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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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保护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保护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保护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

在这些案件中,证据保护问题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涉及的证据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背景介绍知识产权是创新经济的核心,也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信息交流的便捷,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日益猖獗。

为了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侵权诉讼进行追责已成为常见做法。

但证据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二、证据保护现状分析1. 获取证据困难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证据往往不易获取。

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侵权行为在虚拟空间中进行,更加增加了获取证据的难度。

2. 证据确凿性要求高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对证据的确凿性要求极高。

鉴于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仅凭独立的证据较难达到确凿的程度,往往需要多个证据相互印证。

3. 信息安全问题在收集、保管和提交证据的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敏感信息,信息安全问题成为一个重要的方面。

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防止证据泄露对案件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三、解决方案1. 网络监控技术应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多在互联网上进行,利用网络监控技术可以实时监测侵权行为,迅速获取证据。

同时,加强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及时冻结涉案账号、保存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2. 提高技术手段辅助判决依靠传统的证据收集方法可能无法满足诉讼需要,因此,可以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提高证据收集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分析,能够找出潜在侵权行为和证据,为侵权案件的判决提供有力支持。

3. 加强证据保护法律规定制定和完善涉及证据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证据的获取、保存和提交要求,加强对证据保护的法律监督和制裁力度。

同时,鼓励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动采用更为便捷的证据保护方式,如电子证据认定等,提高证据是否有效的审查标准。

四、实施意义与建议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保护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与有效。

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效力

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效力

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效力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们是创新和发展的动力。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因此知识产权诉讼成为了保护自身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取证是十分关键的环节,而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着“陷阱取证”的情况。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诉讼的概念入手,分析“陷阱取证”的概念及其效力,并探讨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如何规避“陷阱取证”的风险。

一、知识产权诉讼的概念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向法院提起的一种法律诉讼。

它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一种手段,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诉讼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取证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只有通过取证,才能证实侵权事实,保护原告的权益。

二、“陷阱取证”的概念“陷阱取证”是指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控辩双方通过各自的侦查手段,设置陷阱,诱使对方向其泄露自身的侵权行为或证据。

这种取证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比较隐蔽,双方均不易发现对方的陷阱,因此容易产生误判。

原告可以通过设置假冒产品的销售陷阱,诱使被告向其购买假冒产品,从而取得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被告也可以通过设置假的商业合作陷阱,让原告对其进行盗窃行为,以此来证实原告的侵权行为。

这种“陷阱取证”手段,可以说是取证的一种高级技巧,但其效果和道德合法性备受争议。

“陷阱取证”的效力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陷阱取证”可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证明,提高原告取胜的可能性。

特别是对于一些隐蔽、难以证实的侵权行为,通过设置陷阱往往可以事半功倍,从而增加案件的胜诉机会。

对于原告来说,过度依赖“陷阱取证”可能会带来一些不良后果。

“陷阱取证”往往需要原告进行一定程度的伪装或欺骗行为,这可能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使得原告在法庭上丧失了道德上的权益。

“陷阱取证”虽然可以确凿地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对原告的商誉和形象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影响其在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地位。

法律知识陷阱非法取证案例(3篇)

法律知识陷阱非法取证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取证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对一起非法取证案例的解析,揭示法律知识陷阱,提高公众对非法取证的认识,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被指控盗窃他人财物。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对王某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了王某的有罪供述。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依法排除王某的有罪供述,最终判决王某无罪。

三、案例分析1. 非法取证的表现形式(1)刑讯逼供:侦查人员采用殴打、体罚、变相体罚等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犯罪事实。

(2)暴力取证:侦查人员采用暴力手段,迫使证人提供虚假证言。

(3)威胁取证:侦查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

(4)诱供:侦查人员以利益、好处等手段,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犯罪事实。

2. 法律知识陷阱(1)侦查人员误认为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可能由于主观臆断,认为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进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侦查人员对法律规定的误解:侦查人员可能对法律规定的取证程序、证据标准等存在误解,导致非法取证。

(3)侦查人员忽视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忽视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3. 案例中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表现(1)刑讯逼供:侦查人员采用殴打、体罚等手段,迫使王某供述犯罪事实。

(2)诱供:侦查人员以利益、好处等手段,诱使王某供述犯罪事实。

四、案例启示1. 加强侦查人员法律素质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对法律规定的认识,确保依法取证。

