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中夫妻财产关系的分析
婚姻法--夫妻财产人身关系解读[优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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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他早已经在你的时间里安然等待,无所谓过去或现在,一 天,在重重叠叠的时光里,你们终于不再只是陌路人。 • •从前是伏笔,今天是高潮,这是一出无法不上演的戏。 • •
婚姻是什么
婚姻是爱情 的坟墓
婚姻是爱情 的保障
•领到了结婚证,不是爱情的终点,而是家庭责任 的起点。在小小的二人世界里,还有不少规则等
产的分割?
3、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含义: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3、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个人财产 VS 共同财产
【前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婚前财产
婚后取得的特定性质的财产:
✓ 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 身体受到伤害的医疗费、补助费等 ✓ 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归属一方的财产
思考:
夫妻间的人身权包含什么内容? 小张侵犯了妻子小李的什么权利?
2、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人身权)主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选):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 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VS
✓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军人的伤亡保险、医疗费、生活补
助费
婚后取得:
✓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 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保险、
破产安置费等 ✓ 知识产权类财产性收益(稿酬、专 利许可费) ✓ 继承/赠与所得(明确给一方除外) ✓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孳息、 自然增值除外。)
3、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待双方去遵守。
中国夫妻财产范围界定之探析——以新婚姻法中三个有争议的财产归属问题为视角

国立法所重视。 2 0 1 1 年8 月1 3日《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司 法解释三》 正式施行 , 由于 内容涉 及确 认 亲子关 系 、 生育 权 、 “ 第 三者” 索要 补偿等近 年来婚姻 案子 中的热点 、 焦点 问题 ,
期间获得 的知识产 权 尚未取 得的利益 是否属 于夫妻共 同财 产, 学术界 的观点并不一致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2 — 2 4
方 的个人 财产 ; 但另一 方对孳息 或增值 收益 有贡献 的 , 可
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依《 婚姻 法》 精神认定此类财产的归 属应该 以共 同共有 为原则 , 个人所 有为例外 , 但 是司法解 释
前贷款房的归属问题 。评 析《 婚 姻法解释三》 对这三类 问题 的相 关规定 , 是 否有其进步性和可操作性 , 进一步探讨如何 完善 中国法定夫妻财产范围的界 定。
关键词 : 夫妻财产制 ; 法定夫妻共 同财产 ; 个人 财产
中图分 类号: D 9 2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9 1 X( 2 0 1 4 ) 0 6 — 0 3 0 6 — 0 2
权 中 尚未 取得 的收 益
知识经济高速发展 的今 天 , 知识产权作 为无形 财产的一 种, 在婚姻家庭关系 中的重要性 日益凸显 。 因此 , 《 婚姻法》 规
可能生成新 的权利 , 期待权 Leabharlann 是无从说 起 。其 次 , 知识产权
的收益应 以知识产 品创作 的时间为标 准 , 只要是在夫 妻关 系 存续期 间所创 作的知识 产品 , 不论其 收益是在何 时发生 , 也 不论 其实现 与否 , 以后知识 产权 的收益 当然归 属夫 妻双 方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友提问:请问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样的?我的奖⾦也属于共同财产吗?律师解答: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修订后的民法典第⼀千零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资、奖⾦;(⼆)⽣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双⽅,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婚姻缔结之⽇起,⾄夫妻⼀⽅死亡或离婚⽣效之⽇⽌。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或⼀⽅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财产的除外。
夫妻⼀⽅的婚前财产为夫妻⼀⽅所有的个⼈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
“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即从婚姻关系发⽣效⼒之⽇起,到配偶⼀⽅死亡或离婚⽣效时⽌。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特别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民法院1993年11⽉的《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有责任举证。
当事⼈举不出有⼒证据,⼈民法院⼜⽆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新婚姻法房产最新规定

新婚姻法房产最新规定引言: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家庭制度也在不断变革和完善。
作为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新婚姻法对于维护婚姻关系和家庭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房产问题作为婚姻家庭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一直备受关注。
新婚姻法房产最新规定,为解决夫妻婚姻中的财产纠纷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最新规定,以帮助人们对相关法律进行更深入的了解。
一、共同房产的归属根据新婚姻法的最新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共同房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证,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不再是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
当夫妻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共同房产的归属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原则是“原则上由夫妻共同协商一致”,如果夫妻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在夫妻共有房产的划分中,应当考虑到各方在购置共同房产过程中的实际贡献情况。
二、个人房产与共同财产的界定根据新婚姻法的最新规定,婚前所拥有的个人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属于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这意味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所购置的房产,在婚后依然享有所有权。
然而,若是个人房产发生增值,由于夫妻的共同努力,共同贡献到房产增值的话,增值所得将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的划分原则同样是“原则上由夫妻共同协商一致”,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申请处理。
三、个人房产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个人财产的权益,新婚姻法规定了个人房产的保护措施。
一方面,个人房产在不侵害夫妻共同利益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个人财产权益,不得侵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对方的个人财产权益。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婚前所拥有的个人房产因结婚后的生活需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经过夫妻共同协商,并制定书面协议。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摘要:在婚姻立法中,夫妻财产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现阶段,国内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近些年经历过多次修改,虽然每次修改都进行了一定的补充,但是整体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制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基于此,本文针对现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促使制度更为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财产归属前言:进入二十一世纪,国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受到国际化的影响,人们的思维观念发生改变,越来越崇尚自由,导致近些年的离婚率大大提高,并因此产生大量的离婚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例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问题是重点问题。
