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 裁决全文
详解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

详解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黎蜗藤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外长罗萨里奥在媒体见面会上正式公布,在当天菲律宾正式向国际海洋法仲裁法庭(Arbitral tribunal)提出诉讼,要求法庭对中国在南海的主张提出仲裁[1]。
中国拒绝应诉,但国际法庭为中国找了一个律师,以之代表中国应诉。
此仲裁案至今已经进入法律程序。
但在中国,媒体的报道都是从负面的立场,这不利于人们对整个事件的了解。
在此,我特意客观地分析一下整个过程。
菲律宾提出仲裁申请的背景根据菲律宾的说法,菲律宾在南海问题上提出国际仲裁是迫于无奈。
从2012年黄岩岛事件开始,菲律宾就一直在南海处于守势。
黄岩岛的实控权被中国夺去,菲律宾军事实力和中国乃天渊之别。
即便菲律宾有意拉美国和日本为其撑腰,也是远水不能救近火。
菲律宾想借助东盟的力量和中国谈判,奈何中国关上了谈判的大门。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总是说中菲之间交流的渠道是畅通的。
但事实上,中国不承认黄岩岛存在主权争议,也不肯就这个问题和菲律宾展开谈判。
同时,菲律宾在南海其他海域还受到中国海监船只甚至军用船只的胁迫,比如今年5月底仁爱礁事件就是一例。
在军事和外交都无望的情况下,菲律宾只能使出最后一招,就是向国际法庭求助。
中国指责菲律宾是无事生非。
但事实上,南海、南沙和黄岩岛的争议是一个长久以来存在客观的事实。
可见无事生非之说不能成立。
菲律宾要求国际法庭裁决什么?尽管中国一再认为菲律宾向国际法庭提请的裁决是有关主权争议。
但这并非实情。
为了达到国际法庭的要求,菲律宾特意绕过了主权的争议。
菲律宾向国际法庭提出的仲裁有四项[2],都和主权争议无关。
第一,菲律宾认为中国的九段线是不正当的要求(Invalid),是违反《国际海洋法公约》的。
第二,菲律宾认为中国目前在南海所占领的“岛礁”其实只能算是岩石,本身没有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的能力。
因此,这些岛屿无法拥有专属经济区的地位。
第三,中国在南海以水底礁石为基础所建造的人造建筑物,俗称高脚屋,没有生成专属经济区的地位。
南海仲裁内容

南海仲裁内容1. 背景介绍南海仲裁是指关于南海争议的仲裁案件。
南海争议是指中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领海、海洋权益等方面存在争议。
在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并于2016年7月12日,国际法院做出裁决。
本文将对南海仲裁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2. 南海仲裁主要内容2.1. 仲裁庭的管辖权南海仲裁案是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而中国政府一直坚持不接受并参与仲裁。
然而,仲裁庭在裁决中宣布自己在此案中具有管辖权。
中国政府对于仲裁庭的管辖权表示强烈反对,并将此裁决视为无效。
2.2. 法理依据和界线判断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进行了界线判断和法理依据分析。
仲裁庭认为,中国在南海的岛礁没有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益,同时判决菲律宾拥有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权益。
2.3. 其他争议问题南海仲裁案中还涉及一些其他争议问题,如南海岛礁的岩礁和人工岛的法律地位、南海航行自由问题等。
仲裁庭对这些问题也做出了裁决,但是中国政府坚决不接受这些裁决,并继续坚持在南海地区的主权和权益。
3. 中国政府立场中国政府一直坚决主张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问题,并主张通过直接当事国的协商和谈判来解决领土和海洋权益争议。
中国政府认为,南海争议不属于《UNCLOS》管辖的范围,并认为南海仲裁案是一次政治化的仲裁。
4. 结论南海仲裁案涉及诸多问题和争议,仲裁庭的裁决在解决南海争议的道路上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然而,中国政府一直坚决不接受这一裁决,并继续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问题的立场。
南海争议仍然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需要所有相关国家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以上为南海仲裁内容的简要介绍,仅供参考。
具体情况请以相关权威机构或政府发布的资料为准。
中菲《南海仲裁案》

