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诉讼法角度谈谈我国宪法实施制度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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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节标题:诉权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

二、法律关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如何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和建议

如何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和建议

如何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和建议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

为了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1. 加强宪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2. 制作宣传资料,开展法治知识竞赛和法制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法律素养。

3. 利用新媒体和社交平台,传播法律知识,提高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

二、健全法律体系1. 加强对现行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使其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2. 完善法律法规的层级体系,明确各级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3. 加强与国际法的衔接,提高我国法律的国际化水平。

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1. 提高执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能,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

2. 建立健全执法标准和规范,确保执法公正、透明、规范。

3. 加强执法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执法结果的追责机制。

四、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1. 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权益。

2. 完善司法人员选拔、培养和考核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公正司法能力。

3. 加强司法监督和审判公开,保障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1.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的权限和范围。

2. 完善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

3. 强化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加强法治文化建设1.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法治精神和法治道德。

2. 加强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推动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

3. 建立法治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机制,培养更多具有法治意识的公民。

七、加强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1. 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2. 学习借鉴国际法律经验,提升我国法治建设的水平和质量。

3. 加强对国际法律规则的研究和理解,提高国际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

宪法与行政诉讼法之关系

宪法与行政诉讼法之关系

宪法与行政诉讼法之关系
梁榕
【期刊名称】《魅力中国》
【年(卷),期】2010(0)6X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主要规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国家目的、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权力行使原则、权利保护及权利救济等问题。

而行政诉讼法是有关权利救济的具体规则,是宪法中权利保护原则的具体落实,其核心内容也就在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非法侵害时的权利救济方式与救济途径。

由于二者均涉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合理调整,以及权利的有效救济与保护问题,因此宪法与行政诉讼法在本质上即彼此相连、关系甚密。

宪法是行政诉讼的基础,行政诉讼实施并发展着宪法,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促进着宪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总页数】2页(P209-210)
【关键词】宪法;行政诉讼;权利
【作者】梁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4;D911
【相关文献】
1.试论宪法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地位 [J], 谢张真
2.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互动关系 [J], 谢雯琦
3.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宪法性分析 [J], 殷志文
4.规范宪法学视角下的行政诉讼法的简易程序 [J], 吴鹏飞
5.贯彻宪法人权原则修订行政诉讼法 [J], 喻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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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图文

《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图文

《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马怀德]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类型/诉讼关系/诉讼期限内容提要: 《行政诉讼法业》已实施20年,在推进“民告官”法律化、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完善行政法制体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20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诸如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类型、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等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与整个中国行政法治的前途和命运息息相关,亟待行政诉讼理论予以回应。

《行政诉讼法》实施近20年来,在推进“民告官”法律化、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完善行政法制体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20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也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也与整个中国行政法治的前途和命运息息相关,亟待行政诉讼理论予以回应。

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是认识行政诉讼的现状和问题所在,深入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成因,为最终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方案。

笔者拟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一、行政诉讼目的(一行政诉讼目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行政诉讼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现行的关于行政诉讼目的的规定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弊端:(1过于强调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弱化了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尽管从表面上看以上目的同等重要,但实际上《行政诉讼法》许多条款更多的体现了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比如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的维持判决。

行政诉讼本来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一个救济渠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要推翻不服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

行政诉讼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

行政诉讼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行政管理日益复杂,行政行为与公民利益的冲突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秩序,行政诉讼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适用原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探讨。

一、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1.法律体系的完善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也成为了必然趋势。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法律治国,法律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础。

”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也为行政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2.社会现实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机关的权力也日益增强,而公民的权利保障却没有相应提高。

这就导致了行政行为与公民利益的不断冲突,公民维权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因此,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也是社会现实的需要。

3.国际经验的借鉴在国际上,行政诉讼法已经成为了一种行政法治的标志。

我国在实践中也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了符合国情的《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1.诉讼主体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应当经过起诉、受理、调解、审理和执行等程序。

其中,调解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程序之一,可以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减轻法院的负担。

