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0年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集中采购目录,是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目录;所称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品目类别的最低金额标准。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六条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时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为采购人指定供应商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依法自行实施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自行实施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4.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6年5月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进入首页右下方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财政部2016年4月8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关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本期关注 I SPECIAL FOCUS关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 简称《改革方案》)要求,丰富政府采 购方式,增加有效制度供给,我们研究 起草了《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一、 起草背景针对多频次、小额度采购创设框架 协议采购制度,不但可以规范简化采购 流程,提高采购效率,而且能够发挥一 定的采购规模效应,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为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我们结 合国内开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实践 经验,借鉴国际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 制度,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二、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框架协 议的订立、合同的授予、法律责任和附则 等五章,共六十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框架协议采购的定义和适用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办法所称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人或者集中采 购机构针对一定时期内的采购需求,通 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多个符合条件 的供应商入围并与之签订框架协议,在 实际需求发生时,由采购人或者公共服 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 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 应商并授予合同的采购方式。
为避免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滥用,《征求意见稿》严格界定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将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限定为三种情形: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此类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供应商征集和框架协议的签订。
二是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同一品目或同一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自身需要多频次采购且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不确定,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多家供应商承接有利于项目实施和提高项目绩效的。
此类采购主要由采购人负责供应商征集和框架协议的签订。
对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对征求意见稿 的建议
口 上海市 、区县两级集 中采购机构
一
、
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 当事人的职责分工 门集 中采购的行为; 所称分散采购 , 是指采购人将集 中采购 目录
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 自行实施采 购
或委托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 门集 中采购”所称的部门是指 中共 中央 、全国人大、全 部 国政协直属机关以及 国务院各组成部 门和直属机构。 2《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 条修改为 :
的种种问题和 政 府采 购法 》实施 以来短短几年集中采购所产生
2 1 /2・ O 0 总第 1 5期 2 0 1
的重大政治 、经济和社会效益以 及集 中采购机构在依法规 范操 作 、忠实执行政 策、发挥规模效益、预防腐败 、便于监管等方面 所体现的重 要作用和独特优势 ,充分 证明 了在当前我 国的 国情 下, 至少在可预 见的相 当长一段时期内, 强化集中采购机构的地
1 .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修改为 :
国务院可以根据 政府采购项 目实际需要 , 批准部门或者 系统 设立负责部 门集 中采购事宜的专门机构 。 未经批准设立负责办理部 门集中采购事宜专门机构的部门或 者 系统 , 当确定本部门或者系统的某 一个 内设机构负责办理部 应 门集 中采购事宜 。
二 .建议进 一步厘清集 中采购机构采购 .部门集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属于本部门、本 系统有特殊要 求的项 目,由 中采购 、自行采购以及分散采购之 间的关系 采购人组织部门集 中采购 。
3Ⅸ .征采购的作用和重要性 已经被改革实践所证 明, 针对实践 中已出现的 “ 集中采购分散化”不 良倾 向,我们建议 :在 中央一 级, 由于部门采 购量大 , 设置部门集中采购有一定意义和必要 , 而 在省级以及省级以下,由于部门采购量 不大 ,专门设定部 门集 中 采购不仅没有多大 必要 ,而且会增加新的机构。至于 自行采购则 更没有必要 ,既然 已经设定 了分散采购 ,那么 ,对于 “ 属于本单 位有特殊要求的项 目”完全可以通过将其列入分散采购而不列入 , 集中采购 目录的方式 ,避免 出现 自行采购的概念 ,防止集 中采购 概念 复杂化 ,杜绝 “ 集中采 购分散化”的不 良倾 向。我们建议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平均节支率
4.7%
同比增长:80.8%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31 日 生成
1/23
近 3 年(2020-09~2023-08):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8 2.1 节支率分析 .......................................................................................................................8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9 三、采购供应商 ...........................................................................................................................11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11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1 四、采购代理机构........................................................................................................................14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4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4 五、信用风险 ...............................................................................................................................16 附录 .............................................................................................................................................17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六大趋势解读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六大趋势解读本系列文章围绕着政府采购的相关内容,从政府采购的基本问题、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政府采购与外商投资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前言:2022年7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改动较多。
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变化进行分析介绍。
一、《政府采购法》的历史沿革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自1996年开始试点,1998年开始全面推开。
2003年1月1日起,《政府采购法》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正式建立。
2014年,全国人大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了修订。
自2014年至2022年,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对此,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7月15日,财政部再次发布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2020年12月公布的版本相比,最新版的《意见稿》作出了较大改动,这也预示着政府采购领域将迎来较大变化。
二、《政府采购法》修订的背景1. 宏观背景自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的国内经济环境以及所处的国际经济形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蓬勃发展。
与此同时,中国也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
中国的政府采购的体量规模也日益扩大。
2020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6970.6亿元,较上年增加3903.6亿元,增长11.8%,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0.2%和3.6%。
2. 政策背景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
会议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健全科学高效的采购交易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框架协议采购的制约因素分析及建议

53框架协议采购的制约因素分析及建议□文/任翊萌 李德华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新增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2020年12月2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框架协议采购的全流程作出详细规定。
