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诉调对接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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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金府[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的通知(金府〔2009〕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尊重司法权威,强化和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金山区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五日金山区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尊重司法权威,强化和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适用的行政机关,是指本辖区内依法具有参加行政诉讼资格的行政主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在本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行政负责人作为本机关的代表出庭参加人民法院依法组织的行政审判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各行政主体的行政正职或者分管副职。

第四条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区各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对于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区政府法制办可协同有关单位向区政府报告情况。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各行政机关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二)涉及民生问题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三)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四)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或者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五)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诉调衔接实施方案

诉调衔接实施方案

诉调衔接实施方案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建立起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确保双方能够及时、准确地共享案件信息、证据材料、当事人信息等。

为此,可以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互通,以便双方能够随时获取对方的办案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沟通协调。

为了保证诉讼和调查工作的衔接顺畅,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解决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和难点。

双方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工作配合,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

三、统一办案标准。

为了规范办案程序,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统一办案标准,明确办案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双方在办案过程中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工作。

同时,还应建立案件移送和接收的标准化程序,确保案件的顺利移交和接收。

四、加强人员培训。

为了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协作能力,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加强人员培训工作,培养一支具有较强协作意识和专业技能的办案团队。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调查技巧、信息系统操作等,以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为了促进诉调衔接工作的落实,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参与诉调衔接工作的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激励他们积极参与诉调衔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加强宣传教育。

为了增强全员意识和责任感,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加强诉调衔接工作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向全员宣传诉调衔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全员积极参与诉调衔接工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以上就是诉调衔接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各级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做出积极贡献。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金府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的通知(金府发〔201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金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金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金山区委办公室、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实施意见》(金委办发〔2011〕6号),组建新的金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

法律顾问团是金山区人民政府的法律咨询机构。

第一章工作机构第一条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团成员的聘任和任务的指派。

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法律顾问团工作所必需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条区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团成员的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团团长、副团长分别由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团员由律师担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团成员由区司法局推荐、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聘任。

第五条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三)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四)熟悉并热爱金山,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五)有相当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第六条法律顾问团成员聘期为5年,可连续聘任。

任期内法律顾问团成员因自身原因辞去顾问职务的,由其本人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区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解聘。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金山区社区事务受理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金山区社区事务受理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金山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延长服务时间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起诉和受理【发文字号】金府办发[2012]52号【发布部门】80903E002【发布日期】2012.10.09【实施日期】2012.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金山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延长服务时间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金府办发〔2012〕5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区民政局制订的《金山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延长服务时间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第26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2年10月9日金山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延长服务时间工作方案(试行)根据《金山区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工作方案(试行)》的要求,为切实做好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窗口延长服务时间,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推进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规范受理项目、统一管理模式、优化办事流程,实行“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分类办理、中心一头管理”的工作模式是保障受理中心窗口延长服务时间,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透明、亲和服务最有效的渠道和方法,也是落实市委、市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全市通办、全年无休”的工作要求,是提高窗口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机制保障。

通过“一口受理”服务模式,有效平衡员工的业务量,消除工作量不一,忙闲不均,解决因条线分割而产生的群众办事等候时间长、重复排队的现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一口受理”服务模式,打破人员流动壁垒,充分挖掘人力资源,有效降低行政成本。

二、工作目标。

诉调中心方案

诉调中心方案

诉调中心方案第1篇诉调中心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纠纷日益增多,法院系统面临较大压力。

为缓解此状况,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构建诉调中心成为当务之急。

本方案旨在建立一套合法合规、高效运行的诉调中心运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公正的纠纷解决渠道。

二、目标1.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缩短纠纷解决周期。

2. 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法院工作负担。

3. 实现诉调中心与法院、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有效衔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4. 提高调解员业务素质,保障调解质量。

三、组织架构1. 设立诉调中心领导小组,负责诉调中心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工作协调等。