2. 完善侦查程序:规范侦查行为,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3. 加强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确保司法公正。

4.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防止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

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效力

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效力

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效力在今天的市场,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要,因为这意味着拥有的权利的问题和拥有权的侵权问题,因此,所有知识产权案件都要依靠有效的取证手段来证明权利断言。

其中,“陷阱取证”被认为是有效的取证技术,用于证明在商标、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明确的权利断言。

“陷阱取证”,又称为“突然袭击取证”,是指一些相关证据可以通过采用一定的取证技术突然取得,从而迅速建立抗辩方的起诉证据,获得成功。

这种技术常常使得抗辩方无法做出正确的反应,从而降低了责任的负担,并获得对抗辩方的利益影响。

相比于使用传统的取证方法,“陷阱取证”的效力更胜一筹。

当抗辩方突然被要求承认关于权利的断言时,抗辩方常常因为没有充分思考而接受,其承认将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可以用作有力的证据。

因此,持有权利的一方在使用“陷阱取证”时可以更有力地贴切断言,并实现其被认可的效果。

此外,抗辩方在被指控之后,可以利用“陷阱取证”的有效性,使其有足够的时间去审查其情况,以确定该诉讼是否有利或有必要费用,而不必马上就作出决定或允许当事人顺应一方的要求,继续发挥影响。

但是,尽管“陷阱取证”可以被视为有效取证技术,但在使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风险,比如抗辩方可能会主动采取技术措施来抵抗此类证据,例如采取私下改变事实的行为;同样,尽管“陷阱取证”可能会增加取得新的证据的可能性,但其本身存在的偷拍或侵犯他人私生活的行为仍然存在法律风险。

总之,“陷阱取证”具备一定的有效性。

当此类取证技术被精心使用时,可能会帮助持有权利的一方获得有效证据,有利于他们证明自己的权利断言,而抗辩方也可以利用它获得冷静的考虑时间,并仔细审查自己的情况,从而寻求更好的解决。

然而,虽然“陷阱取证”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应尽量减少其风险可能性。

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效力

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效力

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效力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是指当一方在明知其产品或服务可能侵犯对方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故意制造侵权证据,以便在将来的诉讼中使用。

这一行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是一个常见的策略,它可以对对方造成不良的影响,甚至会在最终的诉讼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陷阱取证”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效力,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应对策略。

我们需要认识到“陷阱取证”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存在和普遍性。

在现实中,有些企业会利用“陷阱取证”来制造对方的侵权证据,以期在未来的诉讼中取得优势。

一家公司可以故意向另一家公司发送侵权产品或服务的样品,然后利用对方的接受和使用来展开侵权指控。

在一些公司也会故意泄露知识产权信息,以制造对方的技术引用和侵权行为。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不正当竞争”,它不仅会导致诉讼的延误和费用增加,还可能对双方的商业信誉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

“陷阱取证”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

法律规定了对“陷阱取证”的界限和限制。

在知识产权法律中,对于故意制造的侵权证据,法院在审理时会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以防止受害方在不知情或被误导的情况下被牵制进不利的诉讼。

企业应制定合理的保护策略,以应对潜在的“陷阱取证”攻击。

企业可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以及与专业律师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以便能够在面对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对抗侵权指控。

在实际的诉讼中,“陷阱取证”往往需要依靠大量的证据和证词,才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在实践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往往会受到质疑,导致案件审理的进程变得复杂和困难。

企业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陷阱取证”对其造成的影响。

企业可以注重员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加强对外部信息的筛查和管理,以及与专业法律团队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应对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

企业在面对“陷阱取证”攻击时,也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不能因为恐慌而做出不利的抉择。

法律知识陷阱非法取证案例(3篇)

法律知识陷阱非法取证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取证,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行为。

非法取证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揭示法律知识陷阱在非法取证中的表现,以期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维护司法公正。

二、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受害人李某报警。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讯问。

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为获取口供,采用暴力手段,逼迫张某承认犯罪事实。

张某不堪忍受,在审讯室自杀身亡。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将张某的尸体送至医院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张某系非正常死亡。

(二)法律知识陷阱1. 侦查人员对张某的讯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本案中,侦查人员采用暴力手段逼迫张某承认犯罪事实,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侦查人员未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应当予以记录,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

