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突出矿井升级改造及安全技术标准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煤安监函〔2016〕5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煤安监函〔2016〕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安标国家中心,有关单位:为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现予印发。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此方案转发至辖区煤矿企业,请安标国家中心将此方案转发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和矿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等相关单位。
各部门、各单位、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牛军、余博龙,************。
国家煤矿安监局2016年12月29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一、目标任务(一)促进安全监测监控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促进安全监测监控多元融合和信息共享,提高煤矿安全预测预警水平,实现安全监测监控信息的深度分析和综合利用。
(三)支持安全监管监察,促进煤矿企业合理有效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充分发挥安全监控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井下日常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试点先行、有序推进。
统一技术方案,示范先行、稳步推进,针对不同的矿井类型分步实施。
2.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协同配合。
发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作用,突出煤矿企业在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中的主体地位,引导生产企业积极进行产品研发和升级,督促检测检验机构和安标中心积极配合开展产品检验和MA认证。
郑州市地方煤矿高瓦斯矿井安全技术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高瓦斯矿井安全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郑煤…2011‟285号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高瓦斯矿井安全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为规范我市高瓦斯矿井管理,加强高瓦斯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特制定《郑州市地方煤矿高瓦斯矿井安全技术标准(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地方煤矿高瓦斯矿井安全技术标准(试行)(本件由各县(市)煤炭部门负责复印,报至每位县(处)级包矿领导,发到每名驻矿监管人员。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煤矿一通三防安全标准通知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8日印发(共印35份)郑州市地方煤矿高瓦斯矿井安全技术标准(试行)一、安全管理1.高瓦斯矿井必须设置通风、抽采、地测等专业机构并配齐人员,“五职”矿长、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求。
同时应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技术会议。
2.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监测监控、安全培训、安全投入、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生产例会、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专业机构配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 地测等专业不少于1人。
3.高瓦斯矿井矿长为瓦斯防治和利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单位的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煤矿企业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煤矿企业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
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doc 186页)

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doc 186页)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2〕50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加快推进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治理达标的现代化矿井建设步伐,实现矿井生产规模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信息化,推动全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省现代化矿井建设步伐,以实现矿井生产规模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信息化、和谐人性化为目标,通过现代先进的采掘、信息、自动控制技术优化集成和自主创新手段,建设一批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治理达标的现代化矿井,推动全省煤矿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现代化矿井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标准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
第二章资源与地质保障第三条现代化矿井应有可靠的资源,矿井服务年限应与矿井生产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确定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
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开采、小煤柱开采、充填式开采、沿空留巷、急倾斜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煤矿突出矿井升级改造及安全技术标准

**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升级改造及安全技术标准一、机构设置设立防突机构,配齐人员。
设立专业防突队伍。
1、防突工:对每个生产地区进行突出预测需要2名防突工操作。
**矿4个采区,需用防突工8人;17个采掘队,需用防突工34人;按每人每月21个工作日计算,共需防突工61人.2、瓦斯员:每个地区设置1名专职瓦斯员,随时观察突出预兆。
我矿四个采区每天共需瓦斯员12个;现有8个掘进队每天共需瓦斯员24个;开拓区现有6个队每天共需瓦斯员18个;3工程处头面每天共需瓦斯员9个;南、北翼地区每天需6瓦斯员;全矿每天共需瓦斯员72个,瓦斯员按工作日21个计算,通风区共需瓦斯员104人。
3、放炮员:《******集团有限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第121条,为开采保护层的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使用综掘机,采煤工作面应采用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故所有开掘队伍均需要放炮员。
按每人21个工作日计算。
井下现有4个采区,如按照中、夜班放炮计算共需11人;开掘队伍17个按照早、中、夜三班计算所需74人;9个坑修队按照中班、夜班生产计算所需26人;通风区共需放炮员111人。
二、制度建设防突管理制度、各级人员防突岗位责任制健全。
设置防突机构后,根据机构人员设置,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三、培训管理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
四、装备管理防突装备满足矿井需要。
主要包括: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瓦斯解析指标、钻屑量等测定装备以及防突钻机等打钻装备。
GB/T50518-2010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防突钻机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1—2台;用于预测区域突出的仪器每个矿井1—2台;用于预测采、掘工作面突出的仪器每个采区配备2-3套;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1、突出危险性预测设备:用于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设备,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至少1台用于防突工进行现场预测的仪器.其他仪器配备详见“建立防突实验室报告”。
