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商法发展历史的比较

合集下载

西方国家商法产生和发展资料

西方国家商法产生和发展资料

△知识背景: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生、分 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一个人服从产生和交换的一 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马恩选集》第2卷, P538) 拉丁语中的一句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②商人阶级的出现 在这些商业日益发达的城市中,一般都云集着专司买卖的商人,他们在经济上的 优越地位使他们逐渐从封建领主那里享受到了某些特权。
早在十三世纪,商法学家通过收集商人团体处理商事纠纷的判例,编成了一部却奥内隆海事法 典。他们还大力开展商法理论研究,出版了一系列商法著作,如参加法国《商事条例》起草工作的 萨维尼(是该条例的主要起草人),在1675年出版了《论完全商人》,这是一本对该条例进行注释 的著作;德国商法学家马奎德,在1662年出版了《商事主体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凯萨尔吉斯在18 世纪出版了《商法论》等。
(二)西方国家商法的发展
1、商法发展的原因 (1)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民族国家的形成 (3)国家推行重商主义
△资料:哥伦布的座右铭:“金子真是奇妙的东西。谁拥有它,谁就能得到他所能要求的,甚 至有了金子,就可以使灵魂上升到天堂。”(见卡片) △资料:重商主义与荷兰商业帝国的兴起(见卡片)
(4)科学技术的发展也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5)商事法理论研究的繁荣
3、现代商法 ①动态化的趋向。 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互渗透。 两大法系商法相互渗透的典型是公司法领域。 大陆公司法引进英美公司法经验的突出事例是1937年的德国股份法,它率先突破了 大陆公司法固守的资本确定制(即法定资本制),而吸收英美公司法的授权资本制的经 验。同时,大陆法系国家还引进英美公司法的董事会制度,并加大了董事会权限。 英美公司法也积极引进大陆公司法的经验,其突出事例是英美公司法仿效德法公司 法作法,废除越权原则。 ③公法对商法的日益渗透。 ④商主体从商人向企业的转变。 ⑤商法的基本原则从商人利益至上向有条件地保护商主体利益的转变,即把保护社 会公共利益作为保护商主体利益的前提。 ⑥国际化与统一的趋向。

第2章 商法的产生及历史演进 《商法》PPT课件

第2章  商法的产生及历史演进  《商法》PPT课件
第二章 商法的产生及历史演进
1
第一节 商法的产生 第二节 大陆法系商法的发展 一、近代大陆法系商法 二、现代大陆法系商法 (一)法国商法 (二)德国商法 (三)日本商法 【讨论】
《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 《日本商法典》三者英国商法 二、美国商法
6
的倾向。
3、在立法格局上,受大陆法系商法的影响最 大。
4、在移植方式上,采取通过日本借鉴德国商 法的方式 。
5、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采纳了折衷标准。 5
(二)中华民国时期商法 二、新中国的商事立法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停滞状态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1992年:商事立
法日趋活跃 (三)1992年——至今:不断健全和完善
3
第四节 世界商法发展的趋势 一、现代商法发展的国际性趋势 二、两大法系商法相互借鉴、影响的发展趋 势 三、商法的公法化发展趋势 四、商法的单行法化发展趋势
4
第五节 中国商法发展的状况
一、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
(一)清朝末年的商法
1、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从商法开始的。 2、在立法的过程中,有仓促立法,盲目照搬

中世纪商法和现代商法的关系

中世纪商法和现代商法的关系

中世纪商法和现代商法的关系引言中世纪商法和现代商法是两个不同时期的商法体系,它们在历史背景、发展过程和法律原则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然而,中世纪商法对现代商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为现代商法奠定了重要基础。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特点及其对现代商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中世纪商法中世纪是指公元5世纪至15世纪欧洲的时期,也被称为“黑暗时代”。

在这个时期,欧洲社会经济基础相对落后,农业占主导地位,城市发展缓慢。

同时,基督教教义对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

现代商法现代商法起源于16世纪欧洲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

工业革命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形成。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个人财产权和契约自由得到保障。

二、中世纪商法的特点1. 宗教影响中世纪商法受到基督教教义的影响较大。

教会对商业活动有一定限制,例如禁止高利贷和放贷收取利息等。

2. 行会组织中世纪商法以行会为基础组织形式。

行会是由同一行业的商人组成的组织,它们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监管和保护成员利益的作用。

3. 地方习惯法中世纪商法以地方习惯法为主要依据,各地区的商法规则存在差异。

这种分散性导致了商业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三、现代商法的特点1. 法律体系化现代商法建立了完善的立法体系,通过制定具体的商法规则来规范市场经济活动。

