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两种折扣方式的税收筹划
财税实务:企业税收筹划——销售折扣

企业税收筹划——销售折扣折扣销售一般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
所谓商业折扣,也叫“价格折扣”。
它是销售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数量较大而给予购买方的一种价格优惠;现金折扣是销售单位采用赊销的方式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及时收回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的办法。
一般而言,目前企业广泛采用的销售折扣方式多为“价格折扣”。
有折扣,销售收入自然会减少,那么,企业的“折扣”能否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 1993 15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然而,许多企业在采用价格折扣销售方式销售时,往往是以每一家经销代理商的年销售量来确定应给予该代理商享受的销售折扣率的。
如有的啤酒生产企业规定:年销售啤酒在100万瓶以下的,每瓶享受0.2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100万~500万瓶的,每瓶享受0.22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500万瓶以上的,每瓶享受0.25元的折扣等。
在年中,由于啤酒生产企业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每家代理商到年底究竟能销售多少瓶啤酒,也就不能确定每家代理商应享受的折扣率。
所以,只好到年底或第二年的年初,一次性地结算应给代理商的折扣总金额,单独开具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开具后,许多企业的财务部门又感觉不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实在不甘心。
于是,他们抱着侥幸的心理,明知不符合有关规定,可还是冲减了销售收入。
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旦被税务部门稽查出来,企业就不仅要补税还要接受罚款。
那么,如何才能减少这样的损失呢?企业在采用价格折扣销售方式销售时可以采取预估折扣率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比如啤酒生产企业可以按最低折扣率(0.2元/瓶)或根据上一年每一家经销代理商的实际销售量初步确定一个折扣率,在每次销售时预扣一个折扣率和折扣额来确定销售收入,即在每一份销售发票上都预扣一个折扣率和折扣额,这样企业就可以理所当然地将折扣额扣除后的收入记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了。
会计实务: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_0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的快速流通,以前简单的买卖交易已经逐步地被取代,伴随的是各种各样的特殊销售方式。
因为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某些企业会采取一些特殊、灵活的销售方式,以此扩大销售额,占领市场。
今天,小编将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现金折扣、商业折扣这两种比较常见的销售方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现金折扣(一)现金折扣的定义。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之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
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日期表示。
例如,3/10表示买方在10日内付款,可以享受售价的3%的折扣;2/20表示买方在20日内付款,可以按售价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这笔交易额付款期限为30日之内,若20日之后30日之内付款,不享受任何的折扣。
(二)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方法。
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总价法与净价法两种。
我国会计实务处理中通常采用总价法。
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购货方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
(三)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规则。
《我国增值税处理条例》规定,现金折扣(销售折扣)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应计入财务费用。
《所得税法》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其实通俗地说,就是税法才不管你什么时候收款,以什么样的方式收款,反正你的商品值这么多钱,你就要按这个价钱交这么多的税。
不过也确实发生了损失,就把它记在财务费用中,等交所得税的时候再给你扣除了。
(四)举例说明现金折扣在会计和税务当中的处理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9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20,000元,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款项,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销售活动中各项折扣的税收筹划

摘要:在不同的折扣方式下,其销售额不同,企业缴纳的税款也不一样,这就对企业促销方式的选择和纳税筹划提供了选择的空间和可能。
笔者对折扣销售、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三种销售方式进行分析比较,以期对企业的销售方式选择提供参考。
关键词:销售折扣;税收筹划;税法一税法对企业销售中折扣方式的界定企业在销售活动中发生的优惠方式有多种,如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货易货、买一赠一等。
常见的有折扣销售、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三种,以下着重介绍这三种销售货物方式在税法处理上的不同。
1.折扣销售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或金额较大、购买行为频繁及防止产品积压等原因,而给予购买方价格方面的优惠。
这种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普遍,是企业销售策略的一部分。
如购买100只,折扣5%;购买1000只,折扣10%。
这种方式是根据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销售额来核定给予折扣的金额,销售额越大,折扣点越高。
在之后的售卖过程中给予折扣。
销售方采用折扣销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购买方多购货物,所以对购货数量或金额超过一定标准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
