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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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征地补偿标准细则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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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at ideas can only become feats when they are put into acti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宁夏征地补偿标准细则包括哪些内容随着征地补偿政策的广泛实施,各个省份的交通想必以前更为便捷和快速,其中就在大西北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也相应公布里具体的征地补偿政策。

那么,宁夏征地补偿标准细则具体包括哪些呢?按照相关规定,其主要的内容包括征地类型、补偿计算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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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菜地、园地、水浇地、人工草地、人工鱼池,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征用旱地、苇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征用垦荒五年以内的耕地和轮歇地、空闲地、撂荒地、湖泊,每亩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给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按上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一)青苗补偿费:一般作物(含人工种草)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刘慧2013年12月17日
【总页数】6页(P26-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
【相关文献】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与救济——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的分析 [J], 龙凤钊
2."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迂"的含义与关系辨析——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实施之际 [J], 王克稳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兼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J], 高立富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5.房屋征收模式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探析——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参照 [J], 生青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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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2)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04•【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根据2012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宁政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制度,保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制度,保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协调、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是指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补偿安置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协调、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范围是:(一)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三)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承办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第六条协调、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未经协调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不得裁决。

第八条协调、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最新宁夏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最新宁夏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For everyone first, for everyone later.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宁夏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年是多少?导读:宁夏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为四挡,补偿标准从每亩地几千元到三万元不等,这个是根据土地类型和片区确定的。

根据宁夏最新政策,其辖区内的土地划分为四个片区。

对于被征地的农民来说,最关心的是拿到的补偿款金额,这个毕竟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

因为补偿款发生纠纷的,可以找相关部门调解。

一、宁夏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30880元/亩;旱地/园地:15440元/亩;林地:7720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3860元/亩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35712元/亩;旱地/园地:17856元/亩;林地:8928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4464元/亩3、三类区片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66976元/亩;旱地/园地:33488元/亩;林地:16744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8372元/亩4、四类区片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37526元/亩;旱地/园地:18768元/亩;林地:9384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4692元/亩二、如何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以西长城中路交叉口南北两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以西长城中路交叉口南北两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以西长城中路交叉口南北两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银政发〔2018〕154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以西长城中路交叉口南北两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银政发〔2018〕154号为实施金凤区宁安大街以西、长城路交叉口南北两侧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银川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现就该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一、征收范围: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东至宁安大街,西至宁夏特殊教育学校、国家储备粮库,南至银新铁路用地,北至市政府储备地。

二、房屋征收部门:银川市土地储备局。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四、征收补偿: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以西长城中路交叉口南北两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执行。

五、有关事项(一)本项目对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监督举报电话:6031289附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以西长城中路交叉口南北两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银川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0日附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以西长城中路交叉口南北两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实施金凤区宁安大街以西、长城路交叉口南北两侧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征收与补偿方案:一、被征收房屋位置及面积:被征收房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南北两侧,东至宁安大街,西至宁夏特殊教育学校、国家储备粮库,南至银新铁路线用地,北至市政府储备地,涉及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建设投资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原宁夏综合勘察队)、宁夏城乡绿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9家权属单位,土地面积118.72亩,各类房屋面积共计约21219.67平方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1]12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04
【实施日期】2011.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今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范征收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条例》的公布实施,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
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做好本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要加大《条例》学习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使征收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刘慧2013年1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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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7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刘慧
2013年1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经政府审定通过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区位、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依据和征收目的;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征收范围和征收期限;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五)补偿方式、内容、标准和计算方法,补偿金支付期限、方式;
(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选购办法;周转用房基本情况;
(七)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八)补助与奖励办法、标准;
(九)其他应当纳入征收补偿方案的事项。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求公众意见时,应当将征求、反馈意见的方式、期限一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征求意见结束后10日内予以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被征收房屋范围内超过半数的被征收户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
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走访、舆情跟踪等方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项目纳入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情况;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情况;
(三)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四)征收补偿标准公平合理性情况;
(五)征收补偿资金、周转用房到位情况;
(六)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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