(AQ 1024-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 1024-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11-02发布2006-12-01实施前言本标准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5年下发的《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文件,对原煤炭行业标准MT 637—1996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代替MT 637-199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本标准与MT 637-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a)对范围进行了扩展(本标准1);b)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2);c)修改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定义(本标准3.3;MT637-1996的2.3);d)将“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MT 637-1996的8)完善为“鉴定与审批程序”(本标准4);e)将判据与判定规则(MT637-1996的3、4、5)合并到鉴定方法一章中(本标准5);f)增加了用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判定突出的指标、计算方法和判断规则(本标准5.1.2和5.2.2);增加了用突出预兆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本标准5.1.3),细化了原有指标的采用、测定方法和测点要求(本标准5.1.3、附录A和附录B;MT637—1996的4);增加了判定非突出煤层的范围界定(本标准5.2.3);g)增加了对突出矿井鉴定报告的格式要求(本标准7.2);h)按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对MT 637-1996的部分内容编写格式进行了规范(本标准5、6、7、8;MT 637—1996的3、6、7、9):i)对附录C的部分术语和错别字进行了修改,将“突出”改为“瓦斯动力现象”(附录C);j)增加了附录A和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煤矿安全技术标准及使用规范

2012煤矿安全技术标准使用规范河南豫联中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防部目录一、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二、AQ1018---2006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6)三、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40)四、AQ6206---2006煤矿用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50)五、AQ/T1047---2007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67)六、AQ1048---2007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76)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85)八、AQ1055---200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09)九、GB50450---2008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51)十、AQ1056---2008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90)十一、煤矿矿区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图编制方法全国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技术工作组 (208)十二、煤矿瓦斯抽采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8)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采用井工方式开采的煤矿的基本通风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包含的部分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标准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3.1矿井通风mine ventilation向矿井连续输送新鲜空气,供给人员呼吸,稀释并排出有害气体和浮尘,改善井下气候条件的作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总局19号令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高产高效矿井标准》
附件煤炭工业高产高效矿井(露天)标准及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推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煤炭工业,促进煤炭产业的优化升级,进一步推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特制定本标准及评审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及评审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依法生产的煤矿。
第三条高产高效矿井(露天)类型分为:1、特级高产高效矿井(露天);2、行业级高产高效矿井(露天);3、省级高产高效矿井(露天)。
第二章标准第四条高产高效矿井(露天)须具备下列前提条件:1、实现安全生产①特级、行业级、省级高产高效矿井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不能超过0、0.4、0.8;②特级、行业级、省级高产高效露天矿井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不能超过0、0.2、0.4。
2、经济效益显著①煤矿在保证安全生产各项必要投入的前提下实现盈利;②煤矿职工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特级、行业级、省级高产高效矿井(露天)应分别达到煤炭行业人均年收入的2倍、1.4倍、1.2倍以上或分别高于本企业上年度的15%、12%、10%。
3、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①高产高效露天矿采煤、剥离机械化程度应全部达到100%;②特级、行业级、省级高产高效矿井采煤机械化程度应分别达到95%、85%、75%以上;③特级、行业级、省级高产高效矿井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均应达到95%以上;④特级、行业级高产高效矿井的综掘机械化程度,应分别达到40%、20%以上。
4、采掘关系正常、提高采出率①煤矿水平接替正常,采区和工作面开采程序符合规定;②矿井采区采出率:薄煤层不低于85%、中厚煤层不低于80%、厚煤层不低于75%;③露天矿采出率不低于95%。
5、实现计算机管理煤矿在调度、安全监测监控、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应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6、环境保护达标煤矿必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规与有关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排污许可证明。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⒈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年度内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⒉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⒊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⒋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⒌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⒍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⒎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8个单项,满分15O分,分别为:㈠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
15;㈡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㈢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㈣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
15;㈤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
35;㈥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
15;㈦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
20;㈧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0。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一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8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合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二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20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7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8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五条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煤矿,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具体条款如下:㈠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㈡瓦斯超限作业的;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㈣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㈤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㈥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㈦超层越界开采的;㈧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㈨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㈩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严隐患的.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考核办法:㈠企业根据标准对照检查,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地方煤矿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兼并重组后的煤矿,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关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对初验合格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须与所在市煤炭工业局同时上报;其他类型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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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升级改造及安全技术标准
