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简析
违法性认识错误【精】【精】

违法性认识错误======================================================================一、概念1.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认识到行为在形式上是违反了刑法的规定的,对形式的违法性的认识。
2.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二、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性质——不是犯罪故意所要求认识到的内容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认识到行为的形式违法性,只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即可。
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1)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才能产生遵从法的动机,才具有非难可能性;(2)刑法具有不完整性,且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侵犯法益的行为并不一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因此,即使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某种法益,但合理地相信自己的行为并不被刑法所禁止时,即违法性的错误不可回避时,就不具有非难可能性。
三、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应当说,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当努力地避免出现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只有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无法避免时,不构成故意犯罪。
但如何认定行为人是无法避险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呢?应当说,行为人必须运用条件对行为合法与否进行确认:1.对法的状况产生了疑问时。
如果行为人没有认真地考虑疑问,实施了违法行为时,就属于可以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当成立故意犯罪。
但如果行为人对行为违法与否的疑问进行了认真的咨询的情形下,认为行为不违法,即使实际上违法,也不成立犯罪。
例如,行为人遵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产生了违法性的错误;在判例有分歧的时候,遵从了上级法院的判例而产生了错误时;信赖了主管机关的意见而产生了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时。
这些均认为是不可避免的错误,即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不成立故意犯罪。
行为人信赖专家的意见而产生了违法性的错误时,原则上,成立故意犯罪。
刑法中的违法与犯罪的区分与刑责

刑法中的违法与犯罪的区分与刑责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在刑法中有着明确的区分,而这种区分也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刑法中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简单理解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特点:1. 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违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准则。
2. 没有构成犯罪:违法行为是在法律上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特点犯罪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实施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来说,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违反法律规定:犯罪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但相较于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具有更高的社会禁止性和法律严肃性。
2. 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以及公民的利益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和损害,威胁社会的安全稳定。
3. 构成犯罪: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需要承担刑法上的相应责任。
三、违法与犯罪之间的区别1. 形式上的区别:违法是对法律规定的欠缺行为,而犯罪是对法律规定的违背行为。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在法律上的严重程度有所不同。
2. 领域上的区别:违法行为不仅存在于刑法领域,也可能存在于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其他法律领域,而犯罪行为则是刑法领域的专有概念。
3. 刑事责任上的区别:违法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包括刑罚、刑事处罚或其他安全措施。
四、刑事责任的形式与程度刑事责任是法律对犯罪行为人给予的处罚或约束。
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刑事责任的形式与程度也会不同。
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刑罚:刑罚是常见的刑事责任形式,可以分为剥夺自由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不同的犯罪行为会对应不同的刑罚程度。
2. 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形式,旨在对犯罪行为人进行经济上的处罚。
论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

论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对于违法行为的认识也在逐步提升。
而论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是我们深入探讨犯罪构成的必经之路。
一、违法性认识的概念及意义1.概念:违法性认识是指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否违法的判断和认定。
通常表现为个人在行为之前通过学习、掌握并理解法律,对可能产生的产生的后果做出的预测和判断。
2.意义:违法性认识对于一个人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个人对自身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避免因为行为不当而陷入法律漩涡。
其次,能够帮助个人及时制止他人的违法行为,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维护作出贡献。
二、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在犯罪构成中,要想确认某一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必须要满足有心和有志两个条件。
其中有心是指犯罪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而有志则是指该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
1.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某一行为对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在犯罪构成中,如果犯罪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则不是合格的犯罪构成要素,因此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就显得尤为重要。
2.违法性违法性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而不是所谓的道德上的对错。
