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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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内容

南海仲裁内容

南海仲裁内容1. 背景介绍南海仲裁是指关于南海争议的仲裁案件。

南海争议是指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领海、海洋权益等方面存在争议。

在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并于2016年7月12日,国际法院做出裁决。

本文将对南海仲裁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2. 南海仲裁主要内容2.1. 仲裁庭的管辖权南海仲裁案是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而中国政府一直坚持不接受并参与仲裁。

然而,仲裁庭在裁决中宣布自己在此案中具有管辖权。

中国政府对于仲裁庭的管辖权表示强烈反对,并将此裁决视为无效。

2.2. 法理依据和界线判断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进行了界线判断和法理依据分析。

仲裁庭认为,中国在南海的岛礁没有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益,同时判决菲律宾拥有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权益。

2.3. 其他争议问题南海仲裁案中还涉及一些其他争议问题,如南海岛礁的岩礁和人工岛的法律地位、南海航行自由问题等。

仲裁庭对这些问题也做出了裁决,但是中国政府坚决不接受这些裁决,并继续坚持在南海地区的主权和权益。

3. 中国政府立场中国政府一直坚决主张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问题,并主张通过直接当事国的协商和谈判来解决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

中国政府认为,南海争议不属于《UNCLOS》管辖的范围,并认为南海仲裁案是一次政治化的仲裁。

4. 结论南海仲裁案涉及诸多问题和争议,仲裁庭的裁决在解决南海争议的道路上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然而,中国政府一直坚决不接受这一裁决,并继续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问题的立场。

南海争议仍然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需要所有相关国家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以上为南海仲裁内容的简要介绍,仅供参考。

具体情况请以相关权威机构或政府发布的资料为准。

南海仲裁案始末结果结局

南海仲裁案始末结果结局

南海仲裁案始末结果结局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公布了所谓“最终裁决”。

这一恶意裁决完全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是一张充斥谎言的废纸。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南海仲裁案始末,南海仲裁的结果与结局,欢迎阅读。

真相与谎言南海仲裁案闹剧出笼始末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任何情况下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中国反对且不接受任何基于该仲裁裁决的主张和行动。

持续42个月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从一开始就注定是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

仲裁庭抛出的这纸裁决,把这场纵曲枉直的闹剧唱到了声嘶力竭的地步,在极不光彩中收场。

这一纸无效裁决既不可能改变南海“旧格局”,也不可能开创南海“新现实”,只是留下了一笔用伪规则破坏国际法治、破坏地区秩序的劣迹。

【剧本: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2013年1月,菲律宾提请仲裁,15项仲裁事项可简单归纳为三类。

针对这三类仲裁事项,中国外交部2014年12月7日受权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逐一予以反驳:一、只有首先确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才能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允许的范围;二、南海部分岛礁的性质和海洋权利问题与主权问题不可分割;三、中国在相关海域采取行动的合法性基于中国对有关岛礁享有的主权以及基于岛礁主权所享有的海洋权利。

表面上,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条条紧扣《公约》,是寻求仲裁庭依据《公约》作出相关认定和解释;实质上,仲裁内容的核心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和海域划界问题,前者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后者已被中国于2006年的排除性声明所排除。

简而言之,菲律宾提请仲裁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是菲律宾试图借助法律手段非法侵占中国岛礁主权及海洋权利的政治野心。

仲裁庭没有理会中方立场主张,于2015年10月底裁定对菲部分诉求拥有管辖权,使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精心编织的政治谎言正式披上了法律的外衣,堂而皇之地以“国际法治”的形式在世界舆论中发酵。

国家主权法律案例(2篇)

国家主权法律案例(2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重大法律事件。

2016年7月12日,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仲裁庭”)就菲律宾与中国就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争端案作出最终裁决。

该裁决无视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严重侵犯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本文将从国家主权法律的角度对南海仲裁案进行解析。

二、案情简介南海仲裁案起源于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对中国提起仲裁。

仲裁庭在2016年7月12日作出最终裁决,认定菲律宾胜诉,判定中国对南海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不构成“有效声称”,并要求中国停止在南海岛礁上建设军事设施。

三、国家主权法律分析1.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独立自主处理其国内和国际事务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国家主权及于其全部领土及其上空和地下。

南海诸岛及其海域属于中国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

2. 美国干涉行为在南海仲裁案中,美国扮演了重要角色。

美国不仅支持菲律宾提起仲裁,还多次派军舰进入南海进行所谓的“自由航行”行动,加剧了南海局势的紧张。

美国的行为严重干涉了中国内政,损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

3. 国际法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基本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国家在海洋和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为。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主要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进行裁决。