一、机构设置
设立防突机构,配齐人员。
设立专业防突队伍。
1、防突工:对每个生产地区进行突出预测需要2名防突工操作。
**矿4个采区,需用防突工8人;17个采掘队,需用防突工34人;按每人每月21个工作日计算,共需防突工61人。
2、瓦斯员:每个地区设置1名专职瓦斯员,随时观察突出预兆。
我矿四个采区每天共需瓦斯员12个;现有8个掘进队每天共需瓦斯员24个;开拓区现有6个队每天共需瓦斯员18个;3工程处头面每天共需瓦斯员9个;南、北翼地区每天需6瓦斯员;全矿每天共需瓦斯员72个,瓦斯员按工作日21个计算,通风区共需瓦斯员104人。
3、放炮员:《******集团有限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第121条,为开采保护层的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使用综掘机,采煤工作面应采用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故所有开掘队伍均需要放炮员。
按每人21个工作日计算。
井下现有4个采区,如按照中、夜班放炮计算共需11人;开掘队伍17个按照早、中、夜三班计算所需74人;9个坑修队按照中班、夜班生产计算所需26人;通风区共需放炮员111人。
二、制度建设
防突管理制度、各级人员防突岗位责任制健全。
设置防突机构后,根据机构人员设置,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
位责任制。
三、培训管理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
四、装备管理
防突装备满足矿井需要。
主要包括: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瓦斯解析指标、钻屑量等测定装备以及防突钻机等打钻装备。
GB/T50518-2010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防突钻机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1—2台;用于预测区域突出的仪器每个矿井1—2台;用于预测采、掘工作面突出的仪器每个采区配备2—3套;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1、突出危险性预测设备:用于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设备,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至少1台用于防突工进行现场预测的仪器。
其他仪器配备详见“建立防突实验室报告”。
现场预测瓦斯解析仪需用资金16.8万元,防突实验室需用资金148.5万元。
2、防突钻机: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1台大直径钻机及配套钻杆,每个采区至少备用1台大直径钻机,根据采掘工作面情况,使用不同型号钻机;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一台风动防突钻机及配套钻杆。
防突钻机及配套钻杆需用资金400万元。
3、抽放泵站及管路: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2套移动抽放泵,一
套使用、一套备用,并根据巷道设计长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抽放管路;地面永久抽放系统不能够满足要求,增加2台地面抽放泵,增加抽采能力。
移动抽放泵需用资金1260万元,地面永久抽放泵需用资金200万元。
4、防突设施:建立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长度超过500m,应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工作面临时避难硐室建造需用资金31.5万元,防突反向风门建设需用资金45.9万元。
5、压风自救装置:采煤工作面距切眼25—40m至少设置一组,往外每隔50m至少设置一组;掘进工作面距前头25—40m至少设置一组,往外每隔50m至少设置一组;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均应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压风自救装置需用资金108.8万元。
6、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不少于30min隔离式自救器。
并定期更换。
设备资金:16.8+148.5+400+1260+200+31.5+45.9+108.8=2211.5万元。
五、资料管理
各项图纸、设计、规程措施、瓦斯异常涌出、动力现象记录、突
出卡片以及报表按规定存档。
六、系统管理
1、通风系统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3条。
系统改造共需资金:280+420+336+420+91+560=2107万元。
2、抽采系统
建立有满足矿井防突工作要求的瓦斯抽采系统。
3、安全监控
建立有完善的监控系统,且必须构成矿井局域网络,并与集团公司实现联网。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后可能造成风流逆转的进风巷道中安设甲烷传感器。
七、技术管理
1、突出鉴定
突出矿井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专项设计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经冀中能源集团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审批,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防突专项设计包括地址报告和
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区域预测结果、煤层开采程序、开拓方式和采区巷道布置、防突有关的安全保障系统、采掘作业方法、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内容和方法、防突工程计划、设备、器材及明细。
3、生产能力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符合要求。
4、图纸管理
矿井通风系统图、瓦斯抽采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图等齐全。
矿井编制有瓦斯地质图,并按要求进行更新完善。
5、参数测定
瓦斯、防突参数测定符合要求,并按要求更新测定范围。
6、防突设计措施管理
各项防突设计和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符合要求。
7、巷道布置
巷道布置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
8、采掘作业
采区作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9条。
八、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基本要求
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的综合防突措施。
2、区域预测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预测分
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3、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区域消突治理。
4、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及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必须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其检验方法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规定。
5、区域验证
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区域验证,其验证方法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7条、58条要求。
九、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基本要求
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石门等揭穿突出煤层必须有专项防突设计,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
2、突出危险性预测
石门等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各类预测方法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3、工作面防突措施
有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的局部防突措施。
4、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区工作面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效果检验的方法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9条—101条要求。
5、安全防护措施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和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安全防护措施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2—106条要求。
所有入井人员佩戴隔离式自救器;井下不存在架线电机车运行情况。
十、设备及系统改造资金
设备需用资金2211.5万元;系统升级改造需用资金2107万元,共需资金2211.5+2107=43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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