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处置流程

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处置流程
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处置流程

密级:NB

Y/AUX X X医院管理制度

T15Y2012(191)07

XX医院医疗纠纷处置流程

2012年7月制定

2012年7月实施

XX医院医务部发布

前言

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本制度于2011年7月第一次制订,于2012年7月实施。

本制度由XX医院医务部提出

本制度由XX医院医务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XX医院医务部负责归口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黄卫兵

本制度审核人:蒋亚达

本制度批准人:毕志德

XX医院

医疗纠纷处置流程

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XX医院实际,制定本流程。

本流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处置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置恰当。

一、患方投诉程序

1、投诉渠道

患者及其家属(以下简称为“患方”)对医疗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与临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医务部、医患关系科等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临床科室或者主管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为“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根据患方投诉内容可进行相关简单处理。临床科室遇到复杂或索赔金额超过2000元的医疗纠纷,应及时向职能部门转移相关的投诉信息,使医疗纠纷进入规范的处理程序中。

2、投诉方式

患方的投诉方式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如:面谈、电话、书信及电子邮件等形式。

3、投诉接待时间

患方投诉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内,由临床科室或职能部门接待,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外的,由行政总值班负责接待。

二、职能部门接待程序

1、投诉信息登记

患方来访时,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作好投诉接待记录。其中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患者姓名、就诊科室、投诉人姓名及其与患者的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反映相关科室和个人的主要问题等情况、事实经过及投诉要求等,投诉接待记录应尽可能有投诉人签名并注明时间。妥善保存患方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如门诊病历、处方、收费单据、其他医疗机构病历、诊断证明、病理报告、X 光片等),并可以应患方要求向其出具签收证明。

初次接待工作所获信息对医疗纠纷处理十分重要,应予高度重视。必须认真、耐心的听取患方意见,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工作,并确定答复日期,答复日期应在5个工作日内。

2、告知患方所享有的权利

临床科室或职能部门应主动向患方说明纠纷处置的途径和流程,明确患方在纠纷处置中所享有的病历复印、和解、调解及起诉等权利,同时向患方说明院方的处置权限,即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必须移交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处理,告知患方及时填写《索赔申请书》明确索赔要求,职能部门应及时填写《出险通知书》,并电话联系理赔中心,正式委托理赔中心处理该医疗纠纷。

3、保管医疗纠纷所涉及的证据

院方应患方要求或主动向患方建议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可以是复印件,也可以是原件。如果患方坚持要求封存病历原件,应当在封存之前,将全部病历材料予以复印。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患方代表、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场的情况,在医院病案管理部门场所或处理医疗纠纷职能部门复印病历,将复印件装入档案袋,粘封档案袋后,在该袋上的骑缝处由患方代表签署姓名及封存日期后,使用胶水在各骑缝处粘贴封存。封存件由职能部门负责保存,以备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和公检法等司法机构使用。

患方要求复印或封存病历时,院方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审核患方身份,核对签名的患方代表身份,留存患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患方按规定要求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应当支付相应的复印病历资料的费用。

4、尸检程序

患者死亡的,院方应组织人员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患者死亡后家属提出异议,院方应建议患方将死者移送殡仪馆保存,并向患方提出尸检建议。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填写尸检申请书并签字,患方未填写尸检申请书,视作其不同意尸检。也可邀请非医疗机构人员在场证明告知尸检的相关过程,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取告知证据。

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尸检可以延长至七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任何一方拒绝进行尸检,

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尸检费用可由院方先行垫付,但患者家属要求患者所在医院回避,联系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尸检,可作为例外情况。尸体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可根据生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或者调解协议、判决书确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尸体存放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处理尸体的,医疗机构向患方进行告知,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医疗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新闻媒体接待

医院应当重视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强化“危机公关”意识,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处理情况。

在纠纷处置的各个环节中,遇有新闻媒体介入的,医务人员应尽量避免与媒体直面接触,更不可就所涉纠纷发表自己个人观点,及时联系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负责接待。

院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新闻媒体的接待工作,对媒体所关心的问题客观、公正的予以介绍,阐明院方的观点。对办公室的工作,医务部及相关临床科室应积极配合。在日常的工作中,也要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促进医患沟通、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以促医疗机构工作的良性发展。

三、医疗机构内部调查程序

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应尽快联系相关科室负责人,并将患方的投诉材料复印件转交给相关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应尽快组织调查、分析讨论工作。

