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局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讲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 报表数据分析
第二十条 银监局、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 人员在收集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基础上,开 展日常监管工作,识别、度量、分析、判 断被监管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及 时进行风险提示,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 措施与建议,按要求撰写日常监管分析报 告,及时报送上级监管部门。
第十条 银监局、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 人员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报表数据 质量的审核,包括对报表的完整性、准确 性以及报表逻辑关系、数据异常变动等内 容的审核。
第十一条 银监局、银监分局非现场监 管人员要在审核截止日前完成报表数据的 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银监局、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人员针对数
据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时,向银行业金 融业机构发出“提示单”;非现场监管人员发现报表数 据存在严重问题,要向银行业金融业机构发出“警告 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整改;非现场监管人员 认为有必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质量 中存在的问题,或报表填报流程、数据管理制度和相关 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部 门发出“现场检查单”,由现场检查部门组织开展对有 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对在非现场监管报表和 内部数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发出“处罚单”,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银监局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 报表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报表数据报送、收集、审核及汇总 第三章 报表数据差错的管理 第四章 报表数据分析 第五章 系统管理 第六章 培训工作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辖内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报表数据 管理,明确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工作职责,规范非现 场监管信息系统报表数据工作程序,保证非现场监管 报表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提高非现场监 管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 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报表数据报送、 收集、审核及汇总
第六条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有 关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内部协调机制,明确规 定报表数据采集、加工、汇总、复核、报送 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及完 成时限,按照银监会及 银监局的要求报送 报表数据。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是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报表数据完整 性、及时性、准确性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上报报表数据后发现 存在填报错误问题,要及时告知 银监局或银监分局非 现场监管人员,经非现场监管人员同意后,在审核截 止日前重新报送。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报表补报或重报时间超过规 定的审核截止时间,须以书面形式向 银监局或银监分 局非现场监管部门说明情况,经 银监局非现场监管部 门或银监分局负责人同意后,由有关非现场监管部门 填写《数据变更申请表》,报 银监局统计信息部门。 法人机构报表的上报由 银监局统计信息部门报主管局 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银监会申请补报或重报;分支 机构的报表上报由 银监局统计信息部门报主管局领导 签署意见后,通知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补报或重报。
第五条 银监局成立由主管局领导负责, 银监局政策法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 市场准入、统计信息及人事等部门人员组 成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工作办公室(以 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 银监局统计信息部门。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 银监局系统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 推广应用工作; (二)研究在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 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制定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报表管理办法和填报制度; (四)负责组织有关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业务培训、非现场监管 工作经验交流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辖内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报送、审核及分析等 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八条 银监局、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 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报表数据的收集工 作,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非现场 监管信息系统报表数据报送时限及报表 指标制度的要求,完整、及时、准确地 报送报表数据。
第九条 银监局、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部 门负责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非现场监 管信息系统报表的问询及时进行答复或处理; 对不能明确答复的问题,及时征求统计信息 部门意见后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答复;对 于仍未解决的问题,由 银监局统计信息部 门汇总后统一上报银监会统计、信息部门请 求答复。
第十三条 在审核截止日后, 银监局、 银监分局统计信息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 限完成辖内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报表数 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第三章 报表数据差错的管理
第十四条 银监局、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人员对存 在迟报、漏报情况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要求其 在审核截止日来自百度文库补报。
第十五条 银监局、银监分局非现场监管人员在报 表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差错,要 及时要求其在审核截止日前重新报送。
第十八条 银监局、银监分局统计信息部 门在对报表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的过程中, 如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报表数据仍存在 错误,要及时通知非现场监管部门要求有 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更正,并依照第十 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银监局非现场监管部门、 银监分局应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报表报送情况、数据质量问题,以及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 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定期上报办公室。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包括 法人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和分支机构非现场监 管信息系统。
第三条 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报表数据管理内 容包括:非现场报表数据报送、收集、审核和汇 总;报表数据差错管理;报表数据分析;系统 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是 指在辖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