然而,仲裁庭在适用国际法时存在诸多问题:(1)违反国际法程序。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尊重中国的意愿和立场,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关于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

(2)篡改历史事实。

仲裁庭在裁决中,无视南海诸岛及其海域是中国固有领土的历史事实,违背了国际法原则。

(3)滥用管辖权。

仲裁庭在裁决中,对中国在南海岛礁上建设军事设施的行为进行指责,但其依据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58条明确规定,沿海国对岛礁及其附近海域享有主权。

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3篇)

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频繁,海洋权益的争夺也愈发激烈。

海洋法律体系作为维护海洋权益、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海洋事务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海洋法律体系案例,分享海洋法律体系在实际应用中的经验和教训。

二、案例一:南海仲裁案1. 案例背景南海仲裁案是指菲律宾政府就南海问题向国际仲裁法庭提起的诉讼。

2016年7月12日,仲裁法庭作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没有法律效力,并裁定菲律宾在南海的岛礁主权问题。

2. 案例分析(1)南海仲裁案体现了海洋法律体系在解决国际海洋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国际海洋法公约(UNCLOS)作为国际海洋法律体系的核心,为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法律依据。

(2)南海仲裁案暴露出海洋法律体系在实践中的不足。

一方面,仲裁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如未充分考虑中国的管辖权问题;另一方面,仲裁法庭在判决中过分强调菲律宾的主张,忽视了其他国家的权益。

3. 经验教训(1)我国应加强海洋法律体系建设,提高海洋权益保护能力。

(2)在解决海洋争端时,应充分运用海洋法律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案例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深海采矿”争议1. 案例背景国际海底管理局(ISA)是负责管理国际海底资源的国际组织。

近年来,深海采矿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些国家主张开展深海采矿,而其他国家则担心深海采矿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2. 案例分析(1)国际海底管理局在深海采矿问题上,努力协调各方利益,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深海采矿争议暴露出海洋法律体系在应对新兴海洋事务中的不足。

一方面,深海采矿涉及的技术、环境等问题较为复杂,现有法律体系难以完全适用;另一方面,各国在深海采矿问题上的立场差异较大,导致法律体系难以统一。

3. 经验教训(1)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深海采矿立法工作,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深海采矿法律体系。

南海仲裁案

南海仲裁案
2016年07月14日 08:3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 7月14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就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 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裁决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就菲律宾共和国单பைடு நூலகம்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
庭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裁决,郑重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已表明了中国的立场,有关裁决对 中国没有约束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坚定支持这一立场。 二、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拥有主权。中国南海诸岛 拥有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任何国家、组织和机构 都无权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中菲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议的协议,违反《南海各方行为宣 言》,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滥用《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严重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 《公约》缔约国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权利,严重损害《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有关事项不具有管辖权。其无视南海的历史和 基本事实,曲解和滥用《公约》赋予的权力,自行扩权、越权并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违反包括 《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仲裁的一般法理,所作的裁决是无效的。中国不承认仲裁庭的裁决。
中国
2014年12月7日,发布《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201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也发表声明,不承认常设仲裁法院对此案的司法管辖权,也拒绝接 受菲律宾任何形式有关此案的和解建议。 2015年10月30日中国外交部作出回应: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有关问题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

南海仲裁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pptx

南海仲裁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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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无涯 四、中国一向坚决反对一些国家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非法侵占及在 中国相关管辖海域的侵权行为。中国愿继续与直接有关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 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南海有关争议。中国愿同有关 直接当事国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包括在相关海域进行共同开 发,实现互利共赢,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五、中国尊重和支持各国依据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愿与 其他沿岸国和国际社会合作,维护南海国际航运通道的安全和畅通。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收复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曾非法侵占的中国 南海诸岛,并恢复行使主权。中国政府为加强对南海诸岛的管理,于 1947 年审 核修订了南海诸岛地理名称,编写了《南海诸岛地理志略》和绘制了标绘有南 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并于 1948 年 2 月正式公布,昭告世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 年 10 月 1 日成立以来,坚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 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195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9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 和大陆架法》以及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等系列法律文件,进一步确认了中国在南 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基于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的长期历史实践及历届中国政府的一贯立 场,根据中国国内法以及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中国在南 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包括: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拥有主权;
(二)中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和毗连区; (三)中国南海诸岛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四)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 中国上述立场符合有关国际法和国际实践。

