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
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情况汇报

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XX县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小组的成员。
今天,我代表小组向大家汇报一下我们的工作情况。
一、工作背景为了推动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在上级领导的支持下,我们小组成立了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小组,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
经过调研和分析,我们选取了XX县作为试点地区,旨在通过试点工作的推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促进乡村振兴。
二、试点范围我们的试点工作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和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三、试点工作进展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我们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主要开展了土地确权登记和流转、集体土地经营权制度改革等工作。
通过精确测量和登记农村土地,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同时推动了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有效流转和集中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针对农村现有的产业结构问题,我们开展了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
通过引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技术,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推动农村产业结构向现代农业转型,提高了农业产量和质量,增加了农民收入。
3. 农村集体经济改革我们注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和规范管理。
通过改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增强了集体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同时,我们也鼓励农民从事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经济收入。
4. 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为了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了村级组织建设,通过设立村民理事会、村民代表大会等机构,提升了农村自治能力。
其次,推动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提高了农村居民的信用水平。
最后,加强了村级公共服务的建设,改善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深化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
具体的工作包括:完善土地制度改革政策,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经营权改革;加强农村产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推动农村基层自治能力的提升。
国家准则《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精心整理国家标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编制说明《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国家标准起草组国家标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编制说明一、背景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召开,在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了“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的任务和目标。
美丽中国的建设重点和难点素质低等劣势,在如何实现“美”的过程中,在建设主体内容、建设技术、运行维护、服务及评价等各个环节上依然缺乏统一的技术指导;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使得美丽乡村的建设成果无法得以有效的巩固和持续发展。
标准化是美丽乡村建设的抓手和创新驱动力。
2010年国标委首次将安吉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列为第七批农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创新地将标准化的应用从农业、工业逐渐转向为美丽乡村、社会治理等更为广阔的领域,并取得了显着成效。
与此同时,浙江省在总结安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于2014年4月发布了全国首个美丽乡村的地方标准《美丽乡村建设规范》,福建省也于2014年10月发布了省级地方标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通过标准引领、指导全省范围内的美丽乡村建设。
2012年,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2〕12号)中明确指出应建立相关标准体系,做好建设、运行、维护、服务及评价等各环节的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实行分类指导。
2013国家层面上制定有关美丽乡村系统性建设的指南标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
二、标准制定过程《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于2014年立项(国标委综合〔2014〕76)号),项目编号,具体编制工作如下。
(一)第一阶段:征求意见稿1、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为了确保标准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接到国标委标准立项文件,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第一起草单位安吉县人民政府组织立即会同其它起草单位召开了第一次会议,明确了标准起草小组,确定了标准框架。
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

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扎实推进我市优良作风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建设,提升社会主义自由民主新农村建设发展水平,深化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全面适时小康社会推进进程。
根据国家中亚国家标准化管理联合会、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联[20**]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根据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和实现努力实现绿色崛起的要求,紧紧围绕“打造田园城市,构建幸福琼海”总体工作思路,在总结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的基础上,自然村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行政村进行试点,加快推进实施。
到“十二五”末,全市建成30个美丽乡村标准化示范点,通过局部试点,从而达到“支部强、产业兴、乡村美、民风好、农民富”的预期目标,并探索总结的经验做法和有效模式进行推广,形成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人居环境体系,把我市建设成为“生态型旅游”美丽乡村城市。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主体地位。
始终坚持以农民需求为核心理念,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调动农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贫困户的积极性,让美丽乡村建设成果惠及广大农民。
(二)坚持规划引导,突出地域特色。
立足农牧区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托自然地理条件,人才资源适应资源禀赋和民族文化差异,突出地域特色,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科学编制美丽建设标准化试点规划。
(三)坚持试点先行,重点突破。
鼓励各镇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在局部地区重点突破和经验模式后再逐步推开,从而确保试点工作阶段性成果。
(四)坚持多元投入,整合资源。
加大部分资金整合力度,集中力量办大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鼓励农民和社会各界投入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
(五)坚持统筹规划,持续推进。
坚持系统规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持续提升标准水平,扩大标准覆盖面,急剧推进标准实施应用,形成标准有效支撑点农村综合改革的长效运行机制。
(六)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制度机制。
农村综合改革计划

农村综合改革计划农村综合改革计划一、深化农村产权改革1.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颁证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
对农村集体所有未发包到户的耕地、山地、山塘水库、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他资源资产的确权登记颁证。
在全面核实农村集体资产基础上,选择符合条件的村探索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权确股到户到人,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
2.继续跟踪评估已发放的农村“五权”证效益情况。
加强对已领取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等农村产权证的农户的跟踪调查服务,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盘活农村土地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在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创建。