为此,国家推出婚姻法制度,对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以及约定财产等进行明确划分。
到目前为止,婚姻法是保障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不管是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的分配管理都可以依照此制度进行处理。
在本文研究中,针对夫妻财产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制度的改善建议,旨在帮助我国建立更为贴合国情民生的婚姻制度。
1.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内涵夫妻财产制指的是夫妻之间在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主要对这一问题提供解决措施的制度。
里面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管理、使用、分割等,并且对婚后的财产处理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的财产处理方式,简单来讲就是当夫妻双方没有对名下财产进行明确划分时,使用的一种合理方式。
在法律中,财产制度规定较为详细,并且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没有经过允许不得擅自更改。
二、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指的是在工商业标记和创造性智力成果下所衍生权利的统称。
因为知识产权带有财产性和人身性的特点,所以,通常认为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内容只能够属于作者自身,只有规定的财产权内容能够进行转让、继承。
正因如此,知识产权的一般特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知识产权收益均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浅析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浅析我国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导言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着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因为处理时可能会涉及到夫妻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问题;所以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很多..目前我国新的婚姻法出台之后;就夫妻的财产方面都作了很大的修改..新婚姻法以第十七和十八两条;规定了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共有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的具体情形..并且在随后出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又作了一个具体的规定..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所以说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4、遵循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为;要那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5、保护交易安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二、我国夫妻财产权的类型一、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修订后的婚姻法;吸取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合理之处;摒弃了原规定中的不足;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为:“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立法上得到了明确..1、新婚姻法明确列举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原婚姻法中对于“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文字表述上比较模糊..公民收入的来源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工资收入、也可能是投资收入;夫妻购置财产的用途可能不同;既可能归家庭使用;也可能纯粹归个人使用..按照该条的规定;似乎是将一切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都不加区别地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修订后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这部分用列举的方式;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都列举了出来;这样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就更强了..当然在实践中;尤其是夫妻双方离婚之时;特别是投资收入以及生产经营的收入实际金额;如何判断仍十分困难;投资收入、生产经营一方;往往在离婚之时刻意隐瞒财产;转移财产;而另一方很难能够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2、新婚姻法更注重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原婚姻法中将一方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十分笼统的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与继承法、合同法的某些规定不协调..这样也不利于保护原财产权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例如;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继承人依法定或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都体现了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志..如果把本应由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让非继承人和非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就限制了被继承人、赠与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同时也侵害了继承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再如;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如果负义务的受赠人未履行义务;而此时受赠财产已归受赠人和其配偶所得;那么赠与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恐怕是不能对抗真正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的.. 而在新的婚姻法中;这一点得到了很好的体现;“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使得继承人、受赠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证;也体现了被继承人、赠与人自由处分财产的自主性..3、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时间作为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标准;缺乏科学性..由于婚姻所具有的伦理性;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应该让另一方无偿使用;但结婚时间再长;也不能使其成为共同财产;让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转让;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犯;违反了民法、物权法的基本原理..2、问题是目前针对婚后财产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有些方面规定得还是比较的模糊..1、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就是一方在婚前购买该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经过修缮;使得房屋成新率提高;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远远高于购房价格;这就存在着房屋增值问题..这部分增值;我认为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理论上一人一半;而不全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2、婚前一方购买;婚后扩建..有些房屋是一方婚前所有;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经过了扩建;房产证上建筑面积重新登记了增加额;但产权人名称没有变更;或者;该房屋在一方婚前购置时;就没有办理产权证;以后虽然经过一次或几次扩建;仍未办理产权证..这种情况;在婚后扩建的部分也应看作为是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出资装修..