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办理指南(2015年8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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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指引【模板】

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指引【模板】
4、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5、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6、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7、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8、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9、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5、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6、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偿付能力报告和公司治理报告尚未完成的,可以提供最近区间已完成的相关报告,并附说明。
7、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8、身份证复印件应与原版大小一致,且底纹清晰。
2、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开业)
XX保监局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设立申请文件中注明营业场所的准确地址。机构地址名称要与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名称保持一致,如出现所在街道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变更地名,导致现用名称与房产证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应由相关部门附文说明情况。
2、消防验收方面,公司需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关于消防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或者备案的记录,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按规定作出书面承诺。
9、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10、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1、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重庆银保监局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重庆银保监局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重庆银保监局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正文:----------------------------------------------------------------------------------------------------------------------------------------------------重庆银保监局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2018年,重庆银保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银保监会相关工作要求,努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效。

现面向社会公布重庆银保监局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一、基本情况2018年,重庆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指导下,围绕银保监会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紧扣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等中心工作,积极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强化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我局持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严格规范信息发布程序。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台账,及时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跟踪梳理。

进一步加强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建设,不定时排查监测官网情况,确保网站安全稳定运行。

二是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综合运用官方网站、纸媒、网媒、电视、广播等各类媒体,围绕监管中心工作,多渠道加强政策解读。

三是依法合规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

联合多部门,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四是持续优化服务质效。

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实现银行机构“足不出户”办理行政许可相关事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一是充分发挥银保监会官网重庆银监局、重庆保监局子网页主渠道作用。

2018年局系统(含原重庆银监局、重庆保监局)累计发布信息1585条。

通过子网页发布信息1413条,行政许可信息942条,行政处罚信息52条,监管政策信息(包括规范性文件)4条,其他信息内容涉及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精准脱贫、防控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服务国家及地方重大战略政策措施等,着力推进监管政策及监管成效信息公开。

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78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78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78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根据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的修改,“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保险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保险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及“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等7项行政审批事项已无法律依据,“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等2项应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填报立法修法涉及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情况和依法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函》(审改办函〔2015〕49号)要求,保监会将取消和调整上述9项行政审批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不得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

已经受理的申请,应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二、取消事项及改为后置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其后续管理措施,按照《中国保监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详见附件1)执行。

三、请各保监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并按照《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附件2)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附件:1.中国保监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2.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国保监会2015年8月7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2012年第九批保险兼业代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2012年第九批保险兼业代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2012年第九批保险兼业代理人基本事项变更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7.26
【实施日期】2012.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2012年第九批保险兼业代理人基本事项变更的
通知
有关保险兼业代理人:
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及《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你们报告的有关变更事项已审核备案完毕,请尽快来我局办理换发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附件:2012年第九批保险兼业代理人基本事项变更名单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12年第九批保险兼业代理人基本事项变更名单
名称变更的保险兼业代理人名单
许可证编号营业地址原名称代申办单位名称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
区满庭芳支行
50038467865169100
重庆市南川区
金山大道13号
满庭芳小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重庆南川
区满庭芳支行
邮储银
行重庆
分行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县车站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在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在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在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法规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渝保监发[2010]9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11.12【实施日期】2010.11.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公布重庆保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在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法规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保监发〔2010〕96号)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现将《在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法规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在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法规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切实提高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保监局”)根据监管职责,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法规测试。

第三条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法律法规培训管理。

第二章测试对象和内容第四条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由重庆保监局负责监督管理的下列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层级的法规测试:(一)各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外。

(二)各中资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保监中介〔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类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银行类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

二、银行类机构实行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

银行类机构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其分支机构可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三、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四)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五)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自2016年6月1日起,法人机构可以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注册地保监局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保监局依据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颁发许可证。

