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项目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号令)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加项目竞争,比选人通过比较,选择和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比选的方式规避或者代替招标。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比选的配套规定。
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2023年版)

包括无害废料服务收集和运输和焚烧处理服务及其他垃圾处理服务。 包括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资测试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 测量等工程勘察服务。 包括设计图纸绘制、成本限制、施工计划等。 指工程内部空间的规划设计服务。 指对城市及农村等土地、基础设施、园林等进行规划和设计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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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编码
C13020000
C13030000
C13040000 C13050000 C15000000 C16010000 C16030000
C16050000
C16060000 C16070000 C16080000 C16090000 C17020000
品目名称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指园林绿化的管理服务,包括: ——草坪管理服务:草坪维护和其他草坪管理服务; ——鲜花管理服务:鲜花栽培、鲜花布置和其他鲜花管理; ——树木管理服务:树木保护和其他树木管理; ——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管理服务; ——树木、草坪病虫防治管理服务; ——其他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包括: ——户外标志管理服务:象征标志建筑、雕塑、宣传标牌、宣传画廊 和其他户外标志管理服务; ——外景照明管理服务:建筑物照明,广场、草坪照明和其他景观照 明管理服务; ——其他市容管理服务。
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 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 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指政策和战略的总体规划等咨询服务。 指涉及工程技术可行性、环境影响研究、经济型评估等设计前的咨询 服务。 指住宅、办公楼、仓库等房屋租赁服务。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15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引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第四条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六条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和相对应的验收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四川省2020版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

四川省2020版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有关要求,经四川省财政厅同意,现将《四川省2020版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2020年5月24日四川省2020版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为促进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提质增效,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川财规〔2020〕11号)(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和省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省级单位满足省级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要求的采购项目,通过省级采购执行系统-网上竞价采购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实施采购。
(一)适用范围。
包括采购品目范围和限额控制标准,具体要求按财政厅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方式的选择。
省级采购单位符合网上竞价的货物类项目,可选择网上竞价采购。
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选择商场直购。
通过网上竞价对采购结果不满意、无供应商响应或无效报价的货物类项目,可改为商场直购。
商场直购包括网上商城、实体供应商处、竞价系统内的竞价供应商和电商。
(三)执行时间。
年初预算的项目或执行中追加、调剂或提前采购项目应严格按备案计划详细信息表中实施时间执行。
(四)日常管理。
按照财政厅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有关要求,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将继续引入第三方价格监测机制,加强对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项目采购结果的监控;建立供应商和采购人的诚信记录,促进采供双方的诚信履约;健全供应商退出机制,规范供应商库的日常管理;逐步推进商品库标准化建设和采购需求标准制定。
二、批量集中采购(一)适用范围。
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等。
(二)配置标准。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2023)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2•【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1997年6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2023年2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加强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与省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各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组织省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督促省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征缴预算收入;依法对省级各部门落实重大财税政策、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进行监督;定期向省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省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依法公开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定期向省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资金安全负主体责任。
省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省级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将预算收入缴入省级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按照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
四川省级政府采购120万元以上须公开招标

