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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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本网发布日期:2009-8-13(2005 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师)的管理,保证电力行业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师的资格管理、注册管理、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建协)和有关电力集团公司、电网公司选派的专家组成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一负责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师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建协,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师的培训、审批、注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向管委会汇报一次工作,并提交有关重要事项,由管委会审定。

第五条持有建协统一印制的《电力行业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关的电力工程建设(含电力工程调试)、水电工程建设、电力设备检修等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师的资格管理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有关规定;(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称,并从事电力工程建设(含电力工程调试)、水电工程建设、电力设备检修、技经管理等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三)申报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40岁及以上者可暂放宽至中专学历);(四)参加由建协或建协授权单位组织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五)电力工程建设(含电力工程调试)监理公司、水电工程建设公司、电力设备检修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的在职或聘用人员;(六)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理工作,年龄在60岁及以下的人员。

第七条总监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有关规定;(二)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已取得建协颁发的《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年及以上的人员;(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电力工程建设(含电力工程调试)、水电工程建设、电力设备检修和技经管理工作十年及以上并从事电力相关监理工作五年及以上的人员;(四)申报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五)参加由建协或建协授权单位组织的总监师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六)应担任过单机3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25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工程或3个330kV 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负责人;(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含电力工程调试)、水电工程建设公司、电力设备检修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的在职或聘用人员;(八)身体健康,能胜任总监师工作,年龄在65岁及以下的人员。

三级总监理工程师制度

三级总监理工程师制度

三级总监理工程师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师团队的管理和发展,提高工程师团队的整体实力和水平,制定本总监理工程师制度。

二、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1. 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工程师团队的工作,确保工作按照公司要求顺利进行;2. 参与制定工程师团队的发展规划和目标,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3. 负责招聘和选拔工程师人才,合理分配工程师团队的资源;4. 对工程师团队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5. 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激励工程师团队的成员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

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1. 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协调工程师团队的各项工作;2. 具有丰富的工程师管理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工程师团队的管理任务;3. 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能够给予工程师团队成员有效的指导和支持;4.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保证工作按照公司要求高效完成。

四、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1. 对工程师团队的工作有权做出决策和安排;2. 对工程师团队的成员有权进行奖惩和考核;3. 对工程师团队的资源有权进行合理分配和调配;4. 对工程师团队的发展有权进行规划和领导。

五、总监理工程师的评估1. 绩效考核:根据工程师团队的工作情况和成绩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评定;2. 管理能力:评估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等方面的能力;3. 专业水平:评估总监理工程师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

六、总监理工程师的培训1. 公司将组织相关的培训课程,提高总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和技术水平;2.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自行选择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七、总监理工程师的奖惩1. 奖励: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总监理工程师给予奖励和表彰;2. 处罚:对工作不力、违反公司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总监理工程师的督促1. 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督促;2. 总监理工程师也要对工程师团队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按照要求顺利进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管[2000]195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监理队伍建设和管理,培养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建设监理队伍,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推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深入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部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对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工程项目上的代表。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均应招待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在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和管理权力:(一)贯彻招待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技术标准和规范,招待本监理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二)招待监理委托合同中由监理单位履行的各项条款,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综合效益;(三)领导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班子,签署有关文件;(四)实施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予以及法定的各项权力,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实行资格核定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总监理工程师资质分一、二、三级和临时二、三级,其任职条件如下:(一)一级总监理工程师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担任过一个一等工程或二个二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二)二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高级职称,担任过一个二等工程或三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三)三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担任过一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四)临时二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担任过二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或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作10年以上;(五)临时三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作6年以上,并从事建设监理工作2年以上。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8.27•【字号】闽建法[2002]105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法[2002]105号)各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快我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步伐,提高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可直接向省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反映。

附件:《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厅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发展需要,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等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统一考试,达到我省规定的分数线,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经注册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关,统一负责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核、注册、执业等管理工作。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和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工作。

县(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义务:(一)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才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现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制定如下:二、职责1. 协调项目各相关方,制定和完善项目实施计划,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2. 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检查施工质量,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3. 负责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4. 协调解决工程项目中的技术和管理问题,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5. 监督和检查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各项工作,确保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进行;6. 提出工程项目管理改进建议,优化项目管理流程,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效率。

三、权利1. 对项目施工中的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3. 对工程质量不满足要求的情况,有权利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整改;4. 对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5. 对项目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项目管理工作的优化和提升。

