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保险原理第二章第五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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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财务生命周期的一般规律
• (三)家庭成长期 • 指从小孩出生直到上大学,一般为9-15年。在这一
阶段里,家庭成员不再增加,家庭成员的年龄都在 增长,家庭的最大开支是保健医疗费、学前教育、 智力开发费用。同时,随着子女的自理能力增强, 父母精力充沛,又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投资经 验,投资能力大大增强。
第十章 人身保险市场与监管
•2024/2/27
•3
第一讲 财务生命周期中的 保险需求
•2024/2/27
Contents
财务生命周期 满足顾客财务需求
•2024/2/27
Contents
财务生命周期的一般规律及周期中的风险 财务生命周期中财务需求的满足 生命周期中人身保险需求的测算
人身风险管理工具的提供者
人身风险管理工具的提供者
•25
测算原理
• 以家庭风险为分析基础 • 以家庭主要成员万一不幸为假设 • 测算继续实现家庭原有合理财务目标所需资源缺口
•202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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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方法
• 倍数法则 • 生命价值法
方法 缺陷
• 遗属需求法
四步
•2024/2/27
•27
•2024/2/27
Contents
• 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
保险利益的变动是危险因素变化的重要原因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 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而体现为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依赖关系 • 特征:无法衡量,不存在代位求偿(特殊处详见代位原
则),必须是确定、现有的
我国家庭财务生命周期的一般规律
• (六)退休养老期
第二章 人身保险原则与合同

2013-7-24 2
例2-1:2003年6月,方某为在某中学就读的“女 儿” 投保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该险种列 明的除外责任有“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 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保额66000元,保费 40元。2004年2月份方娟身体出现异常,入院诊治被 确诊为“先天两性畸形”,付出医疗费9500元,且需 继续治疗 。方某向公司索赔遭拒,理由是1.方娟系带 病投保;2.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败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属 于先天疾患符合免责范围,且属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故撤销一审判决。 分析:“先天两性畸形” 理论上符合免责条件,但 如实告知与否取决于投保单上的询问事项。
2013-7-24 12
例2-7:张某于某年4月3日投保了一份保额80万
元的终身寿险,填写了投保单并预交了首期保费,但 被口头告知需补充完成体检手续,并被承诺5天内收到 正式保单及正式收据。在尚未进行体检的4月10日,张 某因意外失火身故,其妻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公司以 尚未体检、合同未进行核保为由拒绝。
2013-7-24
15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保险人(寿险公司)和投保人(法人与 自然人) (二)关系人 被保险人(自然人)和受益人 (三)辅助人 代理人(代理公司、兼业代理和营销 员),经纪人,公估(公证)人 代理人展业是中国当前最重要的寿险营销模式
2013-7-24
16
例2-9:王先生为其同住的岳母投保定期寿险, 期限10年,并向营销员说明了被保险人曾经患有肺结 核,后治愈。营销员由于与王先生私交甚好,没有在 投保单上如实反映被保险人的病史,并当面代被保险 人签名。几天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送交了保险 单。三年后,被保险人病逝,公司调阅病历,发现了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决定拒赔,理由是:第一,认 定对方没有如实告知;第二,王先生与岳母间的保险 利益有瑕疵;第三,投保单未经被保险人亲自签名。
例2-1:2003年6月,方某为在某中学就读的“女 儿” 投保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该险种列 明的除外责任有“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 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保额66000元,保费 40元。2004年2月份方娟身体出现异常,入院诊治被 确诊为“先天两性畸形”,付出医疗费9500元,且需 继续治疗 。方某向公司索赔遭拒,理由是1.方娟系带 病投保;2.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败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属 于先天疾患符合免责范围,且属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故撤销一审判决。 分析:“先天两性畸形” 理论上符合免责条件,但 如实告知与否取决于投保单上的询问事项。
2013-7-24 12
例2-7:张某于某年4月3日投保了一份保额80万
元的终身寿险,填写了投保单并预交了首期保费,但 被口头告知需补充完成体检手续,并被承诺5天内收到 正式保单及正式收据。在尚未进行体检的4月10日,张 某因意外失火身故,其妻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公司以 尚未体检、合同未进行核保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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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保险人(寿险公司)和投保人(法人与 自然人) (二)关系人 被保险人(自然人)和受益人 (三)辅助人 代理人(代理公司、兼业代理和营销 员),经纪人,公估(公证)人 代理人展业是中国当前最重要的寿险营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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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9:王先生为其同住的岳母投保定期寿险, 期限10年,并向营销员说明了被保险人曾经患有肺结 核,后治愈。营销员由于与王先生私交甚好,没有在 投保单上如实反映被保险人的病史,并当面代被保险 人签名。几天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送交了保险 单。三年后,被保险人病逝,公司调阅病历,发现了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决定拒赔,理由是:第一,认 定对方没有如实告知;第二,王先生与岳母间的保险 利益有瑕疵;第三,投保单未经被保险人亲自签名。
人身保险课件保险基本原理