南海仲裁教案

南海仲裁案的来龙去脉一、仲裁:一张无效的废纸7月12日,所谓的南海仲裁公布,菲律宾不出意外的‚胜诉‛。

对这一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裁决,我们外交部第一时间发表声明,表示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

目前,已有数十个国家对中国态度表示支持,我想这也是对正义的支持。

那么,什么是南海仲裁呢?背后又有什么阴谋呢?我们又该怎么办呢?二、南海:美丽的祖国边疆南海是被中国大陆、台湾岛、菲律宾群岛、马来群岛、中印半岛所环绕,为西太平洋的一部分。

在汉代、南北朝时称为涨海、沸海,清代以后才改成南海。

现在也叫南中国海。

南海海域有350万平方公里,南海包括四大群岛,分别是东沙群岛、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有超过200个无人居住的岛屿和岩礁。

三、仲裁由来: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菲律宾2013年1月向联合国海洋法庭提起强制诉讼。

并声称其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

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然而,在菲律宾执意推动下,仲裁庭仍然强行推进程序。

使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精心编织的政治谎言正式披上了法律的外衣,堂而皇之地以‚国际法治‛的形式在世界舆论中发酵。

今天新闻,联合国发表声明,南海仲裁与我们无关。

我想这对此次仲裁也是极大的讽刺啊。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菲律宾长期非法侵占中国南沙岛礁并大搞建设。

现在却贼喊捉贼,滥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单方面提起仲裁,是一种‘恶意起诉’和讹诈行为。

四、背后的阴谋:心怀鬼胎的拙劣表演者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

南海数十年以来一直相安无事,为何近几年突然成了一个热点问题呢。

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七十年代在南海发现大量海底油田。

所以为何菲律宾突然对南海这么多无人居住的小岛感兴趣,事实其实很清楚,醉翁之意不在酒。

另外,还有一个幕后黑手不得不提,那就是美国,自2011年接连推出所谓‚重返亚太‛和2012年‚亚太再平衡‛战略后,美国高调介入南海问题,鼓动将南海问题国际化,炒作‚航行自由‛,加大在这一地区军事投入。

南海仲裁申请书

尊敬的仲裁庭:我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鉴于南海争端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的重大问题,特向贵仲裁庭提交此仲裁申请书,请求对南海争端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

一、背景说明南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我国在南海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然而,近年来,南海周边一些国家不断提出主权要求,并在南海海域进行非法填海造陆、资源掠夺等活动,严重侵犯了我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为维护国家利益,特向贵仲裁庭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九段线主张:我国在南海拥有基于历史性权利的主权,九段线是我国南海主权范围的象征。

我国政府请求仲裁庭确认九段线的合法性。

2. 海洋权益:我国政府请求仲裁庭确认我国在南海拥有对自然资源、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开发权。

3. 海洋执法活动:我国政府请求仲裁庭确认我国在南海的海洋执法活动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

4. 填海造陆活动:我国政府请求仲裁庭确认我国在南海的填海造陆活动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并未对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仲裁请求1. 请求仲裁庭确认我国在南海拥有基于历史性权利的主权。

2. 请求仲裁庭确认我国在南海拥有对自然资源、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开发权。

3. 请求仲裁庭确认我国在南海的海洋执法活动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

4. 请求仲裁庭确认我国在南海的填海造陆活动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并未对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5. 请求仲裁庭对南海争端进行全面、公正、公平的审理,维护我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

四、证据与理由1. 历史证据:我国在南海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献资料,证明我国在南海的主权。

2. 国际法证据:我国在南海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

3. 实际控制证据:我国在南海拥有实际控制权,包括军事、行政、经济等方面的控制。

4. 环境保护证据:我国在南海的填海造陆活动严格遵循国际法和环境保护标准,并未对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中国的海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南海,位于中国南部,是世界上最大的边缘海之一,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战略地位。

然而,南海周边国家在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上存在争议,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中国与菲律宾、越南等国的领土争端。

在南海争端中,中国主张“断续线”领土主张,而菲律宾等国则主张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进行划界。

二、案件简介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部分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问题向国际仲裁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裁决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无效。

2016年7月12日,国际仲裁法庭作出裁决,否定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张,并要求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部分海域划设共同海域。

中国方面对此裁决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该裁决违背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中国坚持“断续线”领土主张,认为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南海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三、案例分析1. “断续线”的法律依据“断续线”是指中国在南海诸岛周边划定的一条线,将南海诸岛与大陆相连。

中国主张“断续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历史依据:自古以来,中国人民在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从事渔业、航行等活动,形成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行使。

(2)地理依据:南海诸岛位于中国大陆东南沿海,与大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地理联系。

