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20200420182726)
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适应我县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第三条凡本县范围内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缴纳土地年租金:(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进行经营的;(二)改变划拨土地的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本单位进行经营的;(三)在划拨土地的地下建筑物内进行经营的;(四)对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在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和有效证件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一)申请书;(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他用地批准文件;(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委托人的委托书;(四)土地使用状况及有关协议合同资料。
第五条土地租赁合同应确定土地使用权租赁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用年限、租金标准、缴纳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土地租赁合同实行3年一签,期满后重新签订。
第六条土地租金标准根据不同地段、不同用途确定。
租金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每3年调整一次。
具体调整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物价局、县财政局拟定,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土地租金按年度缴纳,第一年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缴纳,其他年度的缴纳时间原则上为本年的月日前。
逾期不缴纳的,可处应交款额10%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收取土地租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专用收据,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基础建设和土地开发。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土地租赁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租赁行为,保障土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土地租赁活动,包括国有土地租赁、集体土地租赁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进行租赁的土地。
第三条土地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租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土地租赁违法行为。
第二章土地租赁主体第五条土地租赁主体包括:(一)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二)依法取得土地租赁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土地租赁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享有土地租赁权,并对其土地进行合理利用。
第七条依法取得土地租赁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二)具有稳定的经营能力和偿还能力;(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用途规划。
第八条土地租赁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三章土地租赁程序第九条土地租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发布土地租赁信息;(二)征集土地租赁意向;(三)组织土地租赁招标或者拍卖;(四)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五)办理土地租赁登记。
第十条发布土地租赁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二)土地租赁的期限、租金标准;(三)土地租赁的条件和要求;(四)土地租赁的时间、地点。
第十一条征集土地租赁意向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土地租赁招标或者拍卖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拍卖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二)土地租赁的期限、租金标准;(三)土地租赁双方的名称、住所;(四)土地租赁的条件和要求;(五)土地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时间;(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四条土地租赁登记应当自土地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
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全文(参考)

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全文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全文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
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以下是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的全文内容。
欢迎阅读和参考!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全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的一般规定第三章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五章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第六章租赁土地使用权收回第七章附则经201X年2月28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5月1日起施行。
01X年3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的租赁及其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租赁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抵押或者出租。
第五条进行国有土地租赁以及转让、抵押、出租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章租赁的一般规定第六条除依法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024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出租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程序及材料要求
审批程序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还需经有关 部门批准。
材料要求
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合同、身份证明 等。
税费缴纳与登记变更
税费缴纳
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具体税额根据土地 评估价格、成交价格等因素确定。
登记变更
土地使用权转让完成后,需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 登记手续,换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同时,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变更的,还需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争议解决途径
对于权属争议,当事人可通过协商、 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在争 议解决前,相关部门可暂停办理转让 或出租手续。
价格评估方法及标准
评估方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价格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 还原法、成本逼近法等方法进行评估。具体方法应根据土 地类型、用途、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评估标准 评估时应参照同类土地市场价格,结合土地自身条件、规 划限制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评估结果需经相关部门审核 确认。
行政责任
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管理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行 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6
CHAPTER
总结与展望
当前存在问题和挑战
1 2 3
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 目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过程中存在许 多不规范的行为,如违规操作、暗箱操作等,导 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2020年修订)

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2005年4月29日省政府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租赁行为,促进国有土地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一)利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活动的用地;(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活动的用地;(三)利用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活动的用地;(四)利用其他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经营活动的用地。
第七条州(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城市规划,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是针对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安排。
它对土地使用权租赁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文将从土地使用权租赁的背景、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的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供给方式的改革,土地使用权租赁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土地流转方式。
通过将土地使用权租赁出去,既可以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也可以实现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进一步激发经济活力。
然而,由于土地使用权租赁市场的不规范和管理的不完善,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租赁方和承租方权益的不平衡、土地资源过度流转等。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租赁市场,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的内容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租赁主体的资格要求:明确了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主体,同时对租赁方和承租方的资格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2. 租赁合同的签订:规定了租赁合同的必要内容,包括租赁土地的具体位置、用途、租期、租金等,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对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等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3. 租金的确定和支付:明确了租金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推行市场化租金确定机制,以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避免不当的租金争议和损失,促进土地使用权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4. 承租方的权益保障:为了保障承租方的合法权益,规定了租赁土地权属的证明程序和程序,确保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并规定了各类保险和责任保障。
5. 违约和纠纷处理:对于租赁双方违反租赁合同的情况,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处理程序,并设立了专门的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以保障租赁双方的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土地租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其租用关系在农业生产、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租用关系,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土地租期的概念、法律规定、期限限制、租期变更、租期终止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租期的概念土地租期,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之间,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的法律关系。
土地租期是土地租赁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土地租期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租期进行了规定。
2. 土地租期期限(1)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按照规定继续承包。
(2)城市土地租赁期限城市土地租赁期限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特殊情况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租赁期限。
3. 土地租期变更(1)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变更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提出续包申请。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决定续包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2)城市土地租赁期限变更城市土地租赁期限变更,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租赁期限。
4. 土地租期终止(1)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终止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或者承包期限终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将土地交还给土地所有者。
(2)城市土地租赁期限终止城市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或者租赁期限终止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将土地交还给土地所有者。
四、土地租期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存在问题(1)土地租期期限不合理。
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过长,可能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城市土地租赁期限过短,不利于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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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
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
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
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
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
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内容应当
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
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
义务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
采用双方协议方式
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
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
会监督。
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
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地,租金标准应按全额折
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
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第九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本情况实行短期和长期租
赁。
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
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建
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
年期。
第十条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在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年期的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
经签订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剩余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上或抵押,
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者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
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
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
继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第十一条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内,承租土地出让,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第十二条已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土地使用者,有条件的,可终止原租赁合同,改按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已签订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有困难
的,交足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后,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
终止原出让合同,改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约定的使用年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上申请续期,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租赁审批手续,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面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
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或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国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工
作,协助财政部门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
土地租金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代缴,全额上交财政,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款收据》。
收取的土地租金参照国有
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五条各地在本《办法》下发前对国有土地租赁适用范围已有规定或各地已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暂按已有规定及《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并在需今后工作中逐步规范;本《办法》下发后实施国有土地租赁的,一律按本《办法》
要求规范办理。
第十六条《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文本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
前,由省国土测绘局制定试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
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
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1)保安人员培训应以保安理论知识、消防知识、法律常识教学为主,在教学过程中,应要求学员全面熟知保安理论知识及消防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的操作与运用,并基本掌握现场保护及处理知识2)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应根据不同的岗位元而予以不同的内容,使保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都能养成具有本职业特点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法律
常识教学是理论课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所有保安都应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懂法、知法、守法的公民,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工作入口门
卫守护,定点守卫及区域巡逻为主要内容,在日常管理和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运用所学的技能保护公司财产以及自身安全。
2、培训要求
1)保安理论培训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保安工作性质、地位、任务、及工作职责权限,同时全面掌握保安专业知识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一般情况处置的原则和方法。
2)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意义,熟知各种防火的措施和消防器材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做到防患于未燃,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3) 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使保安树立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增强保安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的精神。
4) 工作技能培训。