甘 肃 庆 阳 面 峰 区 罗 措 弄 举 提 升政府 采 购 工 T 隹效 能
年 以来 ,甘 肃庆 阳西峰 区采购 中心 不 断加 政 府采购 廉政 准则 、政 府采 购工作 准则 、政府采 购人 7 强制 度 建 设 ,推 行 采 购 工 作 电子 化 建 设 , 员绩 效考 核 办法 等 ; 在 采 购工 作 中推 行 工作 电子 化 , 使 政府采 购工作 更加严谨 、透 明。 将 采购信 息 的发 布 、采 购 活动 的开 展 、采 购结果 的公 为 了保 障政府 采购 工作健康 运行 ,西峰 区狠抓制 示 、采购 意见 的反馈 等都通 过 电子 化来完 成 ,使采 购 度 建 设 ,完 善政 府采 购 中心工 作 职 责、采 购 人须 知 、 工作 更加公 开透 明。 供 应 商须 知 、政府采 购服务承 诺 ,建立 首 问责任 制度 、 目前 ,西 峰 区正在 开展政 府采 购各行 业专家 的征 岗位工作 制度 、 政 府采购 限 时办结制度 、 政府采 购 “ 一 集 工作 ,将 针对 政府采 购 涉及 专业 ,建 立 更广 范和 更 次 性告 知” 制度 、 内部工作 岗位 流程 、政府采 购保 密 高层 次的专家库 ,逐步 实现专家 资源共 享。 暂行 规定 、政府 采购供 应商询 问、质疑处理 暂行规定 、
开招 标 以外采 购 方 式 的,应 当在 采 购 活 动开 始 前获
得 省级政府 采购监督 管理部 门的批准 。
算达 到 2 0 0万元 以上 的必须公 开 招标 。 ”近 日,记者 从 省5年 省 级政 府 集 中采 购 目录及 采 购 限额标 准 出炉。根 据 政
执行 中需调 整政府 采购预 算的 ,必须按相 关规定 办理 行采 购。集 中采购 目录 以外 、限额标准 以上的分散 采 预 算调 整 手续 。采购 人应 严格 依 照批 复 ( 调整 ) 后 的 购项 目,由采 购人依 法 自行采 购 ,不具备 自行 组织采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0年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注: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②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执行。
③蓉外省级单位采购表中“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项目的,按单位所在地有关要求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市、区)级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目录标准》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是指在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采购品目汇总预算金额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
前述“采购品目”以《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川财采〔2020〕5号)中的“采购品目名称”为准。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背景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规定。
多年来,财政厅按照机构职能,代省政府研究起草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政府审定发布。
现行的《四川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标准》将于2020年执行到期,为做好以后年度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现需拟定新一期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今年初,财政部印发了《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指引》),明确要求从2021年起实现全国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统一。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15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引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第四条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六条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和相对应的验收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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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项目
执行申报书
采购单位:
2019年月日
受理采购计划指南
采购单位采购计划交件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省级采购执行系统中将备案采购计划详细信息推送至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2、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2019年)。
在(办事指南类别中的资料下载栏目进行下载。
此项提交两份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3、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项目执行申报书。
在(办事指南类别中的资料下载栏目进行下载。
此项提交一份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4、采购项目需求论证报告(无固定格式,具体要求详见川财采[2015]32号第七条),如论证专家借用于四川省财政厅专家库,还需填写专家证编号。
此项提交一份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5、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要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需提交《财政批准的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
6、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单一来源项目,需提交《财政批准的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和网上公示证明材料(打印网页公示内容并签署公示期间无异议,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单一来源项目,需提交网上公示证明材料(打印网页公示内容并签署公示期间无异议,加盖单位公章)。
7、预算金额1000万以上的项目,需提交网上公示证明材料(打印网页公示内容并签署公示期间无异议,加盖单位公章)。
8、推送采购计划后将上述资料资料交至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三段35号506室,联系人及电话:李老师。
9、上述资料的采购单位如不一致需提交情况说明。
注:采购品目划分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自2018年1月起受理《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川办函(2017)208号)文中所列品目的采购计划。
资格条件设置注意事项
(1)应当结合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确定,不得设置与本采购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资格条件。
(2)除本采购项目所涉及行业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外,不得以制造厂家的条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不得以满足具体的几家供应商参与作为衡量资格条件设置合法的标准。
(4)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5)不得将只有进口产品能够满足的事项作为资格条件。
(6)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或者变相作为评分因素。
(7)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8)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
止或者停止进
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
(9)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精神采购人应尽量精简供应商提供其证明材料的要求,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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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需求设置注意事项
(1)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
(2)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不得以供应商产品独一无二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不得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逐项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得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
(3)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以此排斥或者歧视国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中标明“进口产品”、“原装进口产品”等要求,不得完全或者大部分以进口产品的参数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
(4)购买需要软件才能正常运转的硬件,必须同时购买正版软件。
(5)技术参数中不得包含资格性条件。
(6)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7)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8)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9)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10)设置其它不合理条款,影响采购活动公平竞争的情形。
样品要求设置注意事项
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样品采用现场盲样的方式进行评审。
综合评分明细表填写注意事项
1、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业绩等。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2、确定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应当与采购项目有直接联系,无直接联系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对于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商务、服务等要求中未明确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
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按财政部87号令要求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4、根据财库〔2017〕210号《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
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项目执行申报书
填写要求:申报书为编制采购文件法定依据,请完整填写。
如申报书与采购
人提交其他资
料不一致,以申报书为准,申报书电子文档应与纸质申报书一致。
(请在□中勾选所需内容)
附件:综合评分明细表(格式)。
附件综合评分明细表(格式)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上表格式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制定评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