四、责任1. 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2. 对工程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整改;3. 对工程项目进度出现的延误问题,要尽力避免和解决;4. 对工程项目中的安全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工程安全进行;5. 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成果,要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五、监督检查1.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2. 对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定;3. 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六、处罚与奖励1. 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违规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 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对于本制度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或调整;3. 解释权归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总监理工程师指令管理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指令管理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指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管理工作,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任职总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三、指令的发布1. 指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标有日期、编号、签发人、签发单位等信息。

2. 指令应当明确具体要求,目的明确,操作简明清晰。

3. 指令应当及时发布,确保相关人员及时知晓、落实。

四、指令的传达1.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负责将指令传达给相关人员,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2. 相关人员接到指令后,应当及时查阅、理解,如有疑问应当主动沟通解决。

3. 若指令需要逐级转达,应当明确责任人,并做好记录。

五、指令的执行1. 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指令的要求,认真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2. 若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困难,应当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并寻求解决方案。

3. 对于指令执行情况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重新执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指令的变更1. 若指令需要变更,应当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并重新发布。

2. 变更后的指令应当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并严格执行。

七、指令的归档1. 所有发布、传达、执行的指令应当保存备查,便于后续查阅。

2. 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对指令进行归档处理。

八、违反处理1. 对于故意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指令的行为,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工、通报批评、取消奖励等。

2. 对于恶意篡改、伪造指令的行为,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公司管理部门举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未尽事宜,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解释并补充完善。

总监理工程师指令管理制度经公司领导审定,于××年××月××日正式施行。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保证建设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系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不设级别,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项目总监对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发证及年审工作由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为了进一步提高项目总监的执业水平,对项目总监作如下要求:(一)年龄在30岁以上,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可申报项目总监。

(二)年龄在45岁以上,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可申报项目总监。

(三)年龄在55岁以下,未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2008年12月31日后不得担任项目总监工作。

第七条项目总监只宜担任一个一等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最多可担任三个非一等工程项目.第八条项目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1、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2、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3、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总监理工程师带班制度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带班制度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带班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总监理工程师带班制度,提高施工监理质量,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特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施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执行带班工作。

第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带班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要求,担任带班领导,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

第四条总监理工程师带班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负责、专业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二章总监理工程师带班工作职责第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在带班期间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 落实项目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的审核和审批工作;2. 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3. 监督施工现场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4. 安排并指导监理人员执行监理工作,配合业主、设计单位等相关部门协调解决问题;5. 撰写并提交监理日志、检测报告等监理工作报告;6. 组织监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质量、进度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7. 及时向项目管理人员汇报施工进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8. 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总监理工程师在带班期间应当加强与项目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掌握施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对项目工作人员的管理指导,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和施工效率。

第三章总监理工程师带班制度执行细则第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带班采取轮岗制度,每个总监理工程师按照项目要求轮流担任带班领导,确保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得到有效的保障。

第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在带班期间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 仔细研读项目相关文件,了解项目情况;2. 安排并指导监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3. 及时向项目管理人员报告项目进展情况;4. 处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5. 认真填写并提交相关监理日志和报告。

第十条总监理工程师带班期间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图纸,不得擅自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必须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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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2012-02-24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从事建设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项目总监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第五条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任。

项目总监必须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对项目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在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后,可增加一个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的个数按监理合同的个数确定。

第八条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与项目总监签订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授权总监负责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第九条一个监理工程必须配备一名项目总监,必要时可以配备项目总监代表,经项目总监授权后代表项目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代表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项目总监需委派总监代表履行有关职责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且监理企业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总监代表的具体情况和总监授权的具体职责。

第十条项目总监个人不得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复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应定期对项目总监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与项目总监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必须及时完成项目监理工作交接;监理企业不得无故扣压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卡,不得继续使用该总监的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三、市场行为管理第十三条实行项目总监一人一卡的执业卡(以下简称IC卡)管理制度,在从事监理活动时,项目总监应随身携带IC卡,管理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

第十四条本地监理企业应及时将在职监理工程师的有关基础资料输入杭州建设信用网(以下简称信用网),持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到注册地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发放IC卡。

外地监理企业在办理企业进杭备案时,应将派驻杭州市区的项目总监有关资料输入信用网,持总监注册执业证书原件等资料经市建管站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发放IC 卡。