2. 设立诉调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受理、调解员管理、资料归档等。

3. 设立调解庭,负责具体案件的调解工作。

四、工作流程1. 案件受理:当事人向诉调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包括身份证明、纠纷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2. 案件审查:诉调中心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3. 调解员选定: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意愿,选定合适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4. 调解:调解员在了解案件事实、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5. 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6. 调解终结: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7. 案件归档:将调解成功的案件资料归档,按照规定保存。

五、调解员管理1. 调解员资格: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品行端正,公道正派。

2. 调解员培训:定期组织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业务素质。

3. 调解员考核:建立调解员考核制度,对调解员的调解质量、工作态度等进行评价,作为奖惩依据。

六、保障措施1. 政策支持: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为诉调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 经费保障:设立专项资金,保障诉调中心的正常运作。

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的工作协调与合作,提高诉讼效率和解决纠纷的速度,全市法院决定制定《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该细则将规范全市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促进法院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实现更高效的司法运作。

一、总则1.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是法院职能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2.诉调对接工作的目标是实现调解、和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与诉讼程序的无缝对接,为当事人提供多样选择,谋求公正和合理解决争议。

3.法院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共同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确保案件能够快速、准确地被受理和处理。

4.诉调对接工作应以审判为中心,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机制1.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协调机制,由法院院长、副院长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每个法院应设立专门的诉调对接工作小组,负责案件的调度与协调工作。

3.每月定期召开诉调对接工作会议,汇报工作进展,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制定操作规程1.建立诉调对接流程,包括受理、调解、审判等各个环节的协作与配合,确保案件能够按照预期时限进行。

2.受理环节: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做好案件的接收与分配工作,确保案件及时送达到相应的环节。

3.调解环节:加强调解工作与审判工作的衔接,确保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够被及时执行。

4.审判环节:注重与其他环节的衔接,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制定合理的审判计划和庭审安排,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及时性。

5.协作配合: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共享信息,进行沟通交流,解决协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诉调对接技术支持1.着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搭建统一的案件管理平台,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和查询。

2.建立电子调解平台,方便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实现线上线下无缝对接。

3.加强技术支持,提供培训和指导,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使用技术工具。

五、加强宣传工作2.撰写宣传文章,介绍典型案例,宣传法院通过诉调对接工作所取得的积极成果。

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

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

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区法院、区司法局关于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及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建立区法院、区司法局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诉调对接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区法院、司法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发挥诉调对接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运作机制和管理考评机制,促进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完善与发展,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三条区法院、区司法局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1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室和相关调解组织、调解人的调解作用,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当地。

调解工作室是指由区司法局指派、在区法院及人民法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合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对诉至法院但尚未立案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其他调解组织包括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人民法院聘请的调解员。

第四条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包括诉前调解、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三个阶段。

诉前调解是指区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暂缓立案,先行登记后,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调解工作室以及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人进行调解。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沪司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司规〔2019〕3号全市各法院、各区司法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2019年10月3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各类调解与诉讼的衔接配合,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完善本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诉调对接定义)本意见所指诉调对接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可以调解的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于立案前先行委派,或立案后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以下统称非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一项工作机制,即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

第三条(委派调解案件范围)下列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立案前委派调解:(一)家事纠纷;(二)相邻关系纠纷;(三)劳动争议纠纷;(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五)医疗纠纷;(六)物业纠纷;(七)消费者权益纠纷;(八)供用水、电、气、热力纠纷;(九)小额债务纠纷;(十)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纠纷;(十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起诉前未经非诉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十二)其他可以调解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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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5302000-2009-007 金山区诉调对接中心工作规则(试
行)
金法[2009]7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法院推进诉调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能作用,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调解”格局,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弭在萌芽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区诉讼与调解工作、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诉调对接包括横向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的对接,也包括纵向的司法调解与诉调对接中心、街镇工业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部分重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诉前、庭前、庭中、庭后的对接。

第三条诉调对接工作遵循自愿、合法、公开、高效、便民
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金山区诉调对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区法院。

诉调对接中心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诉调对接中心在全区11个街镇、工业区设立巡回调解室,由区法院民一庭、朱泾法庭与区司法局基层科派专人负责,实现无缝对接,负责指导区联调委、各街镇和工业区、200个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流动信访、咨询接待与案件审理工作。