本案中,侦查人员为获取口供,不顾张某的意愿,采取暴力手段,导致张某自杀身亡。

3. 侦查人员未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本案中,侦查人员采用暴力手段获取口供,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侦查人员因法律知识不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到位,导致在侦查过程中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法律知识陷阱在非法取证中的严重危害。

三、启示与建议1. 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

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效力

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效力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是指权利人通过预先安排的行动,试图诱导侵权方采取侵权行为,以便获取侵权证据的一种方式。

其法律效力备受争议,一些法院认为其违背了公平原则,严重侵犯了被告的权利;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只要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陷阱取证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取证方式。

首先,陷阱取证的效力应当得到法律认可。

在我国《民诉法》中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能力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其他人民机关出具调查笔录、检查笔录、检查报告等证据材料。

因此,陷阱取证如果符合这些规定,应当被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取证方式。

其次,陷阱取证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方常常采取隐蔽的手段进行侵权,使得权利人难以取得有力证据。

而通过陷阱取证,权利人可以主动制造侵权行为,从而获得充分的证据。

例如,在某一汽车零部件侵权案中,权利人通过在某个汽车展览会上展示自己的产品,诱导侵权方进行观察和拍照等行为,最终获得了侵权方的侵权证据。

此类陷阱取证方式不仅可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难度,也为公正的司法裁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然而,陷阱取证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和风险。

首先,陷阱取证容易被诉讼对手抨击为不公平手段,导致对案件的处理受到质疑。

其次,在使用陷阱取证过程中,权利人也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规定,如不得使用暴力或命令侵权方进行侵权等违法行为。

如果在这些规定不当操作,将会被判定为违法侵犯了对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取证方式,但需要权利人和律师等相关人员谨慎操作,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总的来说,权利人应当注重证据收集和综合运用各种取证手段,实现对自己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

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效力

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效力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陷阱取证”是一种常见的取证方式,指的是当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在拥有证据的情况下,慎重地避免直接向被侵权方或侵权人揭示证据的来源和内容,而是采取精心策划的方式监听、录音、录像等,以便在未经被侵权方或侵权人允许的情况下收集侵权证据。

“陷阱取证”有时是非常有效的。

例如,当权利人在发起诉讼前已经有了一定的证据,但这些证据不足以支持一个强有力的案件时,利用陷阱取证的方式可以使权利人在法庭上获得补救,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将对方绳之以法。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陷阱取证”也可能会适得其反,因为法院可能不会认为这种证据具有充分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会认为这种证据是非法取得的。

例如,如果一个被侵权人被“陷阱取证”时,被侵权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录像,这种录像很可能不被认为是充分的证据,因为它没有经过充分的证明。

在实践中,权利人在采用“陷阱取证”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权利人应该权衡风险和利益。

权利人应该认真考虑利用“陷阱取证”可能会带来的风险,包括可能无法取证或证据不足,或者被认为是非法取得的证据。

如果权利人的证据已经充分,或者证据充分之后不需要使用“陷阱取证”,那么最好不要冒这个风险。

其次,权利人在采取“陷阱取证”时,应该尽可能地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例如,在拍摄视频或录音时,权利人应该尽可能地保持隐私,并且尽可能地减少干扰或损害被侵权方或侵权人的权利。

如果权利人被认为违反了法律或道德规范,他们可能会被针对性地攻击或起诉。

最后,权利人应该谨慎地处理和使用“陷阱取证”的证据。

权利人获得的证据可能不是充足的,也可能被认为是非法的。

因此,权利人应该认真考虑如何进一步收集证据并证明证据的合法性,以避免在法庭上被驳回。

综上所述,“陷阱取证”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可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这种证据必须被认为是充足的,不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并且被正确地处理和使用。

因此,权利人在采用“陷阱取证”时应该非常谨慎,并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

知识产权法律陷阱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但知识产权法律陷阱也随之增多。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专利侵权案为例,分析知识产权法律陷阱,以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警示。

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0年,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专利保护。

2015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自家产品高度相似的电子设备,涉嫌侵权。

经过调查,该公司发现侵权产品由另一家名为“创新公司”的企业生产。

二、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法律陷阱本案中,创新公司涉嫌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侵权: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涉嫌侵犯专利权。

(2)专利权期限: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期限即将届满,若在此期间出现侵权行为,可能导致专利权失效。

(3)专利权范围: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范围可能存在局限性,若侵权产品仅涉及专利权范围的一部分,则可能逃避侵权责任。