总监注册执业证书原件由市建管站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IC卡遗失申请补办时,由企业持补卡申请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声明作废,到原发卡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项目总监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专业、注册有效期等发生变更的,相关企业应在发生变更后一个月内将变更情况输入信用网,并持单位介绍信和证书原件到注册地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信用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项目总监注册证书逾期的,信用网将自动予以锁定。

监理企业必须将有效的信息输入信用网,经审核通过后自动解锁。

第十八条根据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限制项目总监市场行为时,在信用网上锁定项目总监。

锁定状态主要有:开标加锁、中标加锁、在建项目总监更换加锁、工作单位调动或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加锁、暂离加锁、离开杭州市场加锁、暂停其参与所有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加锁、项目完工加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到期加锁等。

除项目暂离加锁和完工加锁外,项目总监处于其他加锁的市场限制状态时,不得开展相应的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随附本企业为项目总监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项目总监的IC卡在开标时予以锁定。

中标通知书备案时,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应随同招标人持企业和项目总监IC卡等相关材料,到招标项目所对应的市、区招标办现场签署履职承诺书(附后),经审核后录入信用网,并限监管部门查阅。

在省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应随同招标人,持中标通知书、企业和项目总监IC卡、项目总监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市招标办现场签署履职承诺书,经审核后录入信用网。

四、现场活动管理第二十条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

建设单位提出因项目总监长期缺岗、缺位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需更换的,有关管理部门应责令监理企业于1个月内更换项目总监,被更换的总监自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起6个月内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

在监项目总监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监理企业应当于3个月内更换项目总监。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报相应监督机构审核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并由市质安监总站报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意,于5个工作日内更换项目总监:(一)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二)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的;(三)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

因本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原因被更换的项目总监3个月内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相应监督机构审核后报市质安监总站,由市质安监总站报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意,项目总监可先办理暂离加锁手续,参加下一个监理项目的投标;若新项目中标的,则监理企业应于原项目开工(复工)前更换原项目总监。

(一)监理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二)非监理方原因造成停工120天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更换后的项目总监必须同样满足执业资格的要求。

项目总监更换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负责做好移交衔接工作,防止工程项目出现监理缺位状况。

第二十三条提供履职承诺书的项目总监如需更换,除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一条所发生的情形外,均锁定至合同(含补充合同、协议)竣工期。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中标备案的项目总监如需更换,应到中标项目所对应的市、区招标办现场签署履职承诺书后方可按以上程序申请更换。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完成后,监理企业持IC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当工程临近竣工阶段(房建类工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拆除完毕;市政类工程主体结构完工),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由相应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进度后,监理企业持相应资料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完工销号手续,允许该项目总监参加下一个监理项目的投标。

市质安监总站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网。

前一个工程项目竣工后仍要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总监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一)每月现场出勤少于工作日的70%的;(二)检查时发现,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未向建设单位报告3次(含)以上的;(三)检查时发现,未参加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会3次(含)以上的;(四)检查时发现,工程施工监理文件由他人代为签署3处(含)以上的;(五)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地基基础结构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及竣工验收中有一项未参与的;(六)未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七)未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或其他项目总监必须参加的施工验收的;(八)未履行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的。

总监代表到岗履行监理合同已明确的总监授权范围内的职责视为总监到岗履职。

总监代表未履行受项目总监委托的相应职责的,视为项目总监未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应充分运用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管理,并定期对项目总监的到岗率及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项目总监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企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应的监管部门。

五、信用管理第二十七条实行项目总监信用记分管理制度。

项目总监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记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有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施项目总监和监理企业联动信用管理。

凡项目总监因履行监理职责被扣信用分的,所在监理企业按同等分值予以扣减。

第二十九条项目总监签署的履职承诺书弄虚作假以及项目总监被责令更换的情形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和项目总监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

第三十条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总监不良、提示信用信息记分录入信用网,接受被扣分者对行为事实的投诉,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记分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每位项目总监信用信息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记分周期结束,下一个周期初始分值重新为零。

第三十二条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总监累计扣分达到18分的,由市建委通知其所在监理企业,暂停该项目总监职务,责令其参加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项目总监暂停职务期间,监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的各项监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总监累计扣分达到25分的,暂停其在杭担任国有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总监资格12个月;若该总监有在监项目的,则暂停期自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起计。

外地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由市建委将情况函告其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市建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总监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的检查。

市质安监总站及各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建管站具体负责项目总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市招标办、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项目总监投标行为的监管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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