1、书写诊疗经过

当事医务人员或相关人员,整理有关事件经过,书写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涉及多个科室,应当由各科室分别书写,再由主要诊疗科室负责根据各科书面材料整理完成一份反映整个诊疗经过的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经当事医务人员签名后上交职能部门。

2、院内会诊讨论

组织全科医生或相关人员就患方投诉所涉及问题,进行科学、客观、认真的分析讨论,针对本科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以及该问题的性质、科室的处理意见归纳总结为书面材料,经科室负责人签名认可后上交职能部门(签名后上交职能部门,便于档案管理)。

科室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在三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科室应提前告知职能部门并书面说明原因。职能部门负责督促科室、个人完成调查工作,并对其进度、完成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向患方进行沟通说明。

3、组织与患方沟通

职能部门可安排适当的时间,由科室负责人与患方代表进行沟通,就有关医疗纠纷涉及主要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说明、解释,完成首次答复,原则上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患方可以进行记录。患方代表在与科室沟通后,仍存有

异议或提出新的问题和要求,(可以根据患方意见进行书面汇总),继续向职能部门反映。

四、医疗纠纷的处置

1、医患沟通

院方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部分医疗纠纷中,患方情绪比较激动、难以沟通,应避免患方与当事医务人员直接接触,相关沟通程序可由职能部门及临床科室主任或指定负责人完成。

2、双方和解

对于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内(不包括本数)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一式二份的和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医方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患方应当是由患者本人或者是其法定监护人、患者授权委托人。死者近亲属(应当是依《继承法》规定死者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留存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3、第三方调解

对于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医院应委托理赔中心处理,依理赔中心要求提供患者病历复印件、相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诊疗经过、院方会诊意见等证明材料,并配合理赔中心的调查工作。索赔数额超过10万元或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存在重大分歧,要求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应当由双方委托宁波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或医疗事故鉴定。

理赔中心依法评估索赔金额后,应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处理。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在医患双方充分平等协商基础上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医调委、患方、医疗机构签字和盖章,由医调委、患方、医疗机构、理赔中心各执一份。

4、法院诉讼

对于双方对事实或赔偿数额上存在重大较大争议,患方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院方应积极应诉。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起诉传票及患方起诉书后,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当事科室相关人员与律师进行开庭的准备,针对原告的起诉要点讨论、分析院方答辩要点,提交相关证据(病历、相关教科书、文献)、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等。

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后主要由律师进行代理,但诉讼代理人一般应由相关科室的专业专家和律师共同担任并一起出庭,专家对专业问题进行答辩,有利于帮助法官和律师了解医学专业问题,同时向法官提供相关的资料(教科书、文献等)。在诉讼过程中仍要争取和解或调解的机会,以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五、责任追究

院方做出经济赔偿后,根据医院的相关的规定,给予相关科室及当事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的基数为该医疗纠纷的赔款,包括:医疗机构赔款、医疗责任保险理赔金额、医疗欠款、鉴定及诉讼等费用。

责任程度认定:未经鉴定的纠纷,由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确认责任程度;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的纠纷,责任程度参照鉴定结果:轻微责任:承担5%的经济损失;次要责任:承担15%的经济损失;主要责任:承担20%的经济损失;完全责任:承担25%的经济损失。

每一起医疗纠纷,科室及个人承担赔偿的总额度不超过5万元。其中,个人承担处罚金额的60%,科主任或护士长承担处罚金额的20%,科内医疗或护理团队其它成员承担处罚金额的20%。

个人承担赔偿款每起医疗纠纷不超过3万元,并以不超过责任人上一年度可支配收入的30%为限额。

医院经济损失总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科室全额承担,科内自主分配承担比例。

六、医疗纠纷档案建立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所产生的各种文件及相关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做好信息保存工作。

1、建档

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原则:按时间、个案编号归档。

医疗纠纷处理材料的档案目录顺序:

(1) 首次接待来访的投诉记录(患方的基本情况、投诉的主要意见等);

(2) 有关科室的病历摘要及对医疗纠纷争议问题的认识(科室讨论意见);

(3) 医患双方签署的和解或调解协议书;

(4) 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5)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材料;

(6) 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起诉状、答辩状、医、患双方提交的诉讼证据(复印件、目录清单等)、一审判决或裁定、患方或医方民事诉讼上诉状、医、患双方对应的上诉答辩状、法院二审判决或裁定,以及可能涉及再审的相关材料;

