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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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

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发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专门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建立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健全、统一、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覆盖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贯穿于决策、执行、申报、反馈、后续管理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各个环节,对项目执行质量和风险实施全程监控,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或漏洞;(二)统一性:同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执业、内部控制标准和流程;(三)合理性:资产证券化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自身业务规模、组织机构、风险状况和内部文化等相适应,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四)独立性: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履行内部控制职能的部门、机构或团队应当独立履职,与前台业务运作相分离;(五)制衡性:公司应当从组织架构、权责分工、流程设置等方面保证业务部门和内部控制部门、各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五条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树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和合规风控理念,重视培养员工的风险合规意识,使风险合规意识贯穿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中。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资管融资业务部和投资银行事业部的业务部门及中小企业融资部(以下简称“业务承做部门”)负责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具体承做,并作为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一级复核,通过内部对业务人员的管理,确保其规范执业,从源头防范相关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8•【文号】主席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核算与管理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核算与管理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核算与管理●问题一:请说出如何理解证券业务。

●问题二: 请说出如何进行证券经纪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问题三: 请说出如何进行证券自营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问题四: 请说出如何进行证券承销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证券业务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与分类证券是以证明或设立权利为目的而形成的书面凭证,从法律上讲可分为有价证券和证据证券两种。

有价证券分为货币性的证券和收益性的证券(或资本性证券)两种,前者称为信用凭证戓信用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后者称为债券和股票。

二、证券业务的分类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经营的证券业务主要有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

三、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㈠证券市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㈡证券交易证券交易即证券买卖活动,其交易种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场内交易,一种是场外交易。

●证券经纪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的核算与管理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上市公司股票或债券等),公司收到客户交来的代买卖证券款,应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作负债处理。

例1:某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当日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1100万元,发生代扣代交的交易税2万元,过户费5.5万元,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5万元,公司交纳交易所的费用3万元。

借:代买卖证券款 1112.5万手续费支出 3 万贷:清算备付金----客户 1105 万手续费收入 10.5万例2:某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当日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小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510万元,发生代扣代交的交易税1万元,过户费2.6万元,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2.4万元,公司交纳交易所的费用1.5万元。

借:清算备付金-----客户 507.5万手续费支出 1.5万贷:代买卖证券款 504万手续费收入 5万二、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核算与管理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是指公司受客户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公司从客户收取代兑付证券的手续费,代兑付证券业务完成,与客户办理结算时确认手续费收入。

第十三章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三章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 30万
贷:银行存款(-) 30万
例题

某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 当日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1100万元,发 生代扣代缴的交易税2万元,过户费5.5万元,应向客户收取的 手续费5万元,公司缴纳交易所的费用3万元。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1107.5
第十三章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核算与管理
第十三章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第一节 证券业务概述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核算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第四节 证券承销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证券业务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与分类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立权利为目的而形成的书面凭证, 从法律上讲可以分为有价证券和证据证券。




各 类 券 商
证 券 价 款 款 价 证 券
卖者
买者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核算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 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等业务。包括代理买 卖、代还本付息、代保管、代理登记开户等。
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的核算

代理买卖证券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的证 券买卖业务。 设置的科目:



贷:结算备付金
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贷:结算备付金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1107.5
3 3 5 5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上述三个会计分录可以合并为: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1 112.5万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结算备付金——证券公司(-)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财务管理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的依据,适用于公司内各级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内部控制,预防和纠正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财务管理规范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员工的财务管理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公司应当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与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信息。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七条公司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第八条公司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

第十条公司应当设立财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财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合理、透明、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财务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公司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的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

第四章财务管理流程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流程,明确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流程,保障公司会计凭证和账簿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流程,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效益和合规运作。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流程,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成本管理流程,提高公司的成本控制和运营效率。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规定

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一人民币普通股;二基金券;三认股权证;四国债;五公司或企业债券;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第二章自营资格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l,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一固定资产净值十长期投资×30%一无形及递延资产一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一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 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 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五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六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符合第七条所列各项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取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资格须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申请表;二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四由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五证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说明;六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七由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九上一年度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正式开业未超过一年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报送从开业时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十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九条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且半年内不受理其重新申请;第十条资格证书自证监会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自动失效;第十一条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需要保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第八条第七、八、九项和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第三章禁止行为第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第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他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二以自己的不同帐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三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四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第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二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三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款所称关联公司,由证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认定;第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第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遵规守法意识,防范和制止公司内部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发生;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八条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第十九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第二十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帐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第二十一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第二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买人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第二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该机构应按月就其盈利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前款所指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除用于弥补证券自营买卖损失之外,只能用于形成非股票类高流动性资产,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第二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保持风险意识,贯彻稳健经营方针,防范各种风险因素,制定证券自营风险控制和每日风险自查制度,在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对风险状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五条证监会可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对第十八至二十三条规定的风险控制比例进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帐户,并报证监会备案;第二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业务,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帐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并将客户存人的保证金在二个营业日内存人指定银行的信托帐户,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帐户单独管理核算;第二十八条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以及相关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报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第二十九条证监会和由证监会授予监管职责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对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可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供、复制或封存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报表、凭证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对证监会和被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在调查过程中,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调查;证监会和被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还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供有关证据;第三十条证监会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有关条款并在证监会要求的事项内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进行稽核;证券经营机构对前款所称稽核,应视同为证监会的检查并予以配合;第三十一条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当至少妥善保存七年;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证券经营机构在取得资格证书前或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四条规定,又不作及时调整和建立相应风险控制制度的,处以警告,并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以暂停自营业务资格半年至一年的处罚;第三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以暂停自营业务资格半年至一年的处罚;第三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一年的处罚:一不接受、不配合证监会的检查、调查;二不按规定上报自营业务资料和情况报告;三由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五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六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七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法规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一年、取消自营业务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自营业务资格申请:一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从事或参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第三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屡次违反本办法,在一年的时间中受到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累计达3次以上,或受到暂停自营业务处罚累计达2次以上,取消自营业务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自营业务资格申请;情节严重的,可同时暂停或停止其他证券业务;第三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亏损,在被证监会或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可以暂停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并根据调查结论作相应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条除第二十条外,本办法各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金融会计第十三章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核算与管理解读