中菲《南海仲裁案》作者:王章平侯丽维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16期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了解决国际争端必须遵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中菲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未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交换意见义务与谈判义务,单方对中国提起仲裁。
本文将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为视角,剖析中菲南海仲裁案,菲方单方提起仲裁的非法性。
关键词:南海仲裁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交换意见义务与谈判义务;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一、南海仲裁案中所涉及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十五部分的争端解决机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通常被称为“海洋宪法”或者关于海洋法的全面框架文件,同样,它被打上了“独特”这个标签,因为它在其第十五部分提供了强制争端解决程。
[1]虽然该公约确实提供了与世界海洋有关的法律关系框架,有众多的缔约国,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法惯例。
更为关键的是,从两方面看,《公约》在提供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方面并非独特。
首先,争端解决程序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有着非常重要的附加解释和规避强制性的方式以及可选的排除性条款。
其次,有许多条约也提供具有强制性的解决争端机制。
当考虑到《公约》及其争端解决程序,在解决与南中国海有关的争端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时,该公约缺乏全面以及其强制争端解决程程序所发挥的作用时,其重大的局限性就体现了出来。
南中国海是一个巨大的,半封闭的海洋。
(文莱,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所有这些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他们即对南中国海的海上地物提出主权声索,或对他们的大陆海岸或者岛屿所产生的水域提出主权声索。
《公约》的争端解决程序在该公约的第十五部分,他本来只是争端解决中涉及公约第十五部分或适用的一个仲裁条款,从这个意思上说,其和其他国际条约并他的独特性无多大區别,他的独特性在于他有一些附加条款和条件,在诉诸公约的争端解决程序都适用,而且它允许从可能的法庭名单中,包括常设法庭和仲裁法庭,选择争端解决机制。
南海仲裁案始末结果结局

南海仲裁案始末结果结局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公布了所谓“最终裁决”。
这一恶意裁决完全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是一张充斥谎言的废纸。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南海仲裁案始末,南海仲裁的结果与结局,欢迎阅读。
真相与谎言南海仲裁案闹剧出笼始末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任何情况下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中国反对且不接受任何基于该仲裁裁决的主张和行动。
持续42个月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从一开始就注定是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
仲裁庭抛出的这纸裁决,把这场纵曲枉直的闹剧唱到了声嘶力竭的地步,在极不光彩中收场。
这一纸无效裁决既不可能改变南海“旧格局”,也不可能开创南海“新现实”,只是留下了一笔用伪规则破坏国际法治、破坏地区秩序的劣迹。
【剧本: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2013年1月,菲律宾提请仲裁,15项仲裁事项可简单归纳为三类。
针对这三类仲裁事项,中国外交部2014年12月7日受权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逐一予以反驳:一、只有首先确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才能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允许的范围;二、南海部分岛礁的性质和海洋权利问题与主权问题不可分割;三、中国在相关海域采取行动的合法性基于中国对有关岛礁享有的主权以及基于岛礁主权所享有的海洋权利。
表面上,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条条紧扣《公约》,是寻求仲裁庭依据《公约》作出相关认定和解释;实质上,仲裁内容的核心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和海域划界问题,前者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后者已被中国于2006年的排除性声明所排除。
简而言之,菲律宾提请仲裁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是菲律宾试图借助法律手段非法侵占中国岛礁主权及海洋权利的政治野心。
仲裁庭没有理会中方立场主张,于2015年10月底裁定对菲部分诉求拥有管辖权,使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精心编织的政治谎言正式披上了法律的外衣,堂而皇之地以“国际法治”的形式在世界舆论中发酵。
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全文

海牙常设仲裁法庭“南海仲裁案裁决”全文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v.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牙,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发布裁决︰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考虑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
然而,《公约》附件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
附件七同时规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以及获取关於南海岛礁的历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双方予以评论。
通过2014年12月发布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声明,中国明确表示,仲裁庭对本案涉及的事项缺乏管辖权。
《公约》第288条规定:“对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据此,仲裁庭於2015年7月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於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其中对一些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决并推迟对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
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接着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
今日的裁决审议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未决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庭有权管辖的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
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南海仲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就菲律宾共和国单பைடு நூலகம்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
庭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裁决,郑重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已表明了中国的立场,有关裁决对 中国没有约束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坚定支持这一立场。 二、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拥有主权。中国南海诸岛 拥有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任何国家、组织和机构 都无权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中菲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议的协议,违反《南海各方行为宣 言》,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滥用《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严重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 《公约》缔约国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权利,严重损害《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有关事项不具有管辖权。其无视南海的历史和 基本事实,曲解和滥用《公约》赋予的权力,自行扩权、越权并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违反包括 《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仲裁的一般法理,所作的裁决是无效的。中国不承认仲裁庭的裁决。
中国
2014年12月7日,发布《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201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也发表声明,不承认常设仲裁法院对此案的司法管辖权,也拒绝接 受菲律宾任何形式有关此案的和解建议。 2015年10月30日中国外交部作出回应: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有关问题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
南海仲裁案

