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教案(第二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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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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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第三节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概述
㈠财产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保险是指以补偿投保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 目的,以特定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 险活动。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它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即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发生变 化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它包括合同的解除和中止 两个方面的内容。
㈡、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 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 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消灭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 其一,行使终止权之终止 其二,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保险责任
第八章:附则
商法学
商法学
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公平竞争、等价有偿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保险利益原则 (七)近因原则
商法学
㈡、保险人义务
1.条款说明义务 2.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密的义务
㈢、索赔和理赔
商法学
索赔
1.提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
2.提供索赔单证
3.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理赔
1.立案检验、现场查勘 2.审核责任 3.计算、确定并支付保险金 4.损余处理
商法学
㈣、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 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 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 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 索赔的权利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商法学

第二章 人身保险原则与合同

第二章 人身保险原则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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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1:2003年6月,方某为在某中学就读的“女 儿” 投保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该险种列 明的除外责任有“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 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保额66000元,保费 40元。2004年2月份方娟身体出现异常,入院诊治被 确诊为“先天两性畸形”,付出医疗费9500元,且需 继续治疗 。方某向公司索赔遭拒,理由是1.方娟系带 病投保;2.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败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属 于先天疾患符合免责范围,且属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故撤销一审判决。 分析:“先天两性畸形” 理论上符合免责条件,但 如实告知与否取决于投保单上的询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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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认可的 经济利益-合法性,确定性,可衡量性 (二)表现:本人,血缘与姻亲,具有“三 养”关系的亲属,其他关系人 (三)意义:防止赌博,防止道德风险,限 制赔偿金额-合同效力 (四)时效: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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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6:2003年12月中旬,曾某为自己投 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000元,其妻 夏某不知情。12月26日晚,曾某死于办公室内, 法医经过尸体外表检查排除他杀,故未做尸体 解剖,依据惯例按病故登记死亡。12月28日曾 某遗体火化,12月30日夏某清理遗物时发现上 述保单,遂提出理赔申请。次年4月20日,保 险公司以夏某未提供曾某确切死因的证据材料 为由拒绝理赔。 分析要点:死因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 的具体履行方式;通知受益人的义务规定;公 平原则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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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例2-7:张某于某年4月3日投保了一份保额80万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教案第一章:保险概述1.1 保险的定义与功能1.2 保险合同的分类1.3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2.1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2.2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2.3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第三章: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3.1 保险人的义务3.2 投保人的义务3.3 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四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4.1 保险合同自愿原则4.2 保险利益原则4.3 保险公平原则4.4 保险诚信原则第五章:保险法的基本制度5.1 保险责任制度5.2 保险赔偿制度5.3 保险纠纷解决制度第六章: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6.1 保险合同争议的类型6.2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6.3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的司法解释第七章:保险法律责任7.1 保险合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2 保险合同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7.3 保险合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8.1 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职责8.2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职责8.3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第九章:保险监管制度9.1 保险监管机构与监管职能9.2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9.3 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第十章:保险法的适用与司法解释10.1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10.2 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与案例分析10.3 保险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重点和难点解析一、保险概述补充说明: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通过集中风险并将其转移给保险公司,以减轻个人或企业在风险发生时的财务负担。

保险的功能:包括风险分散、风险转移、经济补偿、事故预防和社会管理等功能。

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保险对象、保险范围、保险期限等不同特征,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短期保险合同、长期保险合同等。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客体是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和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补充说明: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包括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审核投保条件、双方协商确定保险条款、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等步骤。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
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有效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有效,只要所
附条件成立,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所附条件成立,保 险合同也不生效。
(2)保险合同的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
保护的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向保险人作真实陈述。保险标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 否承保及影响保险费率的事实。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 (2)交付保险费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 (4)危险增加通知 (5)保险事故发生通知 (6)财产保险的出险施救 (7)提供索赔单证 (8)协助追偿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 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 相应的保险金。”
• (二)扩展责任条款
• 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可附加盗窃险条款,投保海洋 运输货物保险的水渍险时,可加保战争险,投保企财险可 附加露堆财产特约条款。
• (三)限制责任条款
• (四)保证条款
• 例如,投保仓储险时,附加“不准堆存特别危险品条款”
• (五)特别说明条款
• 例如,在承保银行的抵押品时,如果被保险人要求指定某 银行优先受益,须附加特别说明条款“兹经通知,本保险 单所承保之财产过户给某银行,如遇损失时,赔偿权利应 优先由过户人享有。”这就保护了受押人的权益。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4、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保险人用拟好的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签定合 同. 原因: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一些专业术语和 国际惯例并不了解,所以需要这种附和性合 同.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附和性合同,有 些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
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 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 这类条款通常分两类: • 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 一是扩大或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 • 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二是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 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 后者又被称做“保证条款”。
第二节 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定 • 1.保险合同的概念 •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合同,又称“契约” 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 •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义务关系的协议。 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 保险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合同,保险合同又是 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一种双方有偿合同。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一、保险法的概念 • 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为对象的一切法规的总 • • •
称,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 狭义的保险法,则专指保险私法,保险公法不包 括在内。 括在内。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系指以保险法命名的专门性 文性。 文性。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泛指法律体系中有关保险法 律规范的总和。 律规范的总和。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内容
•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教案