五、法人机构未取得许可证、分支机构持有许可证的银行类机构,应当于2016年7月29日前,由法人机构按照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要求,向注册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3)》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渝保监发[2013]2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04.02【实施日期】2013.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3)》的通知(渝保监发〔2013〕26号)各处室: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统一执法尺度,保障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局于2012年初制定了《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

根据一年来的实施情况,我局对《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保监局2013年4月2日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保监局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重庆保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的过程。

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立法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裁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中国保监会有关文件或会议对行政处罚裁量有特别规定或明确意见的,执行保监会有关规定或意见。

第四条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尚未决定是否立案,或虽已立案但尚未处理终结的,暂缓行政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报送常规性监管报表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渝保监寿险[2010]34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5.05【实施日期】2010.05.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公布重庆保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报送常规性监管报表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保监寿险〔2010〕34号)各人身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各公司报表报送效率,保证报表数据质量,我局制定了《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报送常规性监管报表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要求,重视常规性报表报送工作,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并于5月14日前向我局报送责任人和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格式见附件)。

特此通知附件:XX公司常规性报表联系人及负责人(略)联系人:赵文龙、钟敏联系电话:86668917、86668921电子邮箱:cqbjjsxc@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报送常规性监管报表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常规性监管报表管理,保障报表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常规性监管报表是指辖区内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重庆保监局报送反映其经营、风险情况的报表,具体包括退保及业务情况分析表(周报、月报)、结构调整评价指标表(月报、季报)、业务风险评估定量指标统计表(月报)、月度大事记报告(月报)、收付费数据统计表(月报)、小额保险业务统计表(月报)、内部审计报告(季报)、内控自评报告(年报)等。

第三条考评对象为各人身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第二章考评内容第四条考评内容为各人身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常规性监管报表报送工作。

人身保险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

人身保险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在现代社会中,人身保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各个人身保险公司如何管理和运作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人身保险公司必须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行政许可。

本文将就如何申报人身保险公司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一番探讨。

一、申请前的准备在向政府机构申请人身保险公司行政许可之前,公司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了解申请业务范围人身保险公司需要了解自己申请的业务范围,比如保险产品的种类、业务覆盖的地区等等。

对于不同的业务范围,申请时所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同。

2.了解申请受理机构人身保险公司需要了解自己所在地的申请受理机构,这些机构包括保险监管机构、市场监管等部门。

不同的受理机构所要求的申请材料也不同。

3.准备申请所需材料不同的行政许可事项所需提供的材料不同,但一般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审计报告、风险管理制度等。

二、申请材料的准备人身保险公司在准备许可申请材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许可申请表的填写在填写许可申请表时,需要注意填写准确、真实、完整。

申请表过于简单或者太过复杂都会影响审批进度。

2.营业执照副本的准备营业执照的副本应该是最新的,必须展示正确的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

3.公司章程的准备人身保险公司的章程应该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组织管理结构、管理程序、审批权限等必要信息。

4.审计报告的准备人身保险公司需要提交其最近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并加盖注册会计师的公章。

在申请人身保险公司行政许可时,审计报告是不可或缺的证明材料。

5.风险管理制度的准备人身保险公司需提交其风险管理制度,其中应涵盖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投资管理等方面。

三、申请审批流程人身保险公司向政府机构申请行政许可的审批流程如下:1.初审和补正通知提交申请后,政府机构会先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如果存在缺失或不合规的情况,政府机构会发出补正通知要求公司补充提供所需材料或者调整材料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中介监管报表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中
介监管报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2.31
•【字号】渝保监中介[2011]60号
•【施行日期】2011.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报送保险中介监管
报表的通知
(渝保监中介〔2011〕60号)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监管报表报送工作,现将有关报送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完成数据统计,并将电子版及纸质保险中介监管报表(见附件)报送我局。

各单位负责人和填报人应在上报我局的监管报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在保险中介监管系统中完成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月报报表的报送工作。