(7) 医疗机构内部处理决定(惩罚记录);

(8)其他材料。

2、归档

医疗纠纷处理材料,是医疗机构宝贵的管理资源。资料归档,可以长期保留,

作为资料有利于医疗机构总结经验、教训,为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提出重要的数据支持。其价值不亚于病历资料,须加强管理和保管。

医疗纠纷的处理周期,经常出现跨超年度的现象,归案的原则以医疗纠纷处理终结为标准,以年度总结,将相关材料整理,移交综合档案室。

3、工作统计

在日常工作中,将患者递交的投诉书、当事科室的病历摘要、科室意见、鉴定材料及诉讼材料等信息及时录入,做好日常工作数据登记及统计,可以按季度、年度制作小结,报相关部门。

4、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医疗事故(损害)上报工作。

XX医院医务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呈:医院院长,医院业务副院长

发:医院各部门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流程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流 程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行政部门及各科室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 (二)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纠纷处理完结6个月后医疗机构可以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应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

【精编版】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1

【精编版】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1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制度...................................................................... (1) 医疗纠纷的处理制度与流程...................................................................... (6) 医疗风险防范、控制制度及工作流程...................................................................... . (9)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 (20)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 程 ..................................................................... . (24)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26)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四章【纠纷评估】 第五章【性质认定】 第六章【经济罚则】 第七章【行政罚则】 第八章【风险基金】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了加强医疗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处理随意性,使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 程序化和规范化。为了处理医疗纠纷(事故)责任明晰,奖罚有据到位,以警示全院工作人 员依法执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标】全院各医疗科室、各职能科室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医疗安全意识, 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和医院各项医疗制度。 第三条【预案】医疗纠纷(事故)高危科室,要针对本科医疗纠纷发生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切实可行的本科室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并报医防科备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领导负责制】医疗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医院各主管领导、各临床科室主 任、各职能科室科长在各自分管职能范围内,对其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承担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接待医疗纠纷投诉的规定及处理程序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5.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6.医教部在接待医疗纠纷中,被投诉科室科主任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应向医教部报告后,可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医师现场负责对对投诉者提出的有关专业问题的解答。 7.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属投诉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将结果答复病人或家属。 8.当投诉者对我院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须按有关程序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9.医务人员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者时,应耐心、认真听取意见,合理科学

发热患者处理流程

新昌中医院发热病人处理流程 1.门诊病人就诊前,首先到发热病人预检分诊处测量体温。 2.患者体温大于等于38℃,年龄大于等于14周岁;或体温小于38℃但有 流行病学史,有流感样症状(流涕、鼻塞、咽痛、咳嗽、头痛、肌痛、乏力、呕吐或腹泻),予戴防护口罩,正常上班时间分诊至发热门诊就诊,其余时间分诊至急诊内科就诊,并进行详细相关信息登记特别注意电话登记,如果使用达菲注意及时电话随访;患者体温大于等于38℃,年龄小于14周岁,分诊至小儿科就诊。 3.发热病人病情危重,有呼吸急促,意识改变,血压下降等情况,预检分诊 护士联系急诊护士,如患者有流行病学史,送至急诊隔离抢救室,使用达菲,急诊抢救及送检标本联系专家组664222,确诊后转院。如无流行病学史,送急诊抢救室,由急诊内科为主处理。如怀疑病毒性肺炎予使用达菲。 4.患者有流行病学史,有发热、流感样症状,由发热门诊护士抽血,采集标 本,并护送患者胸片等检查。 5.患者有流行病学史,有流感样症状;予达菲抗病毒治疗,并予甲型流感病 毒抗原快速检测;如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阳性,或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阴性但胸片或CT有肺炎表现,建议送PCR核酸检测。但目前主张抗病毒治疗为主,轻症患者患者可以不送PCR核酸检测。患者有流行病学史,有发热、流感样症状,由发热门诊护士抽血,采集标本,并护送患者胸片等检查。 6.体温大于38℃,有流感样症状,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阳性的病例;