国家立法机构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各个领域的专门商法。

2. 契约自由原则现代商法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订立合同,并对合同履行进行约束。

这为商业交易提供了稳定和可预测性。

3. 专业化机构现代商法建立了专门的商业法院和仲裁机构,以处理商业纠纷和争议。

这些机构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效率,能够为商人提供公正和迅速的解决方案。

四、中世纪商法对现代商法的影响1. 法律原则继承现代商法继承了中世纪商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契约自由、保护财产权和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现代商法提供了基础框架。

2. 合同制度发展中世纪时期,合同制度相对简单,多以口头约定为主。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历程中世纪商法是指在中世纪时期,欧洲各国商业活动中所使用的法律制度和法规。

这一时期的商法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一、早期商法的形成在中世纪初期,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商业活动较为简单。

这时的商法主要以习惯法为基础,商人之间主要通过口头协商来解决争议。

交易往往基于信任和个人信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市场法的兴起随着城市的兴起和贸易活动的增加,市场法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市场法通过制定市场规则、保护商人的权益和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发展。

市场法的出现使商人的交易更加有保障,增加了商业活动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三、商会法的建立为了进一步保护商人的利益,中世纪的商人纷纷组建商会。

商会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提供了商业信息的交流平台,还制定了行业规范和解决争议的机制。

商会法的建立使得商业活动的规模和复杂度得以进一步提升。

四、海商法的发展在中世纪后期,随着海上贸易的兴起,海商法成为了商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海商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跨国贸易中的问题,它规范了海上贸易中的航行、保险、海上货物的运输和海盗等问题。

海商法的发展促进了欧洲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推动了商业活动的国际化。

五、普通商法的出现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各国开始逐渐制定普适的商法规范。

这些规范主要包括交易合同、债务追偿、商标和专利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普通商法的出现使得商业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为商人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六、商法的影响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对后世的商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现代商法中仍然存在,例如合同自由、商标权保护等。

同时,中世纪商法的发展为商业活动的国际化和全球化提供了经验和基础。

总结起来,中世纪商法的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市场法、商会法和海商法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商业活动的稳定和规范提供了保障。

中西经济法产生及发展的对比

中西经济法产生及发展的对比

中西经济法产生及发展的对比经济法可分为西方经济法和东方经济法两家,中国经济法属于东方经济法。

东西方经济法由于兴起的历史背景不同,从而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

总的来说,中西方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二者都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矫正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干预、协调、平衡和调节,最终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的兼顾,实现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但是,由于中西方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异,从而决定了中西经济法在产生发展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经济法的生成背景看。

我国经济法不是生成与于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不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的经济法是政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作为法制建设的一部分而主动的建立起来的,同时,经济法也是国家作为主体,在应对外部挑战与时代要求的一种回应。

所以,中国经济法不是在社会内部自发产生,而是政府自觉地“从治理到不断放权的过程”,属于“政府推进型”。

与中国相比,西方经济法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向垄断市场经济转变的背景下产生的。

一开始,出现市场失灵的状况,这种情况用普通的民商法无法弥补,但是必须限制自由主义,由此,国家开始进行干预。

可见,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实为“市场经济内部不断完善的产物”,属于“自然演进型”。

其次,从经济法生成的法制环境看。

我国由于2000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及相应的自给自足封闭的经济形式,以及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扼杀市场经济的观念的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基础薄弱,“横向经济关系萎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微观经济日渐放开,政府职能也在不断转变,民商法经济法等几乎同时上马”。

回头看西方,西方的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逐渐自然成熟的,所以与中国相对应,各种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从孕育分离,到独立成熟的不断发展的过程”。

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发展之后,经济法也自然分娩了”。

西方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发达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产生是为了弥补民商法行政法调节经济关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条“反民法”“异民法”的道路。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商法是指国家对商事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门研究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也是商业社会中的一项基础法律。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社会中,商业活动的规模有限,商业法律制度也比较简单。

在中国古代,商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时期。

商鞅变法时,商鞅提出了一系列商业改革政策,包括实行官僚制度、推行货币化等,这些政策对商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到了中世纪,随着欧洲城市的兴起和贸易的扩大,商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这个时期的商法以海商法为主要内容,因为航海贸易成为当时欧洲国家的重要经济活动。

海商法包括了船舶的所有权、海上交通规则、海难救助等内容,为海上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到了近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商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商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商法法典,对商业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例如,德国颁布了《德意志民法典》,法国颁布了《商法典》,这些法典为商业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商业活动越来越复杂,商法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国际商法的发展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