3.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必须包括请求撤销或者改变行政行为、确认权利或者义务、赔偿损失等内容。

4.适用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同时,行政诉讼应当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法的适用原则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行政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原则。

加强宪法实施和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

加强宪法实施和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

加强宪法实施和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宪法的实施,建设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是促进国家发展、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加强宪法实施和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宪法教育、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

首先,加强宪法教育是推动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

宪法教育是普及宪法知识、树立宪法意识的有效手段,对于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的良好氛围至关重要。

政府应加大宪法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形式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公民的宪法素养。

同时,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各级各类组织也应将宪法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培养青年一代对宪法的认同和尊重。

其次,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是有效推动宪法实施的保障措施。

国家应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宪法监督机制,确保宪法的执行情况得到监督和检查。

宪法监督机构应独立、权威,能够对涉及宪法实施问题进行有力的监督和处理。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宪法合规审查制度,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保证法律与宪法的一致性。

此外,加强司法保障,保证宪法的司法适用力。

法院应依法审理宪法案件,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最后,宪法解释是确保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

宪法解释是对宪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解释、阐释,使之形成统一的理解和适用标准。

国家应设立宪法解释机构,负责对宪法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决,统一宪法的解释权。

宪法解释应坚持依法进行,尊重宪法的原意,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加强宪法实施和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需要从宪法教育、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三个方面入手。

只有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宪法意识,健全制度机制,才能够更好地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为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宪法实施的主要路径

宪法实施的主要路径

宪法实施的主要路径宪法的实施是任何一个国家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制约、规范和约束国家机关、公民、法律人士和各方面社会生活发展的重要规范和指导。

宪法实施的主要路径包括宪法制定和修正、宪法监督和宪法实践三个方面。

一、宪法制定和修正宪法制定和修正是宪法实施的首要关键。

宪法制定和修正的主要路径包括宪法制定和修正程序、宪法的内容和精神、宪法制定和修正结果的效力和约束力等方面。

1.宪法制定和修正程序制定和修正宪法的程序是宪法实施的基础和保障。

在宪法制定和修正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关的立法程序,涉及到宪法的制定和修正的要素、时间、程序、程序规定等方面。

宪法制定和修正的程序必须也紧密地结合国家的具体情况和现状,符合于社会的出现的需求和老百姓的利益,而不是凭空的安排或是没有一定的参考和依据。

2.宪法的内容和精神宪法内容和精神集中关注于宪法的制定和修正本身,关注于宪法的目的和意义,关注于宪法对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的指导作用,关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地位等方面。

因此,在宪法制定和修正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结合国情的原则,重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注重科学、民主和公正的原则,确保宪法内容和精神的正确性和适应性。

3.宪法制定和修正结果的效力和约束力宪法制定和修正的结果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基础。

宪法制定和修正结果必须具有较高的效力和约束力,才能真正地维护和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地位。

因此,在宪法制定和修正的过程中,需要依法定制关于宪法结果的规范,包括宪法规定的效力和约束力,以及法律的规范与权威性等。

宪法制定和修正结果必须确保有力有序的实现宪法的实施,为国家的法制化、现代化、民主化、和谐化提供坚实保障。

二、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和裁判机制。

宪法监督的主要路径包括监督机构的建设和完善、宪法监督的方式与手段、宪法监督的效力和作用等方面。

1.监督机构的建设和完善宪法监督机构的建设和完善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和要素。

在宪法监督机构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到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人民代表大会等各个社会组织和力量的合作和协调。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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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诉讼法角度谈谈我国宪法实施制度及建议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2017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是,改革的力度稍弱,且改革针对行政诉讼案件的解决作用不甚明显。

在实践中,行政诉讼仍存在公权力干涉过多、法院缺乏独立性、案件“执行难”、法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

(一)诉讼过程中公权力干涉过多首先,我国法院的财政支出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法院财政受同级政府限制,在诉讼过程中很难保证公正审理、独立审判。