折扣销售又称为商业折扣,是先折扣,后销售,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打折”。
会计上通常是按照折扣后的金额来确定收入的。
税法规定,对于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在出库单上直接给予了金额折扣,发票根据出库单对应开具。
有些企业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需全额计征增值税。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销售货物额中减除,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2.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先销售,后折扣,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现金折扣。
它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买方及早偿还货款,缩短企业的平均收帐期,而协议许诺给予企业的一种折扣优惠,是对客户应收款项上的一种减免,是一种理财方式。
财税实务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税务处理

财税实务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税务处理编者按:企业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以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还本销售、以旧换新等方式进行交易,那么这些销售方式在税法上是如何界定的,又应该如何作出税务处理?华税律师在本文中向读者揭示。
在此基础上,纳税人应注意自身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以降低涉税风险。
一、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方式税务处理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
1.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增值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如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前述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上述“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财税实务:企业销售方式-折扣销售的要点问题

企业销售方式-折扣销售的要点问题企业在经营中,现金流是一个企业健康发展的命脉,而这个现金流正是企业销售所产生的,由于市场、政策、产品自身等各种原因,销售的商品会采取不同的促销方式,对于企业以不同的方式销售商品的,涉税方面完全不同,而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给我们企业带来的负担也不相同,我们如何做好事前筹划、事中的监督、如何尽可能的规避风险呢? 我们将给大家分享企业不同的销售方式与结算方式的涉税问题与处理。
首先分享的是企业不同的促销方式下的财税要点. 企业常见的吸引客户的销售方式有打折销售,买一赠一,赠送积分,销售返利,现金折扣等等,我们本期就给大家分析打折销售方式下的财税处理与涉税风险规避。
打折销售,顾名思义就是先打折再销售,同时又称商业折扣,就是销售方为了吸引客户,促进销售,根据客户的购买数量给予一定的折扣,就是多买多送。
下面我们就对打折销售方式下财税处理进行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七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因为“商业折扣”是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所以对银行存款和主营业务收入都不产生影响。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根据会计、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以上的相关规定,打折销售在会计与税法上没有差异,只要符合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要求就可以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例:美耐公司是生产销售钢制品的企业,由于市场因素,促进销售,采取打折的销售方式,购买100吨钢制品,给予5%的折扣,钢制品的价格5000元/吨,税率17%,B公司购买100吨钢制品。
现金折扣不同折扣方式下,如何交税更合理

现金折扣不同折扣方式下,如何交税更合理2019年初冬,麦麦宝宝在朋友张总盛情的邀请下来到海宁,参加新款皮草展销会。
张总之所以对此次皮草展销会如此感兴趣,是因为她多年闺蜜周琦公司的产品在这参展。
两人来到周琦公司皮草展区后,张总笑着对闺蜜叶总说“人已带到,随便用哈。
”说完,便去试穿皮草。
麦麦宝宝一脸懵,心想“什么叫随便用”此时,面带歉意的叶总连忙解释,说自己在经营中遇到一些财税疑感,想当面请教。
她介绍到最近公司和一个信誉很好的客户签订了100万元(不含税)的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付款期限是30天,付款条件是3/20即20天内付款可以享受3%的现金折扣,并询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可以节省成本。
麦麦宝宝建议她采用商品折扣的方式即可节省成本。
【分析】现金折扣是发生在企业销售货物以后,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行为。
因此,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该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但是,从企业税负角度考虑,商业折扣方式优于现金折扣。
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资金信用比较好的用户,货款收回的把握比较大,那么企业可以通过修改合同,将现金折扣改为商业折扣,并把销售额和折扣额写在同一张发票上。
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得和商业折扣下同样的财税筹划效益。
【对比】筹划前,按现金折扣应纳销项税额16万元。
具体计算:应纳销项税额=100×16%=16(万元)。
筹划后,按商业折扣应纳销项税额15.52万元。
主动压低价格,将合同金额定为97万元,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超过20天付款加收3万元滞纳金。
具体计算:应纳销项税额=97×16%=15.52(万元)。
【结果】通过处理,3万元的折扣不用交税了,直接节省成本4,800元。
税务筹划》税收筹划》不同促销折扣方式下的税务实务
业务类型
支付(销售方)
和销量无线性关系: •流转税:根据取得的发票进行处理 •企业所得税:根据具体服务内容确认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印花税:根据适用税目计算。 和销量有线性关系: •增值税: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用红字 发票冲减销项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红字发票调整销售 额。 •印花税:冲减成本不冲减印花税计税 基础 和销量无关,且无对应服务: •流转税:无 •企业所得税:视为对外捐赠 •印花税:无
– (国税函【2008】875号问的效力是否及于增值税?)
