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提交了仲裁申请书,阐述了其实体主张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该案登记于位于荷兰海牙的常设国际仲裁院(PCA)名下,并由PAC 负责文件保管及仲裁庭指定的其他工作。

3、仲裁经历了哪些主要程序?从时间上来看,仲裁程序经历了以下的发展:1、2013年1月22日由菲律宾提起仲裁。

2、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提交仲裁申请书,阐述了其实体主张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

3、2014年12月16日,由于中国未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书,仲裁庭要求菲律宾针对某些管辖权和实体问题提供进一步的书面论证。

4、2015年3月16日,菲律宾根据仲裁庭的要求,提交了补充书面陈述。

5、2015年7月7、8、和13日,仲裁庭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进行了管辖权可受理性问题的开庭审理。

6、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对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裁决。

7、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在中国缺席的情况下,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开庭审理。

8、2016年6月29日,仲裁庭宣布将于7月12日作出最终裁决结果。

4、菲国提起仲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提起国家之间的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最广为人知的莫过于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成立的国际法院。

在此次南海仲裁案中,确实有不少非国际法专业人士误以为本案的管辖机构为国际法院。

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本案的审理机构,基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产生的一个临时仲裁庭。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根据《公约》第286条,该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因《公约》解释和适用问题产生的争议,任意一方当事国可以选择具有管辖权的争端解决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判。

根据《公约》第287条,这些有管辖权的机构包括:(1)根据《公约》附件6设立的国际海洋法庭;(2)国际法院;(3)根据《公约》附件7所组成的仲裁庭;(4)根据《公约》附件8所组成的仲裁庭。

此次菲律宾诉中国案的仲裁庭即是根据《公约》附件7所组成的临时仲裁庭,由常设国际法院进行登记和程序管理。

根据附件7的规定,仲裁庭由5名仲裁员组成,争议当事国各指派一名仲裁员。

仲裁员“最好”(并非强制)从联合国秘书长所掌握的一份仲裁员名单中选出,而这份名单是由《公约》的每个缔约国推荐4名仲裁员组成。

另外三名仲裁员由当事国协商产生。

如果当事国没有选定可由自己选择的仲裁员,或者双方无法就另外三名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国际海洋法庭庭长指定仲裁员。

在此次南海仲裁案中,由于中国拒绝参与仲裁程序,不可能选任仲裁员,更不可能和菲律宾就另外三名仲裁员达成一致。

因此除了菲律宾选任的仲裁员德国人Rüdiger Wolfrum以外,仲裁庭其余四名成员均由时任国际海洋法庭庭长的柳井俊二任命,其中一人(波兰人Stanislaw Pawlak)为代中国指定。

5、《公约》关于仲裁的规定是否能够约束中国?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视情况而定。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首先,与传统国家间诉讼或者仲裁机制要求当事国达成合意(如最著名的国际法院)不同,《公约》创造性地设立了“强制仲裁”机制,即经一方当事国发起,即可进入仲裁程序。

根据《公约》第286条第5款:“如果争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除各方另有协议外,争端仅可提交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

”与此同时,《公约》采取了“一揽子协议”的形式,即缔约国原则上不得对公约的条文作出保留,《公约》第309条规定:“除非本公约其他条款明示许可,对本公约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

然而在争端解决方面,《公约》却给缔约国留下了余地,即缔约国可以以明示的方式,声明主权和划界问题不受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管辖。

中国政府已于2006年8月25日已经作出该项声明。

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争议不涉及主权和划界纠纷,则强制仲裁对于中国具有效力,但如果涉及主权和划界纠纷,则强制仲裁对中国无效。

6、南海仲裁案是否涉及主权和划界纠纷?关于南海案,菲律宾提起的请求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否认中国所主张的“九段线”具有国际法基础;(二)将南海某些地物定性为“岩礁”或低潮高低;(三)要求中国停止在某些岛礁以及附近海域的建设、开发或者针对菲律宾船只的行为。

