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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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国家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篇一:中级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淮安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 (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 根据入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人职发 [1994J 14 号 ) 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 ( 试行 )》的通知 ( 苏职称[201XJ2 号 ) 等文件精神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 ,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国家、省、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制定颁发的评审条件是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 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 , 各级政府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指导 , 对评审程序进行监督 , 对评审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符合国家或者省、市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 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或者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 ( 单位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 并由个人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 ( 材料截止时间为评审会议召开的前一年底 ) 。

主要是 :1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2 、公示证明3 、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4 、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巨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5 、任现职以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 ( 学科 ) 论文、论著或译著6 、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 考核 ) 成绩等证明材料7 、评审组织及其管理部门需要的有无犯罪记录、有无不良职业行为及其他方面的材料 ; 8 、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 ( 资格证用 ) ;9 、《送评材料目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7]3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3.13【实施日期】2017.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3日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专家库)是省政府依法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服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选聘并纳入省综合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委托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综合专家库,负责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组织统一考核培训,并做好与国家综合专家库及其他省部级综合专家库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省综合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聘、考核、培训、注销、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综合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保规〔2021〕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保规〔2021〕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章组织评审第四章监督管理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强化对社会化评审试点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职称的引导激励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关于推进企业职称工作改革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7〕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化职称评审是指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及相关工作交由社会承担,主要包括:依托符合条件的相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组织开展行业所属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等人才集聚度较高的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或由其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条获评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且原则上会员单位超过50家,会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量超过2000人,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超过50人的,可申请承接本行业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第四条按照苏州市政府《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认定的总部企业,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市政府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可申请试点开展企业内评或企业联合评审:1.单位内部具备开评专业相关的评委人选(每个专业具备15名以上);2.单位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超过500人;3.单位已建立与职称体系挂钩的专技岗位设置、薪酬制度;4.企业联合评审发起单位评委人选总和及专业技术人员总和应达到上述要求。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苏人社发〔2018〕96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倾向,取消不合理的申报门槛,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人员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要求(一)申报初级职称学历、资历要求1.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2.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获得大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考核认定或评审助理级职称。

(二)申报中级职称学历、资历要求1.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中级职称。

2.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苏州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苏州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苏州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职称评定是对职工职业水平的认定和评价,是考察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方式。

苏州市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评定条件: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条件要求:拥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有较高的科研和创新能力,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2.工程技术职称评定条件要求: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教师职称评定条件要求: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成果,取得优异的教学业绩,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4.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条件要求: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具有执业资格,具备一定的临床经验,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有较高的医德和医术水平。

二、评定流程:
1.报名:根据评定通知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资格初审:由评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继续评审。

4.面试:根据不同职称评定的要求,组织相应的面试环节,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价。

5.评审综合考察:将申请人的个人资料、面试成绩、学术成果等综合考虑,由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

6.评定公示:根据评审结果,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

7.评定结果公示:将评审结果在指定媒体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即为评定成功。

8.发放职称证书:评定成功的申请人,领取职称证书,并实行职称津贴政策。

以上是苏州市职称评定的一般流程,具体的流程和细则可能会根据不同职称的评定要求有所不同。

申请人在评定过程中应提前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充分展示自己的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2001

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2001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1〕2号各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0〕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国家、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制定颁发的评审条件是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职称工作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对评审程序进行监督,对评审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符合国家或者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或者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并由个人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材料(材料截止时间为评审会议召开的前一年底)。

主要是: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2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3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4任现职以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学科)论文、论著或译著;5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成绩等证明材料;6评审组织及其管理部门需要的有无犯罪记录、有无不良职业行为及其他方面的材料;7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资格证用);8《送评材料目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8]8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8.03.29【实施日期】2018.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放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8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各有关部门,各高职院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精神,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7〕168号)要求,巩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成果,现就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从2018年起,向全省所有高职院校下放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包括教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

其他辅系列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权一律下放,实行“以考代评”系列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

具备其他辅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由有关高职院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0号)要求,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高职院校经过授权自主评审(初定)的辅系列职称全省范围内有效。

其他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在空缺岗位内,由高职院校按原渠道向有关高评委会择优推荐评审。

江苏省馆员职称评审条件及流程

江苏省馆员职称评审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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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于2013年3月20日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实施时间为2013年4月1日。

本办法旨在规范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促进江苏省的人才培养,提高江苏省的教育水平和科技实力。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的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办学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行政机关及其他社会机构,以及与职称评审有关的活动。

二、评审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有正当理由拥有江苏省职称的个人,包括:
(1)江苏省内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等单位的教师或科研人员;
(2)江苏省社会组织、企业单位等单位的领导者;
(3)江苏省政府机关的人员;
(4)江苏省其他各类组织机构的人员;
(5)江苏省受到重用的外籍专家、客座教授等。

三、评审权限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职称评审的相关政策,并负责审核、批准职称人员的申请。

江苏省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江苏省职称评审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

由厅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等单位的职称评审专家组成,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主任、副主任,执行评审工作。

四、评审程序
(1)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应准备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科研成果等。

(2)申请提交:申请人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

(3)申请审核:评审委员会将审核申请人的材料,确定是否满足职称评审要求。

(4)组织考核: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考核申请人的能力,如报告做学术报告、书面考核、专业技术报告等,经过专家评审后,确定是否获得江苏省职称。

(5)结果公布:评审委员会将结果公布于江苏省职称评审信息网上,并将结果发送至申请人本人。

五、监督管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评审委员会应向厅报告职称评审工作过程及结
果。

同时,厅应定期对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法律责任
对于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便是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规定了职称评审的相关流程、权限以及法律责任,旨在规范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促进江苏省的人才培养,提高江苏省的教育水平和科技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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