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中日友好医院

合集下载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京医保发[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6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有关规定,现将实行参保人员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后,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门诊特殊病审批(一)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按原流程对持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并将审批信息写入社保卡中。

(二)在“门诊特殊病”有效期内,未持社保卡办理过“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应先持社保卡和医保手册到经办机构更新社保卡内信息。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一)接收申报材料经办机构应设专人接收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纸介材料和报盘文件。

核对申报的纸介数据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保系统)中数据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应退回申报的纸介材料;对于报盘文件,经办机构要将报盘数据导入医保系统,并将导入数据结果反馈定点医疗机构。

(二)审核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沟通,需进一步核查的医疗费用应派外审人员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拒付。

(三)结算支付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支付工作,并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见附件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见附件4)。

北京社会保障卡门诊就医须知-中日友好医院

北京社会保障卡门诊就医须知-中日友好医院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门诊就医须知1、“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启动后,参保人员就医是否必须带社会保障卡?答:是的。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带上社会保障卡,同时还要带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蓝本)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

2、持社会保障卡就医门(急)诊诊疗费怎么报销?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挂号时,门(急)诊诊疗费由原累加后按比例支付,调整为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3、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就医,起付线如何计算?答: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后,门诊起付线标准和原来规定一样,即参保人员门诊费用一个年度内只扣一个起付线:在职人员1800元,退休人员1300元。

参保人员在使用社保卡之前应尽早将手中已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单据报销。

如持卡就医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尚未申报的,持卡就医时在起付线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用需要交全费,超过起付线部分的费用,只需交纳自己自费和自付部分。

领卡前未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需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原流程报销,报销时不会再次扣除起付线。

4、工伤、生育、急诊留观医疗费用是否持卡实时结算?答: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产前检查、工伤、急诊留观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进行持卡实时结算,仍按原结算方式操作。

5、参保人员什么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全额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可进行报销?答:如遇有急诊未持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社会保障卡等情况就医的,仍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不能在医院直接完成实时结算,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要按照原流程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6、如何读懂实时结算收费票据?答: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后,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计算机打印的收费票据。

收费票据除定制内容外,还打印有本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结果。

“其中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指本次费用中能够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指按政策规定,根据参保人员身份及本年度发生费用累计情况,对本次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进行分解后,应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与支付的费用总额;“本次个人负担”指本次费用中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总额,包括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和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本次个人现金支付金额”即需要参保人员现金交纳的本次个人负担金额;“本年度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累计支付”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为参保人员已累计支付的总额;当次就医医疗费用总额=“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本次个人负担”。

医保入院认证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篇一

医保入院认证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篇一

医保入院认证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一、原因分析
1. 信息系统问题:当前医保入院认证系统可能存在漏洞,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或不准确。

同时,医院内部信息系统的不稳定或老旧也影响到医保入院的正常运行。

2. 医务人员操作问题:由于部分医务人员对医保政策和流程掌握不准确,或操作失误,导致入院认证过程出现障碍。

3. 医保政策理解不足:医保政策涉及诸多细节和特例,医生及护士如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将影响入院认证的准确性。

4. 患者信息不完整:部分患者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医保信息,也增加了入院认证的难度。

二、整改措施
1. 升级信息系统:对现有的医保入院认证系统进行全面升级,加强系统的稳定性和信息的准确性,提高系统传递信息的效率。

2. 培训医务人员: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保政策和流程的培训,确保他们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减少操作失误。

3. 建立沟通机制:医院应与医保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医保政策动态,确保医院操作与政策相符。

4. 完善患者信息收集流程:加强患者信息的收集和核实,
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引导患者提供准确信息。

5. 设立专项监督检查:定期对医保入院认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通过以上整改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医保入院认证存在的问题,提高医院服务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医保费用结算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医保费用结算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医保费用结算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医保费用结算是指患者就诊后,医保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核算和支付的过程。

由于医疗费用结算涉及多个环节,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问题:医保费用结算周期长。

目前,医保费用结算往往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包括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报销申请、医保机构审核、核算和支付等步骤,导致结算周期长,影响了患者和医疗机构的资金回笼速度。

