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666号修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83号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镇燃气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燃气的生产、供应、储存、使用、运输、检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管理,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城镇燃气管理中的监管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城镇燃气应以供应热水、烹饪和供暖为主要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镇燃气作为其他非法用途。
第四条:城镇燃气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城镇燃气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燃气生产与供应第五条:城镇燃气生产经营者应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燃气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建立和管理燃气生产设施。
第六条:燃气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燃气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保证市场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燃气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用户用气量,合理确定燃气供应价格,并公示在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燃气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网络及设施,确保城镇各小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能够正常供应燃气。
第九条:燃气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规定检验和维护燃气供应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并及时处理供应中的故障和事故。
第三章燃气储存与运输第十条:燃气储存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燃气储存设施,保证储存的燃气符合国家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储存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燃气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运输网络,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燃气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燃气储存和运输单位应定期对储存和运输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四章燃气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城镇燃气使用单位应依法申请燃气使用审批,并按照规定使用燃气设备和设施。
第十四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使用,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燃气,是指城市、镇、乡等市场化条件下供应的燃气。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镇、乡等地区的城镇燃气管理。
第四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燃气供应安全。
第二章燃气供应第五条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供应进行有效管理,保障城镇燃气供应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和质量,不得出现供气不足、质量不合格等情况。
第七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供应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确保供气设施及时、安全地维护和更新。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制定燃气灾害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三章燃气设施第九条燃气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造,经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燃气设施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各种标准规定,以确保燃气在输配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应当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完善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和安全运行。
第四章燃气安全第十三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燃气供应质量和安全作为经营的重要内容,积极落实并加强燃气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燃气安全防范、监测、预警、救援等工作。
第十五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燃气设施应当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所用材料、工艺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整点、临时燃气检测和应急排气工作应当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破坏燃气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燃气检修、维修和应急处理工作,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燃气安全方面的技术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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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城镇燃气的使用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市民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地纷纷出台了城镇燃气
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以及相关的内
容和措施。
一、背景
城镇燃气是一种广泛应用于生活和工业领域的能源。
它既可以用于
灶台烹饪,供应家庭热水和供暖,也可以用于商业和工业用途。
然而,城镇燃气的不当使用和管理不善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因此,制定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对燃气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
用进行规范,成为各地政府的共同目标。
二、目的
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燃气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使用。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管理:保障市民在燃气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这包
括对燃气管道的安装以及气源的监测和防止泄漏等方面的严格管理。
2. 资源保护:合理利用燃气资源,减少浪费和排放,提高能源利用
效率。
通过设立配额和限制使用规定,促使用户节约能源,减少排放。
3. 环境保护:控制城镇燃气的排放,减少对大气和水体的污染。
这包括对燃气生产工艺及废气处理的要求,以及对工业用户的减排措施等。
4. 行业规范:建立燃气行业的良好秩序,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通过制定标准和规范,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并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三、内容和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 燃气工程管理:包括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确保燃气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正常供应。
2. 安全生产管理:对燃气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生产工艺、设备和操作进行安全管理。
包括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3. 安全监管:建立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燃气使用单位和燃气设备的检查和监管。
对违规操作和安全隐患进行处罚和整改。
4. 质量监督:对城镇燃气的质量进行监督,确保燃气供应的质量和可靠性。
包括燃气标准的制定和检测。
5. 环境治理:控制城镇燃气的排放和污染物的处理。
要求企业使用清洁燃料和净化设备,并对排放进行监测和治理。
四、成效和展望
通过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的推行和有效执行,可以取得以下成效:
1. 提高燃气使用安全性:通过严格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措施,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减少能源浪费和排放:通过限制使用和促进节能技术的应用,减少能源的浪费和排放。
保护可持续发展环境。
3. 规范市场秩序:通过行业规范和市场监管,促进燃气行业的有序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在未来,城镇燃气管理办法还将不断完善和更新。
随着新能源技术的发展和智能化管理的应用,燃气管理将更加科学、高效和环保。
保障市民的生活需求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的最终目标。
总结起来,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是保障市民燃气使用安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各地政府应加强监管和宣传教育,引导市民正确使用燃气,并不断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燃气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