金融会计第十三章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核算与管理解读

2.证券自营业务,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使用公司自有 资金和依法筹资买卖证券以达到获利目的的业务。具体又包 括:买入证券业务和卖出证券业务。
3.证券承销业务,是指公司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代发 行人发行证券的活动。按与发行人确定的发售方式不同,具体 又包括:全额包销方式的承销业务、余额包销方式的承销业务 和代销方式的承销业务。
1.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作如下会计 分录:
借:结算备付金——自有 贷:代理承销证券款
2.承销期结束,将承销证券款项交付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 费,会计分录:
借:代理承销证券款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银行存款
承销期结束,未售出的证券转为自营证券或长期债券投 资、长期股权投资,按承购价作如下会计分录:
设资金专户并交来款项以及日常存款时,会计分 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
2.证券公司为客户在证券交易所开设清算资金专户时,会 计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 贷:银行存款
3.当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时,会计分 录为: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代理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
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证券公司收到的由客户交来 的实物券。
代理买卖证券 款
负债类科目,用于核算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 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而由客户交存的款项。
代理兑付证券 款
手续费及佣金 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 支出
负债类科目,用于核算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 付证券而收到的兑付资金。
损益类科目,用于核算证券公司在各类代理业务中 根据收入准则确认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证券公司收到客户交来的实物券时,按兑付金额支付资 金,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兑付证券 贷:银行存款

第十三章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三章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核算
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的核算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 所代理买卖证券,公司收到客户交来的代买卖证券款,应全额存 入指定的商业银行,作负债处理。 当收到客户交来的代买证券款时,公司为客户开设资金专户。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
客户可以在其资金专户增加资金或支取款项,公司按季计付 存款利息。同时公司为客户在证券交易所开设清算资金专户,会计 分录为: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 贷:银行存款 当时公司代客户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时,如果买 入证券交 易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买卖证券成交价差额,加代 扣代缴交易税费,加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 费)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公司负担 的交易费用) 贷:结算备付金——客户(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 扣代缴的印花税费,加公司负担的 交易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向客 户收取的佣金等于手续费)
二、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核算
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是指公司受客户委托,对其发现的证券到 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公司从客户收取代兑付证券的手续费, 代兑付证券业务完成,与客户办理结算时确认手续费收入。 公司接受国家或企业委托代兑付到期债券,当收到代兑付资 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兑付证券款 兑付期开始,收到客户交来实物券,按实际兑付金额办理兑 付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兑付证券 贷:银行存款 兑付完毕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实物券,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兑付证券款 贷:代理兑付证券
三、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
(一)证券市场
• 证券市场是指发行和买卖证券的场所,是金融市场的重市场又被称为初级市场,即证券发行市场,是新发行 证券的销售场所。 • 二级市场又称为证券流通市场或转让市场,是已发行证券 的转让、买卖场所,由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组成。 • 二级市场与一级市场关系密切,它们相互依存,又互为作 用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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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
3万 5万
贷:结算备付金——××客户(-) 1 107.5万

某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 当日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小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510万元,发生 代扣代缴的交易税1万元,应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2.4万元,公 司缴纳交易所的费用1.5万元。 借:结算备付金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 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贷:结算备付金 509 509 1.5 1.5




各 类 券 商
证 券 价 款 款 价 证 券
卖者
买者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核算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 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等业务。包括代理买 卖、代还本付息、代保管、代理登记开户等。
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的核算

代理买卖证券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的证 券买卖业务。 设置的科目: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银行存款
160
2240
(二)余额包销

会计处理与前面类似,手续费计算不同

兴发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采用余额包销方式代客户发行 股票。企业交来股票面值2000万股,每股1元,代发行手续费 为万分之二,发行期结束时尚有100万元未售出,预计5个月 内可上市交易,公司将其转为自营证券处理 1900 1900 贷:代理承销证券款
(2)发行期结束与交易所清算,
借:结算备付金——证券公司(+) 其他应收款 898.92万
——应收代垫发行公司上网费(+)
贷:代理承销证券款——三元公司(+)
1.08万
900万
(3)与发行公司结算售出股票, 借:代理承销证券款——三元公司(-) 贷:其他应收款 900万
——应收代垫发行公司上网费(-)
第十三章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核算与管理
第十三章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第一节 证券业务概述 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核算