对策:优化结算流程,加快结算速度。

可以通过采用电子化报销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和自动化处理,减少人工操作环节,提高结算效率。

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配合和协调,加快审核和支付速度,缩短结算周期。

2.问题:医保费用结算不准确。

由于医疗费用结算过程中涉及的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主体,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理解不一致等问题,导致结算结果不准确,出现漏报、重复报销等情况。

对策: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

可以建立医疗机构、医保机构和患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实时互通。

加强对医保费用结算政策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各方对政策理解的一致性,减少因理解不一致而导致的结算不准确的问题。

3.问题:医保费用结算中存在的滞后性。

由于医保费用结算过程中需要医疗机构先垫付费用,然后再向医保机构申报报销,治疗费用的垫付周期长,给医疗机构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对策:改善医疗机构的资金管理和垫付机制。

可以通过建立定期结算机制,减少医疗机构的垫付风险,提前向医疗机构支付部分费用。

鼓励医疗机构与医保机构合作,探索金融机构介入,提供资金托管、垫付等服务,减轻医疗机构的财务压力。

4.问题:医保费用结算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一些医疗机构为了追求高额的报销金额,存在虚假报销、超标收费等违规行为,导致医保费用结算的质量和效益低下。

对策: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可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提高医保费用结算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违规行为举报机制,激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整体监督机制。

社会保障卡问题答1

社会保障卡问题答1

社会保障卡问题答疑今年本市全面发放社保卡,持卡就医人群在不断增加,其中一部分人还不太了解社保卡如何使用,在持卡就医及报销的过程中碰到难题。

近日,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给予解答。

问:在使用社保卡之前,已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答:使用社保卡之前,已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交到单位或社保所按原流程报销,如果您已使用过社保卡就医,需同时将社保卡上交。

问:门诊挂号诊疗费用不按比例报销了?答:自2009年6月1日起,门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值得说明的是,无论患者今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超过门诊起付线,医疗保险基金同样定额支付2元。

问:外购药品医疗费用是否持卡实时结算?答:因外购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进行持卡实时结算,仍按原结算方式操作。

问:参保人员什么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全额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可进行报销?答:如遇有急诊未持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社会保障卡等情况就医的,仍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不能在医院直接完成实时结算,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要按照原流程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问:如何读懂实时结算收费票据?答:实时结算收费票据明细中,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能够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

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按照政策规定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总额,包括门诊大额医疗,退休人员补充保险,残疾军人补助。

“本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三部分内容:1、自付一:按比例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超封顶线以上金额);2、自付二:乙类目录中需要个人负担的金额(如乙类药品中个人自付的10%的医疗费用);3、自费:报销范围(即药品、诊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当次就医医疗费用总额=本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本次个人负担。

问:在职转退休人员应如何进行社保卡信息变更?答:持卡人信息,可到发卡单位所在区县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数据同步。

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中日友好医院

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中日友好医院

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中日友好医院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一)门诊诊疗费1.诊疗费票据是4元,医保基金支付2元,给予患者的收据样式什么样?如何购买?答:相关部门印制新的诊疗费票据,供实时结算后使用。

其中部队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总后卫生部的诊疗费收据,三级医院2元,二级医院1元,一级医院0.5元;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地税局的诊疗费发票,三级医院2元,二级医院1元,一级医院0.5元。

非营利的医疗机构诊疗费使用市财政的定额收据。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结算诊疗费报销政策调整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2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原渠道申领和购买。

2.挂号费中的诊疗费是否单独出具明细?答:全额交费患者使用现有票据,持卡就医患者使用定额诊疗费票据,不需单独出具明细。

3.特需门诊诊疗费是否纳入支付范围,如何收取?答:诊疗费超过报销标准的,按医保外上传;诊疗费符合报销标准的,按正常途径上传。

(二)门诊就医的问题1.部分医院有自己的就诊卡,患者挂号后,就诊、化验、检查、取药、治疗、收费等都要刷卡识别身份。

使用社保卡后,存在两卡共存状态,不能兼容使用同一读卡器势必给参保患者带来不便,应如何解决?答:根据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在HIS改造完成后,应能够使用社保卡为医保患者在院内提供全程服务,院内就诊卡只为非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2.医院普遍反应,患者因各种原因导致手中持有多本医疗手册,造成医院不能判断既往治疗、用药情况,有可能发生重复开药、超量等现象,由此受到处罚,医院不能接受,如何处理?答:医生、患者各负其责,各自承担自己的问题。