或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阴性但胸片或CT有肺炎表现,血炎症指标无明显增高的病例,予达菲抗病毒治疗。 7.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阳性,胸片或CT有肺炎表现的病例,建议送 PCR核酸检测。 8.有疑似病人,急诊室应提供单人留观室处置;接诊医生立即向科主任刘小 平、徐林根汇报病情;科主任向医务部或主管领导汇报,及时组织院内专家讨论;专家讨论后作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中,患方(及家属)认为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三、投诉方法 1、医务科电话 2、办公室电话 3、县卫生局医政股电话: 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联系电话: 5、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地址: 6、派出所电话: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讨论稿)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 医疗纠纷发生 纠纷妥善解决 医务科进行调查核实,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医务科必要时通知安保部门介入,或请求当地派出所干预,患方出现七种行为(见备注)时,可拨打110报警 经科主任解释沟通无效的或可能存在医疗损害的 纠纷妥善解决 科主任尽早介入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医务科接待,了解患方诉求,登记备案,与患方进行初步沟通 医务科按照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意见、建议,形成最终处理决定(备案) 不能即刻解决的,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 医患双方妥善协商解决 患方不满意医院的处理决定 患方直接投诉到医务科(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 纠纷发生所在科室 医务科通知科主管参与沟通解释工作,当事医务人员或科主任写出相关书面材料 及时上报医务科,当事医务人员或科主任写出相关书面材料 科主任组织科内讨论,总结教训,提高工作质量

医务科告知患者医疗纠纷处理其他四条途径 上级行政部门调解;第三方人民调解委调解;司法解决 备注: 1、医疗纠纷处理四条途径:医患双方协商;上级行政部门调解; 第三方人民调解委调解;司法解决。对患方索赔三万元以上的 医疗纠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 2、患方出现以下7种行为时,可拨打110报警:在医疗机构焚烧纸 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私拉横幅、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围堵大门或重要入口影响人员正常进出的;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毁损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突发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乾县人民医院 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防范和处理重大医疗纠纷事件,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处置原则 (一)依法管理,以人为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院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和科室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 (三)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一旦突发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各有关科室要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确保医患双方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院发生的重大突发医疗纠纷。所谓的重大突发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过程和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及争议,患者及其家属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发生危害医院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甚至引发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院内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放鞭炮、散发传单等。

(二)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 (三)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四)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情节严重的。 (五)聚众闹事3人(含)以上。 (六)患者或其家属有自杀、自残倾向,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七)有其它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成立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张谦 副组长:田苍通师庆璋张发思颜靖涛李英珊 组员:王俊歧薛刚袁俊龙祝小虎邢会芹聂德刚马志鉴李苏涛梁建勋刘玺敏 工作职责: 应急小组: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处置预案,协调各方面(包括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维稳部门、新闻媒体等)的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正确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组织院内相关医学专家和法律顾问对有关医学问题和医疗纠纷进行讨论并提出专家意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目的 及时妥善解决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维护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院医护人员。 三、工作规范 1、医务科为本程序主控部门,负责接待住院病人医疗方面的医疗纠纷;门诊部协助医务科接待门诊病人的医疗纠纷;护理部协助医务科接待护理方面的医疗纠纷。 2、职能部门接待医疗纠纷后可反馈给当事科室,医院鼓励科室自行处理医疗纠纷,及时将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医疗纠纷经当事科室自行处理患者满意的,不作院级医疗纠纷处理。当事科室自行处理患者不满意或者特殊情况下医院认为由当事科室处理不合适的,由医务科代表医院进行调查、处理。 3、医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专家小组。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应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医务科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必须积极配合。 (1)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在接到医务科的通知后要在三天内向医务处提供:事情发生经过、当事人陈述、科室讨论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 (2)当事人及当事科室首席负责人应随时听从医务科的安排参与纠纷处理。 5、一般医疗纠纷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答复时间可延长。 6、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小组集体讨论的,参加讨论的专家每次给予一定的劳务费,费用由当事科室列支。 7、为解决医疗纠纷所花的费用包括:尸检费、鉴定费、诉讼费、补偿费、赔偿费、减免的医疗费、为鉴定或者诉讼所花的交通费、招待费、间接损失等由当事科室按照医疗纠纷赔偿比例支出。 8、医疗纠纷对当事人的处理: (1)凡院级医疗纠纷的,给当事人按照经济赔偿额10%处罚; (2)发生医疗纠纷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经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小组讨论,确实存在重大医疗过错,科室首席主任停发管理津贴1—3个月。 (3)过错纠纷造成医院严重损失及重大影响的经医院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

