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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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做到区别对待、公平公正,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基本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年限和单位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比例计算,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具体数额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二、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原则1. 奖励和激励原则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该是一个奖励和激励的机制,单位应该充分发挥这一机制的作用,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同时也促进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2. 区别对待原则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该给予区别对待。

具体可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3. 公正公平原则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应该严格按照工作人员在单位内的表现和实绩,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同时,领导干部要在年休假上树立榜样,通过自身的言行和行动,营造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的氛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操作方法1. 申请流程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需要提前申请,主管领导应该在适当的时间进行评估,协调安排人员轮流休假,确保单位工作正常进行。

2. 考勤管理单位领导应建立带薪年休假考勤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进行记录和管理。

在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单位应派人进行值班,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监督管理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管理应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合法有效。

单位领导应定期进行工作人员的满意度调查,并及时处理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四、结论带薪年休假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和福利,是体现对工作人员的尊重和关心的重要体现。

各级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体系,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精神风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机关事业单位,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快速发展。

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现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和休假时间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含5天)且未被扣发工资的,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当年的年休假天数;当年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含5天)的,其请事假天数应抵冲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天数。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达到《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2013年7月参加工作的,到2014年6月底为满一年,从2014年7月起可享受年休假。

对当年1至11月底之间工作年限满10年、20年的情况,可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其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

如在当年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6.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和省级及以上职能主管部门规定组织的工作人员、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疗养)天数,不计入本人年休假天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正文:---------------------------------------------------------------------------------------------------------------------------------------------------- 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5•【字号】渝经组干[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渝经组干〔2008〕22号)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经委党组会集体研究,现就我委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休假时间及待遇1.按照国家人事部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分别为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3条的(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5.按照渝人发〔2008〕61号文件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严格控制在本单位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

为此,我委将这部分名额按分管委领导所分管处室的人数比例进行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由分管主任审批,并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备案表》交组织干部处(人事处)备案,每年末统计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后,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工资报酬。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号)有关规定精神,经XX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一、享受年休假的政策规定(一)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年不满##年的,每年可休假#天;满##年不满##年的,每年可休假##天;满##年的,每年可休假##天。

(二)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年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调入(借调)人员和安置的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在机关实际工作不满#个月的,当年不安排年休假。

调入(借调)人员虽在机关实际工作满#个月,但已在原单位享受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四)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年休假,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年休假。

(五)被有关机关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六)年度内请事假累计##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七)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八)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六、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九)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当年度(按自然年度)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的,可分段安排,但最多不超过三次,且不跨年度安排。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一)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不能安排享受年休假或不能休满天数的,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计发标准为:每应休未休#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摘要本文将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

带薪年休假是保障员工休假权益的重要制度,它不仅有利于保持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增加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

本文将详细介绍带薪年休假的定义、申请条件、休假期限、时薪计算等内容,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条例。

1. 定义带薪年休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种全职员工福利制度,员工在具备一定的工龄要求后,享有一定的年假天数并按照工资标准计发薪酬。

2. 申请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岗工作满一定年限,通常为一年以上;•未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工作表现良好;•申请提前提交并得到批准。

3. 休假期限根据劳动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期限如下:•工龄不满三年的员工享受 5 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工龄满三年不满十年的员工享受 10 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工龄满十年以上的员工享受 15 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

4. 假期时薪计算员工在休假期间,其带薪年休假工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在休假期间没有变化,则以员工的基本工资进行计算;•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在休假期间发生变化,则以发生变化前的基本工资为基准进行计算。

5. 申请流程员工在申请带薪年休假时,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提前向上级主管提交带薪年休假申请;2.等待上级主管审批,并在获得批准后安排休假时间;3.员工在休假期间需按上级安排进行休假,不能擅自延长或更改休假时间;4.休假结束后,员工需按时回到工作岗位。

6. 注意事项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员工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工作;•不得接受任何与工作相关的任务安排;•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年休假,需提前通知上级主管并获得批准。

结论带薪年休假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重要福利制度,为员工提供了充足的休息时间,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同时,员工也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合理安排休假,以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的通知院属各科、部:为认真贯彻执行《职工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精神,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带薪强制休假”的义务,而非一种普遍性福利,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理念,高度重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自觉在本科室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应加强对实施年休假制度的规范管理,合理安排、有序休假。

二、结合科室实际、合理安排年休各科室负责人必须在年初时统一安排科室职工休年休假计划。

职工休年休假,由各科室根据本科室工作的具体情况、特点和工作实际,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科学合理的制定出科室年度年休假计划,统一填写《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经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室备案。

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年休假计算标准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其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单位每年统一对全院职工组织的院外考察学习活动一律按年休假计算天数。

四、正确报批程序,确保工作正常开展职工在休年休假前,要严格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的安排时间,提前填写《职工年休假申请单》,必须经本科室主任(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再提交院长批准。

报批情况由办公室负责备案,并通知年休假申请人员。

各科负责人在签署年休假意见时,要处理好职工的工作与休假的关系,调整好轮流值班人员,按照AB岗制要求,互为AB岗的工作人员休假安排时间应当分时错开。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 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在国家对工作人员请事假未作统一规定前,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提出以下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㈡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

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

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㈢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㈠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㈡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

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相关规定㈠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试行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㈡凡特殊情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㈢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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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8.05.21
•【字号】渝人发[2008]61号
•【施行日期】2008.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
意见
(渝人发[2008]6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为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年休假落到实处。

(二)领导高度重视。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自觉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并带头休假。

(三)建立工作制度。

各单位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数严格控制在本单位符合年休假条件总人数的5%以内;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后,填写《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备案表》,报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建立年休假动态管理台账;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每年初应对上一年度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统计表》,报市人事局。

(四)完善配套制度。

各单位要结合实施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事假、病假、考勤以及工作岗位A、B角等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确保年休假计划顺利实施。

(五)严格经费管理。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主动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衔接,对各单位按现行经费渠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进行严格管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
(一)市人事局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负责对本区县(自治县)和所属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对本区县(自治县)和所属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每年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终全面检查,并将年终检查情况书面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全市通报。

(三)对制度不健全、不按规定制定年休假计划、不认真执行年休假制度、未严格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人数的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对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名义乱发钱物的,将按《条例》和《办法》以及有
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执行年休假情况纳入全市人事系统综合考评。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二)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三)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四)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五)单位应对当年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在其离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

若工作人员在离退休当年的工作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只按其工作天数安排年休假,未休足的天数不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其他
(一)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各单位应按照《条例》规定,将其纳入单位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年休假。

附件: 1.《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备案表》
2.《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附件2:
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领导签名:
填表人:联系电话:说明:1.各项统计不含临时聘用人员。

2.当年年休假因故抵扣的人员按已休假对待。

3.第3、5、9栏分别填写第2、4、8栏人数与第1栏人数之比。

4.第8栏填写按规定不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工作人员人数。

重庆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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