一般对于装修的费用;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对于一方的装修费用;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出资..4、2001年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各方当事人取得财产的性质作出特别规定..根据本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婚姻各方当事人所得的财产性质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国内许多学者认为这样规定很不合理;他们的理由有以下二点:一是在理论上难以立脚..一些长期分居的夫妻在分居期间;尽管在形式上还保留夫妻关系;但是实质上这种关系也可能已经中断..他们以自己的收入或其他合法途径购置了一些财产;并单独行使对这些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在与他人的经济交往中;各方也均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客观上已形成了两个各自独立的生活经济单位..此时;夫妻间留存的只是一种纯身份上的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如将夫妻各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有悖于民法物权取得原理..二是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夫妻关系的内容;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个方面..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都是相辅相存、互为前提的..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此时若将分居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简单地归结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有悖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笔者认为;对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财产的归属;仍应认定其为夫妻双方共有为好;由于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多个:有的因逃避债务而分居;有的因工作需要而分居;有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果相信将此单纯的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相信因逃避个人债务而分居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很有可能更会发生恶性借债的情况..如果发生此种情况;最大的受害者无疑就是债权人了..在夫妻内部财产问题与对债权人的外部财产问题;个人认为还是以对外优先为好;所以法律中规定的分居期间的收入为双方共同财产是比较恰当的..5、关于无形财产的问题..无形财产是指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没有形体;不占空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无形财产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庭;并且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也越来越大..1980年婚姻法未对无形财产作出规定;2001年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解决了知识产权中有关财产权部分的问题;但对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即所谓的财产期待权;却未作具体的规定..而知识产权在当前及今后的社会生活中能赚取高额的利益;足以在今后为享有其人身权的一方赚取高额的利益..但若此时一方提出离婚;则婚姻法无法公平照顾双方利益..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进行研究的投入往往包含了大量的夫妻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一旦投入的夫妻共同财产较多;则可供分割的夫妻财产就不多了;即使全部分给弱者;也明显不合理..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应把无形财产中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期待权分别考虑;各自规定;由获益的一方对牺牲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以充分照顾牺牲一方的合法权益..二、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我国198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作出明确规定..为适应当前夫妻财产关系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有利于划清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减少纠纷;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这次婚姻法的修改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2001年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001年婚姻法从上述五个方面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从而避免了夫或妻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而且有利于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与我国有关民事立法相一致..1、审判实务中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2001年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但该规定过于简单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于2001年12月24日对2001年婚姻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但仅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审判实务中;法官们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理解各异;分歧较大;从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三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如婚前所投资的股票;婚后因股票大升而获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某男被汽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决;获得20余万元赔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目的;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因此;该10余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在医疗费的规定中有一些值得商榷..医疗费是受害人向医院支付的实际费用;任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时;都是按受害人为治伤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凭据支付;不可能出现额外的医疗费..医疗费的性质不同于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人身保险金、伤残赔偿金等..在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受害人在向医院支付医疗费时;往往是以夫妻共同的积蓄或向他人借款该债务实践中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先垫付;然后再向侵害者请求赔偿的..如果将获赔医疗费一概规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显失公平..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2001年婚姻法充分考虑到财产所有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以及获得财产者的权利;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2001年婚姻法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未列举具体内容或界定标准;也未规定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故审判实务中对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难以认定..我们知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价值观念的转变;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摩托车、轿车等高档生活用品..为此;人们概念中过去作为生产工具出现的轿车、摩托车等已经自然而然地转变为生活用品;并逐渐成为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另一方面;每个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一样;象上面提到的轿车、摩托车等对一部分家庭来讲;它们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可能很小;而对另一部分家庭来讲;它们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则可能很大..