国际商法是指国家之间或企业之间进行商业活动时适用的法律制度。

随着跨国公司的兴起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国际商法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国际商法涉及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仲裁等方面的内容,需要对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协调。

商法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商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完善。

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下,电子商务等新兴商业模式的出现给商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商法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

商法作为一门研究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经过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商法历史发展的中西比较研究

商法历史发展的中西比较研究
随着 工农业 生 产 的复 苏 和 发展 , 能够 提 供越 来 越 多可 供交换 的产 品 , 欧商 业 开 始 复兴 。长 达 二 西 百年 的十字 军பைடு நூலகம் 征 , 通 了中西商 贸通道 , 大促 贯 大
最初 的发展 在很 大 程 度上 是 由商 人 自身 完 成 的 ,
他 们 自己组织 交 易 集 市 和交 易 市场 , 建 商 事法 组 院和 商业 自治机构 。商人 法 的起 源 和形成 是诸 多
因素共 同作用 的结 果 。 从 1 纪开 始 , 0世 随着 农 业 、 工 业 生产 的 繁 手 荣 发展 , 欧经 济 开 始慢 慢 复 苏 。1 世 纪 以后 , 西 1
随着 商事 贸 易 的繁 荣 昌盛 , 来越 多 来 自不 越


中世 纪 西欧 商法 的 起 源及 形 成
同阶层 的人渐 渐 加入 了经 商 的行 列 , 并且 随着 商 人们 的经 济力 量增 强 , 一个 独 立 的 商人 阶层 诞 生
了。“ 中世 纪 的经 济 , 再 是 由生 产者 来 支 配 , 不 而
LN L i I e
( c o l f a t i ,H i n U i ri ,H i u 7 2 8 hn ) S ho o w Su e L d s an nv sy ak 0 2 ,C i a e t o5 a
Ab t a t:Di ee tfo W e to ide Ag s, t e taie o nin wa s l h d i n al i fa ce t sr c f r n r m s fM d l e he c nrlz d d mi o s e t i e n a e ry t ab s me o n in Chn e efu a ep t x r ie h l yo n o rgn h e eo me to glut ea d rsrcigt a f ia wh n t e d d s ose ecsd t ep i fe c u a ig ted v lp n fa rc l n etitn to h l o c r u h c mmec , teeoe,te d v lp n fb sn se n o o r e h rfr h e eo me to u ie s s a d c mmec r e t ie a he v r e i nn re we e rsr n d tt ey b gn ig, whc s a ih i wh e h ntL w i l o ta fEuo e n c u ti a e e rgn td fo a ce tChn ya M r a a smi t h to rp a o nre h d n v roiiae r m c r a s n in ia. Ke r s:M ide Ag s Me h tL w ;mec a ls ;Ch n SCo y wo d d e; l c n a r a r h ntca s ia’ mme ca w ri L l a

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沿革及启示

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沿革及启示

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沿革及启示国内外民商立法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但本文只针对现代民商立法进行分析,从19世纪至今,国内外的民商立法经历了多个阶段与变革,并且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特点与取向。

19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进行现代立法的建设,民商法的立法也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以法兰西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开始在欧洲范围内推广,其特点是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一整套的民商法律体系,并以国家法定的方式调整民商关系。

这一阶段的民商立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确保市场秩序与合同履行的稳定性。

20世纪初,随着产业革命的进程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国内外的民商立法开始面临新的挑战和调整。

在西方国家,普通法体系开始对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进行借鉴和发展,强调实际案例和司法判决的作用,同时加强对市场竞争的监管与制度安排。

在东方国家,如中国,开始出现以国家权益为主导的立法模式,民商立法更加注重公共利益的保护和政府的干预。

20世纪中后期,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国际民商立法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开始制定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规则,以促进国际民商法的统一与协调。

各个国家也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借鉴他国的民商立法经验和制度安排,并在本国进行相应的改革与调整。

21世纪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崛起,国内外的民商立法又面临新的挑战和变革。

随着电子商务、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的兴起,原有的民商法律体系难以适应新的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创新和更新。

国际经济、跨境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多边贸易协定和区域一体化的进程也要求国内外的民商立法进行更紧密的协调与统一。

民商立法必须及时调整与创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和社会需求。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国家地区,民商立法的重点和目标也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合同履行的稳定性。

在面对新的科技和经济模式的挑战时,立法者需要及时调整法律制度,保持与时俱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西方商法发展历史的比较研究张春玲,李瑭(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要]中西方商法截然不同的产生路径导致了二者的演进历程大不相同。