自此,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有望取得“合法”身份。
事实上,框架协议采购并非新兴模式,而是国际通用做法,在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的采购活动中已经大量使用。
目前,我国正在推进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谈判工作,通过立法设立这一采购方式,与国际惯例接轨,具有高度盖然性。
框架协议采购的优势及潜在制约因素针对不确定数量的采购标的,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优势突出。
其一,可以降低成本,提升效率。
传统采购模式的“一单一采购、一单一签”无法形成批量优势,采购人与供应商在时间、精力、金钱投入上都比较大,不利于整体工作效率提升。
其二,可以推进技术、行业管理规范标准化。
无论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均会引导供应商适应市场主流需求,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其三,可以减少库存压力。
基于供应链契约理论,框架协议可以建立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战略协同关系,加强双方沟通,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生产与供货,在保证采购效果的同时减少库存压力。
与此同时,《办法征求意见稿》如若正式实施,采取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项目份额或将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中占有一定比重,由此不可避免地遇到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协调处理,地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与中央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差异,采购人对预计总量、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等情况不敏感等问题。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原则,以分散采购为例外。
依此逻辑,制定框架协议采购规则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影响,以集中采购目录为主。
事实上,由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较广,在现行预算编制和实施体系之下,采取现有其他采购方式已经能够实现较好效果,框架协议采购的重要性或许不大。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推进现代财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及合同等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包括购买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及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本办法主要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原则】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讲求绩效。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从既有政府预算中安排,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购买主体】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第五条【参照执行】以下机关和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四)各级监察机关;(五)各级审判机关;(六)各级检察机关;(七)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八)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九)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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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②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执行。
③蓉外省级单位采购表中“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项目的,按单位所在地有关要求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市、区)级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目录标准》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是指在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采购品目汇总预算金额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
前述“采购品目”以《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川财采〔2020〕5号)中的“采购品目名称”为准。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背景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规定。
多年来,财政厅按照机构职能,代省政府研究起草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政府审定发布。
现行的《四川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标准》将于2020年执行到期,为做好以后年度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现需拟定新一期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今年初,财政部印发了《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指引》),明确要求从2021年起实现全国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统一。
为此,财政厅依据财政部《标准指引》,学习借鉴了中央及其他省、市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四川实际,草拟了《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
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
二、主要调整变化情况
《目录及标准》与我省现行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比较,主要调整情况是:
(一)适用期限。
一直以来,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每一年或两年调整一次。
本次《目录及标准》取消了适用期限,如没有新的目录和标准出台,《目录及标准》颁布后将长期有效。
(二)集中采购项目。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标准指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
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为此,《目录及标准》中集中采购项目尽可能与国家确定保持一致。
1.货物类。
取消“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路由器”、“交换设备”、“信息系统集成(货物类)”、“照相机及器材”、“电动自行车”、“传真通信设备”、“普通电视设备”、“通用摄像机”等项目;增加“显示设备”、“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不间断电源(UPS)”等项目。
2.工程类。
增加“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等项目。
3.服务类。
取消“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类)”、“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项目;增加“云计算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要求,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不应低于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不应低于60万元。
为此,《目录及标准》对分散采购项目限额标准调整为:
1.货物、服务类。
将除成都市之外的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2.工程类。
将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除成都市之外的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部统一为400万元。
即:将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200万提高到400万,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120万提高到400万,其他
县(市、区)级由原来的80万提高到400万。
三、对照比较
(一)与财政部《标准指引》对照。
我省《目录及标准》是基于财政部《标准指引》拟定的,但在制度框架内,结合我省实际,考虑操作和管理的便利,在内容表述上适当调整,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不同:一是我省《目录及标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有三个品目名称不同,分别是打印设备、显示设备、计算机软件,原因在于我省《目录及标准》是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川财采〔2020〕5号)中的“采购品目名称”制定,而财政部《标准指引》是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品目名称”制定,因此这三个品目存在名称不同,但其产品内容是大致相同的。
二是我省《目录及标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增加了四个品目,分别是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原因在于拆除、装修、修缮和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标准统一、具有通用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2019年底省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大量工程
项目须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
三是我省《目录及标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有备注,而财政部《标准指引》没有备注,原因在于历年来我省集中采购目录都有相应的备注规定,为保证集采目录的一惯性和延续性,《目录及标准》也保留了相应备注要求。
四是我省《目录及标准》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而财政部《标准指引》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不低于60万元,原因在于我们参照了中央及重庆等省、市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程实际,在《目录及标准》中将工程项目限额标准提高到100万元。
五是我省《目录及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而财政部《标准指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主要是基于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较大幅度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积极稳妥降低公开招标的比重”。
经测算,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后,我省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比重将由原来的34.82%降低至8.44%。
(二)与其他省(市)现行限额标准对照。
四、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