(3)法律依据:1958年,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了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

2. 《公约》在南海争端中的适用《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法典,对于解决海洋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在南海争端中,菲律宾等国试图利用《公约》的规定来否定中国的主权主张。

然而,中国认为,《公约》在南海争端中的适用存在以下问题:(1)适用范围:南海争端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属于政治和法律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围。

(2)历史事实: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主张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不应受到《公约》的否定。

(3)国际实践: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中国主张的“断续线”符合国际实践。

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全文

xx常设仲裁法庭“xx仲裁案裁决”全文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v.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牙,2016年7月12日xx发布裁决︰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考虑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

然而,《公约》附件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

附件七同时规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以及获取关於南海岛礁的历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双方予以评论。

通过2014年12月发布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声明,中国明确表示,仲裁庭对本案涉及的事项缺乏管辖权。

《公约》第288条规定:“对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据此,仲裁庭於2015年7月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於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其中对一些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决并推迟对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

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接着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

今日的裁决审议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未决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庭有权管辖的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

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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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 v.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牙,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发布裁决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考虑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

然而,《公约》附件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

附件七同时规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以及获取关于南海岛礁的历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双方予以评论。

通过2014年12月发布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声明,中国明确表示,仲裁庭对本案涉及的事项缺乏管辖权。

《公约》第288条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据此,仲裁庭于2015年7月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其中对一些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决并推迟对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

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接着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

今日的裁决审议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未决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庭有权管辖的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

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仲裁庭认为,它对当事双方涉及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渊源的争端具有管辖权。

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认为,《公约》对海洋区域的权利作了全面的分配,考虑了对资源的既存权利的保护,但并未将其纳入条约。

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仲裁庭同时指出,尽管历史上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利用了南海的岛屿,但并无证据显示历史上中国对该水域或其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

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岛礁的地位:仲裁庭接下来审议了海洋区域的权利和岛礁的地位。

仲裁庭首先评估了中国主张的某些礁石在高潮时是否高于水面。

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岛礁能够产生至少12海里的领海,而高潮时没入水中的岛礁则不能。

仲裁庭注意到,这些礁石已经被填海和建设活动所严重改变,重申《公约》基于岛礁的自然状态对其进行归类,并依据历史资料对这些岛礁进行评估。

然后,仲裁庭考虑了中国主张的任一岛礁能否产生超过12海里的海洋区域。

根据《公约》,岛屿能够产生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仲裁庭认为,这项规定取决于一个岛礁在自然状态下,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或者不依赖于外来资源或纯采掘业的经济活动的客观承载力。

仲裁庭注意到,现在很多岛礁上驻扎的政府人员依赖于外来的支持,不能反映这些岛礁的承载力。

仲裁庭认为历史证据更具有相关性,并注意到历史上小规模的渔民曾经利用南沙群岛,且有若干在其上建立日本渔业和肥料开采企业的尝试。

仲裁庭认定,这种短暂的利用并不构成稳定的人类社群的定居,且历史上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纯采掘性的。

据此,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南沙群岛无一能够产生延伸的海洋区域。

仲裁庭还认为南沙群岛不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产生海洋区域。

在认定中国主张的岛礁无一能够产生专属经济区之后,仲裁庭认为它可以在不划分边界的情况下裁定某些海洋区域位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内,因为这些区域与中国任何可能的权利并不重叠。

中国行为的合法性:仲裁庭接下来审议了中国在南海行为的合法性。

在认定特定区域位于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的基础上,仲裁庭裁定中国的以下行为违法了菲律宾在其专属经济区享有的主权权利:(a)妨碍菲律宾的捕鱼和石油开采;(b)建设人工岛屿;(c)未阻止中国渔民在该区域的捕鱼活动。

仲裁庭还认为,菲律宾渔民(如中国渔民一样)在黄岩岛有传统的渔业权利,而中国限制其进入该区域从而妨碍了这些权利的行使。

仲裁庭进一步认为,中国执法船对菲律宾船只进行拦截的行为非法地造成了严重的碰撞危险。

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仲裁庭考虑了中国近期在南沙群岛七个岛礁上的大规模填海和人工岛屿建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查明中国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违反了其保全和保护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的生存环境的义务。

仲裁庭还查明,中国官方对中国渔民在南海(使用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方法)大量捕捞有灭绝危险的海龟,珊瑚及大硨磲的行为知情,却未履行其阻止此类活动的义务。