发热患者处理流程

发热患者处理流程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新昌中医院发热病人处理流程 1.门诊病人就诊前,首先到发热病人预检分诊处测量体温。 2.患者体温大于等于38℃,年龄大于等于14周岁;或体温小于 38℃但有流行病学史,有流感样症状(流涕、鼻塞、咽痛、咳嗽、头痛、肌痛、乏力、呕吐或腹泻),予戴防护口罩,正常上班时间分诊至发热门诊就诊,其余时间分诊至急诊内科就诊,并进行详细相关信息登记特别注意电话登记,如果使用达菲注意及时电话随访;患者体温大于等于38℃,年龄小于14周岁,分诊至小儿科就诊。 3.发热病人病情危重,有呼吸急促,意识改变,血压下降等情况, 预检分诊护士联系急诊护士,如患者有流行病学史,送至急诊隔离抢救室,使用达菲,急诊抢救及送检标本联系专家组664222,确诊后转院。如无流行病学史,送急诊抢救室,由急诊内科为主处理。如怀疑病毒性肺炎予使用达菲。 4.患者有流行病学史,有发热、流感样症状,由发热门诊护士抽 血,采集标本,并护送患者胸片等检查。 5.患者有流行病学史,有流感样症状;予达菲抗病毒治疗,并予甲 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如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阳性,或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阴性但胸片或CT有肺炎表现,建议送PCR核酸检测。但目前主张抗病毒治疗为主,轻症患者患者可以不送PCR核酸检测。患者有流行病学史,有发热、流感样症

状,由发热门诊护士抽血,采集标本,并护送患者胸片等检查。 6.体温大于38℃,有流感样症状,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阳 性的病例;或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阴性但胸片或CT有肺炎表现,血炎症指标无明显增高的病例,予达菲抗病毒治疗。7.甲型流感病毒抗原快速检测阳性,胸片或CT有肺炎表现的病 例,建议送PCR核酸检测。 8.有疑似病人,急诊室应提供单人留观室处置;接诊医生立即向科 主任刘小平、徐林根汇报病情;科主任向医务部或主管领导汇报,及时组织院内专家讨论;专家讨论后作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流程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纠纷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办发〔2020〕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与流程。 一、适用范围 全院临床、医技科室。 二、医疗纠纷处理组织及各自的职责 组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业务副院长 组员:医务科(副)科长护理部主任保卫科科长大内科主任大外科主任各临床科室主任、护士长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人员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联系电话XX,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和协调院内各科室部门共同实施处置工作。包括医疗纠纷的受理、调查、协调、处理,纠纷完结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以及日常事务的处理等。 保卫科组织人员维护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卫科人员要随时观察医疗纠纷动态发展,如事态扩大或预计事态可能扩大到影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各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及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有关协助处理医疗纠纷的通知,应无条件予以积极配合,并立即行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推委、拒绝。 三、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一)出现医疗纠纷,当事科室应积极组织讨论,并就患者提出的问题给予沟通、解释,科室能够解决的,由科室协调解决。科室不能解决的,及时汇报给医务科。 (二)医务科接到报告或患方反应的情况,如系危及患者生命等重大事故纠纷,要随即到达现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治措施,努力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尽可能减轻患者损害程度。同时向院领导汇报。如系一般纠纷能当场解决的当场给予协调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求患方提供书面材料,便于调查了解情况,并告知处理程序和意见反馈时限(一般5~10个工作日)。

医疗安全管理办法及处理流程

夏津县中医院 医疗安全管理办法及处理流程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正确处理医疗投诉与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及医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创建平安医院,根据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医疗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1、患者或其家属认为医院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失误或过错并导致患者人身、财产、精神受到损害,或者对服务态度和服务价格以及医疗过程中的其它服务不满意,向有关人员或部门投诉要求维护其权益者称之为医疗投诉;如通过解释沟通后仍不能理解,要求医院和医务人员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甚至采取妨碍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时称之为医疗纠纷。 2、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医患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诉讼三条途径,必要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务科有义务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 3、医务科总体负责全院医疗安全。住院病人和急诊病人关于医疗、医技方面的投诉和纠纷由医务科负责接待并处理;门诊病人关于医疗、医技方面的投诉由门诊部负责接待