南海仲裁案,即所谓“菲律宾 控告中国案”,是一个临时组 建的仲裁庭,就菲律宾阿基诺 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 裁案进行的所谓“裁决”,其 实质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 剧。 2016年7月13日,联合国官 方微博声明,“常设仲裁法 院”与联合国没有 联合国出 面澄清 任何关系,海牙国际 法庭同时发表声明指出,国 际法院作为完全不同的另一 机构,自始至终未曾参与所 谓的南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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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立场非常坚定,绝对不 会退后半步2013年1月22日, 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照会中华 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称, 菲律宾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 约》)第二百八十七条和附件 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 “海洋管辖权”的争端递交仲 裁通知,提起强制仲裁。2013 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 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 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中国 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 仲裁。
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全文

xx常设仲裁法庭“xx仲裁案裁决”全文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v.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牙,2016年7月12日xx发布裁决︰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考虑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
然而,《公约》附件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
附件七同时规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以及获取关於南海岛礁的历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双方予以评论。
通过2014年12月发布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声明,中国明确表示,仲裁庭对本案涉及的事项缺乏管辖权。
《公约》第288条规定:“对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据此,仲裁庭於2015年7月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於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其中对一些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决并推迟对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
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接着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
今日的裁决审议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未决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庭有权管辖的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
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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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裁决全文(中文版)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v.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牙,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发布裁决︰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考虑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
然而,《公约》附件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
附件七同时规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以及获取关於南海岛礁的历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双方予以评论。
通过2014年12月发布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声明,中国明确表示,仲裁庭对本案涉及的事项缺乏管辖权。
《公约》第288条规定:“对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据此,仲裁庭於2015年7月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於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其中对一些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决并推迟对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
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接着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
今日的裁决审议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未决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庭有权管辖的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
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仲裁庭认为,它对当事双方涉及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渊源的争端具有管辖权。
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认为,《公约》对海洋区域的权利作了全面的分配,考虑了对资源的既存权利的保护,但并未将其纳入条约。
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公约》关於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於消灭。
仲裁庭同时指出,尽管历史上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利用了南海的岛屿,但并无证据显示历史上中国对该水域或其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
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岛礁的地位︰仲裁庭接下来审议了海洋区域的权利和岛礁的地位。
仲裁庭首先评估了中国主张的某些礁石在高潮时是否高於水面。
高潮时高於水面的岛礁能够产生至少12海里的领海,而高潮时没入水中的岛礁则不能。
仲裁庭注意到,这些礁石已经被填海和建设活动所严重改变,重申《公约》基於岛礁的自然状态对其进行归类,并依据历史资料对这些岛礁进行评估。
然後,仲裁庭考虑了中国主张的任一岛礁能否产生超过12海里的海洋区域。
根据《公约》,岛屿能够产生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仲裁庭认为,这项规定取决於一个岛礁在自然状态下,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或者不依赖於外来资源或纯采掘业的经济活动的客观承载力。
仲裁庭注意到,现在很多岛礁上驻紮的政府人员依赖於外来的支持,不能反映这些岛礁的承载力。
仲裁庭认为历史证据更具有相关性,并注意到历史上小规模的渔民曾经利用南沙群岛,且有若干在其上建立日本渔业和肥料开采企业的尝试。