因此;如果婚姻法不对专用生活用品的价值、专用生活用品在家庭财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及生产用品与生活用品之间作出科学界定;必将损害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难度..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抓紧制订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笔者认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a、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b、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c、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d、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e、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f、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5..g、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2、个人财产的划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在2001婚姻法中对于个人财产的规定是比较细致的; 2001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再具体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还是有不少地方存在争议;在司法处理中也各执一词;无法划分清楚..1 一方婚前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后拿到的产证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个人财产划分的时间上;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得比较模糊;在我国;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取得房产证后;该房屋的所有权才从售楼者手中转移到购房者手中..所以;从这一法律规定看;不管婚前已支付了多少房款;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购买一方就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出资购买的这套房屋的产权证是在婚后取得的;所以当属婚后财产;应按照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但如真是按此规定确认夫妻财产;则对于出资购买方无疑是不公平的;成为一种变向的侵害个人财产的合法权利..个人认为;产权交易在买卖关系中一直是比较特殊的;因为它存在着签约和登记两个部分;也就是说;双方在购买房屋签合同之时为合同成立;登记拿到产权为合同生效;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双方购房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之时;一方违约;另一方诉讼;法院是支持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承履行合同这一主张的;由此可见;在产权交易买卖过程中;签定合同之时;合同成立;虽未生效;但已可以预见此合同在未来的某一时间将会生效;所有权将会转移..所以;在确认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确认是时间不应是实际取得所有权之时;而应是实际确认将会获得房屋所有权之时;也就是签定合同;合同成立之时..个人观点2一方婚前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后将房屋出卖所得;是否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是从以上问题又引伸中另一个问题;从我国新的司法解释看;婚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看;其卖房所得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个人认为;婚前房屋的出卖所得应看作为一种婚前个人财产的延伸;还是应认为是个人财产;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划分非常困难..3 房改房问题..房改房指单位作为福利出售给职工的住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它是职工按标准价、成本价、市场价等不同的价格标准从单位购买到了公有住房;取得了公房住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认定房改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个人婚前财产.. 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国的房改政策;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享受了国家房改的福利政策;购买了房改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不能再享受有关的房改福利..这就意味着;虽然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改房;但在双方婚后;实际上给将对方享受房改福利的权利提前预支了;因而;对于。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若干夫妻财产规定的思考
自强 。可见 老百 姓对 于 《 婚 姻法 司法解 释三 》 的 出台给 予 了极 大 主 要数 据报 告》 显示 , 女性有 房产 ( 含夫 妻联名 ) 的占 3 7 . 9 %, 男性 的关注 , 毕竟 《 婚姻 法》关系 到千 家万户 的利 益 。其实 回过 头看 为 6 7 . 1 %。已婚女性 中,自己名下有 房产 的 占 1 3 . 2 %, 与配 偶联 看, 大家 关注较 多 的或争议 较激 烈的是 《 婚姻法 司法解 释三》 中关 名拥有 房产 的 占 2 8 . O %: 男性 分别 为 5 1 . 7 %和 2 5 . 6 %。未婚 女性
法解 释 三》 一 经 公布 , 可 谓“ 一石 激起千 层浪 ” , 议 论声 不绝 于耳 。 有 人说 《 婚姻 法 司法解 释 三》 的公 布, 使在家 庭 中强者 更强 , 弱 者
同法》 的规则 , 而需 要更 多顾全 的是 婚姻家 庭 的伦 理性 。 针 对本条 款的 规定 , 笔 者认 为 , 在我 国 目前 的实际 国情 和 民
于夫 妻财产 权属 的有 关 规定 。
一
中6 . 9 %拥有 自己名下 的房产 , 未婚 男性 为 2 1 . 8 %。 。 所 以婚 前按 揭买房 的多为 男性 , 而 随着社 会 的发展 , 女 方 的嫁妆 同样价 值不 菲 。在婚姻 关系 存续 期间 , 女方 的嫁妆 作为 消费 品 , 随着 时间 的
婚姻 家庭 婚姻 法 司法 解释
最引人 注目, 也是争议较多的条款。本文对此进行 了分析和解读, 并提 出了自己的建议 。
2024年新婚姻法的共同财产规定
2020年新婚姻法的共同财产规定夫妻间的财产是共同拥有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婚姻法的共同财产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1、房子不是你们夫妻共有的话,拆迁补偿也跟你们没有关系。
2、法律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该有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范围:《婚姻法》第十7条:(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2、3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4、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1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5、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6、由1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1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7、夫妻1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1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1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1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1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1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1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7、1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8、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1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1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1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9、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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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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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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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夫妻财产制度 概述
03.
