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1 一般要求1.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所示。
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2.2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
图2.2 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2.4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3.1 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2所示。
图3.2水尺标志说明如下:(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
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堪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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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转发中国船级社《关于勘划新的船舶载重线标志的通知》的通知-安监字[1993]204号
![交通部关于转发中国船级社《关于勘划新的船舶载重线标志的通知》的通知-安监字[1993]2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c0cd38b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46.png)
交通部关于转发中国船级社《关于勘划新的船舶载重线标志的通知》的通知正文:----------------------------------------------------------------------------------------------------------------------------------------------------交通部关于转发中国船级社《关于勘划新的船舶载重线标志的通知》的通知(安监字[1993]204号1993年7月30日)各海上安全监督局,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沿海各省、市、自治区港航监督:最近我局收到中国船级社CCSRR[1993]275号文《关于勘划新的船舶载重线标志的通知》。
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希各港监在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结合CCSRR[ 1993] 275号文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核查。
附件:中国船级社《关于勘划新的船舶载重线标志的通知》附件:关于勘划新的船舶载重线标志的通知(中国船级社CCSRR[ 1993 ]275号1993年7月9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中国船级社对入CS级挂中国旗的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施行船舶载重线检验,勘划载重线并颁发载重线证书。
鉴于我社简称已于1993年3月10日起由原“ZC”改为“CCS”,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在上述船舶两舷勘划载重线标志,具体技术问题的处理见中国船级社通函:总第068号。
其圆环两侧的字母“ZC”分别改为“CS”,原载重线中的汉语拼音字母均改为英文字母,详见附件。
对于新建国际航行人级船舶,从1993年7月8日起即可按上述规定勘划载重线并签发新的载重线证书,现有国际航行入级船舶应结合最近一次换证检验完成载重线标志更改工作并换发新的载重线证书,国内航行入级船舶仍按原规定勘划。
对于取得本社船级并取得法定检验授权的非中国籍船舶,一般也应按上述原则办理;如授权国有特殊要求可另行考虑。
(整理)-11-03-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

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检验指南1 一般要求1.1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船舶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标识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旨在规定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和主船体外表面的颜色检验要求,以易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并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
1.3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1.4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于2011年1月1日及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同等建造阶段的船舶。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指南的要求。
2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2.1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应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船舶干舷的基础上实施,并满足现行法规的要求。
2.1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1所示。
图2.1 海船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右舷)2.2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2所示。
图2.2 内河船舶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2.4 海船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3篇第1章第4条的规定。
2.5 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及其勘划位置应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2章的规定。
2.6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以代替ZC。
3 水尺的勘划3.1 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
3.2 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水尺标志正投影的式样如图3.2所示。
图3.2水尺标志说明如下:(1)水尺刻度线由垂直线段(首、尾处可采用斜线线段)和水平线段组成。
垂直线段(斜线线段)的宽度为20mm;从垂直线段每隔180mm引出高20mm水平线段(两个相邻水平线段之间相距180mm),水平线段的长度有80mm(简称水平线段)和40mm(简称短水平线段)两种,每隔980mm设一条长水平线段(两条长水平线段的下缘之间相距1000mm),其余为短水平线段。
船舶安全标识规定有哪些(3篇)

第1篇一、概述船舶安全标识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船舶安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船舶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船舶安全标识的规定。
本文将对船舶安全标识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安全标识的种类1. 船舶标志船舶标志主要包括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水尺、船型等。
船舶标志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设置:(1)船名:船名应采用醒目的字体和颜色,按照规定位置标写在船首两舷和船尾,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2)船籍港:船籍港应与船名一并标写在船尾船名下方。
(3)载重线:载重线应按照规定位置标写在船首两舷和船尾,以便于识别船舶装载情况,防止超载。
(4)水尺:水尺应按照规定位置标写在船首两舷和船尾,以便于船上人员、海事安全监督人员检查船舶装载情况。
(5)船型:船型应按照规定位置标写在船首两舷和船尾,以便于识别船舶类型。
2. 船舶安全标志船舶安全标志主要包括:(1)脱险通道标志:规定脱险通道识别的脱险通道标志,如MES标志。
(2)应急设备标志:规定急救设施和便携安全设备使用和位置的应急设备标志,如EES标志。
(3)救生系统和设备标志:规定救生系统和设备使用和位置的救生系统和设备标志,如LSS标志。
(4)消防设备标志:规定消防设备使用和位置的消防设备标志,如FES标志。
(5)禁止行为标志:规定禁止行为的禁止行为标志,如禁止吸烟标志。
(6)危险警告标志:规定危险情况的危险警告标志,如易燃易爆标志。
(7)指定动作标志:规定指定动作的指定动作标志,如紧急停止按钮。
(8)安全和操作须知符号:规定安全和操作须知的安全和操作须知符号,如穿戴救生衣。
三、船舶安全标识的设置要求1. 标志材料:船舶安全标识应采用耐腐蚀、耐候性良好的材料,如不锈钢、铝、塑料等。
2. 标志颜色:标志颜色应符合国家标准,如红色表示禁止,黄色表示警告,绿色表示安全等。
3. 标志字体:标志字体应清晰易读,如宋体、黑体等。
验船师考试:验船师考试试题及答案