仲裁庭认定,这种短暂的利用并不构成稳定的人类社群的定居,且历史上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纯采掘性的。
据此,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南沙群岛无一能够产生延伸的海洋区域。
仲裁庭还认为南沙群岛不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产生海洋区域。
在认定中国主张的岛礁无一能够产生专属经济区之後,仲裁庭认为它可以在不划分边界的情况下裁定某些海洋区域位於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内,因为这些区域与中国任何可能的权利并不重叠。
中国行为的合法性:仲裁庭接下来审议了中国在南海行为的合法性。
在认定特定区域位於菲律宾的专属经济区的基础上,仲裁庭裁定中国的以下行为违法了菲律宾在其专属经济区享有的主权权利:(a)妨碍菲律宾的捕鱼和石油开采;(b)建设人工岛屿;(c)未阻止中国渔民在该区域的捕鱼活动。
仲裁庭还认为,菲律宾渔民(如中国渔民一样)在黄岩岛有传统的渔业权利,而中国限制其进入该区域从而妨碍了这些权利的行使。
仲裁庭进一步认为,中国执法船对菲律宾船只进行拦截的行为非法地造成了严重的碰撞危险。
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仲裁庭考虑了中国近期在南沙群岛七个岛礁上的大规模填海和人工岛屿建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查明中国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违反了其保全和保护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的生存环境的义务。
仲裁庭还查明,中国官方对中国渔民在南海(使用对珊瑚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方法)大量捕捞有灭绝危险的海龟,珊瑚及大砗磲的行为知情,却未履行其阻止此类活动的义务。
争端的加剧:最後,仲裁庭审议了中国自本仲裁启动之後的行为是否加剧了当事双方之间的争端。
仲裁庭裁定,它对菲律宾海军与中国海军和执法船只在仁爱礁的对峙可能造成的後果没有管辖权进行审议,因为此项争端涉及军事活动,因此为强制争端解决所排除。
但是,仲裁庭认为,中国近期大规模的填海和建设人工岛屿的活动不符合缔约国在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义务,因为中国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不可恢复的损害,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建设大规模的人工岛屿,并破坏了构成双方部分争端的南海岛礁自然状态的证据。
下文为仲裁庭裁决的扩展摘要本案仲裁庭於2013 年6 月21 日根据《公约》附件七规定的程序组成,以对菲律宾提交的争端进行裁决。
本案仲裁庭由加纳籍法官Thomas A. Mensah,法国籍法官Jean-Pierre Cot,波兰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荷兰籍教授Alfred H.A. Soons 和德国籍法官RüdigerWolfrum 组成。
Thomas A. Mensah 法官担任首席仲裁员。
常设仲裁法院担任本案的书记处。
关於本案的更多信息,包括《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程序规则》和早先新闻稿以及庭审记录和照片,请见/web/view/7。
程序令、菲律宾的诉求、仲裁庭专家的报告和仲裁庭裁决的非官方中译文将在之後适时发布。
常设仲裁法院背景资料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899 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成立的政府间组织。
常设仲裁法院共有121 个成员国,总部位於荷兰海牙的和平宫。
常设仲裁法院为国家、国家实体、政府间组织、私人主体间的仲裁、调解、事实调查以及其他争端解决程序提供服务。
常设仲裁法院国际局目前为8 个国家间仲裁案件,73 个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以及34 个涉及国家或其他公共主体的合同仲裁案件提供书记处服务。
常设仲裁法院共管理过12 个主权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提起的仲裁案。
2013 年7 月,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指定常设仲裁法院作为案件的书记处。
仲裁庭的《程序规则》规定,常设仲裁法院应当“为仲裁程序提供档案管理,并根据仲裁庭指令提供适当的书记处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协助查找和指定专家;发布关於仲裁案的信息和发布新闻稿;组织在海牙和平宫进行庭审;管理案件财务,包括管理案件费用保证金,例如支付仲裁员,专家,技术支持人员和庭审记录员的费用等。
书记处也为当事方,仲裁庭和观察员国之间提供官方交流渠道。
仲裁庭关於管辖权和菲律宾诉求的实体问题的裁决摘要1. 仲裁案的背景菲律宾和中国间的南海仲裁案涉及菲律宾对其与中国在南海关系的四个事项进行裁决的请求。
第一,菲律宾请求仲裁庭对当事双方在南海的权利和义务渊源,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对中国在所谓的“九段线”内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效力作出裁决。
第二,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某些被菲律宾和中国同时主张的岛礁能否被恰当地定义为《公约》下的岛屿,礁石,低潮高地或者水下地物。
这些岛礁在《公约》下的地位决定它们所能产生的海洋区域。
第三,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在南海的某些活动是否违反了《公约》的规定,包括妨碍菲律宾行使《公约》下的主权权利和自由或者进行损害海洋环境的建设和渔业活动。
最後,菲律宾请求仲裁庭裁定中国的某些行为,尤其是自本仲裁启动之後在南沙群岛大规模填海和建设人工岛屿的活动,非法地加剧并扩大了双方之间的争端。
中国政府在此前进行的一系列程序中坚持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并在其外交照会、2014年12月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於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中国《立场文件》”)、中国驻荷兰王国大使至仲裁庭成员的信函以及多次的公开声明中重申了这一立场。
中国政府同时明确表示,这些声明和文件“决不得被解释为中国以任何形式参与仲裁程序”。
《公约》的以下两个条款规定了争端一方反对法庭的管辖权但是拒绝参与程序的情况:(a)《公约》第288条规定:“对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b)《公约》附件七第9条规定:“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示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
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
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
在整个仲裁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以履行查明其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及菲律宾的诉求是否“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的义务。
关於管辖权,仲裁庭决定将中国的非正式函文视为等同於对管辖权的异议,并於2015年7月7日至13日进行了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开庭审理。
仲裁庭在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就管辖权问题向菲律宾提问,其中包括中国非正式函文中没有提出的潜在问题,并於2015年10月29日发布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管辖权裁决》”),对一些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裁决并推迟将其他问题进一步与菲律宾诉求的实体问题一同审议。
关於实体问题,为了验证菲律宾的诉求的正确性,仲裁庭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书面陈述,於2015年11月24至30日对实体问题进行开庭审理,并在庭审之前和庭审过程中就菲律宾诉求向其提问。
仲裁庭还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从英国水文办公室、法国国家图书馆、法国国家海外档案馆的档案中获取南海的历史记录和水文测量数据,并与其它公共领域的相关资料一起提供给当事双方进行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