引导家庭农场标准化生产建设,提升家庭农场竞争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
偿试财政资金对示范性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直接奖补。
3.培养职业农民队伍。
统筹全县涉农的培训资源,制定统一的涉农培训规划,结合创新创业政策,吸引年轻人务农,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造就高素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
扶持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创立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三、深化政府购买农技服务1.抓实5家农技服务型公司的服务。
实现5家农技服务型公司服务县域内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全覆盖,且服务满意率在95%以上。
同时推进5家农技服务型公司的示范园(场)建设,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2.探索多元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
以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为基础,开展多种形式的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
四、深化农村金融服务。
1.加强涉农信贷担保体系建设。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编制说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 -为规范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综改标准化试点的通知》(国标委农联〔2013〕79号)要求,国家标准委农业食品部牵头组织起草了《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编制背景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
党的十八大作出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现代农业等方面推动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部署,提出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施的目标。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将农村综合改革作为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推动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农村面貌发生了积极改变。
但农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率低、管理水平不高、城乡区域差距大等问题依然突出。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综合改革,引导公共财政资金合理配置,改善农村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农村社会管理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家标准委和国务院农村综改办联合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工作。
- 1 -2014年4月,国家标准委、国务院农村综改办联合印发《关于下达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农联〔2014〕13号),启动了12个省份39个试点项目的建设工作(其中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项目25个、农村公共服务运行与维护标准化试点项目12个、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2个)。
2016年11月,国家标准委下达了《关于下达第二批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启动了50个试点项目的建设工作(其中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项目33个、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11个、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4个、建制镇标准化试点2个)。
2017年5月,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与国务院农村综改办协商,拟计划在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示范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05•【文号】财农〔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7〕53号山东、安徽、湖南、广东、云南、陕西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要求,适应农村改革内外部环境和条件深刻变化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和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部研究制定了《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财政部2017年6月5日附件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我国不仅是一个农业大国,更是一个农村大国。
十八大以来,农村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主体框架已基本搭建,各项改革政策正在扎实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基础稳固,农村和谐稳定,农民安居乐业,整个大局就有保障,各项工作都会比较主动。
为稳住“三农”这块“基本盘”和“压舱石”,继续为全局作贡献,落实好2017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适应农村改革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深刻变化的需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会同中央有关单位和部门以《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为蓝本,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
现就做好试点试验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密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农村综合性改革。
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实施方案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加快农村综合性改革的进程,贯彻中央乡村振兴战略,我国决定在一些地区进行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
针对这一工作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方案:一、试点选址试点地区要选在农村经济比较发达、农民积极性较高的地区,有突出的优势和亮点,可以自行探索创新的地区。
同时,考虑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等方面要素,将试点扩大到县级行政区域。
二、试点内容1.农村土地流转试点,鼓励更多的农民将地流转出去,鼓励现代企业、金融资本等积极参与,使农村土地得到更加合理的流转和利用。
2.村落经济合作社试点,将原本分散的农户组成村庄或地区规模不大的生产服务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生产和服务水平。
3.农业科技示范试点,建设现代化的农业生产基地,并颁布科技支持政策,鼓励农业企业研发新型技术,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
4.农村金融创新试点,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吸引银行和信托等金融机构参与,为农民提供各种融资渠道和风险保障。
5.农村基础设施改造试点,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试点实施1.选派专业的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团队,专程到试点地区实地考察,详细了解生产生活状况,收集有效信息,确定可行的试点项目。
2.编制试点计划,分阶段制定,包括试点地区范围、实施步骤、财政投入、政策实施等详细内容,制定明确时间表和总体实施计划。
3.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农民适应改革的需要,将试点项目与场地的财政扶持相机,保证试点项目顺利实施。
4.对试点地区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定期组织考核,对试点和经验、问题进行总结,制定适当的配套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总之,我们将以试点实验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科技创新,实现农村地区的综合性改革和整体发展,更好地服务人口、提高民生水平,推进中华民族的美好未来。
四、试点目标试点的最终目标是在这些地区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可复制、可推广的现代化农业示范区,提高农村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点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为建立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成果,在农村综合改革特定领域探索运用标准化方法、发挥标准化作用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委组织,为巩固和扩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工作试点成果,在农村综合改革特定领域开展树立标准化先进典型,推广标准化工作经验,传播标准化理念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
第四条试点项目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集中评定、分类考核”的原则开展。