参保人员应保证《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连续使用,因未持“社保卡”就医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进行处置。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84]财文字第444号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84]财文字第444号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费用负担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在中日友好
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
(〔84〕财文字第444号)
北京市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中日友好医院收费标准和费用负担问题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对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费用负担办法规定如下:
一、挂号费:公费医疗报销0.20元,其余由患者个人自理。

二、出诊费:患者个人自理,公家不予报销。

三、检查费和住院费:患者个人负担10%,其余由公费医疗报销。

四、空调、取暖费:均由患者所在单位报销(列单位“公务费:”目开支)。

五、电视机、电冰箱、电话等个人生活服务费用,均由患者个人自理。

六、除上述五项外,其他费用的报销问题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984年10月26日
c26245--010228ljk
——结束——。

中日友好医院门诊交费须知

中日友好医院门诊交费须知

中日友好医院门诊交费须知
门诊交费须知
一、交费时间
1.日间门诊
二层大厅:周一-周日7:30-17:00
三层、四层:周一-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6:45
二、特别提示
1.医保患者交费时请出示社保卡,其他患者交费时出示就诊卡。

2.交费后请您将现金、收据、处方、银行卡、社保卡等认真核对清楚后再离开窗口。

3.盖有收费章的单据为交费的凭证,切勿丢失。

4.医保特种病交费时,请先到医保办公室审核并加盖“特殊病种”专用章,并持诊断证明到中药房处特殊病窗口交费。

5.办理退费时请持原始收据、加盖收费章的处方(医生或门诊办签字)通过信息系统办理退费手续。

6.持本人老年证患者可在老年证优先窗口优先交费。

7.儿科交费在一层急诊收费区儿科缴费窗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一)门诊诊疗费1.诊疗费票据是4元,医保基金支付2元,给予患者的收据样式什么样?如何购买?答:相关部门印制新的诊疗费票据,供实时结算后使用。

其中部队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总后卫生部的诊疗费收据,三级医院2元,二级医院1元,一级医院0.5元;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地税局的诊疗费发票,三级医院2元,二级医院1元,一级医院0.5元。

非营利的医疗机构诊疗费使用市财政的定额收据。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结算诊疗费报销政策调整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2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原渠道申领和购买。

2.挂号费中的诊疗费是否单独出具明细?答:全额交费患者使用现有票据,持卡就医患者使用定额诊疗费票据,不需单独出具明细。

3.特需门诊诊疗费是否纳入支付范围,如何收取?答:诊疗费超过报销标准的,按医保外上传;诊疗费符合报销标准的,按正常途径上传。

(二)门诊就医的问题1.部分医院有自己的就诊卡,患者挂号后,就诊、化验、检查、取药、治疗、收费等都要刷卡识别身份。

使用社保卡后,存在两卡共存状态,不能兼容使用同一读卡器势必给参保患者带来不便,应如何解决?答:根据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在HIS改造完成后,应能够使用社保卡为医保患者在院内提供全程服务,院内就诊卡只为非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2.医院普遍反应,患者因各种原因导致手中持有多本医疗手册,造成医院不能判断既往治疗、用药情况,有可能发生重复开药、超量等现象,由此受到处罚,医院不能接受,如何处理?答:医生、患者各负其责,各自承担自己的问题。

参保人员应保证《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连续使用,因未持“社保卡”就医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进行处置。

未按规定查看、书写“病历手册”,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有医生工作站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由工作站系统辅助医生诊治,避免同一参保人员在本院的重复就医和取药。

3.门诊持卡结算后,请明确规范哪几类药物可开一个月量?包括社区的慢病吗?高血脂、慢性支气管炎包括在内吗?答: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启动后,门诊开药量的有关规定未做调整,具体应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151号)文件执行。

4.在实行门诊实时结算之前,是否需将超过起付线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费用进行上传?答:无论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是否超过起付线,所有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其就诊费用明细均应上传。