其原因是中西方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同、思想文化不同以及法律政策不同。

通过对中西方商法的起源和演进路径进行分析和比较,对中国商法发展的借鉴意义是:应改变传统思想中对“商”的错误认识;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制定扶持商业发展的法律政策。

[关键词]中西方商法;商法演进路径;商业贸易[中图分类号]D913.99[文献标识码]AThe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His tory of Commercial Law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 tZHANG Chunling,LI TangAbs tract:The different generation ways of Chinese and Western commercial law lead to the different evolutionary processes,which were caused by the diverse social and economic foundations,different ideologies and cultures,and distinct laws and policies.The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the origin and evolution of the Chinese and Western commercial law could offer lessons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ommercial law,in terms of correcting the traditional misconception on commerce,vigorously developing commercial economy,and formu-lating supportive laws and policies.Key words :Chinese and Western commercial law,evolutionary process,commercial trade第2012年第9期(总第405期)商业经济SHANGYE JINGJINo.9,2012Total No.405[文章编号]1009-6043(2012)09-0126-03[收稿日期]2012-07-29[作者简介]张春玲(1971-),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商业大学副教授。

研究方向:商法。

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地区,最初的商法是由商人们在反复的交易活动中总结出的处理商事纠纷的准则和习惯构成的。

因此,中世纪的西方商法又称商人习惯法,体现出极强的自治性。

而反观中国的商法,自产生之初便深深地打上了封建专制的烙印,所有的商事行为都是在严厉的专制统治的环境下进行的,没有丝毫的自治性和自主性。

中西方商法截然不同的产生路径导致了二者的演进历程大不相同。

一、中西方商法的演进历程(一)中国古代商法的产生及发展“商”的概念在中国古已有之,根据史料记载早在西周时期就产生了商事立法的萌芽。

在秦汉时期出现了大量的管理市场秩序、规制商事活动的法令。

盛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当时的中国成为世界性的贸易中心,商旅往来频繁,海上贸易繁盛。

宋代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钞票,还萌生了早期的商人行会组织,当时的中国依然是世界经济的中心。

但是到了明清时期,统治者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扼杀了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国商人只能在严苛政令的规制下艰难发展国内的商业贸易。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还是涌现出很多关于规制商事活动的法律法规,但是它们散见于各个律令当中,而且这些律令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刑法和行政法的属性,并没有将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分离出来。

产生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奉行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部门或是集中的商法制度。

同时,由于统治者施行重农抑商的政策,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运用各种手段打击商人,贬抑商人,使之得不到一个自由发展的机会,从而导致中国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用来调整这一经济关系的商法亦难以得到发展。

中国封建律法中存在的规制商行为的法令多为反映统治者对商业活动纵向控制的商业法规,而主要调整商人之间横向联系的商法根本无法出现。

尤其是到了封建社会的后期,统治者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扼杀了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国逐渐脱离了世界市场,而国内的商事活动也因为商事法令的严苛而逐渐衰落,无法发展成为西方模式的近现代商法,也无力产生根植于本土资源的中国商法。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与发展在西方国家,早在罗马时期就产生很多规制商业活动的法令,但这些法令多属于民法性质,直到欧洲中世纪时期商法才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分离出来,因此学界一般认为中世纪是西方商法的开端。

西方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它的产生和发展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1.经济因素的作用。

欧洲中世纪爆发的农业革命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生产效率,出现了更多的可以用于交126--换的剩余农产品,农村经济实现快速发展。

在农村经济的推动下,城市间的贸易和海外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随着地中海海上贸易的不断繁盛,从事商业交易的人们迫切需要一些被广泛认可的准则来调整交易活动。

在地中海沿岸地区发展起来古老的贸易习惯恰好能满足他们的要求。

商人们将这些交易习惯总结下来并不断地适用,这些习惯逐渐得到了各国商人的普遍援用和承认,从而衍生出中世纪商人习惯法。

2、政治因素的作用。

中世纪西方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在客观上加快了西方国家统一的步伐。

中世纪时期的欧洲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单纯依靠武力并没能实现各国的统一,反而使国家陷入更加混乱的局面。

但是伴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在地中海沿岸的各城邦均借助于商法的发展推动了国家的统一。

首先各个分立的小城邦用贸易的手段打开了彼此之间交往的大门;随后又通过不断协调各个地区的贸易规则,消除因割据状态而给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为地区间交往、融合奠定基础;最后通过制定并实施统一的商事习惯法来推动国家的统一。