争端的加剧:最后,仲裁庭审议了中国自本仲裁启动之后的行为是否加剧了当事双方之间的争端。

仲裁庭裁定,它对菲律宾海军与中国海军和执法船只在仁爱礁的对峙可能造成的后果没有管辖权进行审议,因为此项争端涉及军事活动,因此为强制争端解决所排除。

但是,仲裁庭认为,中国近期大规模的填海和建设人工岛屿的活动不符合缔约国在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义务,因为中国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不可恢复的损害,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建设大规模的人工岛屿,并破坏了构成双方部分争端的南海岛礁自然状态的证据。

下文为仲裁庭裁决的扩展摘要。

本案仲裁庭于2013年6月21日根据《公约》附件七规定的程序组成,以对菲律宾提交的争端进行裁决。

本案仲裁庭由加纳籍法官Thomas A. Mensah,法国籍法官Jean-Pierre Cot,波兰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荷兰籍教授Alfred H.A. Soons和德国籍法官Rüdiger Wolfrum组成。

Thomas A. Mensah法官担任首席仲裁员。

常设仲裁法院担任本案的书记处。

关于本案的更多信息,包括《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程序规则》和早先新闻稿以及庭审记录和照片,请见/web/view/7。

程序令、菲律宾的诉求、仲裁庭专家的报告和仲裁庭裁决的非官方中译文将在之后适时发布。

常设仲裁法院背景资料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成立的政府间组织。

常设仲裁法院共有121个成员国,总部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

常设仲裁法院为国家、国家实体、政府间组织、私人主体间的仲裁、调解、事实调查以及其他争端解决程序提供服务。

常设仲裁法院国际局目前为8个国家间仲裁案件,73个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以及34个涉及国家或其他公共主体的合同仲裁案件提供书记处服务。

常设仲裁法院共管理过12个主权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提起的仲裁案。

2013年7月,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指定常设仲裁法院作为案件的书记处。

仲裁庭的《程序规则》规定,常设仲裁法院应当“为仲裁程序提供档案管理,并根据仲裁庭指令提供适当的书记处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协助查找和指定专家;发布关于仲裁案的信息和发布新闻稿;组织在海牙和平宫进行庭审;管理案件财务,包括管理案件费用保证金,例如支付仲裁员,专家,技术支持人员和庭审记录员的费用等。

书记处也为当事方,仲裁庭和观察员国之间提供官方交流渠道。

图片: 庭审中,2015年7月,和平宫,海牙。

顺时针左上开始:常设仲裁法院高级法律顾问兼书记官Judith Levine, Stanislaw Pawlak法官,Alfred H.A. Soons教授,Thomas A. Mensah法官 (首席仲裁员), Jean-Pierre Cot法官, Rüdiger Wolfrum法官,常设仲裁法院高级法律顾问Garth Schofield,菲律宾前外交部长Albert F. Del Rosario先生,前总检察长Florin T. Hilbay先生,菲律宾律师Paul S. Reichler先生,Philippe Sands 教授,Bernard H. Oxman教授,Alan E. Boyle教授,Lawrence H. Martin先生。

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菲律宾诉求的实体问题的裁决摘要1.仲裁案的背景菲律宾和中国间的南海仲裁案涉及菲律宾对其与中国在南海关系的四个事项进行裁决的请求。

第一,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对当事双方在南海的权利和义务渊源,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对中国在所谓的“九段线”内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效力作出裁决。

第二,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某些被菲律宾和中国同时主张的岛礁能否被恰当地定义为《公约》下的岛屿,礁石,低潮高地或者水下地物。

这些岛礁在《公约》下的地位决定它们所能产生的海洋区域。

第三,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在南海的某些活动是否违反了《公约》的规定,包括妨碍菲律宾行使《公约》下的主权权利和自由或者进行损害海洋环境的建设和渔业活动。

最后,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的某些行为,尤其是自本仲裁启动之后在南沙群岛大规模填海和建设人工岛屿的活动,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双方之间的争端。

中国政府在此前进行的一系列程序中坚持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并在其外交照会、2014年12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中国《立场文件》”)、中国驻荷兰王国大使至仲裁庭成员的信函以及多次的公开声明中重申了这一立场。

中国政府同时明确表示,这些声明和文件“决不得被解释为中国以任何形式参与仲裁程序”。

《公约》的以下两个条款规定了争端一方反对法庭的管辖权但是拒绝参与程序的情况:(a)《公约》第288条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b)《公约》附件七第9条规定:“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示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

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

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在整个仲裁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以履行查明其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及菲律宾的诉求是否“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的义务。

关于管辖权,仲裁庭决定将中国的非正式函文视为等同于对管辖权的异议,并于2015年7月7日至13日进行了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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