并处理。其他方面的投诉由医务科或门诊部接待后根据具体情况分流指引到相关部门处理;护理方面的投诉由护理部负责处理;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由纪检办负责处理;医疗收费方面的投诉由财务部负责处理;医院秩序、治安方面的投诉和纠纷由保卫办负责处理;后勤服务方面的投诉和纠纷由后勤科负责处理。护理方面的投诉以及门诊病人有关医疗医技的投诉上升到医疗纠纷时移交医务科处理。 4、各有关部门均设投诉电话与接待专人,在接待投诉和处理纠纷时,相关工作人员应主动、热情、耐心解释并做好记录,所有患方和院方书面及电子资料均应存档。 5、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应指派专人立即完善病历及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并妥善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藏、销毁,患方复印或封存后禁止对病历进行任何修改。各种有关药品和材料均应制定专人妥善封存保管,不得擅自采取转移和调换等方式改变其原貌。如有标本者必须保留,以备鉴定。 6、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医院有关医疗安全工作的规定,如夏津县中医院《患者安全目标》、《关于进一步提高手术安全的有关规定》、卫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医疗质量安全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水平,改善医疗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

医务科工作流程(全套)

医务科工作制度 1.在院长、副院长领导下,对全院医疗工作和医疗行政工作实施管理。协调全院各专业科室正常地进行医疗业务工作,保证科室间工作紧密联系、密切配合,对病人实施完善的医疗服务,办理日常的医疗事务。 2.组织实施卫生支农及临时性院外医疗任务。 3.制订、修改院内与医疗相关的制度、指标和文件。负责发布医院医疗业务的有关通告、通知。配合有关部门修改和制定业务技术指标和考核评定方案。 4.制定医院医疗工作总体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并总结汇报。 5.深入科室、了解情况。经督促、检查医疗工作制度、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医疗、医技人员工作职责的贯彻执行情况。 6.组织重大抢救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及院内外会诊。 7.组织和协调医疗投诉、医疗纠纷的处理,重大事故、纠纷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医院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工作制度流程 一、日常医疗事务督查内容 了解全院病人总数、危重病人分布及病情、急诊收治病人处理结 果、有无突发事件。 总结一月内参加的病例讨论数量、内容、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结果; 总结日常查房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及整改结果; 总结三级医师查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晨会交接班 跟踪查房 每月总结 信息反馈 不定期参加科室的疑难、危重、死亡病例讨论,发现病历、流程、诊治、专业设置、医疗制度等方面的缺陷。 病例讨论 日常检查内容:交接班记录本记录是否完善、科室值班表排班是否合理(坚决杜绝无照医师值班)、病例书写及时性、各种知情同意书的签署、疑难病例是否需要协助组织会诊及讨论等。 按照各科室上报的科主任查房日期,安排查房时间;依据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的要求检查主任查房的时间、程序、内容。 将检查了解的缺陷及时反馈科主任,提出整改意见;对临床科室提出的问题,及时讨论后尽快给予答复。 查房 有危重病人:了解危重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病因、生命体征、检查结果、治疗措施、病历书写情况、与家属沟通情况、有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是否需要协助组织会诊等。