因此,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三、违法性认识的影响因素1.文化因素文化是影响个人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同的文化背景会影响到人的良知和道德观念,从而对个人的违法性认识产生影响。
比如,有些国家和地区往往对某些行为的违法性认识程度较低,这会导致某些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出现偏差。
2.教育因素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基础,也是影响个人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
良好的教育体系有利于培养良好的品德和行为规范,从而对个人的违法性认识产生有利影响。
反之,教育条件差的人往往容易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违法性认识,这极易造成法律问题。
3.社会环境因素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人们的行为受到巨大程度的影响。
论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分析

论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行为逐渐增多,如何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界定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论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就是我们必须掌握的一个关键点。
本文将对这个问题进行浅谈。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违法性。
违法性是指一种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又不符合道德规范,属于一种无法接受的社会行为。
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为它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违背了社会道德。
其次,我们必须认识到犯罪构成体系。
犯罪构成体系是指在实行犯罪行为的同时满足所规定的构成要素,才能识别出犯罪行为的组成。
例如,在盗窃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素,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那么,论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是什么呢?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只有在了解行为的违法性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确定犯罪构成要素。
也就是说,只有在犯罪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才有可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因此,对于法律的适用以及对犯罪行为的认识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必须充分发挥违法性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作用。
首先,我们应当对违法性进行科学的认识,了解其具体涵义和定位。
其次,我们需要将违法性作为犯罪行为定性的关键点来考虑,并将其融入到具体的犯罪构成体系中。
最后,我们应该在犯罪行为的定性过程中,充分考虑行为的违法性因素,以便于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总结一下,论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非常重要。
只有充分认识到违法性对于犯罪行为的识别具有重要的作用,才能为我们规范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奠定坚实的基础。
刑法中的违法与犯罪

刑法中的违法与犯罪违法与犯罪是刑法领域中的两个主要概念,它们在法律体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违法与犯罪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从定义、特征、后果等方面探讨刑法中的违法与犯罪。
一、违法的定义及特征违法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个体或组织违背法律规定,破坏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违法行为依法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并不构成犯罪。
违法行为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违法行为的主体广泛:违法行为可以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为,不仅限于个体行为。
2. 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对较轻:相对于犯罪行为而言,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破坏程度较轻。
3. 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违法行为通常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惩处,通过罚款、行政警告等手段进行制裁。
二、犯罪的定义及特征犯罪是指违背刑法规定,在法律上构成犯罪的行为。
犯罪行为违背了国家的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犯罪行为的特征如下:1. 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犯罪行为需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具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和处罚依据。
2. 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较重: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破坏较为严重,其危害程度大于违法行为。
3. 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对犯罪行为通常采取刑罚的方式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如剥夺自由、罚款等。
三、违法与犯罪的关系违法与犯罪存在一定的关联,但并不完全等同。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其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以及相应的法律处理方式。
违法行为通常是作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轻微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小,处理方式以行政处罚为主。
而犯罪行为则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需按刑法进行严厉制裁。
四、罚与教的综合应用在处理违法与犯罪行为时,刑法的目标是通过罚与教的综合应用,既惩罚犯罪分子,又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促使其回归法律底线。
这在法律实践中体现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并在刑罚执行期间进行相关教育、劳动等,以期达到社会惩戒和个体恢复的双重目的。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1、相关定义1.1、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之我见综上所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应当能够认识而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行为人以其长期生活的一般经验为标准对作为评价客体的自身行为的主观评价;”客观方面” 是指该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实定的刑法规范的客观存在,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司法机关以实定的法律法规为标准对客观行为的法律评价。
①因此,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定义为:行为人行为时对所有与行为事实本身有关的情况认识正确,但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的主观评价与实定刑法规范的客观评价不一致的情形。