第五条诉调对接中心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拟定诉调对接工作重点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涉及诉调对接工作的部门协调;
(三)组织开展诉前、庭前、庭中、庭后委托调解工作,接受各街镇和工业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请调解的案件;
(四)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进行司法确认;
(五)组织开展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指导与业务培训;
(六)与诉调对接相关的统计、宣传和调研工作;
(七)其他需要协调处理的工作。

第三章受理案件范围
第六条下列纠纷可以通过诉调对接中心委托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物业管理纠纷;
(三)电信合同纠纷;
(四)相邻关系纠纷;
(五)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六)权利义务明确的一般人格权纠纷;
(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及医疗服务纠纷;
(八)劳动合同纠纷;
(九)消费者权益纠纷;
(十)标的较小的买卖、民间借贷、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
(十一)土地流转纠纷;
(十二)其他适合通过诉调对接中心委托调解的纠纷。

第七条下列纠纷一般不得委托调解:
(一)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纠纷;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纠纷;
(三)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四)财产权属、身份关系确认纠纷;
(五)其他不适于委托调解的纠纷。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八条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纠纷,先由诉调对接中心的法官负责接待当事人。

法官在立案接待时,应对纠纷非讼解决的可能性进行判断,对于纠纷有可能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途径解决。

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由诉调对接中心及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当事人坚持进行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立案审查,依法处理。

第九条诉调对接中心移送案件时须办好委托手续,并做好工作台账。

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诉前调解委托函后,应当即行确定调解员承办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征求其意见。

如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案件退回诉调对接中心,由诉调对接中心转交立案庭审查立案。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后,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程序。

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诉调对接中心的法官可以视纠纷解决情况的需要,由诉调对接中心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进行调解或直接由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诉前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审计的案件,由诉调对接中心负责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及审
计事项。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进行调解,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制作调解笔录。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五条经双方当事人签收认可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负有履行义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人民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起诉。

具有金钱、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履行。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将案件退回诉调对接中心,同时引导当事人依法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七条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不成当事人申请立案的纠纷,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并优先办理。

第十八条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调解案卷移送诉调对接中心进行审查,并将当事人的申请附卷。

第十九条诉调对接中心收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的案卷后,应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

诉调对接中心在进行效力审查和确认时,认为有必要的,可
向各方当事人询问情况。

第二十条诉调对接中心经审查决定对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的,应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并就相关权利、义务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

经审查认为当事人需补充材料的,应告知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应材料。

经补充材料仍无法达到法定要求,或调解协议内容不合法的,不予确认,同时由诉调对接中心制作《不予出具<民事调解书>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出具调解书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

《民事调解书》或《不予出具<民事调解书>通知书》应同时向人民调解组织送达。

第二十一条诉调对接中心应重点对人民调解案件的主体资格和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决定予以确认的案件,在制作法律文书之前由诉调对接中心的工作人员引导当事人到立案庭立案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凡经诉前调解达成合意由诉调对接中心出具调解书结案的案件,民事调解书由诉调对接中心的承办人员署名,其报结和归档均由诉调对接中心承办人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组织对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应引导和督促当事人尽快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在庭前、庭中、庭后委托人民调解的案件,由各业务庭移送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参照诉前委托人民调解的规范执行。

前款案件在调解成功后申请确认司法效力的,其民事调解书、撤诉裁定书的制作,案件的报结和归档均由原业务庭的承办人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诉调对接中心应按照工作职责,并根据自身工作的需要,及时做好数据统计、调查研究、情况汇报等工作,并及时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互通情况。

第二十七条区法院设在各镇、街道、工业区的巡回调解室调解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案件,由各派出法官负责移送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服务纠纷参照《金山区医患纠纷便捷调解机制工作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参照交通事故专项调解工作办法进行。

第五章费用
第三十条诉调对接中心依职权进行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调解,不收取
费用。

第三十一条经委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需要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诉讼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减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金山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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