5.病历手册与目前医院使用的门诊病历是否一致,用完后如何判断上次就医信息?答:继续使用现有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就医信息以病人出示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为准。

6.病人就诊时,三级医院所开药物超出常规用量,下级医院是按医嘱使用还是按说明书使用,如何避免引起纠纷?答:药品的使用要符合药品目录规定,同时符合说明书规定。

7.医保病人的自费药与目录内药能否开在一张处方上,是否必须分开两张处方?答:必须分开两张处方。

8.晚间就诊时,开药量应按门诊还是急诊执行?系统是否按时间段划分是急诊还是门诊?答:急诊、门诊的界定应根据医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医保系统不会按时间段划分急诊或门诊。

9.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是否持卡实时结算?答:参保人员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进行持卡实时结算,仍按原结算方式操作。

10.信息系统中对于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是否有提示?答:该问题需通过定点医疗机构HIS升级改造解决,凡进行过社保卡信息与院内就诊卡信息绑定的人员,再次就诊时如未使用社保卡,HIS的显示界面应给操作员相应提示。

(三)门诊特殊病种(启动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后执行)1.门诊特殊病种首次往卡内写数据时是否须写入所有历史数据?答:参保人员首次持“社保卡”办理住院类业务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医保手册”与系统待遇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要认真查找原因,确认准确后进行卡激活,数据写入卡中。

2.已办理过门诊特殊病种审批的参保人员,发社保卡后是否还需重新办理审批?答:参保人员持卡后需要到区县经办机构将原手册中的审批信息写卡。

3.门诊特殊病就医的同时发生非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如何办理结算?答:收费人员可同时采集明细信息,系统自动按普通门诊及门诊特殊病种分开结算。

4.目前门诊特殊病种参保人员的“医保手册”押在个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今后门诊特殊病患者如继续押社保卡,在其它医院的普通门、急诊就医费用如何结算?答: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启动后,门诊特殊病就医时,无须押社保卡,当场完成结算。

(四)急诊留观(启动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后执行)1.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两类费用是否都需要锁卡和解卡?答:急诊留观办理入院登记时需要锁卡,完成费用结算的同时解卡;门诊特殊病不锁卡,当场完成费用结算。

2.参保人员急诊留观时,应按次结算还是先预交押金留观结束后一并结算?答:和普通住院一样,以预交押金的形式,待留观结束后一并结算。

3.按急诊留观操作流程,由于涉及患者最后费用分解问题,在患者就诊时必须明确是留观还是普通急诊。

普通急诊与急诊留观如何界定?答:急诊留观的标准是医疗问题,医保只是支付问题。

医生确认患者需要急诊留观,按住院流程办理就医、结算手续;确认为急诊,按普通门、急诊流程办理就医、结算手续。

4.急诊留观新政策开始执行的日期?答:待市局下发正式通知,确定新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5.急诊留观转住院,是否需要先结算再转院?答:需要先结算急诊留观费用,接收医院按转入院办理入院手续。

6.卡结算后,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在急诊留观时已扣除起付线,转入院以后是否需再交纳起付线?答:如为转入院的,视为一次住院,结算周期连续计算;如为新入院,需重新收取起付线。

7.急诊留观结算是否和住院一样,也按一个年度内第一次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每次650元计算?答:急诊留观的结算和住院政策一样,包括起付线和结算期。

比如患者第一次就医时为住院,交纳起付线1300元,第二次就医时为急诊留观,应交纳起付线650元。

8.一次急诊留观结束后不到24小时,患者又再次在本院或其他医院急诊留观或住院,是否再扣除一次起付线?答:急诊留观按住院政策执行,包括起付线和结算期。

一次急诊留观结束后完成费用结算,再次收入急诊留观后按新入院办理,需再交纳一次起付线,与留观结束后再次返回医院的时间无关。

9.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启动后,在过渡期的急诊留观能否现金结账?答: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启动前,急诊留观全额现金结算,事后办理手工报销。