卫生院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大全

卫生院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 医疗纠纷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目前难以解决的痼疾,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 的,其中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等多层次的背景,难以靠医疗机构自身解决。处 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医疗机构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 在相关环节中引导医疗 纠纷正确、及时有效地解决处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着各自的经验和处理技巧。 中国医院协会为指导帮助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依法维护 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根据国家 有关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综合多家医疗机构具体实践的基础 上,制定了《医疗纠纷处理指南》(试行)草案,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考使用。 一、患方投诉程序 1 、投诉渠道 患者及其家属(以下简称为“患方”)对医疗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与 临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门诊部、医务处(科、部) 、医患关系办公 室、社会工作部、院办、党办等职能部门,以及院领导投诉。临床科室或职能部 门接到患方投诉后,根据患方投诉内容可进行相关简单处理。复杂或索赔金额争 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应及时向主管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为 “职能部门”)移转相关材料和投诉信息,使医疗纠纷进入规范的处理程序中。 、投诉方式 患方的投诉方式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如:面谈、电话、信访以及电子邮件 、投诉接待时间 患方投诉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内,由相关职能部门接待,特殊情况在工作时 间外,由医疗机构指定部门或总值班接待。 二、职能部门接待程序 1 、患方来访时,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作好投诉接待记录,其中包括:患 者基本情况(患者姓名、就诊科室、投诉人姓名及其与患者的关系、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等)、反映相关科室和个人的主要问题等情况、事实经过及投诉要求等。 投诉接待记录要有投诉人签名,注明时间。妥善保存患方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如 门诊病历、处方、收费单据、其他医疗机构病历、诊断证明、病理报告、 X 光片 等),可以应患方要求向其出具签收证明。 初次接待工作所获信息对医疗纠纷处理十分重要,应予高度重视。 2 、根据患方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其对有关病情及诊断治疗情况的认识,安 排临床科室的有关负责人和当事医务人员, 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与患 方进行沟通、说明解释有关诊疗情况。 3 、向患方履行知情告知义务,应当向患方提供《医疗纠纷告知书》,说明医 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流程(包括复印病历、尸检建议等)及医疗机构答复时间。 4 、负责安排保管医疗纠纷所涉及的证据(病历、护理记录、实物、 X 光片、 病理片及蜡块等)。 应患方要求或主动向患方建议圭寸存病历,圭寸存病历可以是复印件,也可以是 原件。如果患方坚持要求封存病历原件,应当在封存之前,将全部病历材料予以 复印。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患方代表、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场的情况,在医疗 机构病案管理部门场所或处理医疗纠纷职能部门复印病历,将复印件装入“封存 病历2 等 。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医疗纠纷是指患者认为在医院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因院方医疗过失行为使其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损失为主要目的的纠纷。包含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其它原因引发的纠纷。 二、凡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本人为责任人,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带教老师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其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本人为次要责任人,带教老师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但未经带教老师同意,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则其为责任人,其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受医院委派支援其它科室工作的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本人为责任人,受援科室为责任科室;返聘人员发生纠纷的,本人为责任人,返聘科室为责任科室。 三、进修、实习人员在带教老师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其带教老师为责任人,带教老师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但未经带教老师同意,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则其本人为责任人,其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经科室申请、医院批准的受邀请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的,由医院、科室承担责任;但未经医院审批、擅自邀请他人来院开展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的,邀请人为责任人,邀请科室为责任科室。 四、凡医疗工作以外引发的意外伤害造成纠纷的,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为责任科室。 五、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纠纷或纠纷苗头的,应立即向科室主任、护士长报告;科主任应积极做好接停、调查、沟通及处理工作。科内不能解决的纠纷,科室主任应当向职能科室、总值班室及主管院长报告。科内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科主任必须立即向医院报告,医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也可将复印件封存)交医院医务处保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交医院保管;患方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时,应当告知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及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医疗收费单据计算。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及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3、后续治疗费。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专家鉴定组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依据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此外,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3、误工日期的认定。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计算该赔偿项目。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1)一级乙等医疗事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与操作程序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1.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要迅速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医务科、后勤 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医患纠纷处理小组。遇到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不能解决,患方有扬言上访、冲击医疗单位、报复医务人员等情况,应向上一级行政部门及当地派出所、公安局通报。 2.处理医患纠纷时,要耐心听取患者或家属反映的意见,对提出的 问题,要及时答复,耐心解释,不简单化、不冷淡、不敷衍,并认真做好记录。 3.发生医患纠纷时,对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医疗单位应 及时告知死者家属申请尸检的有关规定,并将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4.医患纠纷确因医务质量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操作失误引起的后果, 事后,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5.医疗纠纷赔偿大多以经济赔偿的形式解决,为了教育其本人,维 护医院利益,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赔款金额与科室、个人挂钩,其赔偿比例按院有关规定。 6.对涉及医疗质量、技术的医疗纠纷处理结束,科内或院内要及时 组织讨论,分清责任,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A,基本程序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1)调查病人及家属。 (2)调查有关当事人主要是被投诉人员。 (3)调查旁观人员。 (4)查阅有关医疗文书等资料。 (5)进行技术咨询。 为慎重起见,调查时最好请被调查人将情况写成文字材料,有条件时应进行录音。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事件发生的经过。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

[医疗事故解决流程图]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

[医疗事故解决流程图]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医疗事故解决流程图东宁市妇幼保健院 (一)医疗事故解决流程图 确定有无民事赔偿责任确定民事赔偿主体民事赔偿项目的确定 获得赔偿、解决纠纷 (二)什么是医疗事故,及其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https://www.360docs.net/doc/75802832.html, 蓬勃范文网:[医疗事故解决流程图]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 医违主人因疗法观身果事行过损关故为失害系主 1 体 (三)医疗事故中的重要证据 1、病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A、医学证据; B、法律证据 2、证人证言 3、尸检报告 4、证据保全:物证及其检验报告 5、处分权的证据