3、社会因素的作用。

随着商业贸易的繁荣兴盛,越来越多来自不同行业的人加入了经商的行列,商人的队伍不断壮大并独立出来形成了专门的商人阶层。

但是中世纪的欧洲是由封建特权阶级和宗教势力联合统治的,商人地位低下且有诸多法令限制商业活动。

业已壮大的商人阶层相继团结起来组成商人自治组织与封建统治势力相抗衡,积极追求属于自己的自由和权力,最终争取到一定范围内的自治权和裁判权。

商人们根据日常的交易习惯自发地形成了调整商事关系的商事习惯法,并通过这些商事习惯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中世纪商人的最伟大之处在于:他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创造了自己的法律。

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中蕴含着很多商法的宝贵天性,有限责任、商业信用和自治机制这三个伟大理论均脱胎自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它们引领了后世商法的发展和完善。

二、造成中西方商法不同演进历程的原因(一)中西方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同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然经济,社会再生产过程也是生产力低下的简单再生产,人们进行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单一农耕经济结构长期占据了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商业贸易很难突破个别意义上的交换,商品经济并不发达,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不足以达到瓦解自然经济的现实水平。

早在中世纪时期西方商人就在地中海沿岸进行频繁的贸易交往,商事活动非常发达,人们进行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交换而不是满足自身需要。

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商业贸易成为专职的商人,他们在频繁的交易实践中总结出一些行为准则,这些准则慢慢发展称为商人习惯法。

(二)中西方的思想文化不同以伦理道德为主体的儒家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占据统治地位。

在尊卑等级、封建礼法关系的束缚下,社会各阶层等级分明,难以僭越。

所有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最终都归结为以“礼法”为中心的宗法关系,接受伦理道德的调节。

儒家思想宣扬重义轻利的思想,极其唾弃人们对财富的追求,甚至将商人归为贱民,扣上“无奸不商”的恶名。

儒家思想阻碍了中国对西方近代契约思想的吸收,强烈否定了人们对财富和利益的正当追求,最终使中国脱离了世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浪潮,也将正处于萌芽时期的中国商品经济扼杀于摇篮之中,使中国也无法产生根治于本民族的商事立法。

西欧中世纪历经了启蒙运动、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的洗礼,追求自由、建立民主、争取权利等先进思想深入人心。

西方商人在“个人本位”思想的支配下,重视个体独立,个性解放,强调对个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与追求。

基于商品经济蓬勃发展、海上贸易的发达以及思想领域的解放等因素的作用,逐渐形成了一种以自由平等为基础,追求个体独立,权利均等的社会契约理论思想,并以该思想为主导形成了支持合理营利观的社会共识和道德标准。

从事商业贸易是人们追求财富的合理途径,商人的社会地位显著提高。

(三)中西方的法律政策不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在中国一直延续了上千年,封建统治者采取各种手段打击压制商人。

一是从思想理论上鄙视商人,使民众形成“贱商、抑商”的思想。

整个社会的舆论导向也是以经商为耻,即使是成功的商人也无法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

二是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重农抑商的条文、政策。

例如从服饰、住宅方面限制商人,不许商人购买土地,禁止商人及其后代考取功名等等。

三是以苛重的赋税限制商业,在重要的商业领域实行国家垄断,限制民间商业发展。

四是推行海禁、限制对外贸易,把市场限制至极为狭小的境域里。

在长期施行重农抑商国策的影响下,商人的社会地位十分低贱,再加上封建统治者的各种打击手段使中国无法形成独立的商人阶层以及能够代表商人利益与外界抗衡的行会团体,商人自始至终都依附于统治阶级而存在,无力发展商业贸易,因此也无从产生独立的商事规则和惯例。

中世纪西方商法的产生得益于农业革命的爆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大量剩余农产品和富余劳动力的出现,为城市的发展和海外贸易提供了商品和劳动力,构成商人的人数越来越多,流入商业的资本数量越来越大。

西方的封建统治阶级和宗教势力看到了商业发展的巨大利益,从打击商事贸易转变为鼓励交易。

与此同时,商人阶层也为自身能拥有相应的权利而不断抗争,商人从统治者手中夺取了一定的权利,制定了有利于发展商业贸易的法律。

西方实施的法律政策的转变加快了西方商品经济发展的步伐。

三、西方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史对中国商法发展的借鉴意义(一)改变传统思想中对“商”的错误认识张春玲,李瑭:中西方商法发展历史的比较研究127--付费模式也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只是以损害发行方和其他投资的利益为代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