保险法教案
第一编保险法导论 第一章保险法的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保险的本质 第三节保险法的概念的地位 第四节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 第二章保险制度的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保险法律关系 第一节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三节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四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五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第四章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近因原则 第二编保险合同总论第五章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种类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缔约义务 第七章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生效 第二节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第三节保险合同效力的解除 第四节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第八章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形式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九章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其适用第三节人身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三章各类人身保险合同比较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第四编第十五章保险业法概述
第一编 保险法绪论
第一章 保险之范畴
保险的缘起
一、危险
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其特征如下:
1.客观性。
2.不确定性。
3.可测定性。
4.损失性。
二、危险的处理
保险合同是强制性的有偿合同。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无给付保险费的约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合同以当事人的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给付或给付范围)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2章:保险合同资料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2章:保险合同资料

三、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是交付保费的宽限期间或优惠期间。 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宽限期:30~60天
《保险法》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 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为支付当期保费,或者超过规定期限六 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 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 额。”
被保险人
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应满足的条件:
①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可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 身保险,但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综合不得超过规 定限额。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 请求权依法继承。
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 人或投保人制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或无法确 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受益人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获 得的保险金不纳入遗产分配。
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 •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法
律上可以主张的经济利益
的意思表示; (4)要约应当有要求另一方作出答复的期限。

保险法教案

保险法教案

《经济法基础》教案表JX—2淮海技师学院教案编号:SHJD—508—14 版本号:A/0 流水号:课题:保险法教学目的、要求:知识目标:知道保险的、概念及种类,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标的,保险公司设立条件,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能力目标:熟悉并理解相关知识点,达到背诵。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克服畏难情绪教学重点: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标的,保险公司设立条件教学难点:保险种类、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公司设立条件授课方法:讲授法、案例法、抽查背诵教学参考及教具(含电教设备):多媒体教学注:要求以一块黑板的版面来进行板书设计教学后记教 案 纸教学过程学生活动 学时分配【复习】1、商业银行经营原则2、商业银行注册资本、变更条件、接管行为3、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导入新课】2007年6月,田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 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2009年,被 保险人因患肺结核死亡,田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 绝赔付,理由为发现投保人在投保前已患疾病,田某为此将保险公司 诉至法院。

这种案例也屡见不鲜,一些保险代理人为提高保费收入,在明知投保人不符合投保条件的情况下,仍对公司以及投保人进行隐瞒。

根据司法解释二,保险公司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这意味着在这类纠纷案例中,若保险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投保人将获得法律保护。

【新授内容】一、保险法概述1、概念: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种类:(1)依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2)依据: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3)依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原保险和再保险(4)依据:保险责任发生效力——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教案纸教学过程学生活动学时分配3、保险法的概念: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关系:保险管理和保险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二、保险合同1、概念: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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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案(第二章保险合同)-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保险法教案(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基本要求:1.了解保险合同的定义、特征和种类2.熟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教学重点::1.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2.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3.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教学方式: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本章课时:6课时(理论教学4课时、实践教学2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定义(法第10条)(p78):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含义:1. 性质:特种合同2. 主体:投保人和保险人3. 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定义参见法第2条)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危险移受合同(保障性合同)2.特殊双务有偿合同∧单务无偿3.最大诚信合同4.射幸合同∧交换5.诺成合同∧实践6.附合合同∧议商--疑义解释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人【保险人】(概念)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法第10条)法律特征:1.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2.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被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组织。

3. 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

4. 是履行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二)投保人【投保人】(概念)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法第10条)法律特征:1. 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2. 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8周岁)。

3.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法第12条)4. 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概念)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法第12条)法律特征:1.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3.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四)受益人【受益人】(概念)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法第18条)法律特征:1.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财产保险2.3.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