婚姻法解释三 对夫妻财产制 度的影响
04.
我国夫妻财产 制度的新变化
05.
婚姻法解释三 对夫妻财产制 度的实践意义
对家庭财产的保护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保护了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 解释三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有助于防止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 解释三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有助于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 解释三还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有助于维护家庭财产的稳定和公平。
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夫妻个人财产的变动:夫妻个人财产的取得、丧失或者变动应当依法进行登记,以便确定 其权属关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 规定夫妻共同 债务的认定应 当以夫妻共同
财产为限
夫妻一方所负 债务原则上应 当认定为夫妻
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能够 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明确约 定为个人债务
的除外
夫妻一方能够 证明债权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 道夫妻对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财产约定 归各自所有的
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影 响
03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新婚姻法第二十条怎么解释
新婚姻法第二十条怎么解释近年来,我国婚姻法的修订使得家庭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然而,该条款的实质性解释和适用范围仍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针对新婚姻法第二十条进行解释,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第二十条的有关内容新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婚姻中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
该条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的财产,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其它合法方式取得的各自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双方还有权自行或者约定共享、分割、转让、处分各自所有的合法财产。
2. 第二十条的解释与理解尽管第二十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共同财产”和“各自财产”的具体范围,但根据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案例的裁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共同财产: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如共同购买的房产、汽车及储蓄账户上的存款等都属于共同财产。
此外,夫妻共同还负有偿还的债务也应视为共同财产。
(2) 各自财产:夫妻中任何一方通过自己的劳动、继承、赠与、奖励等方式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例如婚前已经拥有的房产、汽车、存款等都可视为各自财产。
3. 自愿约定原则根据新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双方还有权自行或者约定共享、分割、转让、处分各自所有的合法财产。
这就意味着,夫妻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意愿,协商达成一致的财产分割方案。
这种自愿约定的原则在帮助维护家庭稳定和促进家庭和谐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4. 保障利益公正与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问题,法律本意是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公正,同时也要考虑到家庭稳定的因素。
在具体应用中,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避免任何一方因财产纠纷而导致婚姻破裂。
法官在审理财产纠纷的案件时,应注重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维护夫妻间的平衡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5. 应对实际问题的思考和建议然而,新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解读与适用仍然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法律解释,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财产的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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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各国在婚姻以及夫妻财产关系上的法律都十分看 重,而在我国新婚姻法颁布之后,对于夫妻财产的解释又有了 新的内涵,对于夫妻财产的划分以及分割,不动产的处理上也 都有了更加合理的法律规定,有效的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财 产权益。