第三节 证券自营业务的核算与管理
第四节 证券承销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证券业务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与分类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立权利为目的而形成的书面凭证, 从法律上讲可以分为有价证券和证据证券。


1、代理买卖证券款:核算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 券而收到的款项。 2、结算备付金:核算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 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属于资产类科目


3、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4、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主要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按客户存入资金)


借:结算备付金
贷:银行存款(按公司存入结算账户资金)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贷:结算备付金(按买卖差价和代扣印花税,或相反分录) 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贷:结算备付金(证券公司支付给清算公司的部分)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客户应付证券公司部分)
20×8年5月1日,东方证券公司收到客户交来保证金 共30万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 若将该存款全部划作结算备付金,则 30万 30万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 30万
贷:银行存款(-) 30万
例题

某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 当日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1100万元,发 生代扣代缴的交易税2万元,过户费5.5万元,应向客户收取的 手续费5万元,公司缴纳交易所的费用3万元。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1107.5
贷:银行存款(-) (3)向海鸿公司交回已兑付债券,
500万
借:代理兑付证券款—海鸿公司(-) 500万 贷:代理兑付证券—海鸿公司(-) 500万 (4)确认手续费收入, 借:代理兑付证券款—海鸿公司(-) 2万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 2万
第四节 证券承销业务的核算

证券承销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代 理其发行证券的业务。 证券代理方式:代销、余额包销、全额报销 会计科目设置:代理承销证券款



贷:结算备付金
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贷:结算备付金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1107.5
3 3 5 5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上述三个会计分录可以合并为: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1 112.5万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结算备付金——证券公司(-)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
990万
(5)收到证交所转来发行公司支付的发行手续费时, 350 350
——代购新股手续费收入(+)
二、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核算

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是指公司受客户委托,对其发行的 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从客户收取代兑付的证券的手续费
设置会计科目: 代理兑付证券款(负债类)、代理兑付证券(资产类)
二、证券业务的分类
证券公司: A 综合类 证券经纪业务;(代理买卖、兑付、保管等) 证券公 证券自营业务; 司从事: 证券承销业务;(全额包销、余额包销、代销) 其它证券业务;(投资咨询、并购、受托投 资管理、基金管理等) B 经纪类算关系
交易所
券 价 价 证


一、证券承销
(一)全额承购包销 与证交所交割清算 借:结算备付金 贷:代理承销证券款 承销期结束,款项交付委托单位,同时确认手续费收入 借:代理承销证券款 贷:银行存款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未售出部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兴发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采用全额承购包销的方式代为发 行股票2000万元,股票面值为1元,共发行2000万股,公司承 购价为1.12元,对外售价为1.2元,发行期为20天,预计售完。 借:结算备付金 贷:代理承销证券款 借:代理承销证券款 2400 2400 2400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代理承销证券手续费收入(+)
1.08万
1.8万
银行存款(-)
897.12万
东方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认购新股,收到客户认购款项1 000万元, 为客户办理申购手续,证券交易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后,将未 中签资金990万元退给客户。中签交付的认股款项为10万元, 手续费率为0.35%,由发行公司支付并已收到。 (1)收到客户认购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 (2)将款项划付交易所, 借:结算备付金——××客户 贷:银行存款 1 000万 1 000万 1 000万 1 000万
(3)办理申购手续,在公司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贷:结算备付金——××客户 借:银行存款 990万 990万 1 0万 1 0万
(4)证交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将未中签资金退给客户,
贷:结算备付金——××客户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990万
借:结算备付金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代理承销证券款 借:代理承销证券款 贷:银行存款
100
100 2000 1996 4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三)代销
长城证券公司接受三元公司委托,采用代销方式通过证交所上网发行 其记名股票180万股,发行价为5元/股,网上发行期内共售出180万 股。在与交易所结算时,长城证券公司代垫三元公司应负担的上网费 1.08万元,手续费率为发行额的0.2%。 (1)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的股票发行总额,按承 销价格在备查簿中记录承销股票的情况。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4
2.4
代客户认购新股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买卖证券款 借:结算备付金 贷:银行存款 中签: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贷:结算备付金 未中签:
借:银行存款
贷:结算备付金 借:代理买卖证券款

贷:银行存款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兑付证券款


借:代理兑付证券 贷:银行存款 借:代理兑付证券款 贷:代理兑付证券 借:银行存款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




东方证券公司代理海鸿公司兑付到期的无记名债券,20×8年4月13日收到海 鸿公司的兑付资金502万元,其中手续费2万元,截止4月底,代理兑付的债券 共计500万元。 (1)收到海鸿公司的兑付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2万 贷:代理兑付证券款—海鸿公司(+) 502万 (2)兑付期结束,债券全部兑付, 借:代理兑付证券—海鸿公司(+) 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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