• 3、促销品的税务处理平进平出还是组成计税价格? • 4、消费者为个人时的接受返利的个人所得税
2015/12/9
15 为您创造价值是我们的唯一使命
讨论
• 5、其他
2015/12/9
16 为您创造价值是我们的唯一使命
关于我
谢谢!
刘老师
• 三年税官;八年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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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亦未直接定义特殊销售
增值税 or 营业税
– 增值税条例规定了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业务的 税务处理; – 国税函[2010]56号规定了折扣销售的情形; – 国税发[2006]156号、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销售折让的开票问题; – 营业税条例规定了折扣销售的税务处理。
一般规定: •增值税: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区别处理。 •企业所得税:返利实物按照接 受捐赠处理。 •印花税:无 通行做法: •增值税:根据收到发票处理; •企业所得税:根据收到发票处 理。 •印花税:无 一般规定: •增值税:赠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1、视为捐赠,按照 公允价值分别确认收入。2、符合的 可计入成本、销售费用中。 •印花税:无 • 通行做法: •增值税:修订合同条款/销售条件, 作为以后期间的销售折扣; •企业所得税:以后期间按照折后价 处理。 •印花税:一般无。
企业销售中有关折扣的纳税筹划
企业销售中有关折扣的纳税筹划在企业销售过程中,折扣是常见的销售策略之一,它可以吸引客户、促进销售,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对于企业而言,在制定折扣政策的同时也需要考虑相应的纳税筹划,以遵守税收法规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负担。
本文将探讨企业销售中有关折扣的纳税筹划。
首先,企业应正确运用折扣的定义和分类。
折扣通常可以分为贸易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
贸易折扣是指针对购买大量商品或服务的客户给予的价格优惠,而现金折扣则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购买款项的客户享受的优惠。
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折扣类型,合理确定折扣幅度和使用条件,以确保折扣政策既能达到销售目标又能符合税收法规。
其次,企业需关注折扣对应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影响。
针对贸易折扣,企业应根据折扣给予的时机和性质,将其体现在销售凭证中,并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相应的处理。
对于现金折扣,企业需要在销售凭证中明确注明折扣金额,以便进行税务报备。
同时,企业还应注意折扣给予和收回的时间,避免可能导致税务争议的行为。
在纳税筹划方面,企业可以优化折扣政策的设计,以降低纳税负担。
一种常用的策略是将折扣作为销售费用进行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可以合理调整折扣幅度和使用条件,以达到最佳的销售效果和税务效益。
此外,企业还可以探索与客户签订折扣协议,将折扣金额作为退货、赠品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以减少应纳税额。
除了设计折扣政策,企业还应关注折扣的相关合规问题。
首先,企业应确保折扣政策符合相关税收法规,避免出现虚报折扣、抬高成本或其他操纵行为。
其次,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折扣政策的执行和核算准确可靠。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并与专业的税务咨询师合作,以保障企业在销售中的折扣筹划合规无忧。
最后,企业还应及时了解相关税法政策的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折扣策略。
税法的变化可能会对折扣计算和纳税筹划产生影响,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税收法规的更新,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及时调整企业的销售折扣策略,以确保合规性和最大化的税务优惠。
有关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全文)
有关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往往采取各种各样的折扣方式。
在不同的折扣方式下,其税负会有所不同。
这就为企业选择不同的折扣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
纳税人应当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在达到促销目的的同时,对折扣方式进行合理的选择,以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1 折扣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综合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XX年1月为促销拟采纳8种方式:一是商品八折销售;二是按原价销售,但购物满800元,当天赠送价值200元的商品(购进价格为140元,均为含税价,下同);三是采取捆绑销售,即“加量不加价”方式,将200元商品与800元的商品实行捆绑起来进行销售;四是购物满800元,赠送价值200元的购物券,且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估量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券被使用,剩下的10%作废;五是购物满800元,可凭800元的购物发票领取价值200元的商品,且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估量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剩下的10%作废;六是按原价销售,但购物满1 000元,返还200元的现金。