一、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法律制度中重要的一类,因此在法 律上需要具有高度的严谨性。在我国的社会当中,夫妻间的财 产制度大体上包含了夫妻财产制度的一系列规定、夫妻双方对 外责任严谨财产归属问题、财产的相关管理以及收益、夫妻财 产进行分割和夫妻日常生活家庭消费的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形式等。从夫妻财 产制度的角度来讲,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在婚后所得所有财产 的相关制度,特殊财产的夫妻分配制度、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等 [1]。 在规定中指出,在夫妻婚后所有财产性收入将由夫妻二人 共同进行支配,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同时以共同拥有 的方式由夫妻二人所有。其中财产包含了夫妻的钱财以及其他 形式的财物,还包括了对于一些财产的期待权利。同时夫妻之 间的共同财产一定是有主体的,并且在一些特殊的事件上具有 法定性质。在夫妻婚后二人的所得财产的共同制度以及一些特 别财产的归属上是由法律规定的财产制度。在关系上法定的财 产所有制度以及约定的财产制度是互相补充的。如果是在夫妻 结婚之前就已经有相关的夫妻财产协议,则婚后按照已有的财 产协议进行执行财产的归属问题。而如果没有约定协议或者协 议无效、不详细的情况下,则会按照法定的财产制度来决定夫 妻财产归属问题 [2]。 因此,通过婚后的财产共同所有制度以及特殊财产的夫妻 所有制度,可以看出在夫妻婚后的财产是财产共有制度的关键, 而其中特殊财产的所有制度则作为补充的制度。在进行夫妻财 产分割和划分时,就需要看夫妻双方能否有一方可以提出足够 的证据来证明财产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总之在夫妻婚姻进 行存续时,夫妻双方如果是通过任何一人而最终得到的财产都 将被视作夫妻二人的个人财产,一旦双方离婚则按照一定方式 进行合理的财产分割。 二、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解释 在最新的婚姻法中,包括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以及夫妻之间 的义务,法律的主要对象就是夫妻二人双方,但同时在某些法 律条例上也包含了夫妻二人的父母,在新婚姻法中,夫妻二人 在权利以及义务上的客体是夫妻的不动财产,在这一点上有着 较高的复杂关系。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前,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是定义为财产在使用以及获益同时也指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 然而在新婚姻法颁布之后则对此作出了很大的调整,在新婚姻 法中削弱在财产上双方用益性上的功能以及夫妻财产关系在其 中发挥的作用。同时夫妻的财产中的不动财产是夫妻进行日常 生活中必须存在的一部分财产,由于不动产通常会具有很高的 经济价值,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因此在不动产进行登记后可以 有效的保证不动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降低不动产流失的可能 性。 从新婚姻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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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 8 期
职工法律天地
社会管理
zhigong falv tiandi
新婚姻法解释中夫妻财产关系的分析
应美珍
(325200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浙江 瑞安)
摘 要:在新婚姻法颁布之后,对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做出 了更加明确的解释,在对夫妻财产的处理上更加注重公平性、 自由性的原则,对夫妻双方的权益做出最大的保障,因此本文 就新婚姻法解释中夫妻财产关系的角度展开分析与研究。
夫妻用益性与夫妻双方的不动产登记是有一定的冲突。因此在 新婚姻法中对财产的划分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有效的保障了 夫妻的财产安全,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一些诈骗分子假借婚姻 来进行财产欺诈。在新婚姻法颁布之后,可以选择将不动产进 行登记,极大的保障了夫妻以及夫妻父母之间或者单方面财产 的流失,进而保障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的稳定。
在我国社会经济以及社会文明都不断进步的今天,新婚姻 法的颁布对于许多的婚姻案件在财产上的矛盾纠纷等有着一定 的改善。新婚姻法中对夫妻二人的财产关系做出的解释有着很 大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夫妻二人在婚姻以及家庭中的 平等互助关系,对传统的婚姻关系做出了极大的变动 [3]。
三、对于新婚姻法的解释分析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当今,婚姻关系、家庭关系都是社会关 系中重要的一部分,使用法律方式来对婚姻关系进行保障和公 正,是稳定夫妻婚姻关系以及维护家庭和睦的重要内容,同时 也是对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保障。在新婚姻法颁布之后当前我 国在婚姻以及家庭方面有了重要的保障,能够明确的划分和稳 定夫妻的家庭关系是新婚姻法进步的重要标准。在新婚姻法当 中更加鲜明的体现出在立法中的平等性、公平性、自由性,在 法律的保护下使夫妻双方得到最合理的权益。 在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中,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 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在婚姻方面的法律制定上,开始从法律形 式上的平等逐渐的发展到在现实中的实际平等关系。在新婚姻 法当中更加的重视对于夫妻双方的平等关系,将夫妻的平等关 系作为保障婚姻关系持久稳定的重要基础,同时在新婚姻法当 中也将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通过法律层面进行平等的处理。在 新婚姻法的解释当中,要求在夫妻婚姻存续时,不会对任何一 方进行财产上的分割,只要婚姻关系依旧存在,就不允许夫妻 双方任何一人以任何理由进行共同财产上的划分,这一政策有 效的维护了夫妻婚姻的存续。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社会之中,夫妻财产在的婚姻关系成 立之后很难再划分清楚,而为了能够有效的保障夫妻在财产上 的权益不受侵害,新婚姻法在立法的思想上以及原则上会有着 很大的进步意义。 参考文献: [1] 刘静颐 .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 ( 三 )》中夫妻财产关系—— 以房产归属为视角 [J]. 法制与社会 ,2014,12:268-269. [2] 陈兰 .《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D]. 兰州 大学 ,2014. [3] 苏英 .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D]. 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院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