4.由被保险人、投保人(应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或变更。

—变更应通知保险人,否则,不产生变更的效力。

(法第39、41条)5.受益人资格和人数原则上不受限制。

(法第40条)6.无偿享有受益权及独立诉权。

受益权的行使顺序:(法第40条)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确定;未确定的,相等份额受益权的行使时间:(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与《〈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二条冲突)现实中的错误认识:≠遗产≠。

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案例01】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费。

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1.该楼房可否投保2.3.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4.5.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6.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保险人发放投保单——要约邀请(一)投保人要约(投保)形式(非要式性):投保单或其他书面口头(二)保险人承诺(承保)形式(非要式性):投保单上签字盖章收取保费出具收据口头正式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签发只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一)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二)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合意)是否以签发保单为要件(不要式合同)是否以交付保费为要件(诺成合同)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一)生效(法第13条)1、一般情况: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生效2、附生效条件:比如“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开始生效”;“人身保险的体检合格”;“健康保险中的观察期(90天或180天)”等3、附生效期限: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责任起始时间一致合同未作约定的:两者时间一致合同有特别约定保险责任起始时间的:依合同约定(二)保险合同有效认定1.主体合格保险人: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的合法资格经营范围投保人:行为能力保险利益2.内容合法保险标的受益人指定3.意思真实诚实告知义务(三)保险合同无效——实践中较少认定为无效的保险合同,而用其他方式救济保险合同无效的条件1.主体不合格投保人:无完全行为能力无保险利益(法第31条)保险人:不具备依法设立的合法资格超范围经营2、内容不合法保险标的违法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超额保险易诱发道德风险---死亡保险第33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34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3.意思不真实不诚信---隐瞒或欺诈不自愿---胁迫实践中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1、免责条款保险人未尽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3、超额保险合同:超额部分无效4、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5、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没收违法所得【保险合同案例02】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座仓库,2004年3月12日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

公司总经理先在某宾馆参加3天订货会议后,于3月16日上午在福安保险公司办理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

当日中午总经理得到报告,仓库失火。

于是,马上通知保险公司有关情况。

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后,认为火灾情况属实。

但拒绝赔偿,理由是:火灾发生在午夜,而保险合同是在次日上午签订的,故不能赔偿。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得到赔偿本案参考结论: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得到赔偿。

参考理论分析该合同属于无效保险合同。

客体不合法。

对于无效保险合同我们可以从三方面看:1.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

2.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否合法。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其性质密切相关。

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射幸性、附合性等性质说明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

但为什么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呢英国1677年《反欺诈法》:五类重要合同须书面形式订立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口头合同不能作为诉讼证据美国纽约州《保险法》:寿险合同须书面订立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 …☆口头合同的效力“规则”:①主张人应举证;②效力期间应限于出具书面合同所需的合理期间内;③书面合同出具后,口头合同失效,除非可证明欺诈。

保险单证---保险合同标准化保险合同的标准化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与国家干预的原因1.投保单---了解合同、表达要约、诚实告知(1、2)2.保险单---正式记载合同内容,是履约依据保险单的法律意义:①证据;②证券3.保险凭证(简化保单,适用团体险、运输险和责任险)4.暂保单(临时保单,适用财险)效力等同于正式保单,有效期短(一般为30天)5.预约保险合同---适用于货运保险和再保险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又称继续保险合同、总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约定的期间内对不确定的货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财产范围、每一保险或每一地点的最高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计算办法等条款而订立的一种长期的海上货运保险合同,凡属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合同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上的承保条件生效。

但要求投保人必须将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货物运输都向保险人投保,对每批货物运输向保险人发出起运通知书,也就是将每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点、开航或起运日期等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签发正式的保险单证。

6.批单---变更凭证,效力优于保单第四节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的条款(一)基本条款(法第18条)(二)特约条款1.附加条款特约条款2.保证条款投保人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3.协会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有关船舶和货物运输的条款基本条款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保险合同的解释(一)一般原则整体解释---考虑合同整体内容意图解释---根据当事人订约目的公平解释---解释结果须公平合理合法解释---解释结果不得违法尊重文义---不得任意推测曲解【保险合同案例03】保险合同解释---文义(英)在1924年英国伦敦一火灾保险公司诉博兰兹案中,涉及“暴乱”的解释,法院认为,“暴乱”是一个专门性的法律术语,刑法学将“暴乱”解释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足以引起正常人恐慌的骚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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