验船师考试:验船师考试试题及答案1、多选下列关于国内航行海船防止垃圾检验,应核查配备批准的垃圾管理计划,以及垃圾收集、排放及运送垃圾有关制度,并验证:()A、负责执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的人员得到指派B、垃(江南博哥)圾管理计划所述的垃圾的收集、存储、加工、处理机器设备使用与船上的实际情况符合C、配有垃圾记录簿,并记载每次排放或焚烧作业D、每次排放或焚烧作业,应包括日期、时间、船舶位置、垃圾种类和排放焚烧垃圾的估计数量正确答案:A, B, C, D2、问答题某A类游艇,可能夜间航行于三峡库区长江干线,应该配备哪些航行设备?正确答案:1、磁罗经一只;2、卫星定位仪(GPS)一只;3、雷达一台。
3、单选液化石油气(LPG)动力不能用于下例船长5m-20m以下哪种类型的国内航行沿海小型船舶()A、客船B、货船C、高速货船D、闪点大于60℃的油船正确答案:A4、多选2014年6月,对某船的锅龄大于10年的水管锅炉检验时,以下属于该锅炉应拆下检验的阀件和附件的是:()A、安全阀B、水位表C、汽水鼓D、炉膛正确答案:A, B5、问答题由于上海港很大一部分码头外迁,使得浙江地区很多只有B级航区的船舶无法进行正常的开展运输业务,为此有很多船舶所有人来申请改变航区,也就是在适航证书上增加A级航区,船户以为只要拿本证书来改一下就可以了,作为船检人员请你详述改变航区具体操作方法和应进行何种检验才可以签发相应的证书?正确答案:1:船舶所有人应聘请船舶设计单位按A级航区的要求对现有船舶进行计算与校核,并提交满足A级航区要求的设计图纸申请船检部门审核。
2:待图纸批准后,由检验部门按批准的图纸对船舶进行附加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相应的证书。
6、问答题在沿海航区航行的高速船,必配备哪些航行设备?正确答案:磁罗经,测深仪。
7、单选《关于组织实施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凡航行于渤海海域、琼州海峡载客()以上的客船、客滚船和救助船应于2004年11月1日前配备通用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
验船师考试:验船师考试试题及答案(题库版)

验船师考试:验船师考试试题及答案(题库版)1、问答题某船,在开航前对舵过程中,发现舵机运行有卡滞现象,后分析认为是电磁阀有问题,向公司汇报。
公司认为任务紧,先开航,结果,航行到下个港口进港时,舵机失灵后发生碰撞。
请问(江南博哥),检验机构应承担责任吗?正确答案:不必承担责任。
根据法规2006修改通报《总则》第9.3的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在船舶营运期间内,应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根据案例所述,该船船员已知舵机故障,未经修复,已是处于不适航状况。
2、问答题在沿海航区航行的高速船,必配备哪些航行设备?正确答案:磁罗经,测深仪。
3、问答题某船长18.3M的乡镇渡船在第二次换证检验合格后,验船师签发了格式ZSB-2证书,在《内河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栏,其换证检验间隔期限为6年,中间检验为2年,年度检验为1年。
请问该验船师的作法是否正确?正确答案:错。
应按《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换证检验间隔期限为3年,年度检验间隔期限为1年。
没有中间检验,但每三年实施一次船底外部检查。
4、单选下列项目中不属于代码30“滞留”项目的是()A、救生艇艇体无反光带B、救生艇、筏、浮具的配备不能满足需要C、救生(助)艇艇机不能启动D、未按规定配备固定灭火系统正确答案:A5、多选以下属于验船师职权的是()。
A、对船舶提出修理的要求B、在收到港口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时,上船检查和检验C、在执行法定检验时,如确认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记载不符,或该船不符合“航行或对船舶和船上人员均无危险”时,立即要求对船舶采取纠正措施。
如对船舶未能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则应撤销该船的有关证书,并报告海事局D、对船舶提出安全检查要求正确答案:A, B, C6、多选一艘4700总吨的沿海航行作业的工程船,其最小干舷为1200mm,其核定的夏季干舷为2714mm,夏季淡水干舷为2631mm,热带干舷为2639mm,热带淡水干舷为2556mm。
关于更新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海南海事局