2. 知识产权法律陷阱原因分析(1)专利申请不严谨:科技公司可能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专利技术特征描述不够严谨,导致侵权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与专利产品相似。

(2)专利权维护不及时:科技公司可能未及时对专利权进行维权,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发生。

(3)专利权范围过窄:科技公司在专利申请时,可能未充分考虑专利权范围,导致侵权产品在技术特征上仅涉及专利权范围的一部分。

三、案例启示1. 专利申请需严谨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应确保专利技术特征描述准确、完整,避免因描述不清导致侵权风险。

2. 专利权维护要及时企业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一旦发现侵权行为,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防止侵权行为持续发生。

3. 专利权范围要合理企业在申请专利时,要充分考虑专利权范围,确保专利权能够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总结知识产权法律陷阱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企业和个人在维权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避免陷入法律陷阱。

浅议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陷阱取证

浅议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陷阱取证[内容提要]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如果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属于合法证据,法官应视案情作出判断。

[关键词]知识产权陷阱取证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陷阱取证”来源于刑事诉讼中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特殊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或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诱使被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1]除了美国以外,世界上如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葡萄牙等均对“陷阱取证”从法律上予以确认。

1988年12月29日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11条规定了“控制下交付”的陷阱取证的侦查手段,这种“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己成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缉毒方法。

[2]根据被引诱者在被诱惑之前是否已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心理,可以将陷阱取证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两种。

犯意诱发型是指嫌疑人本无犯意,只是在侦查人员的引诱下才产生犯意。

机会提供型,是指嫌疑人的犯意是其自发产生的,侦査人员只不过是给其提供了一个犯罪机会,并且这一机会与其他任何人所提供的机会对嫌疑人犯意的影响并没有任何实质差别。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都普遍承认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的正当性,而根本否定犯意诱发型陷阱取证的正当性。

尽管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逻辑起点、价值理念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在合法与非法的衡量标准上,也有较大差异,但知识产权案件侵权的隐蔽性特征对传统的取证方式提出了挑战。

在一般情况下,证据是固定有形的,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保全,以具有因果关系的实物来证明它的初始状态,然后逆推侵权或犯罪的事实。

而对于诸如软件侵权等行为却存在巨大的障碍,因为任何侵权主体都不可能向用户提供侵权软件的售货凭证,也不可能让用户对自己侵权过程进行公证。

故在当前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获取证据,大量存在着“陷阱取证”的案例:案例1: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中,英特尔公司为了取得深圳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教唆用户私自下载或找寻英特尔的“头文件”的证据,采取了“陷阱取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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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权利确实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寻求司法救 济的期望落空 , 另 方 面致使一些原本能够查 明的案件事实无法查明 , 官只 法 好更多地求助 于建立在事实真伪 不明基础上 的证 明责 任作

