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满足五个条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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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要紧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与禁止并符合国家与行业有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报送资料: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北京市进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含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与国家进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进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同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与与研发活动直接有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与动力费用。

财税实务:资源综合利用部分企业可享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财税实务:资源综合利用部分企业可享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部分企业可享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鼓励的资
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部分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进行了减免。

 据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家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
惠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增值税减免。

(一)免征增值税
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
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2.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
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简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简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简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5号背景
为解决中国红筹上市公司(或返程投资)的企业所得税股息优惠和重复纳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了境外中资企业如果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将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且将享受中国居民企业的税收待遇等问题,但如何认定和管理该类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该文件予以了明确,并规定从9月1日开始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5号的主要内容
1、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及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定义进行了微调。

2、代扣代缴义务的规定。

强调支付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时,应有代扣代缴义务。

3、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

强调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随意变更。

4、居民身份认定的管理。

首先明确了两种认定方式,对认定时提供的资料,较通知第三、五、七条有微调;对非境内居民企业的退出条件进行了明确,这是新增的一个较重要的一个规定。

5、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申报征收管理。

税务局发临时税务证,可以使用发票,所得税分季预缴、年度汇算。

6、特定事项管理。

明确了对外支付、转让股权、特别纳税调整的申报义务及协定待遇问题。

三、关注82号文和4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财税[2011]115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1]115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1]115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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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帮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更好地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现解读如下: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扩围
《通知》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对企业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根据《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根据《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等加工而成,用于。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建材产品,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企业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水泥,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四、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五、企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企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六、企业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102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13]23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4.01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促进环境保护,现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
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的退税、免税政策。

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符合污染物排。

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1. 引言1.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定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是指以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为核心,利用各种废弃物、废旧物资和再生资源,进行再加工、再利用,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的企业。

这些企业通常涉及废物处理、再生资源回收、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环保理念的引入,致力于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推动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被认为是建设资源-saving型社会的重要力量。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发展对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支持。

1.2 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税收优惠政策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通常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购买相关设备和技术,进行资源回收和再利用,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少企业在税收方面的负担,释放更多资金用于技术更新和创新,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励企业加大对资源综合利用的投入,推动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给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资源利用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税收优惠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只有通过稳健而切实的政策支持,才能更好地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政府应该继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和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发展,共同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2. 正文2.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环境保护的作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包括多个方面。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能够有效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既可以保护环境,也有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对于大型基础工业生产企业来说,对“三废”(即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是重要业务。

国家对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规定有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 号)规定: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产生的收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此政策对鼓励企业综合利用本企业产生的“三废”,减少企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节约资源,降低生产成本,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但是,由于该政策的特点和不少企业在操作中缺乏必要的筹划,虽然有效利用了“三废”,却不能享受到应有的优惠。

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按上述001 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几个条件:首先,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必须是《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并且是将其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生产;其次,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必须是企业原设计规定以外的产品;最后,只有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该产品须有所得)才能享受免税五年的优惠政策。

问题在于,大型基础工业生产企业回收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通常是中间产品,企业用这些中间产品连续生产企业的主要产品,通常并不对外销售。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即收益课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由此可见,没有收入的实现也就不会有所得的产生。

企业利用“三废”形成的中间产品,即使属于原设计规定以外的产品,在没有对外销售的情况下,也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怎么办?笔者认为,在目前国家没有更明确的政策出台的情况下,企业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改变业务操作,即先将该中间产品对外销售,然后再购进用于生产,这样才可计算该中间产品的所得额,才符合001 号文件的规定,从而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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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满足五个条件-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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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了很大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就相关问题作了后续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减计收入是一种间接税收优惠方式。

例如,企业经营某一项目的收入为100万元,对此收入可以减按90%即90万元计入其应税收入,而这一项目的对应扣除项目为100万元,则企业在这一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为-10万元。

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综合计算的,这-10
万元可用来抵减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从而不仅相当于对这一项目免税,还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项目应缴的所得税。

与原仅适用于内资企业的(94)财税字第001号文所规定的直接减免税相比,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转变为减计收入这一间接方式,还将优惠适用对象扩大到外资企业,且没有5年(或1年)的时间限制。

《条例》第九十九条对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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