虽然,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确定了由省级财政统筹地方三级法院财政保障的政策,但是据了解尚未得到真正落实。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不仅受到外部公权力的影响,也有来自法院内部系统的压力,这就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保持中立地位,以致原告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还未完全消除,法院为了减小行政诉讼案件所造成的影响,维护政府公信力,往往会做出相对不损害政府形象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并且在不公正的裁决做出后法院自身的权威也受到了质疑。

再者,当行政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又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行政诉讼案件究竟怎样执行?又该如何执行?关于此类问题目前尚未得出明确统一的结论。

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报告可以得知:目前“执行难”已经基本解决。

但必须明确的是,报告中所述的“执行难”问题针对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民事案件,现实情况下真正进入执行程序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并且由于司法缺乏独立等原因,此类案件很难得到执行。

(二)行政相对人受到公权力和法院的双重压力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官本位的思想,公民对公权力本身就有着天然的惧怕之情。

在实践中,“民告官”往往需要克服极大的现实阻碍。

法院由于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往往会劝告行政相对人撤诉,进行私下调解,甚至哄骗行政相对人撤诉,导致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率相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偏高,从而使得进入审判阶段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为稀少。

就行政相对人而言,他们提起行政诉讼的意识比较淡薄,很多相对人由于不清楚诉讼流程,出于避免麻烦等的考量,最终选择不了了之。

(三)诉讼过程中缺少专业性的法官行政诉讼涉及的领域往往较为专业,新兴的一些领域,比如近几年十分普遍的环保、食品安全等领域中的案件也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广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但对于这类新型案件,法官的知识储备不足,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会依据自身的判案经验进行裁决,很难从专业的角度做出最合理的判决。

此外,由于员额法官人数少、工作强度高、办案压力大等原因,法官很难做到针对每个案件都咨询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所以判案的严谨公正性值得探究。

二、我国行政法院设立的宪法依据(一)依法治国的需要《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设置独立于普通诉讼体系的行政法院,不仅能够提高行政审判的独立性,更能在制度设计层面上体现宪法、法律的权威。

行政法院的设立是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现行行政诉讼存在的一些问题,完全符合《宪法》中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要求。

依法治国归根到底是依宪治国,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理念,与时俱进,将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实施,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合理的改革,合理借鉴域外的制度经验,对现行行政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

(二)专门法院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制定宪法之初,立法者就预料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会出现针对专门领域的法院,我国《宪法》没有对设立何种专门人民法院进行完全列举,而是用了一个“等”字加以概括,为行政法院的合宪性提供了根据,例如:中国已经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这是对“等”字的现实解释。

目前专门人民法院除了知识产权法院之外,还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因此现行《宪法》的规定已经为设立专门行政法院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1]行政法院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减少公权力的干涉和影响,不存在超越目前宪法和法律而重新设立新的行政诉讼制度的情况。

行政法院的设立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其设立的设想可能是借鉴外国行政法院的运行模式,但是在当今中国,行政法院的设立有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改革。

(三)有利于独立行使审判权《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不管是从制度设计本身,还是现实实施的情况来看,因为牵涉到政府机关自身的利益,当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难免存在公权力介入的情况,政府部门对行政诉讼的干涉力度较强。

在现行司法体制下,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仅依靠设立于普通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审判庭来履行行政审判职能,并没有形成独立于普通法院系统之外的行政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司法审判的行政法院系统,[2]这与《宪法》中所提及到的人民法院司法独立的初衷有着很大的现实脱节,因而将行政法院独立设置有其现实必要性。

法院本身象征公平正义,如果在公民的心中司法与行政挂钩,不仅法院会失去在公民心中的威望,政府自身的威信也一定会降低,而公民对政府、法院的不信任也会牵涉到国家的稳定发展。

但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不是在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独立,而是基于我国宪法所提出的审判独立,是基于司法公平的原则而提出的司法独立。

相较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而言,行政诉讼更加需要独立地位,因为我国的行政机关在面对司法机关甚至立法机关时尤为强势。

