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调动矿业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矿产资源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综合平衡、持续发展、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勘查论证、勘查设计、项目评价、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勘查单位在勘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勘查报告,并负责报告中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做到勘查数据的及时更新,有关单位可以依法申请查询勘查数据。
第三章矿产资源开采第八条矿产资源开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开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九条开采单位应当制定开采方案,并向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局备案。
开采方案应当包括采矿方法、开采工艺、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开采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矿产资源利用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十二条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利用管理制度,规范运营活动,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利用单位应当加大科研力度,推动矿产资源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降低资源的消耗和浪费。
第五章矿产资源保护第十四条矿产资源保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的原则。
第十五条勘查单位、开采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2002年12月5日发布施行)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2002年12月5日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效运用规划手段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进行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改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等。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机关。
其内设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以及以其它资金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简述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简述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王秋玉伴随我国经济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已成为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产业之一,尤其是国家中西部资源大省,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经济效益更为可观。
随着民营资本进入矿产资源领域,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政策越来越详细。
本文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对此进行论述。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制度我国的矿产资源由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按照上述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及其他法人和组织,包括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都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
国家通过建立矿业权制度,把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矿业权人,国家从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中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价值。
矿产资源本身具有资源、资产、资本三重属性。
“资源”强调的是矿产的自然属性,是矿产资源储量,是实物;“资产”强调的是经济属性,是矿产资源的价值,是实物量的货币化;“资本”是流动的资产,其实质是矿业权的资本化,具体有出让、转让、抵押或合作等形式。
但现实中,矿产资源资本化市场的发展在我国目前相对滞后,矿权市场化程度不高。
同时,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还面临地方政府的争权,具体表现为,在矿业权设置、矿业权资本化等方面,有些地方政府的规定与国家规定明显冲突。
以矿业权转让为例,有些地方政府要求必须在本地缴纳一定数量的各种名目费用后,才能办理转让;有些地方政府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够细致为由,擅自扩大解释,造成对矿业权人权利的限制。
这类地方政府争抢权利的行为,归根结底是矿业经济利益分配不合理所致。
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我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具体分为国家、省、市、县规划和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两种模式,合称“四级两类规划”。
其中,总体规划中,我国已划定了煤、铁等重要矿种的总体规划。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针对其管理和利用问题,制定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介绍矿产资源作为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其开采和利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在过去的管理中,存在着资源过度开采、环境破坏等问题,亟需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因此,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矿产资源管理的原则1. 综合治理原则:强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统一,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2. 公平竞争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证合理竞争,防止资源的垄断。
3. 合理利用原则:倡导合理开采,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效益。
4. 保护优先原则:保护资源环境,坚持生态优先、矿产次之的原则。
三、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措施1. 资源勘查许可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确保资源储量的准确评估。
2. 矿业权管理:建立健全矿业权的颁发和管理制度,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开采许可制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制度,防止盲目开采和浪费。
4. 采矿权出让: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采矿权的公平出让。
5. 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对矿山治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6. 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监测和治理力度,防止环境破坏。
7. 罚则和补偿机制:建立完善的违法违规处罚机制,同时设立资源补偿机制,弥补资源损失。
四、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1. 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增强了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意识,有效减少了环境污染。
3. 提高了矿业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推动矿产资源经济效益的提升。
4. 保护了矿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矿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诉讼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矿产规划)实施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的复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为实施矿产规划而进行的矿产规划公告、矿业权年度计划管理、探矿权和采矿权设置审核、地质勘查项目审核、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审核、矿产规划调整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矿产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矿产规划勘查与开采矿产资源,保护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整矿产规划。
第二章矿产规划公告第四条实行县级矿产规划公告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矿产规划经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辖区内各乡镇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五条矿产规划公告内容:批准机关和时间、规划区块、规划目标、期限和范围。
第三章矿业权年度计划管理第六条实行矿业权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矿业权年度计划包括部分矿种矿业权投放计划、矿山数量控制计划、矿产开采总量控制计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等指标。
依据国家矿业政策,矿业权计划内容可适当调整。
第七条矿业权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矿产规划,控制主要矿产开采总量,保护矿产资源。
(二)矿山开采规模与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实现矿产集约化、规模化开采,保护生态环境.(三)符合国家矿业政策,适时确定禁采、限采矿种,科学利用和保护紧缺资源。
(四)尊重历史,稳步推进,实现矿业权在禁采区有序退出,限采区递减,开采区整合。
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矿产品的供需形势、矿产规划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实际情况,在每年的12月提出下一年度矿业权计划,经审定后下达.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矿业权年度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业权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经审定后实施。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其开发利用涉及到国家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及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
为了科学、合理、有效地管理和利用矿产资源,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
一、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国家矿业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监督和管理矿产资源的机构,其职责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监管等。
该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许可和监督,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矿产资源开发许可在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开发单位需要向矿业管理部门递交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才能获得开发许可证。
许可证的颁发并不意味着无限制的资源开采,而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开展开采活动,并需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履行相关的环境保护义务。
三、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矿产资源的勘查是资源开发的前提,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查进行了明确的管理规定。
勘查单位需要经过相关许可,并按照规定提交勘查报告和勘查数据,以便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掌握和合理规划。
在勘查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勘查活动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四、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是实际的生产活动,需要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管理。
开采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开采方案,并按照该方案进行开采活动。
在开采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环保措施,例如进行采矿区域的封闭和复绿,合理利用尾矿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同时,对于一些敏感矿产资源,如稀土等,还需要制定专门的开采管理办法,确保资源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五、矿产资源保护管理矿产资源保护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已开采的矿区,需要进行合理的复垦和生态修复,以恢复矿区的生态功能。
同时,对于未开发的矿产资源,需要进行保护,禁止非法开采和资源浪费行为。
国家对于一些特定的矿产资源还制定了专门的保护政策和管理办法,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是我国建立的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通过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保障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二)科学规划,合理配置矿产资源;(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四)强化监管,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
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规划,兼顾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四级。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矿产资源分布情况;(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目标;(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措施;(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前期调研;(二)编制草案;(三)征求意见;(四)审批发布。
三、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第八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分为勘查许可证申请、勘查许可证审查、勘查许可证发放、勘查许可证变更、勘查许可证注销等环节。
第十条勘查许可证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备相应的勘查资质;(二)勘查项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三)勘查项目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四)勘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勘查许可证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资质;(二)勘查项目可行性;(三)勘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四)勘查项目与周边资源的协调。