三、各单位应保证报表的真实、准确、及时,认真审查填写数据的关联性和延续性,严格按保险中介监管报表填写要求进行报送。

对于未按规定报送保险中介监管报表的单位,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四、我局2004年2月2日下发的《关于调整保险中介监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渝发[2004]18号)于本通知下发后废止。

电子版报送邮箱:****************
如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中介处联系,联系人:余南南,联系电话:86668931。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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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办理指南重庆保监局二〇一五年八月目录第一章行政许可流程及参考法规一、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说明(5)二、申请材料提交时间(5)四、材料规范性要求(5)五、行政许可申报参考法规(5)第二章行政许可事项第一节保险机构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7)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10)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13)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15)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16)六、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17)第二节中介机构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审批(21)八、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24)九、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审批(26)十、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28)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29)十二、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31)十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32)十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35)十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35)十六、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审批(36)十七、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解散审批(37)十八、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审批(37)十九、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为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审批(38)二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转制为保险经纪机构审批(38)二十一、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38)二十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39)二十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41)二十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代理险种审批(42)第三节许可证管理一、许可证类型(43)二、许可证有效期及延续申请(43)三、许可证申领(43)四、许可证保管(44)第三章报告事项第一节保险机构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44)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任职、免职、辞职(44)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撤职、开除(45)四、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职务(45)五、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职务、终止劳动关系(46)六、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暂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务(46)七、指定或撤销临时负责人(46)第二节中介机构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47)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48)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起人、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48)十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49)十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重大变更(49)十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50)十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50)十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撤销分支机构(51)十六、保险公估机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52)十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2)十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指定临时负责人(53)十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53)二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变更报告(53)第一章行政许可流程及参考法规一、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一般分为受理、审查、决定、文书送达四个环节。

重庆保监局办公室统一接收我局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产险处、寿险处、中介处分别负责财产保险机构、人身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办理非行政许可类机构和高管人员报告事项;法制处负责组织实施拟任高管人员法规测试。

对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开业申请的,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其余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提交时间正常上班时间。

三、材料规范性要求申报材料应在封面注明申报保险机构名称,后附材料目录和所在页码。

材料附件每页应按顺序标明页码,并统一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做到材料完备、内容真实、文字准确、页面整洁、印章齐全。

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双向传输试运行期间,保险公司应同时通过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电子文件。

《保险机构与高管人员数据填报客户端》文件仍以光盘或U盘形式,随纸质文件一并报送。

四、行政许可申报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3、《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5、《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10]2号发布,根据2014年1月23日中国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6、《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7、《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9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监会令2013年第6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8、《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发布,根据2013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令2013年第10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9、《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10、《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11、《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12、《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13、《保险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保监发〔2005〕44号)14、《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15、《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20 号)和《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20 号)第二章行政许可事项第一节保险机构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一)申请人1、在重庆有市级分公司的,由市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也可由总公司直接提出申请。

2、在重庆无市级分公司的,由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书;2、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4、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5、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6、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7、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9、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10、反洗钱材料:包括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总公司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拟设分支机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材料说明1、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不能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可提供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替代;2、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不能提供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的,可提供最近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替代,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向保监会报告的文本为准;3、前述第4项“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市级分公司制定的未来3年分支机构发展规划以及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的制度,包括各级分支机构职能,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等内容;4、在重庆市未设省级分公司的,前述第9项规定的声明由总公司出具;5、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统一填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表》,筹建负责人是指负责筹建工作、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人;6、电子版申请材料是指通过保监会开发的“保险机构与高管人员数据填报客户端”填报的数据,通过光盘或U盘报送;7、除电子版申请材料外,前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8、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以上第2、3、4、9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再次报送需提交已报送说明。

说明内容包括该材料首次报送时间、文号及具体事项等。

9、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审批条件1、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2、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 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 类;4、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5、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6、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7、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

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8、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9、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10、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1)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2)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3)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4)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5)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11、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1)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2)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3)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4)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5)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6)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7)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8)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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