关于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更新情况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2015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海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办法》(海政法〔2015〕528号),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实施动态更新。
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更新情况说明如下:一、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9月30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新增技术要求的通知》(海船舶〔2015〕368号)2.《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海征稽〔2015〕408号)3.《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5〕469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任解职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5〕458号)5.《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海船舶〔2015〕471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4〕138号)二、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5〕600号)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737号)3.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4版)执行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5〕136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2〕333号)三、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3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6〕48号)2.关于印发《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6〕81号)3.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6〕6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管理模式的通知(海船检〔2016〕160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字〔1995〕230号)2.《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3.《关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问题的通知》(海船检字〔2001〕54号)4.《关于印发<救生筏检修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01〕728号)5.《关于印发气胀式救生筏及海上撤离系统检修站认可条件和认可指南的通知》(海船检〔2013〕220号)四、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5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海员证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195号)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232号)3.关于公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6〕233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7号).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过渡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8号)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349号)五、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8月30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2016年第2号)2.《关于在上海和山东济宁水域航行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316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部海事局2010年第3号公告)六、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11月25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521号)2.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16〕555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489号)4.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231号)2.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09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09〕554号)七、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国际航行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过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683号)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685号)3.《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号)4.《关于做好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准备工作暨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628号)5.《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6〕721号).6.《关于做好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6〕729号)(二)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1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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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
检验指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文号:海船检〔2011〕254号发布时间:2018-08-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
根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我局制订了《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
1.1 本指南阐述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在船舶载重线证书签发或签证之前,对船舶载重线标志、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所进行的检验。
1.2 本规定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但不适用于运动艇、高速船、浮船坞和非营业性游艇。
2.1 初次检验
2.1.1 干舷核定
(1)核查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2)测量实船型深与批准图纸相符。
2.1.2 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检查
(1)根据批准的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检查载重线标志及水尺标志勘划的正确性。
载重线高低偏差应在±1.Omm范围内。
水尺位置高低偏差标准在±
1.Omm范围内,允许极限为±
2.Omm。
a.海船载重线勘划在载重线圆环的前方,即左舷的载重线在载重线圆环的左边,右舷的载重线在载重线圆环的右边。
海船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1所示。
(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代替ZC。
)
b.内河船舶左右舷的载重线标志相同,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线段以及甲板线的式样及尺寸规定如图2所示。
c.首、尾两舷水尺标志尽可能勘划在首、尾垂线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平行引伸勘划成阶梯状,尾部可以将水尺标志勘划在舵叶后缘适当位置;船长中部两舷勘划水尺标志时,海船水尺标志在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后1200mm处或最近的肋位上,内河船舶水尺刻度垂直线段的右边线应在离载重线圆环中心向左
600mm处。
以两种常见内河船舶线型示意,船体左、右两舷水尺标志的勘划位置和式样分别如图3和图4所示。
(2)检查载重线圆盘直径和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甲板线位置、各线段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圆盘及其水平线与甲板线的相对位置、各字母符号的正确性。
应确认各线段均按规定位于圆盘船首方向,仅木材载重线标志按规定位于圆盘船尾方向。
它们应是永久地标志在船舶的两舷,面向载重线标志时,字母顺序排列按英文习惯自左至右。
(3)检查水尺各线段的宽度和长度、各字母符号的正确性。
(4)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标志一般可用下述方法之一永久地勘划在船舷中部两侧:
a.标志用钢板制成实样焊接在船舷;
b.堆焊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标志的边线;
如因船体材质原因上述方法难以实施,可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
2.1.3 确认主船体的油漆颜色符合规定要求,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标志油漆清晰可见。
2.2 营运检验
2.2.1 检查船舶两舷甲板线、载重线标志、水尺标志。
有怀疑时,应实船测量甲板线与载重线标志的垂向距离是否与载重线证书中记载的尺寸相符,对于甲板线与干舷甲板不在同一水平面的还应确认两者实际距离是否正确。
2.2.2 检查主船体油漆颜色是否清晰、正确,必要时应要求重新油漆。
10.关于印发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船检[2011]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杜,广东、黑龙江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我局制订了《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便于识别船舶实际装载情况,防止营运船舶超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关于水尺勘划的要求适用于船长20m及以上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但不适用于运动艇、高速船、浮船鸡和非营业性游艇。
第三条第二条所述船舶中从事国内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船长20m 及以上的钢质船舶还应进行船舶主船体、载重线和水尺颜色标识,旅游客船可以除外。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1年7月1日以后的第1次坞内检验满足本规定要求。
如现有船舶已永久勘划水尺标志,且能正确反映船舶吃水状况,可不按本规定修改。
第五条船舶主船体、载重线和水尺颜色标识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船体外侧从船首至船尾以载重线标志中水平线的上边缘的水平延长线为界,其上下壳板的油漆颜色应明显不相同(示意图见附件1)。
(二)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应确保其清晰可见。
船体颜色应与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水尺颜色形成明显反差,当船舷为暗色底时,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水尺漆成黑色。
第六条船舶的首部、中部和尾部两舷均应勘划水尺标志,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组成(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船舶水尺标志勘划》)。
第七条船舶初次检验时应核定干舷和检查船舶两舷甲板线、载重线标志、水尺标志和船体颜色标识。
根据批准的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图检查载重线及水尺标志勘划的正确性,确认主船体的颜色标识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船舶营运检验时应检查船舶两舷甲板线、载重线标志、水尺标志及主船体颜色标识是否清晰、正确,必要时应要求重新油漆。
一般情况下,应校核
甲板线与载重线标志的垂向距离是否与“船舶载重线证书”中所载的尺寸相符,对于甲板线与干舷甲板不在同一水平面的还应确认两者实际距离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