鉴于此,在我国设立行政法院意味着设置了一个足以应对强势行政机关的责任机构,从制度上构建了一个法院制约行政机关的法律保障体系,在体制上设置了一个维持各方面平衡的切入点,而不是行政机关一家独大,从而现实地解决了行政审判工作所面临的困境与问题,且更加充分地实现了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目的。

[3]笔者构想的行政法院实行模式,是在最高院下挂靠一个最高行政法院,作为其下属的一个分支机构,专门负责最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在地方,根据不同地域的经济、人口、案件数量等现实情况,设立两级到三级不等的行政法院,与此同时,可以突破地域限制,跨省、市设置区域法院。

例如,针对经济较为发达的华东地区,如苏州、南京、杭州等市及下辖的区设立两级行政法院,分为一审和上诉法院,在华东地区的中心上海,可以设置一个负责华东地区重大案件跨省的行政法院。

而针对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的西北地区,可以在地方设置两级法院,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做到资源的合理分配。

行政法院的财政支出来自国家的直接拨款,不再依赖于政府财政,且人事选用方面突破传统的地域限制,放宽对法官地域的要求,注重法官才能的考察。

行政法院设置的标准均是现实因素,不存在所谓的地域层面的歧视问题。

三、我国行政法院设立的现实合理性(一)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行政法院作为专门法院,不论是在财政还是人事上都与政府的牵连性进一步降低,司法独立性得到提高。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管是在立案阶段还是审理执行阶段,行政法院专门负责,环节互相紧扣,减少了公权力介入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因为是跨省、市而设立的法院,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性降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地方政府与法院利用职权互相行使便利情况的发生,进一步保证了法院在判案过程中的独立性。

(二)有利于培养专业化法官前文提到目前行政诉讼的发展趋势是逐渐专业化,因而此类案件对法官自身的知识层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不仅要掌握法律本身,更要利用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剖析案件,做出公正裁决。

基于当前的现实需求,从国家到地方都应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水准,专门解决此类案件的法官,拓宽法官的知识广度,进一步提高法官整体队伍的综合能力。

此类法官的培养不仅依赖于法官自身的学习,国家和地方也应给予相应的辅助培训和指导,例如定期举行课题讲座、案例指导等,时时更新法官的理论知识,以免法官由于自身工作压力等原因忽视了理论前沿的进展而做出不合理的判决。

(三)有利于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政府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外部监督往往侧重于人大及立法机关的监督而忽视了司法机关的监督。

行政法院作为和政府联系最为密切的法院,其独立的设立本身就对行政机关起到了较为重要的监督作用,因为不再依靠政府财政拨款,人事安排也区别于普通法院,进而对政府的监督也能真正落到实处。

行政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暴露出的政府行政执法上的问题,一一解剖分析,更为具体地监督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行为,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越权现象的发生。

(四)有利于提高案件司法效率由于行政法院的法官均具备相当高的专业水准,他们不仅精通法学知识,而且对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也都有所了解,因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核心的把握度较高,对案情的理解能力也相对更加完备,在审理过程中,往往能做出更为公正的裁判,减少了法官仅仅根据以往的判案经验来裁决的可能性。

随着案件裁判质量的提升,案件的总体上诉率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得益于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执行的难度进一步降低,法官运用自身的方法技能,把理论与实践进行结合,能更好地完成执行工作,避免了将判决变成一纸空文而难以实行的情况。

因为政府部门的干涉进一步减弱,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半强迫行政相对人撤诉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不仅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也进一步提升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真正体现政府部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五)有利于合理分配司法资源行政法院的设置主要是以现实为基础,以经济、人口、案件数量等客观因素作为衡量标准,不像普通法院那样只是单纯根据行政区域来设置法院,这就使得资源的分配更加合理高效。

法院在设置上更加注重人性化,准确依据当地的需求进行设立,法院的人员配备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所要处理的案件数量的多少,真正做到“人有所值”,而不是像目前不同地区法院所存在的那样:发达地区的法官工作量大、强度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官往往案件数量少,工作压力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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