(五)退费的问题1.如果病人来退费,药品目录或价格已经发生更改怎么办?答:系统会自动按退费交易原发生时点的目录和价格进行退费计算。

2.由于住院、过敏或其他原因导致患者退费,退的费用是现金还是个人帐户?患者待遇如何修改?答:退现金,改待遇,系统自动计算,退费操作必须在网络联通条件下才能办理。

3.患者跨年退费如何操作?答:退费冲减原待遇,新交易按结算时间计算待遇。

4.医保住院病人退费重新结算不用打印负票,门诊为什么必须打印?如果政策要求必须打印,就意味着对其他公疗自费病人的退费处理也要变成打印负票,否则系统会乱。

退费时收回原收据,开出红冲收据不符合财务制度,应如何处理?答:持卡结算的参保人员办理退费时,必须打印负值票据,因为退给患者金额与患者实交现金数额可能不一致,部分费用可能会退还医保基金。

5.退费界面中退费金额显示的数据是什么?答:退费机制较为繁琐,退费界面的金额显示应为“核心组件”的反馈内容。

(六)系统建设和数据上传1.当HIS故障时,通知患者择日办理重新结算,如果结算时患者不在红名单中如何处理?答:参保人员全额交费,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费用明细信息,参保人员事后办理手工报销。

2.HIS通过实验室认证后下一步将如何操作,何时可以提交现场认证?答:HIS通过实验室认证后,因实时结算工作会对医院内部的工作流程产生影响,医院需提出新的业务需求,并由HIS开发商按新需求进行系统改造。

同时HIS开发商要按首信下发的现场验收测试点进行测试, 上传测试数据达到500条以上后,可提请现场验收。

3.“红名单”因网络原因未能完成更新,系统会有错误提示吗?平时如何查询院端使用的“红名单”是否最新版本?红名单的确认是否必须在首信服务器上进行?答:有关红名单的问题,都应在首信的系统中解决。

红名单可用与否在系统中有明确提示。

具体问题首信在系统操作培训中会详细说明。

4.少数民族病人(姓名中有特殊字符的如:阿凡提.买买提),进行数据上传时出错,如何解决?答:这个问题首信系统已进行改造,请医疗机构检查自己的HIS是否有问题,自行处理。

5.中草药的项目该如何维护?每项中草药的收费项目等级该如何确定?答:在HIS和首信系统之间需要建立一一对应的对照关系,只要在首信系统里的项目规格字段中增加中草药名称,并与HIS的明细一一对应即可。

6.结算后48小时内上传结算数据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双休日、节假日超过48小时如何规定?答:目前按48小时执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7.医保专网断开时在哪个界面中有提示?答:在收费界面调用核心组件时,如医保专网断开,系统会有提示。

8.持卡实时结算开始时,医院系统接口没有改造完怎么办?答:暂时使用首信公司开发的软件进行结算,待HIS改造完毕并通过认证后再进行系统切换。

9.社保卡挂失后,卡号是否会发生变化?答:社保卡卡号为12位,当发生卡片挂失补卡换卡时,卡号会发生变化;但其前9位标示一个人,补卡换卡时不变。

要求医院对于卡片应用时(如持卡取药)必须使用12位卡号进行判断;对于个人应用时(如调用个人就诊记录)必须使用前9位进行检索。

10.社保卡与院内就诊卡关联时,以谁的信息为准?答:社保卡发行时,参保人基本信息进行过比对确认,相对准确,要求医院在进行院内卡与社保卡关联时,患者基本信息必须使用社保卡记录的信息,以避免患者基本信息错误造成的纠纷。

11.HIS中“门诊诊疗费”如何对照?答:挂号时使用的“门诊诊疗费”的HIS项目名称一定要与三大目录对照时的HIS名称一致,否则医保系统会提示找不到相应的“门诊诊疗费”。

12.“简易门诊”挂号费是否需要采集?答:部分医院挂号时存在“简易门诊”,只收取0.5元的挂号费,不收取门诊诊疗费,进行此种挂号时如进行费用结算,必须采集实收的挂号费。

13.HIS结算界面应显示什么信息?答:由于门诊实时结算医院垫付医保基金负担部分,展示给操作员的HIS系统结算界面应当体现应收、实收以及医保退费等相关信息;尤其是退费业务,应准确显示退费额度等信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