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民法典(继承)考点
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简析代位继承相关知识点3篇

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简析代位继承相关知识点3篇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简析代位继承相关知识点1 202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简析代位继承相关知识点在遗产继承中,代位继承是一种重要的继承方式,它是指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子女等继承人可以代替其享有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代位继承是在遗产继承中最常见的情形之一,因此在2023年的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考试中也会有所涉及。
本文将着重讲解代位继承的相关知识点。
一、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中国民法总则中,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在第三章继承条款第九十四条中:“继承人预先死亡或者放弃继承权的,其继承份额归其子女享有。
继承人预先死亡或者放弃继承权的,其子女没有继承权的,曾孙代表其上一辈继承。
前款规定的继承未结算的,继承人的子女或者曾孙有权代表其上一辈继续继承。
”可以看出,代位继承的适用场景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或者放弃继承权,其子女等继承人代替其享有被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二、代位继承的主体代位继承的主体包括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
1. 继承人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或者配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应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2. 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是指那些可以代替其亲属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
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放弃继承权时,其子女等继承人可以代替其享有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如果继承人没有子女或者曾孙,那么代位继承的资格将由更远的亲属继承,一直延续到被继承人合法的亲属出现为止。
三、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代位继承在适用前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或放弃继承权代位继承的适用首要条件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或放弃继承权。
只有在此条件下,才可以允许其子女等继承人代替其享有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2. 继承的权利未结算如果继承的权利已经结算,那么代位继承就不适用了。
因此,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之一,就是继承的权利未结算。
四、代位继承的应用代位继承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或放弃继承权在遗产继承时,继承人如果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已经去世或者放弃了继承权,这个时候就可以适用代位继承。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高频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继承法高频考点一、继承的开始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3.死亡时间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二、遗产分割遗产1.首先进行析产,即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特别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先分割出来给其未死亡的配偶,剩下的另一半才是遗产。
2.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有关权利。
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三、确定继承的适用顺序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协议无效)的或者协议未处理的财产适用遗嘱(包括遗赠);没有遗嘱的(包括无效)适用法定继承。
四、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1.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五、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1.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2.死者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3.集体组织实行“五保”的“五保户”的遗产,如双方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扣回“五保”费用。
【例题】甲、乙为夫妻,无父母子女。
2018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知识点

2018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知识点继承法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占的比重较大,大家要在这方面多花点功夫,本网带来了2018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知识点,本文提到了三个高频考点,朋友们认真看看吧。
2018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辅导:继承法常考知识点一、高频考点之遗嘱继承(一)高频考点一:遗嘱与遗赠的区分生活当中我们总是把遗嘱和遗赠傻傻分不清楚,这主要是因为无论遗嘱还是遗赠都需要通过遗嘱本身来处分遗产,但在法律意义下它们却大有不同。
从主体来讲,能够通过遗嘱去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必须是其法定继承人,而遗赠却是把遗产分配给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组织;从接受的表示方式来讲,通过遗嘱继承遗产的,只要遗嘱继承人在遗产处分之前未明确表示拒绝的,都视为接受遗产,而通过遗赠获得遗产则需要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产的表示,否则视为拒绝。
分别举两例说明:例一:张老头生前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那套房子和20万存款全给小儿子”,立完遗嘱没过多久,张老头便离世了,小儿子悲痛欲绝,对于遗嘱也未做半句表示。
此案例中张老头通过遗嘱把遗产处分给自己的法定继承人小儿子,这是法律当中的遗嘱,而小儿子未明确表示拒绝遗嘱安排,则视为接受该遗产。
例二:张老头生前立下遗嘱:“我死后,我收藏的那幅清明上河图就送给我的老友李二狗”,立完遗嘱没过多久,张老头便离世了,听闻此消息的李二狗悲痛欲绝,闭门不出三个月,对于该遗嘱也未做任何表示。
此案例中,张老头把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李二狗,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叫做遗赠,李二狗知道该遗赠之日起两个月内未做表示,视为其拒绝接受遗赠。
(二)高频考点二:遗嘱继承的形式及其要点遗嘱继承的形式有五种:第一,公证遗嘱,是拿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过的遗嘱,因而其效力最高;第二,书面遗嘱,这是被继承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是生活当中常见的遗嘱形式;第三,代书遗嘱,是委托别人代替其书写的遗嘱;第四,录音遗嘱,通过录音设备保留其录音的一种遗嘱;第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之下才可以设立,且危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失效。
事业单位笔试公基考点之继承法相关知识点及例题