从表面上来看,这些问题不涉及主权和划界纠纷,但这里涉及到一个“混合管辖权”问题,简而言之,即使争议表面不涉及主权和划界纠纷,但如果主权和划界纠纷是解决这些争议的“前置性问题”,则公约的强制仲裁仍不适用。

这一点,在2015年的毛里求斯诉英国一案中的仲裁庭已经有明确的意见。

该案和南海仲裁案类似,均为基于《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临时仲裁庭。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提出的三类请求表面上不涉及领土主权,但无一不以领土的划分为主要条件,例如对九段线违法的请求,实际上是否认了中国基于九段线内岛屿的主权,对于中国停止“非法侵占”美济礁和西门礁的请求,更是赤裸裸地以上岛礁属于菲律宾为前提。

综上所述,南海仲裁案究其纠纷本质是主权和划界纠纷,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

7、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南海仲裁案的仲裁程序难言合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地方:首先,本案不满足适用强制仲裁的前置条件。

《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然而要适用该部分规定的方式解决国际纠纷,前提必须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公约第281条规定:“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由此可见,双方采取其他途径(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是提起仲裁的前提条件。

而中国一直致力于通过协商的形式解决争端,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各国解决南海问题达成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等成果。

根据国际仲裁中的惯常做法,一方先积极参与仲裁的前置程序(如和解、调解),使相对方对其行为形成了合理信赖,但其后又提起仲裁的,其行为可能违反善意(good faith)原则,导致仲裁程序无效或者拖延。

其次,仲裁事项不符合《公约》规定。

仲裁庭可以决定自身对于系争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这一原则,无论在国际公法中的仲裁,还是国际商事、投资仲裁中,均为基本准则。

南海仲裁庭决定自身是否有管辖权,同样有《公约》的条文依据。

然而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并非完全没有限制,它仍应受到相关法律、国际公约以及当事方意思自治的约束,特别是,仲裁庭基于《公约》享有管辖权,其管辖范围不应超出公约的范畴。

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的请求虽然表面上来看并未涉及主权和划界问题,但实际上,主权和划界问题却是在对这些问题作出判断时所必须解决的“前置问题”,菲律宾通过暗度陈仓的方式,将依据《公约》和中国政府声明不能提交仲裁的案件,通过对案件请求进行包装,从而让仲裁庭获得管辖权,这不但有违《公约》的规定,也不符合关于《公约》附件7的有关先例。

最后,仲裁庭的组成具有不公正性。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具有极大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决定权,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整个仲裁程序的走向的最终结果。

因此,仲裁员的选任、指定不公,很可能导致案件最终处理不公。

在涉及国家、政府的案件中尤其如此,如早先的尤科斯诉俄罗斯仲裁案中,就因为某仲裁员助理的工作和中立性问题就产生了争议,成为俄罗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

而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员的选派及其本身的中立性也令人质疑,例如,仲裁庭的组建主要由时任国际海洋法庭庭长的柳井俊二完成,而柳井法官曾作为日本政府的重要外交顾问身份进行政治活动,而日本是与中国有争议岛屿纠纷的国家,同时也是支持菲律宾进行仲裁的数个国家之一。

同时他本人在包括nhk在内的媒体上发表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言论。

如此种种,都构成了对仲裁庭组成人员中立性和独立性的质疑(参见张珂君:《国际海洋法法庭日本籍前庭长柳井俊二法官的回避可能和仲裁庭公正性瑕疵》)8、中国的应对是什么?中国政府由始至终对南海仲裁案采取“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态度,在菲律宾最初提起照会之后的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即退回该照会,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仲裁的立场。

在2014年中国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该声明将菲律宾提出的仲裁请求划分为三类,并认为仲裁庭要对这三类仲裁请求作出判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领土划界问题,超出了《公约》的范围,也不符合公约的有关强制仲裁的例外规定以及中国政府的有关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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