在同意书上签字: 手术、麻醉、特殊检查、输血、拒绝合理医疗、病危通知书 (四)医学会鉴定流程图 医学会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人民法院指定鉴定 5日内通知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 当事人1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审查相关资料 受理不受理 预交鉴定费组织鉴定当其经非卫事它法法生委托鉴定移交鉴定人医院行部协商交费申请方交费甲学已医门方会调行规专家组实施鉴定申已解为定请受或的医疗事故非医疗事故鉴理判其定鉴决他 定情 2 形 (五)《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 甲等(死亡) 乙等(伤残一级) 二级医疗事故 甲等(伤残二级) 乙等(伤残三级) 丙等(伤残四级) 丁等(伤残五级) 三级医疗事故

甲等(伤残六级) 乙等(伤残七级) 丙等(伤残八级) 丁等(伤残九级) 戊等(伤残十级) [医疗事故解决流程图]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 医疗鉴定流程图 医患共同向市医鉴会提起(或委托鉴定) 受理交费提交 3 陈述书等材料查看专家名录选出需回避的专家专家随机编号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患医各陈述15分钟退庭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不服)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相关阅读: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不服)行政复议相关阅读: 医疗纠纷原始证据如何保存与固定?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原始证据如何保存与固定? [] 医疗纠纷原始证据如何保存与固定?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原始证据如何保存与固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患者的维权途径做了明确的规定。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方式进行维权: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或协商不成患方认为需要进行医 [] 【医疗纠纷】病人请假外出受到伤害,医疗机构担责吗?

医疗纠纷投诉举报处理规章制度和流程

医疗纠纷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和流程 受理: A,基本程序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到医疗机构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1)调查病人及家属。 (2)调查有关当事人主要是被投诉人员。 (3)调查旁观人员。 (4)查阅有关医疗文书等资料。 (5)进行技术咨询。 为慎重起见,调查时最好请被调查人将情况写成文字材料,有条件时应进行录音。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事件发生的经过。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 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县区级法院,由法院进行最终判决。如对县区级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可诉诸更高一级法院,直至高级人民法院。 12、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试行) 医疗纠纷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目前难以解决的痼疾,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 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等多层次的背景,难以靠医疗机构自身解决。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医疗机构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在相关环节中引导医疗纠纷正确、及时有效地解决处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着各自的经验和处理技巧。 中国医院协会为指导帮助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依法维护患者、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综合多家医疗机构具体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医疗纠纷处理指南》(试行)草案,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考使用。 一、患方投诉程序 1、投诉渠道 患者及其家属(以下简称为"患方")对医疗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与临床医师及 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门诊部、医务处(科、部)、医患关系办公室、社会工作部、院办、党办等职能部门,以及院领导投诉。 临床科室或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根据患方投诉内容可进行相关简单处理。复杂 或索赔金额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应及时向主管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为"职能部门")移转相关材料和投诉信息,使医疗纠纷进入规范的处理程序中。 2、投诉方式 患方的投诉方式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如:面谈、电话、信访以及电子邮件等。 3、投诉接待时间 患方投诉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内,由相关职能部门接待,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外,由 医疗机构指定部门或总值班接待。 二、职能部门接待程序 1、患方来访时,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作好投诉接待记录,其中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患者姓名、就诊科室、投诉人姓名及其与患者的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反映相关科室 和个人的主要问题等情况、事实经过及投诉要求等。投诉接待记录要有投诉人签名,注明时间。妥善保存患方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如门诊病历、处方、收费单据、其他医疗机构病历、诊断证明、病理报告、X光片等),可以应患方要求向其出具签收证明。 初次接待工作所获信息对医疗纠纷处理十分重要,应予高度重视。 2、根据患方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其对有关病情及诊断治疗情况的认识,安排临床科室的有关负责人和当事医务人员,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与患方进行沟通、说明解释有关诊疗情况。 3、向患方履行知情告知义务,应当向患方提供《医疗纠纷告知书》,说明医疗纠纷的解决 途径和流程(包括复印病历、尸检建议等)及医疗机构答复时间。 4、负责安排保管医疗纠纷所涉及的证据(病历、护理记录、实物、X 光片、病理片及蜡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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