依据上文的定义,可以推断出违法性认识错误包含两种情形:第一,行为人将其客观上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上不是犯罪而其误认为是犯罪,即刑法理论中的”假想犯”或者”幻觉犯”。
有学者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唯一的的任务是解决该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问题,而‘假想犯’的错误根据犯罪概念应认定为无罪,因此‘假想犯’无须作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一种来专门讨论。
”②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与客观规范评价的冲突,行为人将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是无罪行为固然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但反之将其实施的无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又未尝不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
因此,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两分能够更好地使其概念周延,即”误将有罪为无罪”和”误将无罪为有罪”两种情况,并将前一情形定义为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但”假想犯”对刑事责任确实几乎没有影响,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中确实没有多大研究价值,所以本文所用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若无特别说明都是指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1.2、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义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对该概念的定义首先就涉及到其称谓本身的沿革问题。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其称谓经历了”法律错误”、”禁止错误”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变迁。
浅论刑法中违法性的概念与体系性功能

浅论刑法中违法性的概念与体系性功能摘要:刑法中的违法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情况无法根据整体法律制度而得到具有正确性的评价。
犯罪的成立,不仅必须符合行为构成,而且必须具备整体法律制度所否定的错误性。
中国刑法理论应当借鉴并采纳违法性的概念,以不存在错误性作为出罪的根据。
关键词:违法性/出罪根据/犯罪理论体系目前,与“违法性”有关的讨论成为中国刑法理论界的热点。
但是,在笔者看来,有关的讨论之所以会存在很多争议和怀疑,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对“违法性”这个概念以及这个概念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有不清楚的认识。
“违法性”这个概念在德国刑法理论(或者以德国刑法理论为渊源的刑法理论中,例如,在日本刑法理论中)、英美刑法理论和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中,都得到了使用。
但是,在不同的理论体系中,这个概念的含义,不仅有相似之处,而且存在很大的区别。
笔者认为,厘清刑法中“违法性”的概念及其在理论体系中的功能,对于促进中国刑法基本理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违法性的概念对语言的理解,需要语境。
对重要法律概念的理解,更需要一个恰当的上下文。
因此,对“违法性”这个概念的考察,只能在其所产生的各国法律体系中进行考察。
(一)德日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概念现代德国和日本的刑法理论,都使用“违法性”这个概念。
日本刑法理论使用的“违法性”,虽然与德国理论有一些不同,但是,从这个词的词源上看,它是来自德语和德国刑法理论。
在德国刑法理论中,“违法性”这个词的德文原文是Rechtswidrigkeit,它的字面含义是“违反法的”,①它的一般法律含义是“对抗法制度(die Rechtsordnung)的行为”所具有的性质。
②在德国刑法理论语境下的“违法性”,具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一是,这里所说的法,不是指具体的法律条文,甚至不是指具体的哪一部法律,而是指整个法律制度或者全部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文的整体;二是,与前一个特点紧密,这里的“违法性”必须是根据整个法律体系得出的整体性判断。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犯罪故意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在犯罪认定和刑事判决中占有重要地位。
犯罪故意的认定并非总是容易的,尤其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存在争议。
本文将围绕犯罪故意的认定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展开探讨,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犯罪故意的认定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对其所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有认识,并决心实施其所为的行为。
刑法规定,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主观上有意图实施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的后果予以认识,即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预见性和过错认识。
在犯罪认定中,犯罪故意是确定犯罪行为的重要标准,对于刑罚的量刑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一定的认识可能性。
在一些情况下,犯罪主体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对其所为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模糊性。
这就需要对其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出评判和认定,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
在刑法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无违法性认识:犯罪主体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无任何认识,即不知道其行为构成犯罪行为,或者由于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原因,无法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
4. 违法性认识混淆:犯罪主体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即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所认识,但是存在一定的混淆和不确定性。
在实际刑事审判中,对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认定常常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客观行为表现、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分析和判断。
对于无违法性认识的情况,通常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精神状态、智力水平等因素;对于有限违法性认识和误认违法性的情况,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行为表现、言行举止等因素;对于违法性认识混淆的情况,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行为表现、动机动机等因素。