事业单位笔试公基考点之继承法相关知识点及例题一、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遗产分配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但是有两个例外。
一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不平等: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二是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分得遗产: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例题:下列关于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多选题)A.一般情况下,应当男多女少B.特殊情况下,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C.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D.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正确答案:BCD遗嘱继承与遗嘱的概念一、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是由指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二、遗嘱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特征:(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关于法律行为的共同规定适用于遗嘱,如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等。
(2)遗嘱是死因行为即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可以任意修改和撤销其遗嘱。
(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之一,并且每种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无效。
(4)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财产的归属。
(5)遗嘱不可代理,只能代书。
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民法中继承与转继承

代为继承和转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对于他们的区别也有一定的难度。
一、代为继承与转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的概念: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转继承的概念: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在遗产分割以前死亡,其继承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位继承人;被转位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位继承人。
转位继承人除去可以继承被转位继承人本人的遗产,还承受了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二者的性质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随便是直接参加被继承遗产的继承,且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的而取得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转综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是在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
因此。
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情形下发生。
并且,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才会发生代位继承。
其他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即使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不全发生代位继承;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因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由继承人在继承人的汉定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制试想,因此转继承只能发生地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死亡的,会发生代位继承而不会发生转继承,在遗产分割后继承人死亡的,因继承人已经实际接受遗产,取得了具体财产的单独所有权,也不会发生转继承。
(3)主体的不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接晚辈血亲,而不能是被子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我。
而在转继承中,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则得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关于继承的相关知识点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关于继承的相关知识点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人顺序是事业单位考试中考得较多的一个知识点,多以选择题的方式出现,掌握住法定继承顺序对于我们做对此类题目很重要。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知识点。
根据我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其中《继承法》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下面我们看下这部分内容的考法。
1.下列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被继承人的( )。
A、兄弟姐妹B、祖父母外祖父母C、孙子女和外孙子女D、对公公,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此题直接考到了法定继承中的继承顺序,A、B、C选项都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此题选D。
2.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下列不属于第一法定继承人的是( )。
A、婚生子B、非婚生子C、办理收养手续的养子D、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此题考到了我国《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子女”的概念。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此题选D。
3.关于法定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人只有配偶、子女和父母B、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次进行继承C、非婚生子与婚生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D、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不平等的此题考到了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知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阳江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知识遗嘱继承e

2021阳江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知识:遗嘱继承在公职类考试中,民法常识作为必考内容,其中的继承经常涉及。
对于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遗赠抚养。
遗赠扶养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接下来中公事业单位老师就其中的遗嘱继承详细的说明,希望大家予以掌握。
一、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书的遗嘱。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见证人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四、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例题分析:以下关于遗嘱继承说法正确的选项是?()B.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答案】B。
解析:A项,代书遗嘱是指根据遗嘱人的口述,由他人代写,并有见证人见证的遗嘱,错误;B项,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C项,订立遗嘱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错误。
D项,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故此题正确选项为B。
对于遗嘱继承这局部知识点,是两个:1、遗嘱的种类;2、细节知识点。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题之继承法知识点汇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题之继承法知识点汇总一、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 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赠人;(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的丧失(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注意两点内容:(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3)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
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三、继承权的保护1. 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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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民法典(继承)考点
一、遗产
概念: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二、继承权
定义: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效遗嘱的制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一)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补充说: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力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2.继承顺序的效力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财产平分。
3.胎儿权利的保护
遗产分割时对胎儿的遗产继承份额做出明确规定,需要跟出生的孩子一样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需要将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2.遗嘱的形式
①公正遗嘱;②自书遗嘱;③代书遗嘱;④录音录像遗嘱;⑤打印遗嘱;⑥口头遗嘱。
注:③④⑤⑥这四个,有前提条件,即两个以上见证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利害关系)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口头定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赠
被继承人将遗产赠予国家、集体、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
(四)遗赠抚养协议
1.遗赠人与抚养人签订的,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养老、死亡后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以的协议。
2.遗嘱的效力:
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上优于法定继承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写遗嘱无效;
②立遗嘱人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以最后所
立遗嘱为准;
③立遗嘱后又实施于遗嘱相反的行为,视为撤回遗嘱。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二)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四、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补充说明:继承人有前款3、4、5项行为的,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