第十二条勘查许可证发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勘查项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二)勘查项目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三)勘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开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二)保护生态环境;(三)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统筹安排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国矿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
第四条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体现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区域性、差异性等特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风险勘查领域,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六条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第七条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第八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
下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第九条自然资源部应当依据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一定时期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大部署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同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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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编、调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概念和定位】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壹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于时间、空间、总量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
第四条【规划的地位和效力】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矿产资源规划壹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条【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按照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和县级;按照规划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省级规划以国家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
市(地)级和县级规划以国家级、省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和省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依法管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具体安排。
总体规划是对全国或者某壹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于时间、空间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专项规划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等特定领域以及对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地、重点区域编制的规划。
区域规划是对跨行政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等全部活动编制的规划。
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总体规划。
第六条【统壹协调和归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规划的统壹协调和归口管理。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关联行业规划,应和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规划期】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划期限壹般为五年或十年。
第八条【矿产资源规划分级编制】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规划。
未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地区,不得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新立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关联的项目。
大型规模之上的矿产地应编制专项规划。
第九条【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的年度计划,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以下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规划编制原则】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壹)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二)符合我国国情、区情和矿产资源禀赋条件,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切实可行;(三)体现合理布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要求;(四)妥善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整体、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市场机制和规划调控、俩种资源和俩个市场等关系;(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六)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和、科学决策的编制方式。
第十壹条【规划编制组织开展】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拟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工作原则、主要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及职责、时间安排、重大专题设置、经费预算及渠道等。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基础工作】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做好以下前期基础工作:(壹)对现行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壹次编制规划的地区应对编制规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充分论证;(二)开展基础调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矿业经济发展情况、资源赋存特点和分布规律、资源储量和潜力、矿山环境现状等进行调查评价和研究,且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广泛收集规划基础数据;(三)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潜力评价和可供性分析等规划基础研究,对规划的重大问题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四)完善规划编制规程和技术标准;(五)加强规划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三条【规划主要内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壹)规划背景和形势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变化趋势预测;(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的主要目标和指标;(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总体安排;(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调控;(五)勘查、开采各类规划分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储备布局和结构调整和优化;(六)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七)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八)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规划成果】矿产资源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规划附表、规划图件、规划编制说明、规划基础研究材料、规划数据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等。
第十五条【规划编制论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重要指标、重大工程、规划分区方案等进行科学论证,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编制单位】承担矿产资源规划具体编制、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工作业绩或能力;(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四)参加编制的人员需具备中级之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规划培训且且考核合格。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
第十七条【经费保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规划审查和报批第十八条【须向国务院报批的规划】以下各类矿产资源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壹)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二)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全国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等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三)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矿产资源规划。
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务院转来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后,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关联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国务院审批。
第十九条【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以下各类矿产资源规划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壹)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二)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之上矿产地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保密矿种的重要专项规划。
第二十条【由省级以下审批的规划】市(地)、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但内容涉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除外。
第二十壹条【规划审批专家论证制度】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审批规划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对规划进行评审论证,且出具论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布】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向社会提供矿产资源规划信息服务。
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划实施管理】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且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矿产资源规划于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
第二十四条【规划实施管理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且将规划实施管理纳入管理目标体系中,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主要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规划审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活动,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探矿权、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变更、转让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年度计划和出让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要求。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于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探矿权、采矿权证明时,应加注是否符合规划的审查意见。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各类保护区的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划定,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输气管道、输电线路等基础设施和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应当和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六条【规划审查内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对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项目,以及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壹)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范围;(二)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鼓励、限制和禁止勘查、开采矿种的调控方向;(三)是否符合规划分区要求,有利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四)是否符合规划开采总量调控、最低开采规模、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等其他规划准入条件;(五)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审查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规划查询】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于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前,须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申请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
查询时,需提交拟申请勘查、开采的矿种、区域等基本资料。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于规定时限内提出规划查询意见。
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含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新立探矿权及变更勘查区块范围、新立采矿权时,需附具规划查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规划落实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规划经批准后,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规划落实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年度和地区;对实施总量控制的矿种应当依据规划指标提出年度计划和调控要求;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应当提出调整方向和量化意见;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数量、时序等,进行分解落实;对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提出具体指标和项目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