另外,甲企业每销售原价1 000元商品,便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0元。
问:对顾客和企业来说,同样是用800元RM币与原价1 000元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但对甲企业来说,选择哪种方式最有利呢?(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方案一:这实际上相当于折扣销售,其折扣率为20%。
增值税=800÷(1+17%)×17%-700÷(1+17%)×17%=800÷(1+17%)×17%-101.71=14.53(元);应纳税所得额=800÷(1+17%)-700÷(1+17%)-60=25.47(元);所得税=25.47×25%=6.37(元);应纳税合计=14.53+6.37=20.9(元);税后利润额=800÷(1+17%)-700÷(1+17%)-60-6.37=19.10(元)。
会计实务:让利、送券、返利销售商品的纳税筹划方案
让利、送券、返利销售商品的纳税筹划方案商品促销方式基本上是让利、送购物券和返还现金这三种。
那么,三种促销方式哪种更加节税,对经营者更加有利呢?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例子来分析一下我们假定一家企业以销售10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参与该次活动的商品购进成本为含税价6000元。
经测算,企业每销售10000元商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为600元。
方案一:让利(折扣)20%销售商品,即企业将10000元的货物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或者企业的销售价格仍为10000元,但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折扣额为2000元。
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即企业在销售10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00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还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
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000元货物的同时,向购货人赠送2000元现金。
首先,我们对三种方案的增值税税负情况进行分析。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10000元的商品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
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为:(8000-6000)÷(1+17%)×17%=291(元)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消费者每购买10000元商品,商场赠送200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实际上是商场赠送给消费者价值2000元的商品(其购进价格为1200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这种赠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业务比较复杂,将其每个环节作具体的分解,计算缴税的情况如下:(1)公司销售10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为:10000÷(117%)×17%-6000÷(117%)×17%=581.2(元)(2)赠送2000元的商品,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值税为:2000÷(117%)×17%-1200÷(117%)×17%=116.24(元)合计应纳增值税为:581.2+116.24=697.44(元)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应纳增值税额为:[(10000-6000)÷(117%)]×17%=581.2(元)将以上计算进行汇总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方案一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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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折扣方式的税收筹划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选择到一些开展促销活动的商家去消费,特别是在一些食品零售业,由于其经常开展促销活动,对于消费者来说,选择合适的商家,也许花费更加实惠。
甲是南京市一家知名快餐连锁商,为促销特推出充200元送20元活动,客户
只要办卡充值200元,卡内金额会变为220元。
乙是南京市一家著名熟食连锁商,推出充值购物9折优惠,客户充值200元,实际消费时,商家按消费金额打9折扣款。
分析如下:
顾客到甲连锁店消费220元时,只要付出200元即可,相当于折扣90.91%。
在乙连锁店,顾客花200元,可以买到222元的商品(200÷0.9),因此,从顾客角度来说,选择充值购物打9折会更实惠。
对于商家来说,结果可能不一样。
甲连锁店收到顾客200元,卡上面值变成
220元,各分店收到购物卡时,需要付出220元的商品,甲销售收入为220元,
税款缴纳按220元计算,这多出的20元没有收到现金,还要承担纳税义务。
乙
连锁店在顾客消费时直接按9折扣款,销售收入也直接按9折计算,顾客消费
200元,销售收入也以200元计算,但付出的商品要多出22元。
如果甲、乙都
是小规模企业,则甲的销项税额为220÷1.03×3%=6.41(元),乙的销项税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