示范项目管理工作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国家标准委负责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管理和目标考核。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本省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负责本省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省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 1 —第二章项目领域第七条可以在以下领域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一)美丽乡村建设领域:主要包括村镇建设规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设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生活环境治理,农业生态保护,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农业产业化经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村文化传承,基层组织建设,乡村治理等。
(二)农村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事务与社会管理等。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主要包括农资供应,农业生产,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化,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业金融保险服务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3年10月,国家标准委农业食品部组织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的有关专家,着手开始“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内容大纲的预研工作,并于11月底形成《办法》草案初稿。
2013年12月17日,国家标准委在安徽合肥召开了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会议,会议上各省份参会代表对《办法》内部草案进行了集中讨论和统一修改,并形成了《办法》草案二稿。
2014年12月,起草小组征求国家标准委意见后,再次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标准委农业食品部正式发函,向浙江、福建、贵州、重庆等各试点省征求对《办法》的修改意见。共征集修改意见22条,其中对《办法》的修改意见13条,对《办法》中的附件3“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表”的修改意见9条。
第一章“总则”阐明了制定《办法》的 Nhomakorabea据和目的,规定了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定义、定位,明确了国家、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的职责分工,并鼓励各地开展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2017年9月22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专家在江苏省镇江市举办的2017年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培训班上介绍了《办法》补充稿,并征求了浙江、福建、北京、贵州、重庆等与会各试点省的意见。
2017年10月26日-27日,国家标准委在京召开《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专家座谈会和部分省份标准处长座谈会。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农业部美丽乡村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等单位7位专家以及北京、吉林、浙江、安徽、江苏、福建、陕西等12个省质检局标准处代表,对《办法》进行了反复研讨并提出了15条修改建议。
2015年5月-6月,起草小组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报批稿。
2017年7月-9月,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根据国家标准委拟适时启动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指示要求,补充完善了示范项目条件、项目申报、任务要求以及任务考核表等内容,形成了《办法》补充稿。
2014年9月,国家标准委启动“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重要管理规范研究”项目,组织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的有关专家正式成立《办法》起草小组,开展《办法》的深入研究工作。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牵头《办法》起草工作,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牵头《办法》中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起草工作。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
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编制说明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为规范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开展农村综改标准化试点的通知》(国标委农联〔2013〕79号)要求,国家标准委农业食品部牵头组织起草了《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7年5月,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与国务院农村综改办协商,拟计划在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示范项目。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和指导,提升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水平,更好地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果,亟需制定管理办法对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进行规范。
一、编制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党的十八大作出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现代农业等方面推动城乡一体化的战略部署,提出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施的目标。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将农村综合改革作为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推动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农村面貌发生了积极改变。但农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率低、管理水平不高、城乡区域差距大等问题依然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综合改革,引导公共财政资金合理配置,改善农村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农村社会管理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国家标准委和国务院农村综改办联合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工作。
3、《国家标准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综改标准化试点的通知》(国标委农联〔2013〕79号)
4、《关于下达第二批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农〔2016〕81号)
四、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项目领域、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条件、试点项目申报、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任务要求、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条件、示范项目申报、示范项目承担单位任务要求、项目管理与考核、附则共10章42条。
2014年10月,起草小组立足于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在充分借鉴农业、服务业、循环经济等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三稿。
2014年11月21日,国家标准委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标准化研究所有关专家针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和修改,精简、合并和补充了一些技术内容,形成《办法》草案四稿。
2014年4月,国家标准委、国务院农村综改办联合印发《关于下达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农联〔2014〕13号),启动了12个省份39个试点项目的建设工作(其中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项目25个、农村公共服务运行与维护标准化试点项目12个、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2个)。
2016年11月,国家标准委下达了《关于下达第二批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启动了50个试点项目的建设工作(其中美丽乡村标准化试点项目33个、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11个、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4个、建制镇标准化试点2个)。
2017年11月-2018年3月,在充分征求和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再次形成了《办法》报批稿。
三、政策依据和文件
1、《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
2、《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财农改〔20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