人身保险课件保险基本原理
保险的定义
根据《保险法》第二条规定: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 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 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 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 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 为。
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经济补偿
保险的派生职能 资金融通 风险管理
保险的作用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利于加强企业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个人和家庭生活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有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保险的种类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 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对财产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
所有权 抵押权 债权 使用权等
负有的法律上的责任 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款、买方对货物均会产生相应 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约定保证的事项为重要事项,是 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必须遵守。
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事项,无 论其是否有过失,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 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以 承担责任。而且无论故意或无意违反保证 义务都如此处理。
对于破坏保证事项,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 退还保险费。
含义: 保险的作用是补偿损失,不应从赔款
中不当得利。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的定义
根据《保险法》第二条规定: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 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 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 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 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 为。
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经济补偿
保险的派生职能 资金融通 风险管理
保险的作用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利于加强企业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个人和家庭生活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有利于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
保险的种类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 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对财产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
所有权 抵押权 债权 使用权等
负有的法律上的责任 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款、买方对货物均会产生相应 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约定保证的事项为重要事项,是 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必须遵守。
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事项,无 论其是否有过失,也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 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以 承担责任。而且无论故意或无意违反保证 义务都如此处理。
对于破坏保证事项,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不 退还保险费。
含义: 保险的作用是补偿损失,不应从赔款
中不当得利。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PPT课件

6
• (四)以险种的发展历史为标准 • 1. 传统型人身保险合同 • 2.新型人身保险合同 • (五)以合同的法律效力划分 • 1.有效人身保险合同 • 2.可撤销人身保险合同
• 3.无效人身保险合同。
7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或
37
•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1.人身保险合同履行
•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约 定义务的行为。也就是当事人之间义务的履行。主要包括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等。
• 2.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期间,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或需要,投 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人 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就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履行义务期
33
• 十三、共同灾难条款 • 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
属问题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 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由此,若合同中有第二受益人, 则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 理。该条款的产生,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使得问题得以简化。
27
• 七、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 • 自杀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包括复效),不论其
精神是否正常,保险人都不给付保险金,只负有退还保费的责任,并一次支付 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但如果自杀发生在保单生效两年以后,保险人则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四)以险种的发展历史为标准 • 1. 传统型人身保险合同 • 2.新型人身保险合同 • (五)以合同的法律效力划分 • 1.有效人身保险合同 • 2.可撤销人身保险合同
• 3.无效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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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或
37
•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1.人身保险合同履行
• 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约 定义务的行为。也就是当事人之间义务的履行。主要包括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等。
• 2.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期间,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或需要,投 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人 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就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履行义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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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共同灾难条款 • 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
属问题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 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由此,若合同中有第二受益人, 则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 理。该条款的产生,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使得问题得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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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 • 自杀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包括复效),不论其
精神是否正常,保险人都不给付保险金,只负有退还保费的责任,并一次支付 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但如果自杀发生在保单生效两年以后,保险人则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