《 民事诉讼法》 的全面修订列入21年的立法计划 , 0 1 其中证据 制度是修订的重点之一 。 鉴此 , “ 对 陷阱取证” 的基 本概念 、 合
亦有类似规定 。 从我 国民事诉讼立 法来看 , 现行立法及相关 司法解释对
案 作出再审判决 , 认定 方正公 司的取证方 式合法有效 , 为 认 其 获取证据所证 明 的事实应 作为定案根据 ,遂撤销二 审判 决, 判决高术天力 、 高术科技共 同赔偿北大方正 、 红楼 研究 所 经 济损失6 0万元 , 以及北大方正 、 红楼研究所为本案 支付 的 调查取 证费13 - 万元 。就此 ,一场历 时五年的软件侵权诉讼 案, 经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 、 最高 人 民法 院三次审理 , 终于尘埃落定 。 此 类案件备受 社会各界关 注的焦点与 审理 的难点 主要 在 于 , 知识产权诉讼 案件 中, 在 通过“ 陷阱取证 ” 方式 获取的
司 、 京高术科技 公司 ( 北 以下简称高术天力 、 术科技 ) 高 在全
国范围内大规模非法复制及销售其拥有著作权 的方正RP I 软 件、 方正字库 、 方正文合软件 , 遂委托下属公 司职员 以普通用 户身份 与后 者交易 ,并 在会 同公证人员 就此进行公 证取证 后, 提起侵 权之诉 。该 案例涉及在知识产权案件 中, 陷阱取 “
看, 有阻碍发现事 实真相之虞 , 但基 于人 权保障 以及其 他政 策之考量 , 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实属必要。因此 , 英美法 系国家 立足 于人权保 障 ,以及为 了防止不可靠证 据对陪 审团的误 导, 形成 了广泛意义上的排除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 中
由法官依据“ 自由心证” 来认定事实 , 因此对证 据能力不作特 别 限制 , 在制度层 面也没有形成严 密的排除规则体 系 , 但大 陆法系各 国几乎无一例外地禁止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如 意大利法 律规定 , 法获取 的书证 、 非 从非 法被拘 留人 处获取 的材料或陈述均不得作 为诉讼证据 。澳大利亚证据 法规定 ,
据规则之完善与审判实务之操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 陷阱取证” “ 合法性 之考量 1 . 证据的合法性 。 国学界 的通说认为 , 我 诉讼 证据应该具
20年 , 0 1 北京北大方 正公司 、 北京红楼计算 机科 学技 术 研 究所 ( 以下 简称 方正公 司 ) 发现北京 高术 天力科技 有限公
高术科技立 即停止复制 、 销售方正RP 文合软 件 , I 、 公开道歉 , 并 按照一套正 版软件的价格赔偿 方正公司 1万 元的经济 损 3
失 和1 万元的公证费 。最高人 民法院于2 0 06年8月7日就 此
因不 当行为 、 反澳大利亚法 律所 获取的证据 , 院不得采 违 法 纳, 除非采纳 以上述方式获取的证据之利大于弊 。其他 国家
证” 所获证据的可采性 问题 。 案的审理可谓 “ 该 一波三折 ”极 ,
有三个基本特征 , 即客观性 、 关联性与合法性。【 据的客观 - 旺 性 、 联性乃是诉讼认识 符合客观 真实的前提与基 础 , 关 而与 之迥 异的是 ,证据 的合法性却将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 本 应加 以使 用的证据排除在诉讼认识之外 , 虽从客观效果上来
得的录音资料 , 不能作为证 据使用 。” 批复》 该《 发布实施之 后 ,原先在诉讼 中频 频 出现 的偷 录偷拍 的视 听资料一度几 “ 近销声 匿迹 。由于法院排除偷录偷拍 的视 听资料 , 一方 面使
证 据是 否合 法 , 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据。同一证据能 否采 信 , 各地法院 、 级法院的看法不尽一致 , 各 裁判结果也大 相径庭 ,同案不同判 ” “ 的现 象突出 , 由此严重影 响了当事人 权益 的实现 , 害 了司法权 威。同时 , 国人大 常委会 已将 损 全
相, 促进 司法公正 与效率的实现。 关键词 : 知识图分 类 号 : 9 34 4 D 2 .0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号 :0 2 7 0 (0 1 1 — 1 4 0 1 0 — 4 8 2 1 )2 0 0 — 3


问题的提 出
民 主与法制
知 识产权诉讼中 “ 陷阱取证 ’ ’ 问题探析
王 杏 飞
( 东金 融学院 , 广 广州 50 2 ) 1 5 1
摘 要: 知识产权诉讼 中“ 机会提供型 陷阱取证” 符合 现行 立法及相关 司法解释 的规定 , 且具有现 实合理 性与必 要性。 以严谨的程序 与细 密的制度 来规范陷阱取 证, 不仅有利于提升 当事人权益保 障水平 , 而且有助于发现事实真
法性 以及其 中涉及 的各方利益进行深入分析与探 讨 , 为证 可
富戏剧性。一审法院肯定 了方正公司等采取 的“ 陷阱取证” 方 式, 认为法律 就此未为禁 止 , 遂判 决支持方正公 司的诉讼请 求 。二审法院认为 , 方正公司的取证方式并非获取侵权证据 的唯一方式 , 且该取证方式有 违公平原则 , 一旦被 广泛 利用 , 将对正常 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 ,故对该 取证 方式不予认可 。 但 由于高术天力 承认 盗版行 为 , 院最终 判令 , 法 高术天力 和
证据 的合法性也有所规定。如 19 年3 9 5 月最高人民法 院在《 关 于未 经对方 当事人 同意私 自录音取得 的资料能 否作为证据 使用 问题 的批复》 中明确规定 :证据的取得 首先 要合法 , “ 只
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经对方 当事人同意私 自录制其谈 话 , 系不合法行 为 , 以这 种手段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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