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标准化改革促进标准化服务科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2•【字号】沪府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一)总体思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系统性、全流程改革企业投资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创新投资管理方式,提高效率,加强监管。
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本市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更加有效的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简政放权,激发活力。
切实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最大限度地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
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开放社会投资领域,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2.加强统筹,重在监管。
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
加强职能转变与投资体制改革的统筹,加强整体设计与相关配套改革的联动。
完善信息系统,构建协同监管体系,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诺、事后惩戒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3.积极稳妥,注重实效。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对明确取消、下放的事项,坚决取消,彻底下放,不搞形式,不避重就轻。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2019年修订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制定政策措施,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
市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标准化重大改革和政策制定,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标准化工作。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本市持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优化标准化工作机制,提升标准化公共服务水平。
鼓励加大标准化服务的市场供给力度,加快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化服务,完善标准化服务生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营造标准化服务业良好市场环境。
第六条对在本市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
对于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七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模式创新,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一网通办”第三方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一网通办”第三方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沪府办〔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一网通办”第三方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21〕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21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工作部署要求,推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一网通办”改革,助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以评估评价为手段推动政务服务从“可办”向“好办”转变,支撑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2021年市政府办公厅继续委托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开展2021年度上海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能力第三方调查评估工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上海市“一网通办”第三方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印发你们。
附件:2021年上海市“一网通办”第三方调查评估工作方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6日附件2021年上海市“一网通办”第三方调查评估工作方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一网通办”改革的决定》、市委办公厅《关于深化“一网通办”改革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的工作方案》和《2021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提出的目标要求。
2021年,市政府办公厅继续委托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开展2021年上海市“一网通办”评估工作。
现结合2021年“一网通办”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一、评估对象(一)16个区政府;(二)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及“一网通办”工作参与单位(48家)。
其中,评估单位33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医保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税务局、市民防办、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药品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档案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参照评估单位15家:市民族宗教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机管局、市政府侨办、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统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化工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3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7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七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企业等经营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一网通办”为抓手,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企业等经营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三条第三款:本市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实践。
对于满足环境、社会和治理相关要求的企业等经营主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差别化待遇。
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不得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主体依法平等参与。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5•【字号】沪府办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5日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一、行动目标到2025年,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完成国家要求,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PM2.5年均浓度稳定控制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1.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提升农作物秸秆、园林废弃物等生物质能利用力度。
力争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0%,光伏装机、风电装机、生物质能装机分别达到407、262、84万千瓦。
加大市外非化石能源清洁电力引入力度。
2.优化调整化石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煤炭消费,继续实施重点企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全市煤炭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力争降至30%以下。
提升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
到2025年,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137亿立方米左右。
3.强化能耗强度总量双控持续实施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持续深化重点领域节能,提升数据中心、新型通信等信息化基础设施能效水平。
到2025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较2020年下降14%,钢铁、水泥、炼油、乙烯、合成氨等重点行业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数据中心达到标杆水平的比例为60%左右。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服务标准化行动计划(2007-201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7]4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2.18【实施日期】2007.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服务标准化行动计划(2007-2010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服务标准化行动计划(2007-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海市服务标准化行动计划(2007-2010年)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服务标准化工作,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上海市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07-2020年)》的要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背景和现状2003年8月,本市组建了市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这是继国家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之后,在全国成立的第一个省级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截至2007年6月底,本市已累计制定、发布并实施了18项服务业地方标准,组织开展了一批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等服务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服务领域“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创建。
与此同时,本市积极贯彻《全国服务标准2005年-2008年发展规划》、《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增强现代服务业竞争力为目标,在商贸、物流、旅游、社区、物业管理、信息服务等领域加快服务标准化建设,成效明显,为促进本市服务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本市服务标准化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在接轨国际服务标准化理念、提高服务业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积极性、增强从业人员的标准化意识、加大服务标准化贯彻实施与试点示范的工作力度、提高服务标准的市场适用性、推进服务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加强。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沪府办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23年立法工作作如下通知,请一并按照执行: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立法工作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结合本市承担的国家重大战略、本市“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统筹立改废释,加快推进完善本市法规规章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全面提升立法质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凡需要由市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要提高科学立法水平,加强前瞻性立法研究,密切关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优化调查研究,加强效果评估,增强法规规章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要提高民主立法水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积极探索有效听取公民、企业、社会组织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渠道,进一步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用好立法专家库和市政府立法研究基地。
提高依法立法能力,全面准确把握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确保法制统一和法律体系内部衔接协调,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13•【字号】沪府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13日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率先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上海的重要任务。
2024年,上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系统集成、持续迭代升级,以市场化为鲜明主线、法治化为基础保障、国际化为重要标准,为更好地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城市核心功能提升,持续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对标改革提升行动(一)市场准入。
系统提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服务品质,同步集成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业务。
全面落实名称申报承诺制,完善核名争议解决机制。
建立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依托数据核验简化企业住所登记材料。
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为居民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地。
规范集中登记地认定和管理,引导集中登记地企业守法经营。
根据国家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安排,适时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依托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及“经营主体身份码”,全面推广“一企、一照、一码”应用,推出更多前瞻性、引领性、普惠性创新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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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标准化改革促进标准化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5]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30
【实施日期】2015.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标准化改革促进标准化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
作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5〕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标准化改革促进标准化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30日
关于深化标准化改革促进标准化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国办发〔2015〕67号),进一步深化《上海市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07-2020年)》实施,对接上海市技术基础“十三五”规划,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本市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地方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新格局;建立完善科学合理、支撑发展、服务社会的地方标准体系,增加市场化标准的有效供给;健全标准化公共服务和技术支撑体系,努力把上海建成标准化意识和能力较高、创新创业标准化服务到位、标准创新生态环境良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准化工作高地。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强化标准化统筹协调
1.完善拓展标准化工作体系。
调整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吸纳相关行业企业集团、管委会,加入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市质量技监局牵头,2016年6月底前完成)设立碳排放管理和控制、新能源汽车、物流、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标准化专项工作组,聚焦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任务,合力推进相关领域地方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宣贯、标准实施监督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牵头,2018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全市标准化工作信息平台,及时交流工作信息、展示工作成果。
(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市经济信息
化委配合,2018年6月底前完成)
2.加强地方标准化法制建设。
加快形成符合上海标准化工作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制度体系。
推动《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持续推进)研究制定本市地方标准管理的政府规章以及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市级标准化试点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市质量技监局牵头,持续推进)
3.制定专项计划。
将标准化工作纳入上海市技术基础“十三五”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市质量技监局牵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2015年底前完成)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技术创新领域,以及安全生产、卫生、司法行政、现代农业、绿化市容、水务海洋等城市建设与社会治理领域出台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