在刑法的规定中,对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也给予了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其在实施行为时由于精神疾病无法辨认或者丧失辨认能力,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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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简析
一、总结及评析
中外理论观点虽然存在差异,但在核心思想上存在相通之处。
总结上述的中外理论,提炼其核心思想,可概述为四点:(1)坚持古典的不知法律不免责思想或将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故意认识的唯一要素而排斥违法性认识;(2)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成立的前提,没有违法性认识就不成立犯罪故意;(3)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并不互相排斥,也不互为前提,其中任一都能单独决定成立犯罪故意,也即择一说;(4)采用折中的方法试图调和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的矛盾。
以上四点已将违法性认识的刑法地位问题归结为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的关系问题。
下面将对此四点逐一评析。
(一)不知法律不免责在当代的不合理性
1.与当代刑法基本理念难以调和。
不知法律不免责这一原则立足于这样的理由:公民不仅应当知道法律,而且必须知道法律,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要件会破坏由刑法确定的客观的正义标准,从而损害国家的权威。
承认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要件,无异于国家交出了司法裁判权。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立法价值取向问题,不知法律不免责原则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其以国民必须且当然知法为前提,片面强调国家权威,这与当今时代强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刑法理念背道而驰,不符合现代社会日益加强人权保障的立法价值取向。
2.对于法定犯,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具有密切联系。
所谓社会危害性,
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包括侵害与侵害的危险或威胁),即对国家法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利益的侵犯性。
所以,社会危害性认识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具有法益的侵害性的认识或者说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结果是否危害社会的一种主观认识。
而要评价自己行为是否具备法益的侵犯性,首先要解决的是评价标准问题。
对于自然犯来说,行为人自然可以以社会主流的道德价值观念来判断自己的行为。
但对法定犯,由于许多法定犯与社会上一般人的道德观念并无必然联系,如果仅以道德观念来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形成错误判断。
所以,对于法定犯,无违法性认识在大多情况下就无社会危害性认识。
3.从现实角度讲,不知法律不免责会导致一些令社会大众感觉不公正的判决,从而影响公众对刑法的认同。
随着当代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刑事立法也跟进膨胀,大量法定犯的出现,尤其是各种经济犯的专业性很强,行为人往往因不了解这样的刑法规定而犯罪,因很难说其具有主观恶性,使人们对相关刑法规定产生不认同感。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2002年印发的《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我们可以发现一条耐人寻味的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应认定具有走私的故意。
从规定上看,违法性认识被明确要求为故意的认识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在经济犯罪立法上的趋势。
(二)将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成立前提的不足
1.由于以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成立前提,会使越是知法懂法的,
就越可能成立故意犯罪,越是不知法懂法的,越是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这就会严重影响人们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因为法盲形成故意犯罪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这显然不利于刑法打击犯罪作用的实现。
2.由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说我们可以了解到:行为人完全可以从社会主流的伦理道德来对自己的行为予以评价。
由此可见,单一的以违法性认识作为所有类型的犯罪的故意成立前提是不妥当的。
3.大多数学者以违法性认识难以证明作为不采用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理由。
据了解,我国刑法之所以未将违法性错误作为行为人减免刑事责任的情节,很重要的一条理由就是实际工作中难以判别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法。
但如果查明行为人确实不知法律又该怎么办呢?可以说,这是一个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问题,又或者说,这是一个程序问题。
前面已述及的各国立法均在不知法律前加了不可避免、有足够的理由认为等限定。
这说明了各国立法对此问题的审慎态度,但这些国家显然有其证明的方式。
所以,难以辨别不应成为排斥违法性认识的充分理由。
(三)对择一说的评析
择一说比较全面的包含了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论是两者相结合亦或两者相分离都难脱择一说的涵盖范围。
而且也确如择一说所论,二者只需居其一就足以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所以该说有很大的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犯情形下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是结合在一起的,不需要择一,而只需概括的评价行为人犯罪故意。
(四)对折中观点的评析
如前所论,外国学者的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说是倾向于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
而依国内的限制否定说,违法性错误只有在作为导致社会危害性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才会被考虑,其本质是倾向于社会危害性必要说的,两者对指导刑事司法实践都具有积极意义,但周延性还不够。
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处理
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发生违法性认识错误,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处理。
(一)对自然犯的处理
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但认识到其行为违反当地公认的道德规范标准的,不能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自然犯存在法与道德的一致性,一个处于开放社会中的身心健康的人,是不可能存在不知法律的情况的,行为人当然也就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抗辩理由。
(二)对法定犯要区分情况处理
1.行为人误解法律,能够证明该错误认识无力避免的,不负刑事责任。
之所以将无力避免作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是因为如果主体不了解法律,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那么刑罚的威慑和预防作用就没有意义,单纯强调刑罚的报应主义与现代刑法理念相悖。
而且系出于无力避免的原因而发生违法性错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无从体现,因而也不具备刑罚当罚性。
当然,这需要我国立法的相应修改和普法工作的加强。
2.行为人误解法律系出于过失或者说是可以避免的,如果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